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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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整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基本目标: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14〕6号)要求,并结合近两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核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县配套部分)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45%。对已达到45%及以上的地方,绝不能降低目前的投入水平。(摘自《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4年省对市(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数额的通知》川财预〔2004〕57号)
按规定足额征收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划拨教育,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中明确指出: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国发﹝201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