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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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

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京财国库[2011]251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国库〔2011〕2510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2〕1250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需开立或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一)或《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附件二),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立或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的理由,选择的开户行名称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预算单位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前,应先申请取得部门预算编码。

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或变更、撤销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等。

二、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发文,并抄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三、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统一格式将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报告市财政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
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局直属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的通知》(财办库【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已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情况,认真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对于申请新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可登录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计划与资金栏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9年7月23日前上报计资司资产会计处(电子表格请发至邮箱F84238424@)。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开户银

零余额账户
账号
是否已报人民银
行备案
已备案账户性质(或拟备案
账户性质)。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杭财综[2008]510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财综〔2008〕510号)市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商定,现就零余额账户开设、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零余额账户性质根据《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基本存款账户;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开设要求(一)为方便各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其重新开设小额资金账户,各直接结报预算单位原有的小额资金账户更改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资金账户暂开设在同一家中标代理银行(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代理银行可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增加)。

(三)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也应当开设在中标代理银行,单位原基本存款户开设可维持现状不变,也可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变更。

(四)部分市级预算单位因历史等其他因素无法出具单位成立有效证明,代理银行在为此类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时以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出具的单位成立批文证明等作为有效证明。

三、零余额账户资金管理(一)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账户的日终余额为零。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局直属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的通知》(财办库【2009】150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已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情况,认真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对于申请新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单位,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可登录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计划与资金栏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9年7月23日前上报计资司资产会计处(电子表格请发至邮箱
*****************)。

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表
(单位公章)
注:“已备案账户性质(或拟备案账户性质)”栏不可为空。

“已备案账户性质”指开设账户时已经在人民银行备案的账户性质;“拟备案账户性质”指开设账户时未完成备案手续的账户此次拟申请备案的账户性质。

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
(单位公章)
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有关规定,“申请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可向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咨询)。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单位在运用零余额账户的过程中,除了能充分享受零余额账户带来的便利和收益之外,更要关注零余额账户存在的弊端。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新财库[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库〔2010〕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请结合银行账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等有关制度办法,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零余额账户的改革方向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开设和管理,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支付预算单位大宗开支的资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开设和管理,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支付预算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资金。

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开设和管理,用于因预算级次多、地域分布广、收费量较大的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

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必要条件,必须坚持零余额账户的改革方向。

要尽快将各类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实现所有财政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管理的目标。

未完成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的地县,要尽快按财政部和自治区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转轨工作,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不能再将资金拨入核算中心形成“第二国库”。

二、做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可明确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提取现金、转账、汇兑和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明确为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交通财会
页码: 91-92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期
主题词: 银行账户管理 改革精神 全面深化改革 中央预算 预算拨款 存款账户 支付结算 暂行办法 零余额账户 资金账户
摘要:财库〔2016〕210号2016年12月5日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完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06.02•【文号】财库[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财库[2016]210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完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范围下列中央单位,财政部门将不再进行账户审批、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交由中央单位自主负责。

具体包括:(一)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二)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单位;(三)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五)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

本通知所称“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是指未列入中央财政部门预算,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 建行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 建行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建行一、概念零余额账户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二、功能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三、使用(一)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二)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年终对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五、差错更正(1)技术性差错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

更正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误支的预算科目和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额度。

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向代理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的额度。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账户资金余额为零的账户。

零余额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精细化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开立1. 各部门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2. 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变更1.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单位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3. 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存入零余额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资金支出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2. 支出资金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支出资金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结算应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2. 银行应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及时处理结算异常情况。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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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保证支付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开财联字[2008]6号“关于区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开设零余额账户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一、开设零余额账户,各预算单位应准备内容: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价及正本复印件贰份;
2、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贰份(事业单位);
3、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机构文件原价及复印件贰份(行政单位)
4、单位开户申请书原价贰份;
5、预算单位需行政公章与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经办人章),开户银行签章同意开户的申请表及账户协议管理书;
6、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贰份;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手续的书面授权书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贰份;
8、复印件必须加盖行政公章,新身份证需复印双面。

9、各预算单位在人民银行原开设的基本户必须取消,方可办理零余额账户。

二、银行将到会计中心统一办理开户手续,时间另行通知。

开福区教育局会计中心
2009年6月30日
开户申请书
我单位属长沙市开福区财政预算单位,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开政办发[2007]86号的精神,需在你处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请予支持、批准。

申请单位签章:
年月日
财政局审核意见(公章):
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授权同志(身份证号码)来你行办理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相关业务工作。

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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