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持股平台,条款详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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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持股平台,条款详细完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2)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2)

第四章合伙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3)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5)

第七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5)

第八章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除名 (10)

第九章合伙人身份转换 (12)

第十章财产份额转让和出质 (13)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4)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15)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目的:本合伙企业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旨在为投资人、合伙人提供享受公司成长和业绩提升收益的通道。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合伙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第九条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过五十人,其中至少一名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具体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单如下: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

出资缴付期限:全体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付出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合伙人出资额与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之间可以不构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各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的办法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四)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及代表财产份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决定,可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决定增加出资的,合

伙人应当按合伙人决议约定的期限缴足出资。

(五)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六)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2.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3.依法召集、主持和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企业利益的分配权;

6.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符合本协议约定除外;

3.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或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依法请求召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企业利益的分配权;

6.合伙企业清算时,依法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对合伙企业中的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的5月底之前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代表财产份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有限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

(三)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的7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通知上述事项。

(五)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合伙人会议讨论如下事宜: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2.合伙企业的投资规划;

3.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的报告;

4.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需提请合伙人会议讨论其他事宜。

(七)合伙人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举及更换;

2.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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