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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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雇主违反有关规定,不按时给付工资或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如果雇主未能证明其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一次性地另补偿一定额度的工作年限。”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赔偿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
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5、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