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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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一、内部控制概述1. 内部控制的含义和目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指为确保银行经营合规、安全、有效,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过程。

其目的是确保银行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是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的重要保障。

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和市场声誉。

二、内部控制要求1. 治理结构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权责明确,相互制衡。

2. 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业务活动的稳健运行。

3.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增强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

三、内部控制措施1. 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组织架构、管理体制、企业文化等,为内部控制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2. 风险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3. 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体系,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商业银行违反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部分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文件和法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全文)时间:2014年11月14日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附:全文)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附:全文)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附:全文)为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银监会深入总结近年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发展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商业银行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于近日发布。

修订后的《指引》分为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内控管理:——内控评价方面,细化要求持续改进。

《指引》补充完善了内控评价的工作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内控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改进其内控设计与运行。

——内控监督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指引》单设章节,从内、外部两方面提出内控监督的相关要求。

商业银行应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强调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

——监管约束方面,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指引》增加了有关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监管引领方面,充分体现原则导向。

《指引》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员工管理、新机构设立和业务创新等提出了提出内部控制的原则性要求,没有针对具体业务的章节和条款。

通过此次修订,《指引》内容更加全面,体现了原则性、导向型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理念,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内控管理重点,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银监会:商业银行内控指引新增违规处罚措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答记者问近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修订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全文)中国发展门户网www.chinagate.com。

cn 2007 年07月26 日字号:大中小打印本文章写信给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18日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

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审慎性。

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独立性。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 内部控制包含以下五个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审批银行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定期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审查管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督促管理层采取整改措施。

精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资料

精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资料

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部控制,防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展事前防、事中控制、事后监视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那么,包括:〔一〕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部控制应当以防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表达“控优先〞的要求。

〔三〕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部控制约束的权力,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应和纠正。

〔四〕部控制的监视、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本钱实现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部控制的根本要求第六条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应。

〔五〕监视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构造,为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部控制所承当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展监测和评估。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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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媒介、融资、支付结算等重要职能,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确保资金安全、风险管理以及合规性。

本指引旨在为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提供指导,确保其整体运营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总体目标及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确保资产安全、业务风险的控制和风险准备金的合理设定,同时保障其合规运营。

具体原则如下:1. 风险识别与管理:识别和评估业务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2. 决策与授权:建立合理的决策与授权机制,确保权责明确、层级分明;3. 业务流程与内部控制:建立适当的业务流程和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业务活动的规范执行和风险的有效控制;4. 信息与通信:加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递,确保内外部信息的畅通和及时反馈;5. 监督与改进: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改进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持续改进。

三、内部控制的要素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通信以及监督与改进。

1. 控制环境:建立合理的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领导层的行为和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

a. 高层管理人员应树立风险意识,形成良好的内控文化;b. 确保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合理,明确责任和权限。

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有助于明确风险的类型和程度,并为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提供基础。

a. 定期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b.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

3. 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核心,包括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a. 确定合适的业务流程,包括授权、审核、记录、报告等环节;b. 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包括内部审计、业务审查、风险报告等。

4. 信息与通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传递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保障内外部信息的畅通和及时反馈。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⒈引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效率而制定的。

本指引旨在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合规性、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⒉内控管理原则⑴独立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独立于经营层,并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和决策能力。

⑵合规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

⑶综合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综合考虑风险管理、操作效率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⑷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持续进行监督和改进,适应风险和业务变化的需要。

⒊内部控制的组织与实施⑴内控组织结构商业银行应建立内控委员会,明确内控职责和权限,并制定内控管理制度。

⑵内部控制流程商业银行应制定并执行内部控制流程,包括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划分等。

⑶内控培训与监督商业银行应加强内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内控意识和技能,并建立内控评估和监督机制。

⒋风险管理⑴风险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评估各类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

⑵风险控制与监测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和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风险水平,并及时监测风险状况。

⑶风险报告与披露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报告和披露制度,及时向内外部相关方披露风险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⒌资金管理⑴资金计划与预测商业银行应建立资金计划和预测机制,根据业务需求和风险状况进行合理的资金规划。

⑵资金流动与调配商业银行应建立资金流动和调配机制,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有效利用。

⑶资金监督与风险防控商业银行应建立资金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资金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

附件: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执行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内部控制: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制度、流程与规定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评估、防范和管理的一套体系。

⒉合规性: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能力。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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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全文)时间:2014年11月14日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概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性直接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实现。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管理层为实现经营目标所建立的一套体系,旨在有效管理和监控业务活动,确保合规、规范和风险可控。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以及指引原则。

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管理者为实现组织目标,保障资产安全,防范风险,提供内外部信息和经营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而建立和实施的一整套制度、机制和措施。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1.风险防范: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防范各类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降低不当决策和操作引起的各类损失。

2.合规性:内部控制有助于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保证业务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提高效率:健全的内部控制可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办公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4.增强监管可信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增加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提升企业形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原则1.明确责任:明确各级管理者的责任,确保责权一致,避免权责不清造成混乱。

2.制定制度和规章: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章,确保业务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3.风险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前预警和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4.信息系统安全: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5.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培训和教育: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错误和风险。

总结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不可或缺。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能够有效管理风险、提升工作效率、增强合规性,并提升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信任度。

只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多变和竞争的激烈,使商业银行获得持续发展和稳定增长。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6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什么是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企业或组织在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为达成业务目标而对风险进行规避或控制,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的一种管理机制。

内部控制不是机械性的规定和程序,而是一个有声有色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文化,旨在提高企业的管理效能,确保企业长期发展。

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银行业是金融行业中最具有风险的一个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其资产规模较大,客户群体较广,经营业务繁复且涉及业务范围广泛,包括存贷款、信用卡、借记卡、外汇、理财产品等。

由于其经营风险大、运营模式繁多,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对银行业是至关重要的。

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资产,促进经营活动的稳健、可持续发展。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反映了银行的治理水平,是银行管理的重要指标。

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实施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机构和分支机构,目的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银行内部管理和监督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重点在于:1.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制度:银行需要制定一系列内控手册和流程,如风险管理手册、流程制度等,以确保管理决策和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2.风险管理:从机构层面、业务层面、交叉层面、区域层面、工作流程层面等角度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内部监督与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手段,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程序、准则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4.学习和开发:指导银行组织人员加强内部控制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内部控制专业技能和知识培训,提高内部控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5.报告机制:根据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状况,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监管机构等各方面作出相关报告。

6.线上内控系统的实施:银行可以采用成熟的线上内控系统指导和监督各项业务,纠正异常行为并及时汇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商业银行机构和分支机构需要认真遵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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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9.18•【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审批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任命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定期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及时审查管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督促管理层落实整改措施。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制度和程序,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并建立和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在实施财务监督的同时,负责对商业银行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董事会、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要求董事会、管理层纠正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银行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在各个重要部位、营业网点等发生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确保各类数据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每笔业务的合法和有效,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例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的垂直管理。

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上级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同意,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备充足的、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应当将审计任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章授信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避免信用失控。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审贷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

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被审贷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下级机构应当服从上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逐步采用量化风险指标。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审查、审批人。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组合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同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为基础,开发和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并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础。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核定集团总的授信额度,防止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互保套取银行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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