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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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合理运用财务资源,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营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非营利组织,包
括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业集团旗下的非营利机构等。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
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工作是收入管理、支
出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部门为组织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应得到组织领导层的重视和
支持,必须严格遵守,并经过组织领导层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财产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并完善收入管理制度,包括收入登记制度、收入使用制度、收入报表制度等。
第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和登记各项收入。负责收入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和知识,并且经过相关培训。
第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对各项收入进行台账管理,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项收入必须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账户和专项基金,对特定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定期编制、公布和报送收入报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健全社会捐赠管理制度,明确接受捐赠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合法合规,并对捐赠进行感谢和反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应符合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合理、规范地进行。
第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严格的支出预算制度,即根据组
织的发展规划和项目需求,编制年度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应经过组织的财务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应制定支出审批制度,即成立专门的审
批机构,规定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支出审批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应进行登记、核对、审核、支付
等一系列程序,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对支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有关支出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合理的购买和采购制度,确保正
常运营和项目开展的需求。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各项支出
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
产登记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保管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和分类整理,
编制资产清单,确保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控制资产的流动性和使用权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产盘点。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资产保管责任制,明确资产保
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资产处置程序和审批制度,对
资产的处置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财务数据的登记、分类、汇总、分析和报表编制。
第二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会计工作,具备
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经过相关资格认证。
第二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审计机
构的财务审计。财务报表应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合理的财务内控制度,以防止
财务失误、滥用和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应接受税务部门的纳税监督和税务审查,
遵守税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第六章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接受组织领导层、监事会和公益业
务相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定期召开财务工作会议,对财务管
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应接受财务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及
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
行财务管理,如果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应设立专门处理财务纠纷的机构或部门,及时解决各类财务矛盾和纠纷。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留痕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的过
程可追溯、可核查,并保存相关财务资料和凭证。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应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财务管理工
作进行评估和奖惩,形成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于未在本制度中规定事项的,各非营利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该组织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组织领导层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审查、修改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