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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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车辆管理注意事项
第一条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使用性能,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
第二条对车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正确使用、合理润滑、精心维护、定期保养、计划检修、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原则。实行定人、定任务、定台账。督促教练员自觉做好“三检”制度(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和爱车例保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第三条车辆管理科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主要装备、性能、运行使用和故障记录等情况。
第四条教练员要遵守车辆管理和保养制度,努力学习和熟悉掌握车辆使用、维修、操作知识和技术性能,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使用,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
(一)每次发车前,教练员必须前后绕车巡视一周,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轮胎、气压、灭火器、安全锤、安全带等关键部位的重点检查。对机油、燃油、灯光和雨刮器要认真检查,决不能让车辆带“病”出车。
(二)车辆早上起动时应做到预热运动,低缓速升温,低档稳妥起步。起步前必须检查制动气压,冷却温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其他仪表是否正常。
(三)车辆行驶中教练员要随时注意观察各仪表显示数据及信号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停车检查。
(四)教练员要按规定时速行驶,急加速、急刹车都会给学员及车辆带来损伤和恶果,保持车辆安全距离,车辆下坡时严禁熄火及空档滑行。
(五)教练员要使车辆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等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漏水、漏电、漏油、漏气。
(六)车辆运行结束回场后,教练员要配合学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并负责把车辆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检验员,以便及时维修保养,
保持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一条建立健全车辆台账、设备设施的基础档案、技术档案;
第二条制定车辆设备年度养护计划,车辆的一、二保计划,并督促执行;
第三条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车况、车容、车貌、车辆设备进行检查,建立整改、维修台账;
第四条车辆的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作业和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第五条负责对本校教学车辆新车入户、年检、年审、转户、报废及换牌换证工作;
第六条负责本校教学车辆车载GPS系统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并做好监控日志记录工作;
第七条负责购买车辆保险、通行附加费等工作;
第八条开展车辆的爱车例保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和评比;
第九条负责编制车辆建制表。
第三章车辆技术条件
第一条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的技术条件的规定:(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
(二)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规定;
(三)客车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规定。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教练车辆在50辆以上的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当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汽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建立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档案、车辆燃料消耗考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车辆技术管理负责人要及时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掌握车辆运行动态,做好车辆检查记录,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车辆管理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使其正确和规范使用教学车辆。
第六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和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并及时记录车辆运行、车辆维护、车辆检测、车辆变动、车辆事故等信息。
第七条车辆管理人员对教学车辆应当按照统一式样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车辆管理人员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八条车辆管理人员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教学。
第五章车辆维护
第一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定期维护”的原则,及时安排所属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教学。
第二条教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教练员负责完成。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作业由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完成。
第三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规定的维护周期或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将执行的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维护站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护作业,维护作业后应进行竣工检验,签发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建立信息化报告制度,接受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监督检查。
第六章车辆检测
第一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改组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通过车辆技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将检测和评定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车辆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