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11-01《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主任徐绍史2014年9月22日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餐饮行业罚款规章制度
餐饮行业罚款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餐饮企业及相关经营者。
三、违规行为及罚款规定1.擅自销售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一经查实,罚款1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2.未按要求配备急救设备、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一经查实,罚款5000元,并限期整改。
3.违反卫生要求,洗碗筷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储存条件不规范,一经查实,罚款3000元,并责令整改。
4.无合法营业许可证经营,一经查实,罚款20000元,并责令关停整顿。
5.乱收费、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一经查实,罚款5000元,并通报曝光。
6.未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擅自使用添加剂,一经查实,罚款1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7.公共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重罚。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罚。
四、罚款程序1.相关部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2.调查取证完毕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建议罚款金额。
3.根据调查报告,相关部门审核罚款金额,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
4.罚款通知书送达后,被处罚方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否则将继续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处理,并对合规企业给予奖励。
六、附则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为餐饮行业罚款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愿所有餐饮企业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共同营造健康的就餐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由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 / 55第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规模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餐饮行业罚款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餐饮行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餐饮行业所有员工,包括服务员、厨师、收银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餐饮行业罚款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一节仪容仪表与个人卫生第四条仪容仪表不整、个人卫生不合格,不得上岗,按事假处理,并罚款50元。
第五条个人卫生区不合格、餐具打理不及时、地面卫生不干净,罚款5元。
第二节服务质量第六条服务不注意小节,不勤换烟缸、撤空盘子、不及时给客人加汤加茶,工作不到位,罚款10元。
第七条员工在店内偷吃私拿食物,罚款20元。
第八条酒后上岗、拉帮结伙议论他人、挑拨是非、造谣生事、顶撞领导、不及时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罚款20-30元。
第九条不穿工装、私自在店内逗留、影响他人工作者,罚款5元。
第十条因服务不周到导致客人投诉或不买单,除原价赔偿外,罚款50-100元。
第十一条不按本店规定佩戴工装、工牌、工鞋等,罚款5-10元。
第十二条在开餐前,责任区卫生三处不合格者或有一处明显不合格及餐具有破损现象,罚款5-10元。
第十三条如有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在开餐时串岗离岗者,罚款5元。
第十四条送取各种餐具、菜品、不使用托盘者,罚款5元。
第十五条在本店内吸烟者,罚款10元。
第十六条上岗期间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罚款5-10元。
第十七条遇见客人不礼让或见到客人及上级同时不问好者,罚款5元。
第十八条迎宾员接听电话不用服务用语或领位不及时,罚款5-10元。
第十九条上班时间严禁唱歌、哼小调、嘲笑、大闹高声喊叫,罚款5-10元。
第二十条无故浪费员工餐,罚款10-20元。
第三节卫生工作第二十一条严格分用生熟厨具,未经消毒的餐具、厨具不得盛装熟食物,罚款5元。
第二十二条保持工作场所、设备和餐具的卫生,罚款5元。
第二十三条做好卫生包干区工作及防鼠、防蚊、防蟑工作,罚款5元。
自由裁量权基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刚察县审计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审计人员:《刚察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办公室。
附件:刚察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二年月日刚察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审计执法中的行政处罚行为,特制定刚察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关于《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处罚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际运用时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和相应的处罚基准把握。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单位行政处罚法律条款
餐饮服务单位行政处罚法律条款案由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并处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注意:1、无证经营的处罚,可以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再罚款,2、货值金额的计算:原料、添加剂按照进价计算、半成品按照原料价格计算、成品按卖给消费者的价格计算(菜谱)。
)(二)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三)《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四)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2、生产(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实施条例》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品生产经营要求而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七条第(一)、(二)、(三)、(四)项;《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五条(二)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而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而未依法办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四)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活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餐饮管理罚款制度
餐饮管理罚款制度在餐饮行业中,为了确保餐厅的正常运营,提供优质的服务和食品质量,建立一套完善的餐饮管理罚款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罚款制度并非单纯为了惩罚员工,而是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促使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提升餐厅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一、员工仪容仪表与卫生罚款规定1、员工未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上班,每次罚款 50 元。
2、工作期间,员工头发凌乱、面部不洁或未佩戴规定的工作帽,每次罚款 30 元。
3、员工指甲过长、未修剪干净,或者佩戴夸张的首饰,每次罚款20 元。
4、员工未按照规定洗手消毒,每次罚款 50 元。
二、服务质量罚款细则1、对顾客态度冷漠、爱答不理,导致顾客投诉,每次罚款100 元。
2、未及时回应顾客的需求,让顾客等待时间过长,每次罚款 50 元。
3、与顾客发生争吵或冲突,无论原因如何,每次罚款 200 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职或辞退处理。
4、未正确介绍菜品,导致顾客点错菜或产生误解,每次罚款 50 元。
三、食品质量与安全罚款制度1、采购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材,相关责任人罚款 500 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厨师在烹饪过程中未按照卫生标准操作,如未生熟分开、未正确储存食品等,每次罚款 200 元。
3、发现食品中有异物,相关责任人罚款 100 元。
4、未按照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和清洁,每次罚款 100 元。
四、工作纪律罚款规定1、员工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内,每次罚款 30 元;超过 15 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罚款 100 元。
2、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 30 分钟,每次罚款 100 元。
3、工作时间内玩手机、聊天、打瞌睡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罚款 50 元。
4、员工之间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或打架,双方各罚款 200 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设施设备与环境维护罚款制度1、故意损坏餐厅设施设备,照价赔偿并罚款 200 元。
2、未按照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导致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营业,相关责任人罚款 100 元。
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办法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给予减轻处罚(下列凡给予减轻处罚的本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再作表述)。
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罚款;(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罚款;(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不足七倍的罚款;(2)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餐饮服务⾏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如果问我国最繁荣的服务⾏业是哪⼀⾏?餐饮服务业可能是⾸当其冲,⼤到五星级的⾼级餐馆,⼩到两三张桌⼦的街边铺⼦,在其它服务⾏业受到冲击时,餐饮⾏业可能是受到冲击最⼩的,它们林林⽴⽴,兴盛不衰。
但关于餐饮⾏业的安全问题也⼀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如果出现⾷品安全问题,餐饮服务⾏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是什么呢?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吧。
⼀、餐饮服务⾏政处罚⾃由裁量权基准《⾷品安全法》第⼋⼗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品⽣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产⾷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地区的细化标准餐饮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罚款:1、⼀般违法⾏为:(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或者原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申请换发证,且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的罚款;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的罚款。
(2)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或者⽆证经营的⾷品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且⽆安全隐患或者未造成⾷品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的罚款;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为:(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且⽆证经营的⾷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使⽤者造成伤害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和⽤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六⾄⼋倍的罚款;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1)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不足十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六倍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
2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餐饮服务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餐饮顶格罚款标准
餐饮顶格罚款标准
餐饮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活品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对餐饮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其中之一就是顶格罚款制度。
餐饮业顶格罚款是指针对违反相关法规、危害消费者利益的餐饮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最高限额的罚款。
这种罚款方式旨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餐饮业整体服务质量。
在我国,餐饮业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罚款金额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5000元、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食品安全事故、恶意欺诈消费者等,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顶格罚款。
餐饮业顶格罚款的实施和监管,旨在督促餐饮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餐饮市场的良好秩序。
餐饮业顶格罚款对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餐饮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避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餐饮企业要引以为戒,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针对餐饮业顶格罚款制度,餐饮企业应积极应对,主动整改,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要加大对餐饮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共同推动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餐饮服务单位行政处罚法律条款
餐饮服务单位行政处分法律条款违纪行为处分案由违犯条款处分内容(合用情况)依照《食品安全法》(一)未获得《餐饮服务允许第二十九条第一《食品安全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法实行条例》第四条二十条第一款(一)充公违纪所得;《食品安全(二)充公违纪生产经《餐饮服务食品法》第八十营的食品和用于违纪生安全监察管理办四条,《餐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二)私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法》第八条;餐饮服务食品原料等物件;(三)依地点、允许类型、备注项目的;饮服务允许管理安全监察管据以下情况并处分款:方法》第三十一理方法》第1、违纪生产经营的食品条第二款三十七条第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1、未经(一)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食品安全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允许从法》第八十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事餐饮四条,《餐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服务(三)《餐饮服务允许证》超《食品安全法实饮服务食品下罚款。
(注意: 1、无过有效限期仍从事餐饮服务施条例》第二十安全监察管证经营的处分,能够先的;条第三款理方法》第赐予警示的行政处分后三十七条第再罚款, 2、货值金额的(二)项计算:原料、增添剂按《食品安全照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四)使用经转让、涂改、出法》第八十照原料价钱计算、成品四条,《餐按卖给花费者的价钱计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餐饮服务允许饮服务食品算(菜谱)。
)允许证》,或许使用以其余形管理方法》第三安全监察管式非法获得的《餐饮服务允许十一条第一款理方法》第证》从事餐饮服务。
三十七条第(三)项(一 )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切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而未立刻采纳整顿举措;《食品安全法》《实行条2、生产(二)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第二十七条第例》第五十责令更正,赐予警示经营条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一)、(二)、五条件发生在风险而未立刻停止食品生(三)、(四)变化未产经营活动,且未向有关看管项;《实行条例》依照规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第一定办理《餐饮服务(三)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款;允许监察管依法撤除《餐饮服务许需要从头办理允许手续而未依理方法》第可证》法办理的;三十八条(一)充公违纪所得、违纪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安全用于违纪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件;法》第八十(二)依照以下情况并五条,《实处分款: 1、违纪生产经施条例》第(四)违纪改变经营条件造成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五条 ,严重结果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司〔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司法局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东省司法厅。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1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要求,现将《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docx
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df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9日。
餐饮单位菜品分量不足处罚依据
餐饮单位菜品分量不足处罚依据餐饮单位菜品分量不足处罚依据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餐已不再仅仅是填饱肚子,更成为了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餐饮单位存在着菜品分量不足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和不满。
面对这一问题,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罚依据,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对菜品分量不足的问题进行评估菜品分量不足是指餐饮单位提供的菜品在质量和分量上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要全面评估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顾客权益保护菜品分量不足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去餐馆用餐,除了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更重要的是得到物有所值的回报。
如果餐馆提供的菜品分量不足,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2.行业发展推动餐饮行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影响着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菜品分量不足问题的存在,不仅与餐馆的经营理念和服务质量有关,也与餐饮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息息相关。
只有解决好菜品分量不足的问题,才能推动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
3.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菜品分量不足问题是监管机构职责之一,只有加强对此问题的管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问题的发生,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
二、餐饮单位菜品分量不足的处罚依据针对菜品分量不足的问题,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罚依据,以规范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促进行业的发展。
具体的处罚依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法律法规制定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立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菜品分量不足问题的防范和处罚,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监管机构的职责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并落实相应的执法措施。
对于菜品分量不足问题,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22()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
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总页数】2页(P153-1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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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1
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5.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产能储备企业培育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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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处罚基 准
1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 法 程 度、违法情节
处罚基 准
2
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D
有两项违法事实,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并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A
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且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至六倍的罚款。
B
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至四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六倍至七倍的罚款。
C
经营的食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存在两项以上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在四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七至九倍的罚款。
严重
A
经营的食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B
经营的食品造成突发性传染病的,且存在两项以上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存在三项以上违法事实的。
B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且无证从事餐饮服务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A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且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B
所购进的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或食品无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所购进的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或食品无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存在一项以上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A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且无证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六至八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至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A
经营的食品对人体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且只存在一项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在一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般
A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或者原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申请换发证,且在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B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或者无证经营的食品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且无安全隐患或者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 法 程 度、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3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