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1
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更好地为参保单位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结合经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三条凡是经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编制内在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新参保事业单位携带如下要件到所属地区(县、市)分中心事业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同级编委批件或同级民政部门批件;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4、同级人事局核发的工资手册。
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分中心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章并编发养老保险编码。
参保单位持上述要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市中心事业处审核并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然后分中心录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五条参保的事业单位须在每年的一季度,持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同级编委出具的事业单位登记情况证明到投保所在区(县、市)的分中心事业科进行年检。
第三章单位基本信息管理第六条单位基本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要持批准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分中心填写《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事业科核对无误后,在《单位管理》模块中进行修改。
第七条因参保单位转制、撤销、合并等原因,更改投保分中心、地税分局、预算级次、科室、收费方式等内容时,参保单位填报《单位养老保险整体转移单》,加盖分中心业务科(处)章后,持批准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中心事业处办理变更手续。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沈政令[1997]28号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11月20日沈政令〔1997〕28号)第一条为建立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
第三条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贯彻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从业人员劳动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四条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
从业人员和个体业主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基数和比例为:(一)私营企业每月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三)个体业主按不低于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七条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为:(一)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上述两项合计为缴费基数的11%(三)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办事指南-沈阳市人力资源和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办事指南一、事项类别:社会保障二、办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三、办理对象及范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四、办件类型:即办件五、申办条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六、申请材料: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开卡单原件和复印件(批量开卡人员可不提供)、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单位: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七、办理流程:1.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2.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参保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3. 乡镇(街道)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4. 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八、办理时限:村(社区)即时受理,每月30日前上报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次月5日前上报到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九、收费标准:无十、联系方式:1.办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各区县养老保险管理分局2.办公时间:工作日3.监督电话:26404121。
沈阳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沈阳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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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
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行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关于企业无力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认定意见》(沈劳社发[2004]21号)和《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实施意见》(沈劳社发[200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和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是承担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按驻地行政区域划分工作范围,街道(乡镇)、社区按退休人员现居住地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活动经费收缴第四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均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有义务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
对于不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市中心有权暂缓办理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负责。
第五条 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80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相关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六条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各分中心负责收缴。
分中心退管科首先根据《退休审批表》录入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然后根据缴费标准进行管理活动经费应缴核定,打印缴费通知单。
第七条以现金方式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在分中心财务科缴费后,到退管科录入实缴;以转帐方式缴费的企业,待资金到帐后,由市中心财务处录入实缴。
第八条资产暂无法变现的破产企业,多年停产或连续严重亏损、连续6个月不发生工资性支出、无招待费支出、无租房收入及其它经营收入、厂级领导公务用车数量较少且车况较差等条件的无力缴费企业,可向所属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退管科提出缓缴申请,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缓缴审批表》,按企业预算级次到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进行审批。
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1026【实施日期】 199901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和临时工(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临时工),个体业户的业主及雇员(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个体业主、雇员统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在职期间缴纳和积累养老保险费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条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三者共同负担。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法定的应尽责任。
从业人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具体经办养老保险业务。
【章名】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征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从破产倒闭和出售的企业资产中清偿欠缴和补偿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基金增值收入和基金存款利息;(五)财政补贴;(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一)除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的23.5%,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6%,按月向所在区域或行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沈阳政务服务交养老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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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三年七月一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业务操作,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我省有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标准、个人缴费的核定征收、个人账户的记录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个人账户的对账和查询等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办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合理配置管理岗位,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操作办法,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个人账户的建立第四条新参保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首次缴费的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已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须按规定时间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社保机构经确认后为其及时补建个人账户;企业新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社保机构依据其经确认的相关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五条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开始缴费的当月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养老金业务全流程操作指南
个人养老金业务全流程操作指南个人养老金业务在36个先行城市和地区率先启动实施,从开户到领取,全流程具体如何操作呢?第一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等渠道,选择“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服务,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第二步:通过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或柜面等渠道,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参加人可一次性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莫荣: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个人养老金的账户,一个是个人的资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的账户主要是信息的记录、查询和服务,其次是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我们用于缴费购买产品、收集收益、领取养老金的时候使用。
第三步:通过现金、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等渠道,自然年度内一次性或分次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缴费实施限额管理,目前每年缴费上限为1.2万元,超过限额不允许缴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这样的缴费额度,主要从考虑从保持适当补充养老保险水平以及体现增量改革角度来确定的。
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提高缴费水平的上限。
对于参加人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灵活选择是每年都参加个人养老金缴费还是分部分年度参加,也可以在年度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缴费额度,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次缴纳。
第四步:缴费阶段,选择在预扣预缴,也就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的或者汇算清缴时,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等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步:通过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渠道,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步:领取时,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等方式领取个人养老金,由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首先的条件是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以后才能领取,第二个就属于你丧失劳动能力,另外还有一种就是比如说出国移居了,定居国外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提前领取。
沈阳市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规则
沈阳市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规则沈阳市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行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39号)和《关于完善退休审批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负责城镇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分中心按企业投保所在区划分工作范围,企业从业人员投保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个体从业人员属于本市户口的,按户口所在区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属于外埠户口的,按其投保所在区、县(市)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二章离退休(职)人员新增业务管理第五条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6号),投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
4、根据《关于保障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字[1998]56号)规定,经省、市、县批准破产的企业,从被批准破产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衡量退休年龄时不包括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第六条退休相关条件的认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持职工档案到所在区分中心、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沈阳灵活就业养老停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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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个人养老保险热点解答
沈阳个人养老保险热点解答年底前抓紧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养老保险热点解答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曹琦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副处长周雪松、个体处副处长高楠、拨付处副处长陈谧君热点A 非沈阳户口符合条件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日前,“非沈阳户口不能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养老保险”的说法是对沈阳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的误解。
按相关规定,非沈阳户口人员,只要在沈阳市的各类企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沈阳市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如果本人自愿,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在沈阳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非沈阳户口则不能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养老保险。
热点B 补缴养老保险费应抓紧今年年底前,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补缴。
补缴2011年6月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9000元封顶(病退的5000元封顶)。
补缴201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补缴近6个月内的保险费,可选档补缴,而补缴超过近6个月的保险费,应按100%档补缴,补缴的基数为2013年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到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档次等条件计算退休金。
热点C 缴费满15年是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之一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趸缴基数为趸缴时上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趸缴比例为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其基本养老金按趸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中断缴费,将会直接影响到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200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26
•【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
定》第八条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八条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修改为:
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的20%,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8%,按月向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养老保险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沈阳养⽼保险的办理条件是什么在⽣活中很多⼈都会担⼼⾃⼰年⽼了后失去了⼯作能⼒⽽在⽣活上没有保障,很多⼈就会去购买养⽼保险,希望⾃⼰退休之后也可以不⽤再为⾃⼰的⽣活上烦恼,那么,沈阳养⽼保险的办理条件是什么?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1、企业养⽼保险:我市⾏政区域内的⽤⼈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成⽴之⽇起三⼗⽇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体养⽼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员3、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及不属于职⼯基本养⽼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保险。
沈阳养⽼保险参保办理材料1、⼯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证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代码证书、单位法⼈⾝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灵活就业⼈员参保:本⼈户⼝簿或⾝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商银⾏任意⽹点办理代扣养⽼保险费银⾏卡的开卡⼿续(携带户⼝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的银⾏代扣缴费协议到⼯商银⾏办理)。
(2)、个体⼯商户参保:⼯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代表⾝份证、雇员⾝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城乡居民养⽼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簿和居民⾝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农信社或农商⾏银⾏卡、开卡单原件和复印件(批量开卡⼈员可不提供)、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沈阳养⽼保险参保办理时限1、窗⼝即时办理2、⼀个⼯作⽇办结(除每⽉18⽇⾄24⽇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3、村(社区)每⽉30⽇前上报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次⽉5⽇前上报到区、县(市)养⽼保险分局。
企业交养⽼保险多少单位交20%,退休后是享受不到的,公司交的钱进⼊了社会统筹账户,国家拿这部分钱给已经退休的⼈发⼯资。
个人养老金办理流程
个人养老金办理流程
个人养老金是指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人们的养老金将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发放。
在办理养老金过程中,几乎大部分城市都有一个相对规范化的流程,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办理:
第一步,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具体包括身份证、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家庭住址等。
如果申请人正式退休,还要提供退休证、企业服务证明、原始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和年金领取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步,应当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保窗口办理,对于有就业单位的应用人员可以到单位办理,一般以身份证、家庭住址、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作为申报凭证。
第三步,经申报机构审查,可能需要签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和“养老保险领取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签订之后,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分类将申报材料上传至省级及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其审核后反馈结论。
第四步,当所有审批手续文件顺利完成后,由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一般到账时间为1-3个工作日。
第五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养老金延期发放,也可以申请养老金提前发放等服务,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到社保窗口申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总之,办理养老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前准备好必要的申报材料,
并且要按照上述步骤有序办理,以期能够及时发放养老金,养老后的生活也能更轻松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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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个体从业人员新参加养老保险
办理要件: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再返回到街道或所属分局办理登记银行卡号手续。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街道或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二、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入(本市接续)
办理要件: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再回到街道或所属分局办理登记银行卡号手续。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三、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转入本市企业)
办理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可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四、个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本市户籍变更
办理要件:户口薄、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可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五、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入省内外市、省企业
办理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六、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入省外企业、事业单位、户籍转出
办理要件: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户口迁移证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七、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内外市、省企业转入、省外转入
办理要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受理部门:市养老保险局个体处
八、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入
办理要件:《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会银行信息的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户口簿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单位:市养老保险局个体处
九、在职死亡退付
办理要件:死亡证明、户口簿本人注销页、继承人户口簿、身份证、继承人开具的工商银行折(卡)、银行卡开户手续、原始缴费收据、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凭证。
对于
“40、50”人员还需提供领取社保补贴证明,对于继承人有争议的需提供公证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25日-次月10日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十、丧失中国国籍和外国人回国一次性退付
办理要件:原始缴费收据、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凭证、带有“IMMIGRANT”(移民)字样的因私护照签证或居住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移民手续(须经翻译部门译为中文)、户口簿注销页、领取人户口簿及身份证、领取人或法定委托人本人沈阳市工行结算存折(卡)及银行卡开户手续、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40、50”人员需提供领取社保补贴证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25日-次月10日
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区(县)养老保险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