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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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使用的周期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须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及投向要求,确保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六条本办法是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程,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期限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依法登记;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政策;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或商品有市场,效益较好;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借款人承诺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不能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九条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中流动资金实际缺口,结合其偿债能力与担保能力合理
测算确定(测算方法参考银监会流贷办法附件中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本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其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全部归还贷款存在困难的,可以提前20天申请办理展期。经办行须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展期最多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须符合本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须符合本行抵质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人须满足的标准: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符合本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保证人为法人类的,按照借款人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利率、计结息、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我行相关利率定价要求,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并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般采用固定利率方式。
第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采取的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第十八条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采取分次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一节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行信贷业务及产品手册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相关资料;
(三)担保人相关资料;
(四)贷款担保(包括抵质押物等)的相关资料;
(五)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双人、现场核实及面谈”的调查原则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调查形式,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
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三)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四)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五)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六)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九)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与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照本行规定的调查报告模板撰写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人员须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根据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情况对借款人开展信用评级,按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并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须进行风险评价,并按照《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