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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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防范风险。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流动资金贷款的个人、企业等申请人。

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1 资格条件申请人须符合行政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以及偿债能力。

2.2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个人联系明或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具体的用款计划、还款来源等申请资料。

2.3 审批流程申请人递交资料后,银行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利率与期限3.1 利率确定贷款利率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浮动。

3.2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金额等具体情况灵活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四、还款管理4.1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方式,申请人必须按时足额还款。

4.2 逾期处理如申请人逾期还款,银行将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对逾期部分进行处置。

五、风险防控5.1 风险评估银行在放贷前将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5.2 抵押担保对于较大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六、监督管理6.1 监督机制银行将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内部审计等工作。

6.2 投诉处理银行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申请人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七、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2 银行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相关申请人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感谢合作。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ⅩⅩ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以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

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本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管理。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本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交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1号)、《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行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含所辖分支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已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七)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金额。

支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贷款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贷款申请企业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依法设立的营业执照,且具备良好的信誉及还款能力。

2.企业财务状况:申请企业需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包括稳定的盈利能力、合理的负债率和良好的资产负债表。

3.银行征信: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等应具备无不良征信记录,并在银行网点留下较为完整的征信材料。

4.贷款担保: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物或履约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可协商确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进行评估,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1至5年之间,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贷款利率及手续费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质押担保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风险进行浮动。

2.手续费:贷款申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收取,包括信用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四、贷款申请流程2.申请提交:将资料提交至中国民生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3.风险评估:银行将对申请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价、财务分析等。

4.审批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将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进入合同签署阶段。

5.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6.放款及管理: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并根据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交相关报表。

五、贷款管理要求1.贷款用途: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2.还款方式: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还款,一旦逾期将产生罚息。

3.监督与管理:银行将定期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借款人还款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发现还款能力不足或贷款用途不符,可采取合理的措施。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下发的《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合理运营资金需求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本行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借款人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贷款业务经营及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流动资金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六条(一)(六)在本行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第七条本行营销和受理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贷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人员简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六)章程;(七)税务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八)已年审的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资料;(九)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十)财务报表:前三年审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到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最近一期报表及其期末的9张财务明细表(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货、长期投资、银行负债明细表);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合伙和合作经营的私营企业,应由其合资者、合作者等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贷款的决议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概述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贷款产品,其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为更好地保障本行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制定了本细则。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及条件1.产品本行向客户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包括:•经营性贷款;•营运性贷款;•原材料贷款;•季节性贷款;•货物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条件本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客户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合法;•具有稳定的产品销售及回款能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定。

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流程本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1.申请阶段客户持有合法经营许可证及各种完备的凭证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

2.审批阶段•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经过本行工作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贷款申请被批准,本行工作人员将提供贷款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等细节;3.放款阶段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本行放款后,需要确保客户全面了解本行和贷款的各项规定和条款,签署合法背书和合同。

四、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1.利率管理•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场利率、风险评估结果、客户类型等各个因素确定;•利率执行固定或者浮动利率,利率浮动区间按照市场利率情况制定;•所有涉及到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改变或调整需要经过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

2.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客户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情况,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如果客户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和批准。

3.催收管理•在贷款到期前,本行需要对客户进行催收,并要求客户及时进行还款;•如果客户不能按照规定还款,本行需要与客户进行协商,制定更为灵活的还款计划,以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企业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在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流动资金贷款,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政策。

本文将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贷款双方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机构的责任担当而制定的。

该细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了贷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银行将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批。

同时,企业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材料和承诺,确保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其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贷款的担保要求。

企业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这既可以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也可以是其他银行接受的形式。

担保的目的是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回收性。

第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对贷款的利率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利率是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会根据市场利率和企业的信用情况对贷款的利率进行测算。

期限是贷款的还款时间,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同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还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获得贷款后,需要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相关的使用证明和报告。

这是银行对企业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此外,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贷款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要求。

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并定期进行贷款风险的审核和控制。

同时,贷款还涉及到还款的问题,银行会对企业的还款能力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非常重要。

企业在申请贷款和使用贷款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同时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也需要严格执行和监督。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资金,包括营运资金和流动负债。

第四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短期贷款;(二)中期贷款;(三)长期贷款;(四)借款额度内透支贷款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五条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经营;(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可还债能力;(三)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规;(四)提供担保和抵押品等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企业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供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银行应一并提供借款合同、借款计划等文件。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资信状况、历史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及用贷款的情况等,审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银行根据审查结论确定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签订借款合同,并与借款人签订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贷后管理制度,跟踪借款方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九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自身贷款市场定价机制规定执行。

第十条还款方式应以银行贷款合同为准,企业应按时还款,确保流动资金流动性源源不断,保证债务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在还款期内出现还款困难,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展期或变更还款方式,避免因逾期而引起的风险。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银行应依法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审慎授信,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在贷款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银行在实施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中,如有违反国家法规、银行管理办法、本细则等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3修正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满足其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资金需求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借款申请与审批2.1 借款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向银行递交流动资金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资金需求证明、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

2.2 审批流程银行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资信调查、财产评估等环节。

审批流程应高效、透明,最大限度地保证借款人、银行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3 审批标准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审批标准。

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

三、贷款合同与资金使用3.1 贷款合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和银行将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具体条款,保护双方的权益。

3.2 资金使用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并及时向银行提供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使用资金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四、贷款的管理与监督4.1 贷款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贷前审查、贷中管理和贷后监督等环节。

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减少违约风险。

4.2 贷款风险控制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用途评估贷款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抵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方式,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4.3 贷款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贷款管理办法,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五、贷款还款与利息计算5.1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按期付息等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5.2 利息计算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通知借款人应付的利息金额。

利息计算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利息的公平合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条款旨在明确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原则和规范,保障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经营活动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 贷款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互利互惠、风险可控原则进行合作,共同维护贷款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 企业或个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等。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综合考虑贷款需求和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加强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资信调查、还款能力评估等。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非经营用途。

第三章: 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企业或个人在取得贷款资金后,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经营计划的要求,合理使用和管理贷款资金。

第十条: 企业或个人应确保贷款资金的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的约定,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贷款使用报告和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或个人应按时足额还款,确保贷款本息的归还,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还款,应事先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四章:贷款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制定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及时预警和应对贷款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贷款风险评级,对不同贷款客户进行分类,实施差别化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中国银行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业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目的: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高贷款管理效率,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信用社(银行)所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

二、贷款对象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依法注册的个体经营者。

其他经济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经济实体。

三、贷款条件资信良好: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合法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

还款能力:借款人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信用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贷前调查: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

贷款审批:根据贷前调查结果,信贷审批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五、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周转周期和行业特点确定。

六、贷款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担保人资格:担保人应具备相应的担保资格和偿债能力。

七、贷款发放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发放: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八、贷后管理资金监管: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途合规。

定期检查: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风险。

九、贷款回收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逾期处理:对逾期贷款,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追收。

十、违规处理违规认定: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视为违规。

责任追究: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措施:要求违规借款人进行整改。

十一、附则制度修订:本细则由信用社(银行)负责修订,修订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障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还款来源。

4、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

5、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足额。

三、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开发等禁止性领域。

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原材料、燃料、商品等。

2、支付职工工资、水电费、租赁费等日常经营费用。

3、用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存货的周转。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银行应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资金缺口,确保贷款额度既能满足企业的正常经营需求,又不会导致过度授信。

(二)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 1 年以内,最长不超过 3 年。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银行的资金安排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一)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

借款人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银行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

六、贷款申请和审批(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包括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来源等。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第十条担保方式。
(一)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或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符合《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发放信用贷款。
(二)具体担保方式,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账户管理。为了保证还本付息的统一管理,不论采取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其还本付息账户均为借款人存款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审查。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对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利率定价的合理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经办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按不同贷款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调查。客户经理同意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要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贷前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调查报告中作出有明确意见的评价与结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中国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0322(发文版)

中国银行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业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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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及《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含)的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借款人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对借款人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承诺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配合我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我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情况;(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借款人,不得发放授信:(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行业;(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结合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原则上我行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进行办理。

如借款人无法在我行开立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则必须落实其他方式或手段确保我行能够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落实监控要求的借款人账户。

第三章贷款受理与审批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执行《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收集贷款申请材料,对借款人资格和授信业务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我行授信政策且风险可控的,可进入授信发起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除需提供《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应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借款决议;(二)借款人股权结构图和大股东、主要关联公司说明;(三)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告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告全文(包括财务报表及附注);(四)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五)相关担保条件证明材料,包括保证人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质押物估值评估报告等;第四章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制作贷款调查评估报告时,除须对借款人和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按《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核心主业、生产规模、所在行业状况、财务状况和贷款期内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流动资金贷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四)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上下游交易对手资金占用情况;(五)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情况,包括与贷款用途相关的直接收入、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入等情况;(六)对采用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七)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八)我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经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发起后,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按《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贷款合同第十九条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合同及协议示范文本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循我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合同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的约定;(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定;(五)借款人和我行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在借款合同中应要求借款人承诺与贷款相关的重要事项,承诺内容应包括:向我行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配合我行对贷款进行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我行;进行合并、分离、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等。

第二十四条在借款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请贷款承诺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约束以及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贷款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七条在发放审核流程中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支行按《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审核,支付审核由各支行营业室主任和总会计按我行《银行信贷资金出账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支付审核。

第二十八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向营业室主任提交送审材料。

营业室主任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信贷业务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支付审核。

第二十九条发放审核应以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批复文件和已签合同为依据,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资格、是否已经落实授信批复要求的各项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第三十条进行支付审核时,应首先确定具体支付方式。

我行应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

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我行受托支付:(一)新建立业务关系,且生产经营尚不稳定的客户;(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的客户;(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下的;(四)单笔支付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五)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业务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营业室主任支付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业务部门通过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三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业务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三)借款人与我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第三十五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信贷业务部门发放审核及营业室主任支付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业务部门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专门账户或其他约定账户。

并按第三十条规定对借款人自主支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证明贷款用途的有关交易资料。

对于不能提供有关交易资料的,支行应将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变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我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变更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下降;(二)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风险因素;(三)不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贷款资金;(四)不能有效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和资料;(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我行受托支付;(六)其他违反合同和贷款支付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信贷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该帐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八条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项下,信贷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结合支付台账,对客户账户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事后分析,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九条信贷业务部门应密切跟踪借款人产、供、销各环节的资金流转情况,当借款人现金流出现异常或发生风险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停止支付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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