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精品奖励与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台州学院科研精品奖励与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奖励或配套的条件及范围
1.科研奖励范围为学术论文、著作、专利以及获校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等。项目配套范围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上级部门有配套要求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或第一授权人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且第一单位署名为“台州学院”的科研成果或项目;参展(或参演)的作品必须以台州学院的名义参加;我校学生为第一完成人,其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明确标注通讯方式的作者),且台州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由导师申请奖励,但系数按0.5计算。
3.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同一学术论文被不同学术刊物转载或检索,学校只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条奖励类别及标准
1.学术论文奖励
(1)凡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校另行予以重奖。
(2)被SCI(科学引文索引)1区检索的学术论文,每篇按6万元奖励。
(3)被SCI2区检索的学术论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按4万元奖励。
(4)被SCI3区或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A&HCI(艺术与人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每篇按2万元奖励。
(5)被SCI4区检索,或在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且被EI(工程索引)检索,人文社科权威期刊(含《新华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的全额奖励,3000字以下的每少1000字奖励递减30%,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计。)的学术论文,每篇按1.2万元奖励。
(6)在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按6000元奖励。
(7)被EI(工程索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按4000元奖励。
(8)被ISTP(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或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按3000元奖励。
(9)发表在CSSCI统计源期刊(不包括扩展版)或CSCD核心库(不包括扩展库)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按1000元奖励。
注:期刊定级标准按台州学院制定的最新版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名录执行。检索、转载或摘录在后的论文,就高给予补发差额奖励。被收录论文需出具检索报告。
2.著作奖励
(1)中央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5万元,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1.2万元。
(2)地方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万元,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8000元。
(3)国家规划高校教材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2万元,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1万元。省级规划高校教材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7000元,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5000元。
(4)中央级出版社出版的高校教材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6000元,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5000元。
(5)地方级出版社出版的高校教材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5000元,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4000元。
(6)创作(不含改编或编写)的小说、诗集、散文集、戏剧、电影(视)剧本、艺术(美术、书法、音乐)作品集等每部奖励3000元。
注:科普读物、译文等不属于著作奖励范围。编著、译著按专著的0.6系数计算。
3.专利奖励
(1)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8000元给予奖励。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项按2000元给予奖励。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按1000元给予奖励。
4.获奖成果奖励
(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3配套奖励,另分别予以1:3、1:2.5、1:2配套资助研究经费。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5、1:1奖励。获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5、1:1、1:0.5奖励。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包含: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相当于省级二等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学校按所获奖金的1:3配套奖励,另予以1:3配套资助研究经费,两项合计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获教育部高校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2、1:1.5、1:1奖励。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按所获奖金的1:1.5、1:1、1:0.5配套奖励。获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3)上述奖项以台州学院为单位排名第2和第3者,则按相应等级的1:0.5给予奖励。
(4)国家、省部级主管部委按年度主办或评选的美术类成果如作品、展品,新闻类成果如报道、评论,传播类成果如电视节目、广告等,获国家级、省部级公开奖励的,分别按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给予奖励。
(5)咨询报告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用的(有领导人批示并采用证明)奖励5万元。咨询报告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2万元。
(6)获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教育厅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省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按1:1给予奖励,获其他市厅级奖励(台州市社科优秀成果奖、台州市文化曙光奖、台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按1:0.2给予奖励。获校级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
注: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三条项目经费配套标准
1.国家级立项资助的课题实行1:2经费配套(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省(部)级基金立项资助的课题,实行1:1经费配套;对国家级、省(部)级基金立项不资助课题,则按同类立项资助课题的资助标准实行1:0.5经费配套。为鼓励开展合作研究,共同承担国家级项目(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在立项申报书上署有台州学院的,我校科研人员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排序前3)且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者,则按到校经费1:0.5进行配套(上限不超过20万元)。
2.获准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立项资助项目,实行1:0.5经费配套;获准省教育厅等市厅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含省教育规划重点课题),按学校培育基金项目的经费标准进行资助。
3.获准市级立项不资助的科研项目,按学校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标准进行资助。
4.其他未列立项不资助课题,按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及项目配套的实施
1.凡具备上述奖励条件者,须本人申请,提供成果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一份成果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