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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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新民诉法虽以叠加式的条款更加稳固地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定位,但仍未对监督的具体方法和程序等作出规定,不具任何操作性可言。

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指引,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千差万别,检法两家在监督范围、方式等方面也长期存在争执、分歧和矛盾。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

在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及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效果保障五个方面,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加以探讨。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包括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在内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本是其法律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民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常常遭遇被人民法院拒绝的尴尬局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督方法和程序导致人民法院认为“无法可依”。

201X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虽然以叠加式的原则规定重申和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更加稳固地确立了执行监督的立法定位。

但该条款也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不具任何操作性可言。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使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紧迫课题。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及现状1988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部分省市开始探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199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该文件的出台,拉开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序幕。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并以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监督、暂缓执行建议等方式督促人民法院纠正执行中的错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精品文档在线编辑优质范文精品文档在线编辑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摘要:网络司法拍卖是我国司法系统为从执行难的长久困境中脱出而选择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基于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水平和日益发达且为广大群众所接收的网络购物热潮,在线上为被执行标的物明码标价,更透明公开且便于公众参与。

这种新模式的成本相较于传统更低,而效率却更高。

虽然其优点显而易见,但它正处于刚诞生的初期这一阶段,为改善已发生的情形、预防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极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分析。

为此,本文不仅剖析这一新模式所存在的问题,还给出了相应建议,以用于完善。

2019年年末,线上再度展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全国范围内许多法官化身网红,通过开展司法网拍活动,在线上直播拍卖标的物。

这一崭新的模式已然成为司法拍卖的主要途径,其原因主要为:一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利用了人们普遍使用的互联网技术,更容易为大众接受。

二是网络司法拍卖顺应了司法拍卖的改革发展趋势,在极大地降低了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解放司法拍卖过程,使之不再受空间层面的限制。

相对而言,其缺点也很明显,即我国暂成文的条例对此新模式进行约束和规范,而这正是其产生较多问题的根源。

一、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一)拍卖条款存在争议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目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在拍卖公告中通常载明明确的条款,告知参与的竞买人应当在参与拍卖之前,自觉地提前查明以下信息,即一些涉及本次交易的各类具体费用,如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费等。

甚至有些拍卖公告上载明“不动产所产生的欠税(主要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均有买手人承担”。

这种“一刀切”的税费处理方式,引发了许多争议,甚至导致拍卖标的物流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关于主体是否承担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如何承担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便可直接参照;如无或者法规阐述不够明确,则无法直接参照,应由人民法院来确定,承受主体以及应当承担的数额所依据的,应当是法律原则和事实情况。

工作心得:“五个突破”助力民事检察监督(最新)

工作心得:“五个突破”助力民事检察监督(最新)

工作心得:“五个突破”助力民事检察监督(最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

民商事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新形势下,民事检察工作迎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加强检察监督,促进法治建设有更高要求。

对民商事案件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司法为民的有力抓手,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民商事案件量越来越多,可监督的对象范围广泛,既有裁判也有执行,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既有案件本身问题也有裁判行为问题,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充分适应司法改革,维护民事法律统一适用有更高要求。

员额制改革后,遵循“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要求,案件裁判标准方面的问题可能会凸显,进而影响到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职责使命,应当在保障民事法律统一适用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维护民事司法公正有更高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对民商事案件办理的质效也有更高要求。

而且,民商事案件具有面广量大、涉及法律多、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较易产生司法不公的现象,公众对加强民商事案件法律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

民事检察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来源于当事人的监督线索渠道变窄。

对于民事检察监督而言,相当一部分案件线索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只有符合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等三种情形的,当事人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改变了原来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出抗诉的规定,来自于当事人申请的线索渠道变窄。

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违法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强制执行拍卖监督的思考和完善措施

强制执行拍卖监督的思考和完善措施

03
强制执行拍卖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监督主体和职责
监督主体
目前,强制执行拍卖的监督主体 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
监督职责
负责对强制执行拍卖的过程进行 监督,确保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监督方式和手段
01
02
03
现场监督
监督主体对强制执行拍卖 现场进行实地监督,确保 拍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文书审查
监督主体对相关法律文书 进行审查,确保文书内容 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立问责程序和机制
建立科学的问责程序和机制,包括调查、听 证、处理、申诉等环节,确保问责的公正性 和透明度。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地区强制执行拍卖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介绍
某地区法院在执行一起财产纠纷 案件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
了强制执行拍卖。
执行过程描述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 程序进行,包括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进行评估、公开拍卖、款项分配等 环节。
案例三
01
背景介绍
某地区法院在执行一起刑事案件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
拍卖。
02 03
完善措施描述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存在一些监督漏洞,因此采取了一系列完善措 施,包括制定更加严格的评估和拍卖程序、加强对拍卖过程的现场监督 、建立款项分配的专门制度等。
效果评估
这些完善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强制执行拍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了社 会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
投诉处理
监督主体接受相关当事人 的投诉,对投诉问题进行 调查和处理。
监督效果和问题
监督效果
目前,强制执行拍卖的监督效果尚可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存在问题
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力度不足、监 督机制不完善等。

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网络司法拍卖的尝试以及改进建议
法 拍 卖 做 出 了 看 似 微 小 却 影 响 十 分 巨 大 的 立 法 调 整 , 即将 原 来 的 “ 可 以委 托 有 关 机 构 拍 卖 或 变 卖 ” ,改 为 “ 人 民法 院应 当拍 卖 ” 和 “ 可 以委 托 有 关单 位 变 卖 或 自行 变 卖 ” 。这 项 改变 ,在实 质 上否 定 了 自1 9 9 8 年来 一 直 适 用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 人 民法 院 执行 工 作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改 变 了延续 近 1 5 年 的拍 卖 公 司负 责 司法 拍 卖 这一 规 定 。 考 虑 到新 《 民 事诉 讼法 》出 台的 时 间 ,这一 修 改 也 为颇 具 争议 的浙 江 法 院 司法 网拍 解 决 了 困扰 已久 的法 律 问题 。因此 ,有 学 者 认 为 ,司法 拍卖 的形 式 在未 来 将 出现 巨大 的变 革 ,网络 司 法 拍 卖 或将成 为 主流 的趋势 。 传统 司法拍卖方式及存在的弊端 司法 拍卖 指 的是 人 民法 院 在 民事 案 件 的执 行 过 程 中 ,按 照 法 定 程序 公 开 处理 债 务 人 的财 产 ,用 以清偿 债 权 人 的债 权 。司 法 拍 卖 分 为法 院强 制 拍 卖 和破 产 企业 拍 卖两 种 ,其 中 以前 者 为 常见的形式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法 院委托专门的拍卖 机 构 进行 拍 卖 ,是 传 统 的 司法 拍卖 履 行 方式 。但 是 随着 客 观形 势 的变化 ,这一拍 卖方 式 的弊端 正逐 步显 现 。 1 。 高额 佣 金 影 响 变现 能 力 司法 拍 卖 的过 程 中 ,拍 卖 机 构 往 往 会 根 据 标 的物 的成 交 价 ,收取一定 比例 的佣金。按照最高人 民法 院的解释 ,买受人 应 当 向拍 卖 机 构交 纳0 . 5 %到 5 %不 等 的佣 金 ,方 能 完 成 拍 卖 程 序。佣金制度的存在 ,增加 了买受人 的经济负担 ,损害了标的 物 的 变现 能 力 ,降低 了债 务人 的清偿 能 力 ,对 其 造 成 了经 济 损

工作心得: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工作心得: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工作心得: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提出,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历史使命,是保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法律屏障,如何让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并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选择的正确方向。

一、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依据及局限性1、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法律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所谓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我国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和统一实施的职责。

对法律监督权能的范围众说纷纭。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检察”权之外,还有部分司法权。

而不能将与“检察”并列的司法职权,归属到检察职权,不能把这种法律上分工给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完全理解为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侦查、逮捕、起诉职权不是法律监督”。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职权可分为:检察法律监督权和检察执法权。

“我国检察机关的执法权,主要有:刑事立案侦查;批准、决定逮捕;提起刑事公诉;支持刑事公诉;刑事抗诉;民事、行政抗诉等执法权。

”比较典型的是陈瑞华教授的观点:“让一个承担刑事追诉甚至刑事侦查职能的国家机构,去监督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并在其他国家机构违反法律时予以纠正,这的的确确带有一定的‘乌托邦’的意味,构成了一种制度上的神话。

”然而,陈瑞华教授忽略了,中国检察机关已经不再是传统的诉讼机关,而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完整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

检察院净网工作总结

检察院净网工作总结

检察院净网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和网络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安全,各级检察院纷纷开展了净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检察院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他们积极参与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网络犯罪的蔓延势头,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清朗和秩序。

另一方面,检察院也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他们积极参与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提高了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有效保障了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检察院还加强了对网络司法的监督和指导。

他们加强了对网络司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网络司法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为网络空间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的来说,检察院净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也需要看到,网络犯罪和网络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净网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造一个清朗、安全的网络空间。

网络司法拍卖书记员工作心得

网络司法拍卖书记员工作心得

网络司法拍卖书记员工作心得到XXX法院任职书记员,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适应了书记员的工作,完成了角色的转变,我认识到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质量。

做好书记员工作,不仅需要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还须具有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

我把我在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体会写出来给大家分享下:一、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首先应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

结合基层法院的工作特点,书记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庭前工作、开庭审理阶段的工作和庭后工作三大部分。

(一)庭前工作主要包括1.阅读案卷材料,熟悉案情。

要努力克服熟悉案情是审判员的工作,与书记员无关等错误观念。

提前阅卷、熟悉案情,了解案件主要事实、当事人主要观点和争议的焦点,为下一步工作做准备。

2.向当事人发送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向代理人发送出庭通知书。

这些虽是简单的程序性工作,但需要书记员认真仔细核实送达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对缺漏的诉讼材料进行补正,并将送达情况、补正情况及时向审判人员汇报,以免工作脱节。

(二)开庭审理阶段的工作1.开庭前,书记员首先到审判法庭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两项:(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2)检查法庭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座位牌是否摆放准确,旁听席的桌、椅摆放是否整齐,法庭卫生状况是否良好。

2.审判长决定按时开庭的,书记员应做好如下工作:要求出庭人员、旁听人员按照各自的位置坐好并安静后,宣布法庭纪律(或叫法庭规则);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后,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应到庭人员地到庭情况,请审判长开庭。

3.法庭审判活动中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庭审记录和合议庭记录。

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心得体会

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心得体会

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心得体会自我监督是检察机关自身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检务工作中,更是要文件、行为、业务等全方位地强化自我监督,从而提高整体水平,保障权责完整无缺。

在我参与的工作中,对于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心得体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提高法律素养作为检务工作者,我们必须具备严谨、认真、扎实的法律素养,只有透彻理解政治、法律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并识别其重要性以及恰当运用,才能不断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增强防范自律意识。

因此,检务工作者应该不断引领自己阅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悟性、理解力和表达能力,并将之内化为自己的职业素养。

二、强化团队协作检察机关是一个集体,只有大家通力合作、共同奋斗,才能在检察工作全流程中保证整个行政处理环节的公正、公平。

所以,在自我监察过程中,更应加强团队内部的交流,利用分享经验、问题讨论等方式,形成一种新的工作处理方式,促进大家共同提高。

三、细化日常工作日常工作中设置合理的检查机制、公开透明的节点管理,从而奠定更加有效的检察工作基础,并从职业操守、案件审查的每个环节,进行精细化监督,发现问题,能将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避免事故行为的出现。

四、尊重群众诉求检察工作从来都是要服务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服务群众是本职工作最重要的部分。

因此,我们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切实体现群众利益关注的重要问题;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司法程序、法律权威性及处置程序,不得混淆监督任务的主要意义。

五、规范行为举止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大家需要遵循公正、规范行业操守,积极担任并履行职业职能。

具体而言,要守纪律,不得扯低中央和省市关于依法治国的政治取向;要守法律,不得折衷、违法操作;要守纪律,不得自我创新、擅作主张;要守诚信,不得违反底线、欺瞒上级。

做到以上几点,更能有条不紊地推动全体检务工作者的规范化工作,增强自我监督的干系,在平稳有序的工作中不断提升效率,有助于将好的监督模式传承下去。

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探析

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探析

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探析作者:陈映宏李凌燕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1期摘要:司法网拍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攸关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缺乏系统性的全面监督,实践中被执行人利用规则恶意逃避执行、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日益增多。

检察机关聚焦存在的问题,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积极开展被執行人拒执行为监督和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通过有效的检察监督,促进司法网拍领域的社会治理。

关键词:司法网拍调查核实执行监督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司法网拍”)已成为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基本手段。

因其具有便捷、交易成本低、信息透明的优势,相较于传统的线下拍卖,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在实践中,司法网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被执行人利用规则恶意规避执行、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日益增多。

检察机关借助数字赋能,利用个案中梳理出的经验规则,从“小切口”着手,用大数据模型批量发现司法网拍中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穿透式的调查核实,关注表象背后隐藏的违法犯罪问题,从对事监督深入到对人监督,有效促进了民事执行领域的社会治理。

一、司法网拍存在的问题司法网拍作为民事强制执行中联结财产控制与财产分配的一项执行措施,与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容易成为“执行乱”现象的高发领域,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发现司法网拍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被执行人恶意利用规则逃避执行2021年,浙江省丽水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伪造租赁合同,虚构“房产有20年长期租赁,且租金已付清”的事实,最终仅其近亲属一人参与拍卖,以评估价56%的价格成交。

曾有学者对某法院在淘宝网一定时间段的不动产司法网拍纪录进行调研,发现存在租赁对不动产拍品流拍结果影响最大。

[1]“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上的一条重要规则,即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之前订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法律拘束力。

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心得体会模板

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心得体会模板

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心得体会模板一、引言自我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保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自我监督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与效率,确保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

本文将探讨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的一些建议。

二、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重要性1. 规范行为:加强自我监督可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使办案质量更加规范,确保司法公正。

2. 防范腐败:自我监督能够有效预防和发现腐败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3. 提升执行力:通过自我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升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4. 增强公信力:加强自我监督可以提高检察机关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

三、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途径和方法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1)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稽查机构,建立监督了解、巡视检查、审核审计等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大对检察工作的监察力度。

(2)加强外部监督:积极接受国家监察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加强队伍建设(1)提高专业素质:加强法律、业务等各方面的培训,提高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2)加强廉政教育:组织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干部做到廉洁奉公,严守纪律和规定。

3. 推进信息化建设(1)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工作信息的共享和查询,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网络安全:健全网络安全体系,保护和防范检察机关敏感信息的泄露和非法访问。

4. 推动科技创新(1)引进新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2)应用大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发现办案的规律和问题。

四、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1. 问题:自我监督机制不健全解决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察机构,加强对工作的监察和审计,发现和纠正问题。

2023年检察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模板

2023年检察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模板

2023年检察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模板2023年,作为一名检察人员,我深切感受到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依法实施检察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检察机关的规范司法行为。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渐认识到了规范司法行为的意义和影响,也体会到了规范司法行为带给社会和个人的深远影响。

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总结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规范司法行为能够提高司法公正度。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的基础。

只有在司法行为规范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在办案过程中,我时刻坚守着法律底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限制的要求进行操作。

例如,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我严格遵守相关程序,采取合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主持公正,秉持事实与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来判断是否提起公诉。

通过这样的规范司法行为,我相信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保证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公正的一方天平。

其次,规范司法行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其形象对于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司法行为,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在日常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情,公正无私地办案。

同时,我也注重加强和当事人、律师等的沟通和交流,认真听取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选拔合适的办案方式和决策依据。

通过这样的规范司法行为,我相信能够为人民群众树立一个值得信赖的形象,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再次,规范司法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稳定。

只有通过规范的司法行为,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解决矛盾纠纷。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与和引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监督中级法院加强司法监管

司法监督中级法院加强司法监管

司法监督中级法院加强司法监管司法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

中级法院在司法监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对中级法院加强司法监管进行探讨。

一、司法监督的意义司法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的根本保障。

通过监督,可以防止司法中出现错误、不公与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司法监督也对保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级法院加强司法监管的必要性1. 权力制衡:中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承担着审理法院裁判的职责。

加强司法监管有助于确保基层法院的判决遵循法律的正确逻辑和法律精神。

2. 统一司法标准:中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对基层法院的判决进行复核、矫正和规范,以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和保障法律的适用一致性。

3. 提高司法质量:通过加强监管,中级法院可以指导基层法院遵循正确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逻辑,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和水平。

三、中级法院加强司法监管的措施1. 审查案件质量:中级法院应加强对基层法院判决的审查,包括对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导和纠正。

2. 建立法官考核机制:中级法院可以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机制,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进行考核评价。

对于有问题的法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3. 加强培训与指导:中级法院可以通过开展培训与指导活动,向基层法院传递正确的法律观念和司法理念,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

4. 指导典型案例:中级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基层法院的判决进行示范和引导,推动各地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和理念。

四、加强中级法院的司法监管应注意的问题1. 稳定与公正的平衡:中级法院在加强司法监管时,应充分考虑保持司法稳定与司法公正的良性平衡,避免过度干预基层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2. 法官独立性的保障:中级法院在加强监管时,应保障基层法官的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对基层法官的不当干预和压力,保证司法判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中级法院在司法监督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加强司法监管不仅可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也可以提高司法质量和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

司法工作中的法律规范完善与法律监督强化

司法工作中的法律规范完善与法律监督强化

司法工作中的法律规范完善与法律监督强化从古至今,法律一直被视为社会的基石,而司法工作则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国家不断致力于法律规范的完善和法律监督的强化。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司法工作中的法律规范完善与法律监督强化的重要性、现状以及改进措施。

一、背景介绍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司法工作中的法律规范完善和法律监督强化,不仅关乎司法公正,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确立法律规范和加强法律监督势在必行。

二、司法工作中的法律规范完善的重要性法律规范是司法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

完善的法律规范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和难点,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制定、修订和完善法律规范,可以为司法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使司法判决更加合理,减少司法漏洞和司法差错的出现。

三、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虽然我国立法体系日趋完善,但在司法工作中仍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一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笼统的问题,容易引发解释与适用上的争议。

其次,某些法律与社会发展不协调,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再次,一些专门领域的法律规范缺乏细化和精炼,导致适用困难。

这些问题制约了司法工作的稳定运行。

四、法律规范完善的路径为了解决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要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实际和司法需求,避免法律的模糊和冲突。

其次,要加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及时对已有法律进行审查和修改,保障法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最后,要开展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形成法律规范的指导性案例和解释,为司法工作提供参考。

五、法律监督强化的重要性法律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只有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才能促使司法工作更加依法行事,公正司法。

六、现有法律监督的不足尽管司法监督制度日益完善,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检察机关依法加强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拍卖房屋规范执行

检察机关依法加强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拍卖房屋规范执行

检察机关依法加强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拍卖房屋规范执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09•【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加强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拍卖房屋规范执行司法拍卖房屋作为财产处置变现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合法财产权益。

检察办案发现,当前个别司法拍卖房屋活动存在“雷区”,需要高度警惕并提前做好防范。

一、竞买人恶意串通、低价竞买破坏司法拍卖秩序。

有的竞买人为以较低价格竞得拍卖房屋,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产权人或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某饮用水公司与某物资公司均报名参加司法拍卖。

拍卖当天,某饮用水公司提出补偿某物资公司100万元,劝其退出拍卖,某物资公司同意。

最后,某饮用水公司以1217万元起拍价成功竞拍案涉房屋。

检察机关收到相关线索后,经调查核实,以两公司恶意串通低价竞拍为由,建议法院重新拍卖。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重新组织司法拍卖,案涉房屋最终以2493万元的价格成交,有效保护了房屋产权人、债权人等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人虚构租赁关系妨碍拍卖以逃避债务。

近年来,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阻碍执行,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合同、混合打款、虚假诉讼等手段,捏造虚假租赁关系,约定较长的租赁期限并提前收取租金,阻碍房屋拍卖的正常进行。

如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拍卖房产存在“租赁期限10年以上”“租金一次性支付”等异常情形。

检察机关查明,被执行人娄某与涉案房屋承租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租赁协议、伪造租金支付流水等方式,捏造租赁关系,且娄某借用案外人名义参与竞拍,企图继续控制使用涉案房屋。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娄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房屋被依法处置。

三、税费数额不明确易引发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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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前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快速发展而作出的。

近年来,法院为解决民事执行工作中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大力探索利用商业互联网进行执行标的的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虽然相较于传统的拍卖形式有很多优点,能够减少腐败的发生,但从性质上看,互联网司法拍卖只是部分改变了拍卖的运作环境,并没有改变拍卖所处的整体的社会环境,更不能改变其属于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拍卖活动的根本属性,因此难言违法现象自此就会销声匿迹,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同样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公权力监督、事后监督原则。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检察监督而言,除继续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之外,对另外两项监督原则应做必要的内容完善。

1.公权力监督与公益监督相结合原则。

之所以秉持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兼具公权力和公益双重属性。

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既然是司法拍卖,就离不开法院的主导作用。

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有明确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只是拍卖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已,在这种拍卖形式中,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较传统做法自然会有所变化,但职权属性是不会改变的。

既然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的公权力活动,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受
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体现强烈的公益性。

拍卖是一种具有强烈公示性的买卖形式,公开竞价是其基本特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属性。

而网络拍卖受互联网信息发布面广、无地域性限制的影响,公示性更强,公开程度更高。

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正是看中这种买卖形式的社会公信力才作此选择的,而公信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是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

一旦在拍卖中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通谋等不法行为,则拍卖的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公众也就不会再敬畏规则,也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对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是有权监督的,这不仅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实务中也正在做各种探索。

目前,经过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就属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应当指出的是,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是从监督的内容和切入点而言的。

从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这是合理和必要的。

但从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最终指向来看,实际都是针对行使拍卖权的法院的。

也就是说,公权力的检察监督和公益检察监督的运行,起始是分两条线展开,但归属是聚合在一起的。

法院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主导者、掌控者,当然也是管理责任的承担者。

检察机关对于法院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公权力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公益的行为,有权监督法院予以制止纠正而不是直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

检察机关行使的是监督职责,不能越俎代庖地替法院行使管理职责。

2.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原则。

事后监督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自然无需赘述。

那么,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为什么还要进行事中监督呢?这是由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公益性的体现环节及机理和检察监督的应然性两重因素所决定的。

网络司法拍卖的公益性,源于拍卖的过程而不是由拍卖的结果决定的。

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其基本要旨就是公开,如公开竞价、成交公开等。

通过过程性的公开聚合公众的视线,使拍卖活动处于广泛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公众认可拍卖的结果,这是该制度体现公共利益的机理所在。

可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益性是通过拍卖过程的环节要素的公开性散发出来的。

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私相串通行为,也势必借助其中的环节要素才能发生。

而一旦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者在拍卖环节上弄虚作假,就会使公众受到欺骗,买卖的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基础,结果当然不被公众认可。

网络司法拍卖既然损害公益的行为主要是在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就有必要把事中监督也作为对此活动的一项检察监督原则。

正确确定监督对象
正确确定监督对象是做好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非常关键的一步。

法院是网络拍卖系统运行的管理者和参与者(卖家),集运动员和裁判员身份于一身。

因此,检察机关从外部对这个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的时候,首当其冲的是监督法院。

但是,检察机关仅监督法院是不够的,由于网络拍卖事关公益,而平台提供者和竞拍人等的不当活动是使公益遭受侵害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而一旦有此种情形发生,鉴于法院在拍卖中有卖家身份,则其能否及时发现和履行监管职能实属难料。

如此,检察机关对平台提供者和竞拍人等参与者实施监督就很有必要。

但这种监督
主要是发现问题,督促法院履行监管职责。

因此也可以说,检察机关应将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法院作为直接监督对象,而将其他各方作为间接监督对象。

把握好重点监督领域和环节
检察机关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就是要监督纠正拍卖过程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方破坏公益的行为。

相较对传统强制拍卖执行的监督,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任务更重,难度更大。

这里就需要把握好重点监督领域和环节。

一是加强对重点领域拍卖的监督。

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涉及的拍卖标的已经从日常用品急速拓展到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

从长期的司法实践看,对于拍卖标的物价值很大,或者为不动产,或者为国有以及集体资产的财产,是最容易受到不法分子觊觎和侵蚀的。

检察机关应该把它们作为重点监督领域。

二是加强对重点拍卖环节的监督。

网络司法拍卖也有复杂的程序,历经网络平台的确定、底价评估、组织拍卖(公告、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出价、竞买成功、法院确认)、支付成交款、交易完成、交接拍卖物品等。

从容易出现问题的角度看,网络平台确定、底价确定、资格认定、公开竞价、法院确认等环节不可忽视,检察机关应该将其作为监督重点。

监督方式
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法院的违法行为,有权制发检察建议,指出违法情形及其危害,要求涉嫌违法的人民法院进行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对于法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在检察建议中要求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效率高、速
度快、影响性大的特点,一旦发生错误,对于结果的纠正非常困难。

对于拍卖平台、竞拍人、其他参与人损害公益的行为,如果法院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使用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予以处理。

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情节、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恶意串通行为、黑恶势力渗透的行为等,如果这些行为涉及法院或者有关单位,应立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检察机关有权根据需要采取。

对于发现的个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及时把情况通报有关管理单位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探索简易化的抗诉监督。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有严重违法情形,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拍卖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则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很难纠正违法的结果。

对此种情形,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但程序上可以简化。

通过抗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对错误裁定予以纠正,属于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监督,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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