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3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
引言
拍卖是指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的使用权、产权交给报价最高的人的方式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拍卖法是我国立法机关为了规范拍卖行为、保护交易双方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不断增长,拍卖行业也迅速扩大,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拍卖制度,提高拍卖效率和公平性,制定新的拍卖法实施细则势在必行。
2.报价程序:新的拍卖法实施细则应规定报价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明确报价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报价程序应公开透明,避免干扰拍卖价格的行为。
3.成交程序:拍卖交易的成交程序应明确规定成交标准和程序,确保成交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新的拍卖法实施细则应规定标的物成交后的交付和付款程序,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____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____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七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4篇)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管,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拍卖经纪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拍卖行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诚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拍卖机构和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按照自愿原则,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提供公开、平等、公正、便利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拍卖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维护拍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资质和行为第七条拍卖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私营等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获得拍卖行业资质证书的拍卖机构,方可从事拍卖活动。
第八条拍卖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具备必要的人员、场地和设备,能够保障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拍卖机构应当明示拍卖规则和条件,不得歧视任何拍卖参与人,不得主动向拍卖参与人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条拍卖机构应当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监控拍卖活动过程,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自身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信誉评价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拍卖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拍卖经纪人是指经拍卖机构委托,代表拍卖机构从事拍卖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五条拍卖经纪人应当持有效的拍卖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拍卖经纪人工作。
第十六条拍卖经纪人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优先,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
第十七条拍卖经纪人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3篇)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的公平公正,推动拍卖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拍卖法实施新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在拍卖法基础上的细化规定,适用于国内拍卖行业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活动是指拍卖人依法组织的转让或者处置标的物的行为。
第二章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拍卖人有权利依法组织、主持、监督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现场的秩序。
第五条拍卖人有义务向参与拍卖的各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参与拍卖的各方能够全面了解标的物的情况。
第六条拍卖人应当依法保护和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拍卖活动中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章参与拍卖的主体和资格要求第七条参与拍卖的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参与拍卖的主体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要求办理参与拍卖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拍卖人有权对拍卖参与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有权拒绝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主体参与拍卖活动。
第四章拍卖标的物的要求与披露第十条拍卖标的物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禁止交易的物品。
第十一条拍卖人有义务及时披露标的物的有关信息,包括产权状况、质量情况、权利限制等。
第十二条拍卖标的物的描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误导等不当行为。
第五章拍卖程序和竞价规则第十三条拍卖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有偷税漏税、虚增价值、串标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拍卖人应当确定竞价方式和竞价规则,并在拍卖活动前向参与拍卖的各方进行明示。
第十五条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人规定的竞价方式和竞价规则参与竞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扰乱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拍卖成交和履约第十六条拍卖成功的标的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交付,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及时履行向竞买人提供拍卖成功商品的义务。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第十九条参与拍卖的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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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上海司法拍卖工作实际,制定《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试行。
请各法院切实执行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业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高院立案庭、执行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9日
——结束——。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为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
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1、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经我院首封或者取得了处置权;2、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以及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5、应有房屋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登记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6、房屋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共同完成)1、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2、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5、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6、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8、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者不申请以物抵债,按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9、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订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11、制作分配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之处,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赃物;(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九条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拍卖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地方制定的)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拍卖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地方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棚雀颂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健康发展,提升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拍卖程序规范、有序运行,结合成都法院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辖区各区(市)县法院依照本办法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市)县法院应定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报送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及拍卖辅助机构评分总表等电子台账,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拍机构)是指入围成都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机构。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辅拍机构工作范围及要求如下:(一)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的租赁及实际占有情况。
辅拍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辅拍机构应当核实占有人的身份,调取占有依据(内容包括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给付情况)。
占有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辅拍机构可提请委托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二)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的物理现状、质量瑕疵。
辅拍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位置结构,包括是否与登记载明位置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是否变更)、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包括欠缴物管费、水电费及房屋受损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测绘、拍照、摄像,同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三)受法院委托调查拍卖财产所涉税费情况。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或者传统拍卖企业将标的放在第三方的拍卖公共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地法院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随机选择机构结果和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司法拍卖信息。
四、严格依法办事,方便人民群众和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
对不宜在网上拍卖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
五、完善、规范委托拍卖和法院自主拍卖行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高法〔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0〕10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各级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尚未开展拍辅外包的法院应在拍辅工作管理平台上线运行、拍辅机构名单库建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评价考核办法出台后方可开展拍辅外包工作;二是已开展拍辅外包试点工作的法院不得再按试点时拟定的支付标准向拍辅机构支付费用,但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委托协议,在本办法出台后尚未结束委托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方式自行处置执行财产过程中的相关执行辅助事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司法拍卖辅助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下称“拍辅机构”)办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事项委托拍辅机构办理:(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事项。
网络拍卖项目实施方案
网络拍卖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拍卖已成为一种便捷、高效的交易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顺应市场需求,我公司决定开展网络拍卖项目,以拓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项目目标。
1. 打造一个安全、便捷、公平、透明的网络拍卖平台,满足消费者的购物需求。
2. 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实现业务的快速增长。
3. 为消费者和商家搭建一个互利共赢的交易平台,促进经济发展。
三、项目内容。
1. 确定项目定位和目标群体,明确网络拍卖的商品范围和品类。
2. 搭建网络拍卖平台,包括前端展示页面、后台管理系统、支付系统等。
3. 制定并实施有效的营销策略,吸引更多用户关注和参与。
4. 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提升用户满意度。
四、项目实施步骤。
1. 市场调研,对网络拍卖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了解竞争对手情况,分析目标用户需求。
2. 确定项目定位,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确定网络拍卖项目的定位和目标群体,明确商品范围和品类。
3. 平台搭建,搭建网络拍卖平台,包括前端展示页面、后台管理系统、支付系统等,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商品准备,与商家合作,准备丰富多样的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供应充足。
5. 营销推广,制定并实施有效的营销策略,包括线上线下推广、社交媒体营销等,吸引更多用户关注和参与。
6. 售后服务,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退换货政策、投诉处理机制等,提升用户满意度。
五、项目风险及对策。
1. 竞争风险,针对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我们将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增强市场竞争力。
2. 安全风险,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用户信息和交易安全。
3. 市场风险,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灵活应对市场波动。
六、项目成果评估。
1. 用户数量,通过数据统计,评估用户数量的增长情况,分析用户行为和偏好,调整策略。
网络司法拍卖实施方案
网络司法拍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方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认可。
网络司法拍卖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了拍卖信息的公开透明、参与者的多元化、交易程序的规范化,为司法拍卖注入了新的活力。
为了更好地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开展,制定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
1. 推动司法拍卖向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正性。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案件的及时、便捷解决。
3. 建立健全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和规范,提高司法拍卖的市场化水平。
三、实施方案。
1. 拓展网络拍卖平台。
建立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整合各地法院的网络拍卖资源,提供统一的拍卖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
同时,加强网络拍卖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拍卖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完善拍卖程序。
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和程序,明确拍卖标的的信息披露、竞买资格审核、竞买登记、竞买方式等环节。
建立健全网络拍卖的交易规则,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3. 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
加强对拍卖标的的信息披露,包括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权属状况、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期限等内容。
同时,建立网络拍卖的信息查询和监督机制,确保拍卖信息的公开透明。
4. 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网络拍卖平台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建立健全用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数据加密机制,防范网络拍卖中的信息泄露和交易风险。
5.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对网络拍卖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加强对网络拍卖参与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实施效果。
1. 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正性,加快执行案件的结案速度。
2. 促进了司法拍卖的市场化发展,为拍卖标的的变现提供了更多的渠道。
3. 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社会对司法拍卖的信任和认可。
五、总结。
网络司法拍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拍卖工作的规范化、市场化和智能化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拍概念及平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执行标的的方法。
各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运营网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第三条【网拍原则】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合法、规范、廉洁、文明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拍卖方式】各级法院处置执行标的应当遵循自行进行网络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标的第五条【拍卖标的】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不得通过司法拍卖予以合法化。
第六条【网拍范围】下列执行标的一般应当上网拍卖:(一)机动车、机器设备、船舶等;(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海域等使用权;(三)未上市公司股份、股权、企业经营管理权;(四)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抵押担保权;(五)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六)物的租赁权及其他权益;(七)其他适宜上网拍卖的标的。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网络司法拍卖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是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模式。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保障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拍卖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是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基础,其建设与管理将直接影响到网络司法拍卖的质量和效果。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具备以下特点:安全可靠、操作简便、信息公开、支付安全等。
平台管理员应具备丰富的司法拍卖经验和法律知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组织与流程网络司法拍卖的组织与流程是指网络司法拍卖的准备工作和具体操作流程。
包括以下环节:案件审理阶段的网络公告、拍卖规则的制定与公告、参与人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保证金支付与退还、物品查验与描述、拍卖方式与竞价规则的确定、拍卖成交后的支付与交接等。
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应高度透明,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仲裁与纠纷处理网络司法拍卖中可能存在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对于参与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并对仲裁结果进行公示。
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参与人,可以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与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是为了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有效运行和改进。
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运行情况、参与人的满意度等进行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指导与改进,提升网络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网络司法拍卖的宣传与推广网络司法拍卖的推广对于其发展至关重要。
应加大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认识和了解。
可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并开展专门的培训活动,提高参与人的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对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保障参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正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2016年12月29日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规范我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进行,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应当在报经执行法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二、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申请执行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名单库中选定。
对于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选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选定的,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指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在执行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全部对接前,申请执行人应在现已对接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中选择。
三、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实施。
委托拍卖工作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
四、执行局设立专门小组负责具体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接受执行法官移送的网络司法拍卖相关文件并进行登记,包括网络司法拍卖移送表、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评估调查表、优先购买权人名单、评估报告副本等,对上述文件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二)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网拍文件,经执行法官审查确认后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发布,并将执行裁定书、标的物调查表、评估报告、标的物的文字说明、展示照片或视频等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三)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须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根据执行法官的通知,将拍卖公告同时在其他相应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也可以同时在执行法院外网网站发布;(四)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录入网拍的相关后台数据;(五)对接受委托从事拍卖辅助性工作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及安排;(六)对网络司法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执行法官反映网拍情况;(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对保证金及成交余款的到账情况进行核实;(八)向执行法官移交网拍资料、成交确认书;(九)登记、接收并向执行法官移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理由;暂缓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按执行法官通知在五日内恢复拍卖;(十一)整理网拍的资料及数据,并建立档案;(十二)负责执行法院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对接与协调,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十三)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严格依法办事,方便人民群众和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
对不宜在网上拍卖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
五、完善、规范委托拍卖和法院自主拍卖行为。
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物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选择拍卖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方式。
有条件的法院或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法院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规定,降低司法拍卖佣金和拍卖成本。
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司法拍卖成本由买受人以拍卖佣金方式承担。
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诉讼资产的,成本由法院承担。
六、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司法廉洁。
实施的强制性委托的专有性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
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强制拍卖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6〕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2【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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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20XX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为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
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
1、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经我院首封或者取得了处置权;
2、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
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
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以及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
5、应有房屋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登记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
6、房屋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共同完成)
1、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
2、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
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
5、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
6、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8、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者不申请以物抵债,按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
9、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
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订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
11、制作分配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
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之处,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