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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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为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

1、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经我院首封或者取得了处置权;

2、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

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

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以及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

5、应有房屋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登记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

6、房屋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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