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工作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程序,将被执行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竞拍转让。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制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拍卖平台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要求拍卖平台具备高效的网络服务能力,保证用户能够畅通无阻地参与拍卖活动。
其次,明确拍卖人和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
拍卖人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竞买人则需要在网络拍卖平台注册账号,并按规定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禁止其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
再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和操作规程。
网络司法拍卖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拍卖活动,确保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
拍卖活动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报名、资格审核、拍卖展示、竞价、成交等环节。
竞买人要对拍卖财产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确保参与竞拍的决策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此外,要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拍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对于违反拍卖规则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拍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强化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应加强对数据的保护,确保参与拍卖的各方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要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建立完善的安全性检查和监控机制。
总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应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拍卖人和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拍卖流程和操作规程、监督管理措施以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和安全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工作内容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拍卖物品审核 • 拍卖过程服务 • 客户服务与支持 • 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 • 工作总结与展望
引言
01
背景介绍
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司 法拍卖逐渐成为司法拍卖的重要 形式。
02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透明、高 效便捷的特点,但也存在一些问 题,如拍卖物品信息披露不全、 竞拍者资质审核不严等。
客户服务与支持
04
客户服务流程
接待客户咨询
协助客户注册与登录
提供在线咨询、电话咨询和邮件咨询等多 种方式,解答客户关于拍卖流程、标的物 信息和参与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指导客户完成注册和登录操作,确保客户 能够顺利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
提供拍卖信息查询服务
协助客户完成竞拍
为客户提供拍卖标的物信息查询服务,包 括标的物介绍、图片展示、拍卖公告和交 易记录等。
拍卖物品审核
对拍卖物品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拍卖物品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
平台推广与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推广拍卖平台,提高平台的知名度和用 户参与度。
拍卖过程监管
竞拍过程监督
对竞拍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竞拍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竞拍规则制定
制定详细的竞拍规则,明确竞拍流程、竞拍方式、保证金缴纳等 事项。
竞拍纠纷处理
及时处理竞拍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保障竞拍双方的合法权益。
拍卖后续服务
拍卖款项结算
及时结算拍卖款项,确保竞拍成功者能够顺利 获得拍卖物品。
拍卖物品交付
协助竞拍成功者完成拍卖物品的交付,确保拍 卖物品安全、完整地送达。
售后服务保障
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解决竞拍成功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法院辅助拍卖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为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近年来,我院积极引入专业辅助拍卖机构参与司法拍卖工作。
现将我院辅助拍卖工作总结如下:二、工作背景司法拍卖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法院执行人员数量有限,加之司法拍卖涉及环节众多,导致司法拍卖工作存在效率不高、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院于2020年开始引入专业辅助拍卖机构参与司法拍卖工作。
三、工作成果1. 提高司法拍卖效率通过引入专业辅助拍卖机构,我院司法拍卖工作流程得到优化,从拍品评估、信息发布、竞拍人咨询、现场看样、成交确认到财产交割等环节,均由专业团队负责,有效缩短了拍卖周期,提高了司法拍卖效率。
2. 保证司法拍卖公正辅助拍卖机构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我院对辅助拍卖机构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引入辅助拍卖机构,我院执行人员从繁琐的拍卖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能够更加专注于办理执行案件,从而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4. 提升司法公信力辅助拍卖机构的参与,使得司法拍卖过程更加透明、规范,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四、存在问题1. 辅助拍卖机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机构在拍品评估、宣传推广等方面存在不足。
2. 辅助拍卖机构与法院之间沟通不畅,导致部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部分辅助拍卖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影响司法拍卖的公正性。
五、改进措施1. 加强对辅助拍卖机构的选拔与监管,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
2. 建立健全法院与辅助拍卖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对辅助拍卖机构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性。
六、结语我院辅助拍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今后,我院将继续加强辅助拍卖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拍卖效率和质量,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做出更大贡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湘高法〔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6日第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执行公正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拍卖财产尽职调查、点交,展示和描述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等材料的制作、上传网络拍卖平台,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负责,也可以交由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进行。
第三条中级法院建立本辖区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每个中级法院建立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数应不少于该中级法院“辖区法院数+3”家,申请入库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数不足该最低数量限制的除外。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执行局负责。
第四条申请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备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四)具有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摄影摄像、信息技术、法律、拍卖等专业人才和一定数量的其他工作人员;(五)能够按拍卖要求收集、整理拍卖财产信息、制作视频、照片和文字描述等说明拍卖财产状况的资料,并及时报告执行法院;(六)具备每周7×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接收电话(网络)咨询,真实、准确、规范回答拍卖事项有关疑问;(七)具备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执行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移动执行App相联通的网拍辅助APP网络服务平台,能够对咨询、引领看样等网拍辅助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八)具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解读
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解读编者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是最常见的债权实现方式。
随着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以前委托第三方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方式逐渐被互联网拍卖方式所替代。
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明确了通过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工作的相关问题,对于法院执行程序中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从该规定的一些重要条文、对以前规定的变更等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解读,以供参考。
一、明确司法拍卖时网络拍卖为强制性方式,其他方式为例外。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解读:通过网络拍卖始于2012年左右浙江高院与淘宝网的试点合作,此后其他地方法院也开始逐步进行试点和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截止目前,从淘宝网公开数据来看,有28个省份(直辖市)的相关法院在该网站上设立了“拍卖店铺”。
但总体来说,新规出台前,是否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还属于各地法院自行决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未有强制要求,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出台后,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成为强制性规定。
二、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上拍卖平台不再局限于淘宝网。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解读:此前网络司法拍卖均集中于淘宝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把网络司法拍卖确定为强制性司法拍卖方式后,明确了符合相关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名单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依据《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自即日起,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实施新的收费标准。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原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收费标准(约为原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
下调后的收费标准:以单件拍卖标的成交价为基数,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拍卖成交价人民币200万以下(含200万)的,辅助工作费用比例不超过1.5%;超过2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部分,不超过0.9%;1000万以上的部分,不超过0.6%,最高收费限价为25万元。
二、给付方式: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在拍卖标的成交后,由执行法院从拍卖成交款中支付。
三、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之日前成交的标的,按原收费标准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成交日期以网络平台公示的成交确认书上的确认日期为准。
四、委托拍卖标的成交的佣金、两次流拍后标的变卖成交的辅助工作费用,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结束——。
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定位及管理
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定位及管理作者:丁永锋常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0期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定位管理作者简介:丁永锋、常曼,北京勃森拍卖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80(一)工作范围根据《网拍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法院委托的相关社会机构或者是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工作范围如下:(1)编写拍卖品的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等有关资料;(2)呈现拍卖品形态,提供咨询服务,查看与丰富拍卖品等;(3)对拍卖品进行检验、审计、坚定以及保管等;(4)其他能够进行委托的辅助性工作。
而地方法院在实施细则上稍有些许差异,综合分析《网拍规定》与地方法院的大量实践探究,针对网路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的工作范围规定应该是:(1)通过多媒体技术全方位呈现拍卖品,提升拍卖成交量和溢价率,追求财产价值的最大化;(2)提供咨询服务,认真、具体、耐心地解疑答惑,并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切实保证拍卖品信息准确、无误;(3)社会机构必须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拍卖品运输、保管等服务工作,并切实保证拍卖品现有价值;(4)由专业机构完成拍卖品的鉴定、评估以及审计等,客观、准确的反映出拍卖品价值。
从网络司法拍卖方面分析,委托拍卖辅助工作和委托拍卖有着本质性差异,具体详见表1。
由此可见,明确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与内容,有利于实现权能的进一步分离,而且和我国执行体制改革目标与方向不谋而合。
(二)性质定位现阶段,针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性质的学说并没有达成统一,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和归纳得出几点见解,即私法行为学说、公法行为学说以及折中学说。
详细如下:(1)私法行为学说。
其认为辅助工作是以服务于当事人为主,并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事实上就是辅助机构和当事人在私法层面达成合同关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赣高法〔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6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法院执行局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拍卖财产的信息核查,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接受意向竞买人的咨询,引领意向竞买人查看拍卖财产,保管运输、协助办理财产移交等拍卖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可以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办理。
第三条全省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由各中级法院名单分库组成。
各中级法院建立辖区适用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分库,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各中级法院名单分库中网拍辅助机构应不少于三家。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依照本办法对网拍辅助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建立江西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具体程序如下:(一)公告:各中级法院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媒银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含报名资格、入库条件、服务区域、证明材料、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等;(二)报名和申请:符合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中级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入库承诺书等;(三)评审和确定:各中级法院对报名的网拍辅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公正择优确定拟入分库机构名单。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网络司法拍卖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是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模式。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保障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拍卖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是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基础,其建设与管理将直接影响到网络司法拍卖的质量和效果。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具备以下特点:安全可靠、操作简便、信息公开、支付安全等。
平台管理员应具备丰富的司法拍卖经验和法律知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组织与流程网络司法拍卖的组织与流程是指网络司法拍卖的准备工作和具体操作流程。
包括以下环节:案件审理阶段的网络公告、拍卖规则的制定与公告、参与人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保证金支付与退还、物品查验与描述、拍卖方式与竞价规则的确定、拍卖成交后的支付与交接等。
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应高度透明,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仲裁与纠纷处理网络司法拍卖中可能存在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对于参与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并对仲裁结果进行公示。
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参与人,可以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与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是为了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有效运行和改进。
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运行情况、参与人的满意度等进行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指导与改进,提升网络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网络司法拍卖的宣传与推广网络司法拍卖的推广对于其发展至关重要。
应加大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认识和了解。
可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并开展专门的培训活动,提高参与人的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对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保障参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严格依法办事,方便人民群众和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
对不宜在网上拍卖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
五、完善、规范委托拍卖和法院自主拍卖行为。
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物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选择拍卖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方式。
有条件的法院或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法院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规定,降低司法拍卖佣金和拍卖成本。
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司法拍卖成本由买受人以拍卖佣金方式承担。
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诉讼资产的,成本由法院承担。
六、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司法廉洁。
实施的强制性委托的专有性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
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强制拍卖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切实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质量与效率,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1.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相关辅助性事务(以下简称网拍辅助事务),可由执行法院财产处置组办理,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或者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完成。
2.提供网拍辅助事项服务的主体,应当是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含其合法分支机构)以及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
3.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下列辅助性事务可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1)拍卖标的视频或者VR制作、照片拍摄、文字说明等事项;(2)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公告、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及文字说明等上传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事项;(3)相关拍卖咨询,即根据评估报告书、执行法院提供的拍卖标的信息向意向竞买人介绍详情、网拍流程以及相关竞买政策等事项;(4)引领现场看样以及登记看样信息(时间、地点、人数等)并提交给执行法院事项;(5)拍卖标的整理、清洁与保管事项;(6)执行法院委托办理的其他辅助性事项。
网拍辅助机构承担上述第(3)项及第(4)项事务时,应当保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并交由执行法院引入江苏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4.网拍辅助机构必须严格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与管理。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司法拍卖辅助人员职责
司法拍卖辅助人员职责
司法拍卖辅助人员职责
一、负责规划司法拍卖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
二、负责组织司法拍卖信息系统的配置及更新;
三、负责搜集和整理司法拍卖资料,并分析司法拍卖信息;
四、负责管理司法拍卖资源,调整司法拍卖策略,以提升司法拍卖效果;
五、负责司法拍卖事宜的沟通与跟踪,解决司法拍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编写司法拍卖报告,分析拍卖情况,并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七、负责司法拍卖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定期清理系统中的无效信息,保证系统中的数据准确性。
八、协助司法机关开展拍卖工作,确保司法拍卖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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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时关注网络拍卖情况,直至结束; 四、根据客户咨询及反馈,协助其完成在线注册,实名登记及基本
信息的输入;
网络拍卖阶段
五、针对委托代理,联合竞拍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竞买人提 交的信息审核,交法院确认;
六、对于要求线下支付保证金的竞买人,协助法院办理相关竞买登 记手续;
拍卖后期辅助工作
四、在不动产交易中心收到房地产转移登记收件收据后,向买受 人移交拍卖过程中所涉及的凭证、发票等;若过户过程中由买受 人代为缴纳的卖方税费的,协助其凭票据向法院申请退回;
五、协助法院进行物资标的交付或房产现场交付或清场; 六、结案报告交法院,确认拍卖完成,收取相应的辅助服务费用; 七、所有拍卖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陪同其到法院或者公拍中心进行竞买登记。 七、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实时关注标的竞买登记情况,向法院及时反
馈;
网络拍卖阶段
八、如遇撤销、暂缓的拍卖标的,及时联系客户,告知其拍卖标的 拍卖状态变更情况及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九、关注拍卖成交结果; 十、根据拍卖付款约定期限,跟踪买受人余款付清情况,在付款截
拍卖前期调查阶段
十三、待法院确定拍卖日期后,联系报社(上海法治报、新民晚报 等),申请并确定纸质拍卖公告刊登时间和版面;
十四、制定网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规则、特别规定)、标 的保留价确认书、保证金金额、拍卖增价幅度、税费承担等一并向 法院递交、审核,刊登公告;
十五、将制作完成的拍卖标的《项目情况表》(俗称“十张表”) 电子版交至法院审核,便于法院及时将拍卖标的信息上传至“人民 法院诉讼资产网”;
十二、向法院递交前期勘察报告: (一)查阅房产信息中所要了解法院查封期间是否到期、有无其他行 政限制,以免不必要的案外查封(首封权); (二)查阅工商、税务信息,了解(原产权人企业)专管税务机关及 相关税种税率,预估出卖方税收; (三)实地查看房地产是实心房还是空置房、是否当事人实际居住、 有无租赁合同或者非法占用现象; (四)查阅公用事业费用欠费情况及物业欠费情况; (五)查阅并整理标的当事人信息,便于向当事人发送拍卖信息;
试点案例服务步骤及流程
接受高院委托,拿取委托拍卖函; 公司确定案件负责人,携带委托函、介绍信至闵行区人民法院与网络拍卖工
作小组联系; 拿取评估报告; 赴现场实地勘察拍品情况,进行摄像、拍照:标的房地产为空置状态; 闵行交易中心查询拍品公开的基本信息:有抵押权人;
试点案例服务步骤及流程
所在地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无户口 所属物业了解欠费情况:交至2016年底 将上述前期调查情况汇报法院网络拍卖工作小组,拟定竞买公告、竞买须知; 将前期了解情况制作标的物介绍,信息录入,视频上传等网络拍卖资料;法
拍卖前期调查阶段
十六、通知当事人拍卖信息(可用挂号信、EMS、短信以及电话通 知的形式),做好工作记录;
十七、公告刊登后,将拍品的拍卖信息、招商资料、图文信息、视 频文件等通过公司官网、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招商力度;
十八、到拍卖标的实地张贴公告;
网络拍卖阶段
一、组织专人专线接受电话咨询和上门咨询,并做好咨询人员的信 息登记;
院网络拍卖工作小组及时将拍卖标的信息上传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 淘宝网; 拍卖标的实地张贴公告并摄像留有备份;
标的物介绍
拍品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85弄111号201室
止期限临近时,提醒买受人及时付款;
拍卖后期辅助工作
一、跟踪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款项确认到账,提醒承办法官开具拍卖裁定文书、协助执 行通知书等相应法律文书;
三、取得法律文书后,协助法院至交易中心及税务局进行过户审核、 缴纳相关税费;协助买受人办理审核限购、房产税、契税等申报手 续,并在审核期结束后,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其他问题说明
一、纸质拍卖公告统一格式; 二、网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每个标的单独制作,主要内容参考
模板; 三、最高院需要录入信息的字段;(表格模板) 四、拍卖登记工商备案:网络拍卖主体是法院自主拍卖,暂不进行
拍卖活动情况工商备案登记;
试点案例
执行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拍卖标的: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85弄111号201室住宅 试点平台:淘宝网 拍卖日期:2016年12月6日10:00起至12月7日10:00
拍卖前期调查阶段
八、到工商部门查询工商注册信息(企业名下);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上查询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注册号、 登记机关、登记状态等信息; 九、到税务部门查询税务信息(企业名下); 十、到公共事业部门查询水、电、燃气欠费情况; 十一、标的(物资)实地进行勘察,核对数量等情况;
拍卖前期调查阶段
申请人、相关当事人以及拍卖标的物情况介绍; 三、立案庭(网拍办)签到; 持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函、介绍信、工作证及时与案件执行法院立案庭 网拍办法官联系,互留具体联系方式(辅助机构案件承办人、公司邮 箱、传真、电话等相关信息)
拍卖前期调查阶段
四、拿取评估报告,与承办法官联系,了解拍品情况; 五、到拍卖标的实地勘察、摄像、拍照、了解物业欠费情况、勘察委
托标的的实际状况(使用、占用、租赁情况); 六、到标的(房产)所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该房产所有公开的基
本信息(产权、土地、查封、抵押、租赁备案等); 七、到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个人名下住宅房产); 凭介绍信、工作证以及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函、法院调查令或协助执行通 知书至拍品所属交易中心以及管辖的派出所查询上述信息;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服务工作内容
拍卖辅助机构主要工作
拍卖前期调查阶段 网络拍卖阶段 拍卖后期辅助工作
拍卖前期调查阶段
一、摇号取得案件(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函); 每两周周三下午2:30在高院大厅进行摇号,确定案件辅助机构,取得 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函; 二、从上海高院网站中介机构平台中签收案件,并了解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