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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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成中法办〔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一)债权人人数少于1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化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的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

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鄂高法〔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高法〔2021〕11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沙洋人民法院:现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为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更好服务我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破产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一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化审理方式:(一)债权人人数少于2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逃废债情形的;(四)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五)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的;(六)经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七)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一致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八)其他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职责第三章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职责第一节接管职责第二节调查职责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第四节追索财产职责第五节审核权利职责第六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职责第四章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五章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第三节终结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独立高效履行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人民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与监督)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北京破产法庭2020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职责第三章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职责第一节接管职责第二节调查职责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第四节追索财产职责第五节审核权利职责第六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职责第四章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五章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第三节终结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独立高效履行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人民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与监督)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五条(降低时间与成本)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及时高效履行职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作“快”字标识。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9日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渝高法〔2019〕206号2019年12月30日)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三条管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网络拍卖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二)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三)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四)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公告期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应就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本条第二款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五条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六条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云中法〔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云中法〔2023〕46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起第一节破产申请的材料附图一:破产申请材料简要列表图第二节破产申请的立案登记附图二:破产申请立案登记流程图第三章破产受理审查第一节审查程序附图三:破产受理审查流程图第二节特殊情况的处理第四章破产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前工作第一节接管调查第二节财产管理第三节债权申报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附图四:裁定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前工作第五章债权人会议附图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过程第六章重整程序附图六:重整程序第七章和解程序附图七:和解程序第八章破产清算程序附图八:破产清算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本院破产案件的审理,明确本院破产案件审判人员及管理人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理企业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审理工作机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企业破产案件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形式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实质审查由民三庭负责。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 ) 的通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 ) 的通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 ) 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威中法办〔2021〕31 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威中法办(2021) 31 号各区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8月5日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从即日起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中院执行局。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8月1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的工作指引(试行)针对近年来我市法院在执行程序财产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规定1.本指引的财产处置工作是指执行程序中对财产进行议价、询价、评估以及拍卖、变卖等工作。

2.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变卖等工作一般由执行部门负责,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委托变卖工作一般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

执行部门可根据本院内设机构及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运行模式将上述部分事务集中由执行指挥中心办理。

3.对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变卖财产中制作并上传视频、照片、文字说明、公告、须知,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等辅助性事务,可外包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辅助机构进行。

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

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管理⼈选聘审计、评估、鉴定、重⼤诉讼代理、拍卖辅助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作,(⼀)强制清算程序、执⾏程序中已经对债务⼈财产进⾏了评估,⼈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破产案件的时间处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的;(⼆)债务⼈财产形态和财产结构简单且价值较低,能够采⽤定向询价、⽹络询价等⽅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三)其他不予评估的情形。

第⼀款规定情形,债权⼈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七条管理⼈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当以公开竞争⽅式进⾏。

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的,或者以公开竞争⽅式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报名的,管理⼈可以采⽤邀请竞争⽅式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条管理⼈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制作选聘⽂件并向⼈民法院报告。

选聘⽂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委托事项;2.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和派出⼈员的条件;3.⼯作内容;4.完成时限;5.评选规则和程序;6.签约时间;7.违约责任;8.其他事项。

第九条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职责的,管理⼈应当明确其不能参选:(⼀)与债务⼈、债权⼈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债权⼈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四)现在担任或者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债权⼈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条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作⼈员有下列情形之⼀,可能影响其忠实履⾏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职责的,管理⼈应当要求其不得参与受委托事项:(⼀)具有第九条规定情形;(⼆)现在担任或者在⼈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债权⼈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三)与债权⼈或者债务⼈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存在夫妻、直系⾎亲、三代以内旁系⾎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为或者⾏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的;(五)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职责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对外委托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办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

未设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移送的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统一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外委托。

审判、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统一对外委托工作。

第五条省法院、中级法院设立由院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由纪检监察、审判、执行、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成的监督指导办公室,监督、指导委托拍卖工作。

第六条对外委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管理。

第七条上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省法院负责全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对外委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收案第九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司法技术委托书》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冀高法〔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冀高法〔2024〕16号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为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对2019年印发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8日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为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提高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关于管辖与府院联动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或无办事机构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住所地。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在注册地人民法院辖区,且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财产处置、节约成本的,可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以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3法官助理个人总结报告

2023法官助理个人总结报告

2023法官助理个人总结报告(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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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对外委托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办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

未设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技术辅助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移送的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统一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外委托。

审判、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统一对外委托工作。

第五条省法院、中级法院设立由院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由纪检监察、审判、执行、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组成的监督指导办公室,监督、指导委托拍卖工作。

第六条对外委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管理。

第七条上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省法院负责全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对外委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收案第九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司法技术委托书》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高院商事(破产)庭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保障破产财产依法、公开、高效变价,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破产程序中变价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

管理人拟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说明理由。

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执业要点及风险防范一、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执业要点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必须在千头万绪的事务中,统筹安排,抓住重点,全面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其执业要点如下:1 、组织、协调管理人团队。

(1)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按照本所管理规定,根据破产企业的规模大小,确立管理人团队的组成。

其中应包括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财会、评估、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2)确定首席管理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由其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管理人团队的工作。

(3)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明确管理人内部分工和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

2 、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印章、帐薄、文书等资料。

应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等逐一清点,接收所有的财产、账册、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和有关资料,双方应在移交书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3 、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尽快熟悉被接管的企业,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的范围包括企业财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企业债权债务情况、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企业职工基本情况、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

其中,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必备文件,律师需严谨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 、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根据接管工作需要,管理人可以安排债务人企业的相关人员等作为留守人员,并应合理确定留守人员的留守期限及工资待遇等。

5 、管理破产企业经营。

管理好破产企业的经营是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方面。

(1)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接管企业后尽快对停止或继续债务人企业的经营做出决定,报人民法院许可,并将所作出的决定连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制作成书面文件,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19〕94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19〕94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19〕94号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机制,明确司法机关相关部门职责,保障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协作配合、高效便捷、强化监督的原则。

各级法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规范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移送审查条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清算的其他组织,不适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第三条【受理类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既可以申请适用破产清算,也可以申请适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

第四条【案件管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的有关事项,确保变价程序依法、公开、高效,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案件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网络拍卖优先原则】破产程序中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原则上采用网络拍卖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

拟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三条【及时变价原则】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工作进程和财产实际状况,依法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第四条【选择适当方式原则】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类型、性质、状态、关联程度等,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个相关财产打包、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价值。

债务人财产具有营业价值的部分,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拍卖的方式变价出售,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

第五条【网络拍卖实施主体】管理人是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实施主体。

管理人实施的网络拍卖工作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六条【确定网络拍卖方式】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说明财产状况、起拍价及其确定方式、流拍后的降价幅度、拍卖公告期限、变价可能产生税费的负担、是否聘请辅助拍卖机构及其产生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网络拍卖平台】网络拍卖平台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进行选择。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提供网络拍卖平台名单,并就变价出售平台的选定征询债权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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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30
•【字号】冀高法〔2022〕64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
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冀高法〔2022〕64号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院属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及时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省法院制定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引(试行)》,并经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引
(试行)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及时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1.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2.破产程序中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原则上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

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3.管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4.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工作进程和财产实际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5.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债务人财产具有
营运价值的部分,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拍卖的方式变价出售,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类型、性质、状态、关联程度、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采取相关财产打包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6.网络拍卖平台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进行选择。

7.管理人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应制定网络拍卖方案并列入财产变价方案。

8.实施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拍卖财产的种类、性质、数量、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
(2)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3)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网络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其网络拍卖事项;
(4)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5)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9.管理人应当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十日内,启动网络拍卖工作。

10.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公告应同时在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首次拍卖的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十五日,涉及不动产标的等的不应少于二十日。

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七日。

11.管理人应当在选定的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公示拍
卖时间、起拍价、竞价规则,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等信息。

12.拍卖公告已经就拍卖财产存在权利瑕疵进行特别提示,或者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品质、真伪的,管理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3.首次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

参考价原则上应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也可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

如无法通过以上方式确定参考价的,管理人可依据债权人会议的授权进行估算。

14.债务人整体营业变价的,竞买人应当结合相关资料自行判断债务人情况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其对企业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不得以债务人价值发生变化为由悔拍或者提出补偿要求。

15.参与竞买前,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

16.下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1)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负责承办案件的管理人;
(3)网络拍卖平台服务提供者;
(4)网络拍卖辅助服务提供者。

17.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

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内容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或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

18.拍卖成交前,管理人认为拍卖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其他正当
理由可决定暂缓、中止、停止网络拍卖,但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报告。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如需变更为非网络拍卖方式或者变更网络拍卖平台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1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

20.财产流拍或者竞买人悔拍后,管理人应当在十日内再行启动拍卖。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再行上拍期限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1.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

22.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

23.拍卖财产存在保全的,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24.为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办理拍卖财产的清点登记,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协助移交等工作。

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的报酬方案列入网络拍卖方案中,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

25.管理人选聘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工作指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8.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企业财产的,可参照适用本工作指引。

29.本工作指引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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