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供应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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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供应商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药品供应商管理制度

药品供应商现有供药企业能满足药品采购供应需求,不得新增。

可以新增的情形:

1、创新药物、专利药品等以及其它必须的新增药品品规需求,供应垄断渠道,现有供应单位不能供应;

2、现有药品品规供应及时性、准确性无法满足需求,造成投诉

2次以上,现有供应单位不能替代;

3、现有供货单位退出,缺省的相应药品品规,其余供应单位无相应经营资质,也无替代品规;

4、现有药品供应企业药品供货价格达不到有关规定;

5、新供药企业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各种药物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

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需要新增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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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药品供药企事业遴选程序

1、采购员填写

“新增药品供应商申请表”,并附资质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2、药事委员会评估审核。

3、院长负责最后遴选审核,合格者确定为供药单位。

5、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执行。

二、药品供应商淘汰

根据药品供应商与供货质量评估制度评估结果进行淘汰。

三、药品供应商调整

由采购员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填写药品供应商调整申请书,科主任与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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