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流域保护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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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流域保护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氵舞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氵舞阳河流域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修复、利用和监督(以下统称管理保护)适用本条例。

氵舞阳河流域内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的管理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氵舞阳河流域,是指本自治州内氵舞阳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两侧第一道山脊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及氵舞阳河生态环境管理保护需要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氵舞阳河流域的管理保护应当遵循绿色发展、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及氵舞阳河流经的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齐抓共管,负责氵舞阳河流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管理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与邻市(州)、县的跨区域工作协调,及时协调解决流域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管理保护措施。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阳河流域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促进跨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的实施。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氵舞阳河水资源管理保护与利用、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氵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的有关工作。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及协同执法机制。

第六条鼓励、支持氵舞阳河流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氵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工作,引导氵舞阳河流域村民、居民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氵舞阳河流域的管理保护实行河长责任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氵舞阳河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八条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氵舞阳河水系、水域的基础调查,建立和完善氵舞阳河水质、排污口设置、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利用、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档案,加强氵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第九条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氵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氵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建立健全氵舞阳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涉及跨县域补偿、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水和垃圾等环境治理、依法征收征用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生态移民搬迁、农业清洁生产及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生态补偿办法。

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氵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应当加强氵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氵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氵舞阳河流域的管理保护。

对在氵舞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污染氵舞阳河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管理保护

第十五条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氵舞阳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氵舞阳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保障生态基流,充分考虑该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氵舞阳河流域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旅游发展等需要,维持干支流合理水位。

第十七条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负责氵舞阳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域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保护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方案,报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氵舞阳河流域的城镇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氵舞阳河水系,不得擅自填堵、缩窄、硬化氵舞阳河行洪通道。

第二十条氵舞阳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经批准在氵舞阳河流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应当符合氵舞阳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防洪排涝、抢险度汛、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区域范围内的氵舞阳河修复保护工程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立项时,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利用氵舞阳河水域或者水利设施开发各类旅游景观、水上活动、休闲娱乐等康体养生旅游业项目的,应当符合氵舞阳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并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与氵舞阳河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从事经批准的涉河项目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工程建设方案进行,禁止擅自修筑临时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

(二)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三)因工程建设对河道工程及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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