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合集下载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是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行为、维护业主利益、提高社区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
1.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及权利,例如处理业主投诉、制定业主大会议程、监督物业服务、协调业主之间的矛盾等。

2.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机构,例如业主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等的职责和权限。

3.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规定业主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程序,以及委员必须参加的会议、表决方式等。

4. 业主委员会的人员选拔: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拔方式和程序,以及各委员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5. 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财务管理程序、各项经费的使用及监督、财务报表的编制等。

6. 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准则: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明确各委员的行为规范和承担的责任。

7.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考核:制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明确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的监督、各项工作的考核标准和方法,以及考核结果的处理方式。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有序运作及物业管理的有效推进具有重要作用,应得到全体委员的严格遵守。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

业委会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管理,维护业主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各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租户、租赁人员等。

第三条业委会是小区的管理组织,负责履行小区管理职责。

业委会成员应当恪尽职守,维护业主利益。

第四条业委会会规章制度是业委会的基本管理制度,业委会全体成员、业主及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和产生第五条业委会成员由居民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为秘密投票。

业委会成员的产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业委会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7人。

第七条业委会主任由业委会成员互相推选产生,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业委会工作。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后可连任一次。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和政策;(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三)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投诉;(四)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五)监督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

第十条业委会的权利包括:(一)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劝导或处罚;(二)与相关部门合作,维护小区环境安全;(三)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矛盾和纠纷;(四)参与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五)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主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一条业主的主要义务包括:(一)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和制度;(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共同维护小区环境;(三)不扰乱社区秩序,不影响他人生活;(四)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五)配合业委会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的权利包括:(一)参与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成员;(二)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业委会工作;(三)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四)了解小区管理情况和决策过程;(五)保障个人权益。

第五章小区管理第十三条小区内禁止乱贴乱挂广告、销售物品等行为。

第十四条小区内严禁擅自改动公共设施设备或私拉乱接电线。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内的秩序,促进居民和谐相处,提高小区管理水平,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大会决议》,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代表,居民等。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居民自治的组织,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运行。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确保业主大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纪律,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成立和组成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大会经过投票产生,成立时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每届任期届满后,应当重新选举。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人数: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得超过9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社区居民代表、业主代表等。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居民活动,处理小区内的矛盾纠纷,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运作和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经费: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纪律: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的纪律,不得违法违纪,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业主委员会决议,认真执行业主委员会决议,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违反。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权利: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有权组织开展居民活动,有权向社区居民传达政府政策。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2、管理规约;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为了管理和维护一个住宅小区或者公寓楼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规章制度。

它旨在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五个部份,包括委员会组成、权责、选举程序、会议规则和解散程序。

一、委员会组成:1.1 主席:主席是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代表业主与其他相关方沟通。

1.2 委员:委员是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参预决策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代表业主的利益。

1.3 秘书:秘书是负责记录会议记要、保存文件和协助主席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二、权责:2.1 监督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履行职责。

2.2 维护公共设施: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如花园、游泳池和健身房等。

2.3 处理纠纷: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并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争议。

三、选举程序:3.1 候选人提名:业主委员会选举应提前公告,业主可以自愿提名候选人,并提交候选人资料。

3.2 选举投票:选举应当通过公开投票进行,每位业主有一票,候选人得票最多者当选。

3.3 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束后,应公示选举结果,并通知当选委员履行职责。

四、会议规则:4.1 召开频率: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确保业主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讨论。

4.2 决议程序:委员会的决议应当通过多数票通过,并记录在会议记要中。

4.3 会议记要公示:会议记要应当及时记录和公示,供业主查阅,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解散程序:5.1 解散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会议决议解散,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允许。

5.2 解散公告: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发布解散公告,并通知业主大会。

5.3 清算工作:解散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资金返还给业主。

总结:业主委员会章程是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规章制度。

通过明确委员会组成、权责、选举程序、会议规则和解散程序,可以有效管理和维护住宅小区或者公寓楼的共同利益。

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Xx小区作为一个住宅小区,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利益,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为了规范委员会的运作和权益保障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

一、委员会的组成1.1 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根据小区业主的意愿,通过公开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会成员。

1.2 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委员会成员应当代表业主利益,参预小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1.3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普通为两年,届满后可连任或者重新选举。

二、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2.1 维护小区利益:委员会应当积极维护小区的权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2 管理小区事务:委员会应当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包括物业管理、维修维护等。

2.3 协调业主关系:委员会应当积极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

三、委员会的运作机制3.1 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策小区事务。

3.2 决策程序:委员会在决策事务时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经过讨论和表决后作出决策。

3.3 信息公开: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小区事务的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委员会与业主的关系4.1 委员会的监督:业主有权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4.2 业主的参预:业主可以通过参加业主大会、提出议案等方式参预小区事务的决策。

4.3 业主的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委员会的解散和修改5.1 解散程序: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的决定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解散,解散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5.2 修改章程: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章程进行修改,但修改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

总结: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为了规范委员会的运作和维护业主利益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章程明确了委员会的组成、权力和职责、运作机制以及与业主的关系。

通过遵守章程的规定,委员会将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小区的利益,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2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小区备案名称”第*届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四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本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本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主任以外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用印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签字审批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印章。

印章保管人有变动的,应当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指定印章保管人。

印章应当妥善保管。

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本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经本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

第八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川省2022版)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川省2022版)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盖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规则草案时使用,规则草案经业主大会选举出得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正式发布并生效。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可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提交的规则表决前,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3.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现在业主委员会工作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处理。

4.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约束力。

5.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时,本规则效力及于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名称与管理规约中物业项目名称一致)(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三)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议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七)定期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八)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九)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三)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限期支付物业费;(十四)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支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十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十六);(十七)。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一、概述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选举产生的机构,旨在代表业主群体的利益,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业主委员会,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二、委员会成立与组成1.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有权居住的业主自愿参与组成。

2. 委员会成员应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产权份额确定席位数量。

3. 业主委员会设一名主任,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4. 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工作,代表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沟通。

三、委员会职责1. 维护业主权益:就业主共同利益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和要求,维护业主权益。

2. 监督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费用收取和维修维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3. 解决纠纷: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保证小区的和谐稳定。

4. 监督公共设施: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改造,确保业主的正常生活。

5. 周边环境治理: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推进小区周边环境的治理和改善。

四、委员会运作机制1. 定期会议: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讨论并解决重要事项。

2. 权限分工:委员会成员根据个人特长与兴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委员会工作。

3. 信息公开:及时向业主通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和决策结果,确保透明度。

4. 特定任务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特定任务组,组织开展针对性工作。

五、委员会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

2. 经费使用:经费按照正当程序使用,主要用于维修和改善小区设施。

六、委员会选举与换届1. 选举程序:业主大会决定委员会换届时间和选举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2. 届数限制:委员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鼓励轮流参与,保证活力。

七、委员会责任追究1. 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委员会章程,尊重民主决策,并认真履行职责。

2. 委员会成员如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处罚。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经业主大会通过,具有法律效力。

业委会有啥规章制度

业委会有啥规章制度

业委会有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业委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整洁安全,提高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和非业主居民,包括住宅区域、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等范围。

第三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决策机构,业委会是执行机构,行使小区管理职能。

第四条业委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小区秩序,维护小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委会组织第五条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业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业委会会议,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协助业委会相关工作。

第七条业委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生效。

第八条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为先主任发言,副主任发言,委员发言,然后提议、表决。

第九条业委会制定管理细则,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业委会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物业公司合理使用、节约经费。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必须遵守合同协议,按规定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修缮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总结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负责车辆管理、停车位分配,保障小区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公共设施,设施维修需及时处理,对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居民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居民不得在公共区域乱停放车辆,不得破坏小区绿化和环境。

第十七条居民不得在小区内吵闹、喧哗,不得污染小区环境。

第十八条居民应节约用水、用电,合理使用小区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居民应主动维护小区和谐氛围,积极参与小区文明创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业委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业委会有权利对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业委会所有。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范文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范文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章制度,以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和活动。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第一节业主委员会的组织1.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代表组成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不得超过11人。

2. 业主委员会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主席负责组织和主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的职责1. 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2. 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关议案。

3. 协调解决小区内的居民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4. 监督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障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5. 监督小区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组织第一节业主大会的召开1.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2.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30天通知所有业主,通知书应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第二节业主大会的议程1. 业主大会的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 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2) 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报告。

(3) 业主意见和建议的汇报。

(4)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情况的汇报。

(5) 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事项。

2. 业主可以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议程上未列出的议题,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第一节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障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2. 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的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3. 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居民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节物业管理公司的评估和监督1.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业主大会的重要参考资料。

2. 业主委员会可以随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最新]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最新]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一、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必须最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业主代表确认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才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代表小区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签署合同(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物业管理的资质证书或相应资格,并须有两年以上管理相似社区的经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二次及以上,物业公司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六)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八)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九)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一)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报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十三)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十五)业主大会及《业主公约》赋予的其它职权;二、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法律规定业委会议事规则(3篇)

法律规定业委会议事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自行制定。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一)业主大会认为必要时;(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建筑物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一)提议人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申请;(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提议内容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一)会议通知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二)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内容;(三)会议通知可以通过公告栏、物业管理处、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符合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一)审议会议通知;(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表决会议议题;(四)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实际情况提出议题;(二)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议题。

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二十四) ;(二十五) 。

【业委会管理规章制度】家委会规章制度

【业委会管理规章制度】家委会规章制度

【业委会管理规章制度】家委会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结构1. 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 业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由业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3. 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业委会职责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4. 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 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 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 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 严格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金额规定使用经费,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监督专项基金的使用。

9. 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小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业委会会议1. 业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2.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3. 业委会会议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4. 业委会会议决议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五条业委会委员守则1. 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 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 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XXX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 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文明和谐、幸福优美的小区。

业委会工作规则

业委会工作规则

业委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工作,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调解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筹集、使用等。

2.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拟订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决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3.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例如公开透明的工作方式,包括在物业区域内显著
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咨询等。

4.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包括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
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相关部门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等。

5.业主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
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等。

6.其他职责:如支持小区适老化改造、节能改造,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改造方案
并及时将相关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等。

业主委员务员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务员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务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小区和谐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守民主原则,尊重业主意愿,听取业主意见。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守业主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积极为业主服务,做到廉洁奉公。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好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技能。

第九条本规则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十条本规则自颁行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责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协助业主大会处理小区的日常事务,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共建。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开展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对外代表小区的利益,维护小区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应当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且工作经验丰富者担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协调业主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主持会议,议事纪要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书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名业主的委托。

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选择性条款】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四)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选择性条款】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

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或)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二)违反管理规约;(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七)其他。

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星期/月/季度/半年)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当天/三天/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 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六)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三)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四)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预算,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1、,费用;2、,费用。

(四)其他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每一位业主每(季/半年/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二)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合计元/年;(三)其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