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做兼职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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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做兼职的法律问题分析兼职,一般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其中一项是主要的,

所兼职的工作是次要或辅助的。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不过兼职从劳动关系上来讲属于次要劳动关系(次要地位),属于主次地位的区别,法律上并不禁止。兼职的工作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大学生兼职并不是普遍字面意义上的大学生拥有两份以上的工作,而是是指以学业为主,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工作的学生,工作数量不限。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打工从而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称为大学生兼职,而这些大学生或多或少的面临着基本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拖欠工资、强迫劳动、拖欠工资、黑中介等等。这类的事屡见不鲜,大学生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更应该注重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

(一)、对于大学生兼职现状的思考

大学生兼职是目前已经趋于普遍化的事情,多多少少的大学生在自己学习之余会进行一些兼职来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再加上用人单位的数量逐年增加导致大学生临时工数量逐年增加。

第一、人数较多,涉及领域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临时工数量已经占了大学在校学生总数的二分之一。而从事职业的范围也很广,上到肯德基、麦当劳、下到送外卖、发传单、送快递。

第二、大学生临时工职业更换频繁,缺乏归属感。经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临时工工作一到两个月就会更换工作,没有长期的兼职工作,缺乏职业归属感。同时工资过低也是更换职业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执行上不够给力,不能实际上约束大学生临时工,导致了大学生临时工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

第三、“同工同酬”不能得到确切的履行,劳动报酬过低。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用人单位应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大学生临时工有时却得不到与正式工一样的工资待遇,受重视程度与正式工不同。

(二)大学生临时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劳动权益的受损是大学生临时工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其中法律法规有所缺失《劳动合同法》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用人单位有所规定限制,但是对在校大学生临时工的权益保护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缺失造成了大学生临时工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部分兼职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无法保障大学生临时工工作的顺利,往往在收了钱之后就不管不问,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很多大学生无法顺利工作。没有信用的兼职中介常使大学生临时工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成为了他们获得工作中的无形的障碍。

案例:郭妍和赵佳(应当事人要求均为化名)是两位大一的学生。4月5日下午,两人在宿舍门口散发的一个传单上看到:肯德基招聘兼职服务员,就近分

配,一小时10—15元。想着既能挣点钱减轻家里负担,又能锻炼自己的综合能力,两人毫不犹豫给传单上的号码打了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她说如果录取就近根据住址分工作,并且让带上学生证、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是以后发工资用的,并且办健康证费用保销,衣服免费提供。”

两人乘着当天下午没课,就匆匆赶到该公司,“中途我还发短信问收中介费不,可是那女士没回,只是让我们吃完饭过来,看着还挺关心人。”郭妍说,“我们上去之后门上贴了个面试中心的标签,进去后接电话那女的让我们签到,随后让一个男的给我们面试,我们坐下后那男的就开始说话了,语速特别快,根本听不清,然后我们问相关问题还特不耐烦,我们也不敢多说,想着面试万一录不上就坏了。”

面试完后对方让两人交380块钱,郭妍和赵佳说没那么多,银行卡里一共就600多,“我们问为啥交费,他回答说把工作给你们安排了,衣服弄好,你们不来,他们就赔了,我们一想也对,然后他查我们银行卡有600多,就说一

人交300,两人交600,我们就交了。”

出来之后郭妍和赵佳感觉有些不对劲,给家人打电话,家人说那是个中介,我们被骗了。“我们就给那男的打电话,说你们事先不是告诉我们是用人单位直招吗,为啥还要收中介费?他语气特不好,说就是直招,等电话安排工作,我们就回学校了。”

结果一周过去,约定找工作的期限到了,但是郭妍和赵佳却没有等来兼职工作,打电话过去还发生了争吵,“对方说钱不退工作也不找,看学生能把他们咋样,我们说要报警,他们竟说警察管刑事案件,这种事警察管不了。”

无奈之下二人投诉到报社,“我们一月就800生活费,想着为家里减轻负担

去兼职,没想到还被骗。我们还专门跑到肯德基店去询问,结果被告知从来没有委托这样的公司招聘工作人员。”

这个案例体现了大学生临时工维权难,维权途径较为单一。黑心中介以企业的名义打出的校园广告具有较大的虚假性,诱惑性,以高额报酬诱骗大学生交一定的的中介费,而学生在交了钱之后却收不到中介公司的消息,这些骗子骗取一定数额钱财之后就消失的无影无踪,被骗大学生也无处维权。由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从事大学生兼职中介业务的的公司几乎没有管制,只要是一家低成本的经营场所就可以开中介公司,这就导致了不少黑中介的产生,黑中介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收取押金,这是黑中介与一般中介之间最为明显的区别;二是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过期;三黑中介一般没有固定的场所,或者地点比较隐蔽,四兼职种类高,工资待遇高,但是需要面试,而面试就是为了变相的收取中介费。

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维护渠道缺失。社会经验不足,属于弱势群体。当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往往是内部解决,不会求助于他人或者社会的帮助。甚至有些人会忍气吞声,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甚至会愈演愈烈。其根本原因还是维权渠道不够健全,没有有关部门监督,再加上部分学生胆小怕事,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导致大学生临时工被侵权事件屡屡发生。

学校对大学生临时工的行为缺乏一定的指导和管理,大部分的高校对大学生临时工现象处于一种“放任”态度,并未设立针对大学生临时工设立管理与监督机构。毕竟高校主要负责的是毕业生的就业,所以对大学生临时工的管理较少,学校的勤工俭学岗位也较少,无法满足大多数大学生临时工的需求。

(三)、如何保障大学生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首先应该做的的是加强法制宣传,增加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兼职陷阱,对于单纯的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既要清醒地对待各类兼职,又要避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法律不是万能的,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普法宣传和专题讲座,多关注社会新闻实事和法治栏目,增加对社会各现象的敏感度。步入大学,意味着成熟。大学生应该培养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在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坦然地面对突发事件,不要灰心丧气而采取通过过激行为,要通过向行政部门维权,必要时还可以向自己所在的学校进行求助,学校可以作为大学生坚强的后盾为自己的学生维权。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有利于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所以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是在校大学生临时工合法劳动权益保障的基础。

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临时工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和兼职单位当面谈清兼职报酬。

②具体的兼职上班时间

③支付报酬的具体时间

④支付报酬的方式

⑤应聘兼职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费的承担人

⑥出现半途无法兼职的时候,报酬的支付情况

⑦明确兼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工作合同,明确劳务关系

第二,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社会关注力度

1、明确界定大学生临时工的法律地位,扩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三项:第一、主体合格(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第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大学生临时工作为在校学生,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利用课余事件进行兼职活动,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获取报酬。因此,大学生临时工的身份虽然是学生,但行为却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仅主体资格条件缺失,不应该将大学生兼职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而应该将其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将其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将在校大学生通过自己合法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视为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特殊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调整;另一方面,大学生兼职灵

活性强,符合非全日制劳动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一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功形式),并且“非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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