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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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1. 总则

1.1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加强输煤系统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制定本措施。

1.2 本措施是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13版)》(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的补充,作为火力发电企业制定防止输煤系统人身伤害事故相关工作计划、“两措”计划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依据。

1.3 本措施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各环节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2. 一般要求

2.1 从事输煤系统作业的人员进入现场时,必须严格按照《安规》等有关规定着装,衣服和袖口不应有被输煤皮带或转动机械绞住的部分,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运行的输煤皮带或其他设备的转动、移动部分。

2.2 清车(清船)作业现场、储煤场、卸煤沟等处作业人员及调车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背心)。

2.3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必须按照《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要求,设置齐全、规范、完整、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2.4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系统作业现场的临边、洞口、吊装孔等边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牢靠的固定式护栏;沟道、井孔等盖板必须齐全牢靠,且有明显的黄黑相间漆色条纹标志。

2.5 严禁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燃料机械设备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严禁将手或其他物体伸入设备保护罩及栅栏内。清扫、擦拭运转设备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把抹布缠在手上使用。

2.6 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开始前,值班人员必须清理工作区域内与作业无关的人员,收回有关工作票,检查设备上确无人员作业;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燃煤接卸、转储、输送作业区域通行或逗留。

2.7 认真完善并落实车辆调度、煤炭接卸及输煤系统作业时的联络措施,联络不畅时,必须停止相应作业。

2.8 移去煤中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挤压或受热,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严禁将雷管放在衣兜内。煤中取出的雷管,必须立即交由专职部门处理。输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

2.9 工作人员用水冲洗地面时,不得冲洗或使水溅及电动机、配电柜或控制柜等电气设备;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严禁湿手触及电气设备外壳、电缆护管以及现场照明灯具,时刻做好防止触电措施。

2.10 翻车机区域、螺旋卸煤机区域及各段输煤皮带现场应设置足够的电视监控装置,监控画面应能够覆盖工作区域、危险地带,便于紧急情况下,及时进行应急操作或发出语音警告、安全提示等。

2.11 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作业,并与运行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在设备未停止前,严禁处理设备异常情况。

3. 燃煤运输

3.1 与运输作业无关人员严禁在铁路道线、机车和汽运车辆运行现场、翻车机区域、螺旋卸车机室区域通行或逗留。

3.2 在机车完全停止以前,严禁人员上下车辆或跳车;任何情况下,严禁在铁路道线上或机车车厢底下休息,严禁在机车车厢下面或两节车厢连接处通行或逗留。

3.3 机车车辆摘钩、挂钩或启动前,必须由专职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厢的连接处确已无人,方可发令操作。

3.4 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中,机车两侧1.5米范围内严禁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

3.5 机车车辆经过人工采样平台(采样机)前,专职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人工采样平台梯子(采样头)确已收回,方可指挥车辆推进,防止未回收梯子刮碰调车作业人员(或撞坏采样头)。

3.6 厂区内有行人或车辆通行的铁路道口,必须有合格、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示牌、音响和信号装置,并设有合格的护栏。企业要制定专门的铁路道口管理制度,确保铁路道口通行安全。

3.7 卸船码头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落水及掉入船舱措施,进入船舱清舱前,应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中毒窒息措施。

4. 卸煤系统

4.1 卸煤作业区域内铁道口,应设通行天桥或警示信号及栏杆等安全设施。

4.2 翻车机、迁车台、重车牵(调)车机、空车牵(调)车机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装设护栏,设置出入门并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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