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一、抵押权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货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清醒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规则:⒈当事人:①权人是取得与享有抵押权的人(自然法非法团体)②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①必具民权能力与民行能力;②对押财享处分权)⑴国企:无其他法定无效不应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⑵公司:只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不违法强行规定⑶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物权法》未限制,《担保法解释》采取否定态度⒉抵押财产:①条件:⑴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⑵权属明晰且押人有权处分财产⑶宜由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财产②范围:不可: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宅基,自留,集体土地使用权⑶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教育,医疗设施⑷所有使用权有争议财产⑸封押监财产⑹法规定③合同:⑴债权种类数额⑵期限⑶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⑷担保范围三、不当得利:无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自己获利构成条件:⑴一方获利⑵他方受损⑶获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⑷无合法依据基本类型:㈠给付(认为债务而给付)⑴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①超法定利息4倍②溢货(钱)③非债清偿(误认有债)⑵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①因合同解除产生②因给付目的嗣后不可实现产生㈡非给付:①基于受益人行为②基于受害人行为③基于第三人行为④基于事件效力:债务返还不当得力,死亡继承⑴受益人善意:返还利益范围以利益存在为限,五利无义务⑵恶意:得利益时数额得善后恶:恶意开始时存在利益为准⑶.四、侵犯构成要件:㈠侵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自己实施、与行为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人实施,行为人负有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动物、物件等致人损害的客观事实。
㈡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功能在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尽可能恢复未受损害状态,无损害无责任。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重点复习)
1.保证:就是指债务人以外得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得制度。
2. 附条件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得条件,把该条件得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终止得根据。
3.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具体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得期限,把期限得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得依据。
4.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她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与公开得权利。
5.监护:就是指对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得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得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5.形成权: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得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得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6.抗辩权:就是指对抗请求权得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得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
7.请求权:就是指得请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如债权得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得请求权等。
8.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就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 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得制度。
9.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得,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得权利。
10. 无权代理,就是指不具有代理权得当事人所实施得代理行为。
12.合伙: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她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得营利性组织。
13.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得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就是人得结合团体,也可以就是依特殊目得所组织得财产。
1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法人得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人以自己得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得能力。
1、第一,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
第二,分成比例不同第三,公司性质不同。
(一)合伙得概念与特征合伙就是指两个以上得人为了共同得经济目得,按照共同协议组成得联合体。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
民法知识点总结期末一、民法概论1. 民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 民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3. 民法的编纂和修改4. 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二、自然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自然人的民事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3. 自然人的受害能力和非因行为能力4. 自然人的死亡、终身保护与消失5.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 法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2. 法人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3. 法人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4.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特征5. 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四、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3.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4.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效力和民事责任五、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2.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3.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民事责任4. 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六、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和特征2. 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4.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民事救济七、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4. 民事责任的形成、免除和转移八、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征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3.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4. 物权的保护和限制九、继承法1. 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 继承权的产生和继承分配3. 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十、婚姻家庭法1. 婚姻的设立、效力和终止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 家庭财产制度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十一、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民事责任2.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 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十二、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 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侵权责任以上是民法知识点总结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民法期末复习提纲
民法期末复习提纲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4.代理:代理,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
5.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6.监护制度: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7.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其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8.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10.无效的民事行为:⑴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复习题(课程代码 362135)一、单选题1、我国民法是调整(C)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特殊主体B.一般主体C.平等主体D.财产主体2、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
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C)。
A.债权人死亡B.债务人死亡C.债务人失踪D.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混同3、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A)。
A.直接占有和支配B.间接占有和支配C.直接占有,间接支配D.间接占有,直接支配4、(A)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A.国家B.公民C.法人D.外国国籍的自然人5、在诉讼期间的最后(C)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二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6、下列人员中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B)。
A.配偶B.兄弟姐妹C.子女D.转继承7、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A)。
A.抵押B.质押C.定金D.留置8、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A)。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法国民法D.德国民法9、近代民法的代表是(B)。
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苏俄民法典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C)。
A.唐律B.大清民律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D.民法通则11、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C)。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公平原则12、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A)A.抵押权B.追认权C.撤销权D.解除权13、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D)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14、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
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D)A.甲和丙B.甲、乙和丙C.乙和丙D.宏亮彩扩部和丙15、《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B)。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1.民法:民方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2.民法得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得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中所形成得具有经济内容得关系。
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4.平等主体间得财产关系得得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得地位就是平等得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得体现)5.平等主体间得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得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与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得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6.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得社会关系7.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得人格利益而发生得关系)与身份关系(基于一定得身份而产生得社会关系)8.民法得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得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得所具有得法律效力(民法得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法律就是否溯及既往,就是指新得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得事件与行为就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②民法在空间上得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得效力③民法对人得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9.民法得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0.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体现市民社会与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与衡平作用得指导思想与基本准则。
11.主要功能: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得准则;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得基本准则;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得基本依据;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解释、研究民法得出发点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就是平等得,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得平等保护。
平等观念就是民法得以产生与发展得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得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得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抽象得人格平等。
大学期末复习试题资料整理民法复习资料(全)
《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B、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的行为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答案: A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A、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某局长职务B、李某因非法印刷商标被罚款C、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D、王某因为盗窃被刑拘答案: C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A、2017年3月15日B、2017年10月1日C、2020年5月28日D、2021年1月1日答案: D4下列各项中,不属千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A、主体B、客体C、形式D、内容答案: C5. 下列何种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A、撤销权B、支配权C、主权利D、抗辩权答案: A6. 下列主体中,不享有名称权的是A、公民、外国人B、法人、非法人组织C、慈善组织、合伙企业D、公司、协会答案: A7. 物权属千:A、相对权B、对人权C、请求权D、绝对权答案: D8. 下列选项中,不属千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C、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答案: D9. 黄某为甲公司业务经理,因故被开除,黄遂持以前开具的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履行期届满因甲公司一直未供货,乙公司受到严重损失,乙公司可追究()的违约责任。
A、甲公司B、黄某C、甲公司与黄某D、甲公司中作出开除黄某决定者答案: A10. 监护人只有在的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A、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C、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D、经法院判决认定答案: C11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千对外签约。
民法期末复习材料
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含义: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关系即市民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民是只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权力能力的人。
有限责任: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继承担民事责任。
无限责任: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者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自愿(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等价偿还.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效力(是有范围)即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依法不许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自然事实:状态、事件。
行为:合法行为、不法行为(违约、侵权行为)划分依据: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完整版)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一、为什么说民法是权益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益为核心,民法的系统以权益为基本框架,民法经过权益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保护私权益。
二、试述我公民法的基本源则民法的基本源则即观察、办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点的集中表现,反响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相同原则:也称法律地位相同。
民事主体资格相同;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相同相待;民事主体相同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公正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平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益义务及民事责任肩负。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保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希望、给对方供应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所有民事活动应该遵守公共序次和平和风俗。
三、简述民事行为的看法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
民事行为成立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有何差异?民事行为成立:指某种民事行为吻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见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即对特定当事人拥有拘束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的差异:1、着眼点不相同(民事行为成立为事实判断;民事行为见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相同;3、效力不相同;4、发生的时间不相同五、效力存在弊端民事行为主要有哪些种类?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见效要件,所以自始、绝对、确定、自然不依照行为人成立、改正和停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掉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见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因行为人撤掉权的执行,使其自始不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论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特点是民法是一部以平等自由民事主体关系为基本关系集合的普遍法律,具有适应、保护、调整、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
2. 民事权利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个人、团体依法享有的主观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变化、消灭的民事权利关系.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主要分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
第二章民事权利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存、健康和人身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财产支配、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语、书面、姿态等行为表达其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时,法律必须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调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
其中,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指发生法律效果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该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包括合意、表示方法、主体能力等要素。
第四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
民法总则期末复习资料
1、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3。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7。
权利不得滥用: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8. 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9。
原始取得:权利的原始取得,又称权利的绝对发生,指不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一个新的权利,如通过善意取得、无主物先占、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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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民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4.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的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5.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6.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7.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8.民法的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9.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0.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1.主要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的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13.意思自治原则: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
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所保障的民事主体的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14.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在交易领域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15.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驶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
为不傻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承担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积极的要求,在功能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问题,为在民事立法上实现诚实信用团则的具体化奠定基础16.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17.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民事关系实质内容和法律形式的统一。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私人利益。
18.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19.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0.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2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23.社会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应依据以下条件: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2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驶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法律约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25.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1、权利的核心是利益2、权利的内容是行动自由3、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26.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依照法律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义务的目的是实现他人的利益;2、义务的内容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3、义务的强制来自国家暴力;2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类:物---- 物权法律关系;行为--- 债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权利---担保物权29.民事法律事实含义: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0.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31.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32.事件:指与当事人的一直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33.行为: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34.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基于其一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5.准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一直表达或实施通知行为(催告、通知)36.实施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37.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是和法人相对而讲的。
3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9.民事权利能力: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法律赋予,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限制或被剥夺,不能放弃或转让40.民事权利: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41.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获得民事权利能力42.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4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年龄、精神状况)44.民事权利能力: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止于死亡45.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46.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4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9.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50.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5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中止52.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对其行动进行监督的民事制度53.监护的性质:有名无实的权利,实为职责54.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五)监督被监护人的行动,以免被监护人伤害他人55.监护人的设定:法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委托监护;遗嘱监护56.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57.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58.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59.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