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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第一章民法概论1、民法的概念: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事关系:根据其是否具有经济内容,可分为民事财产关系与民事人身关系。
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私权圣神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平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4、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5、民事权利的特征:(1)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
(2)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6、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2)人身权与财产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5)既得权与期待权(6)主权力与从权利(7)原权利与救济权7、民事义务的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必过版)《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 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 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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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民法学参考资料
民法学参考资料民法学参考资料第一篇总论1、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3、监护人的职责?⑴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⑵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⑶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⑷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以下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具有下列特征: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其特征:⑴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⑵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⑶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5、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抵销权)6、★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
其构成条件:⑴行为人有权利;⑵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7、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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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参考资料通过整理的民法典学习参考资料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民法典学习参考资料(一)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为了爱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B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须要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A )一律同等。
A.法律地位B.当事人地位C.民事地位D.主体地位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A )。
A.公序良俗B.合法合理原则C.相关行政法规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C )。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D.适用国家政策5、(D )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B.十周岁C.十四周岁D.八周岁6、监护人应当依据(B )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权利义务对等B.最有利于被监护人C.敬重被监护人意愿D.遵遵守法律律法规7、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D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三年B.五年C.四年D.二年8、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担当,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担当,无法区分的,以(D )担当。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B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责任实力B.民事行为实力C.人格尊严D.民事法律实力10、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C )资格。
A.事业单位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捐助法人D.特殊法人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B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须要的民事活动。
(完整word版)民法概要
1.(100.0分)简答题:1、简述公平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由当事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时,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对方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效力待定民事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类型有(1)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没有处分权;(3)无权代理;(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3、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及其意义。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1)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各债务人只能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
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还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以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之债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
连带债务中,某些事项对一债务人所生的效力,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
民法学参考资料
民法学参考资料1、大清民律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1911年完成,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草案曾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
它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
2、《民律草案》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北洋政府曾于1915年起草了民律亲属编草案,至1926年完成民律各编的起草,但一直未作为正式的民法典公布。
所谓《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即《大清现行刑律》(见清代法规)中关于民事的规定。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宣告“暂行援用”前清施行之法律,也包括《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
同年4月3日,参议院在《议决暂时适用前清之法律咨请政府查照办理文》中也指出:“嗣后,凡有关民事案件,仍应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
”所谓民事部分,即指《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服制”、“户役”、“田宅”、“婚姻”、“钱债”等大部分或一部分,以及户部则例的“户口”、“民人继嗣”,“田赋”中的“开垦”“坍涨拨补”“牧场征租”、“寺院庄田”、“撤佃条款”、“滩地征租”等有关条款,直到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新民法才予以废止。
3、《中华民国民法》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确定的民法典各编的立法原则,先后完成了民法典各编草案,并经立法院通过。
自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由“国民政府”陆续公布施行。
它主要渊源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同时抄袭了德国、日本、瑞士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原则及大量条文。
民法典的全部内容都服务于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保障地主、买办和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和对劳动人民的人身奴役关系,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掠夺特权。
如承认外国法人与中国法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能力,从而大大加强了外国垄断资本的竞争地位,为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学整理资料
第一分篇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民事主体的不同表述《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1。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
2。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3。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4.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三、民法的语源:1、古罗马法分为万民法与市民法。
(ius civil)2、法国、德国民法典沿用。
(droit civile)3、日本学者在学习借鉴欧洲立法时称为“民法”。
4、我国清末变法图强时,晚清政府聘用日本学者松岗义正与志田钾太郎帮助起草“民律”。
5、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华民国民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一)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二)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三)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四)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 主体地位平等2. 与人身不可分离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资料-范本模板
电大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1)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6.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8.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入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9.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退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1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15.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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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目录一、《民法总论》参考文献目录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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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建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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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三、《亲属继承法》建议教材与教学参考书1.杨大文:《亲属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8;2.(日)粟生武夫著,胡长清译:《婚姻法之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3.范李瑛:《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4.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4;5.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新探》,法律出版社,2003.8;6.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3;7.郭明瑞等:《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四、《侵权行为法》建议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目前使用教材为王利明著《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主要教学参考书如下: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2 .张新宝著:《<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3.《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荷兰民法典》4.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上、下卷)5.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6.王利明、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7.徐爱国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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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学资料
《民法学》指导(1)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
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三个概念及其分类,即是学习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识。
基于认识问题的逻辑顺序,我们先从民事权利及其基本的分类开始讲起一、民事权利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
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㈠.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㈡.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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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参考资料第一篇总论1、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民法的适用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3、监护人的职责?⑴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⑵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⑶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⑷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以下特征: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具有下列特征:须存在于人身之外;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其特征:⑴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⑵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⑶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5、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抵销权)6、★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
其构成条件:⑴行为人有权利;⑵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7、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特征: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⑶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⑴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 意思表示真实;⑶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9、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要求?条件必须具备以下特点:⑴ 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⑵ 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实;⑶ 须为合法的事实;⑷ 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⑸ 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1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其类型: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⑵无权代理行为;⑶无权处分行为;⑷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11、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 依法成立;⑵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
1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14、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其特点:①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②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③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④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15、简述合伙的法律特征。
(2003年10月考题)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⑴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⑵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⑶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⑷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16、个体工商户特点:①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②个体工商须依法核准登记;③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④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⑤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1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要件: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
19、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以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特别规定: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⑶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⑷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毁损的。
第二篇人身权人身权特征: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格权的特征: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主要包括:身体权(完整性身体保护权/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生命权(生命安全的维护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健康权(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姓名权(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名称权(命名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干涉、盗用、假冒】;名誉权(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侮辱、诽谤】;肖像权(形再现权/肖像使用权/不作为请求权)第三篇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以物为客体的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⑴ 所有权具有自权性;⑵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⑶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⑷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其特征:共有主体的多数性/共有客体的同一性/共有内容的双重性/共有权的联合性/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其特征:⑴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的份额上;⑵ 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⑶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其特征:⑴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⑵ 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⑶ 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条件:标的物为动产;/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下列权利: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其特征:⑴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⑵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⑴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⑵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⑶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⑷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⑴ 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⑵ 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⑶ 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⑷ 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⑸ 典权是有期物权。
A典权人的权利:⑴ 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⑵ 转典与出租权;⑶ 让与权;⑷ 优先购买权;⑸ 修缮重建权;⑹ 费用求偿权;B典权人的义务:⑴保管典物;⑵返还典物。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特征:⑴ 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⑵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⑶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⑷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先诉(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特征:⑴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⑵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⑶抵押权具有特定性;⑷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简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2004年10月考题)抵押权的实现条件:①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②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③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④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一、抵押权的保全权:包括①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请求权;②恢复原状请求权;③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三、优先受偿权(最主要):①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