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9•【文号】国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2019年4月19日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机构(以下称出资人代表机构)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下放、授权一批工作事项,监管效能有效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但也要看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权责边界不够清晰,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仍有发生,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国有企业,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0.25•【文号】国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0.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基本建立,保值增值责任初步得到落实,国有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竞争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但必须看到,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些领域和企业比较突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出资企业:2016年,市国资委制定并印发了《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哈国资发〔2016〕20号)、《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哈国资发〔2016〕51号)和《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哈国资发〔2016〕52号),三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出资企业加快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积极规范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和资产出租行为,并取得明显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企业进场转让或出租额度较低资产时,存在交易成本高,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为此,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资产原值不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出租资产原值不高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可由企业采取招标、竞价、比选等方式自行公开处置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对上述金额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和出租,继续按我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上述标准内自行转让或出租资产时,交易底价可通过资产评估或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三、对拟采取自行公开处置方式转让和出租资产的出资企业,应对已备案的资产转让和出租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明确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的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等。
报我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产权、资产和出租资产时,可选择市级或市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处置外埠资产时,可在当地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
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报告
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尊敬的领导: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我院对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评估和调研,现将报告如下: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进展1.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在改革开放的40多年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管理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和保护,规范了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方式。
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基本形成,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健全的资产管理体系,各项制度得到了较好地执行和落实。
2.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国有资产市场化改革是解决国有资产管理难题的关键举措。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进一步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激发了企业活力和创新能力,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趋势更加明显,各级国有企业纷纷通过招股上市、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推动了国有资本的良性流动和配置。
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国有资本市场的监管,严把国有资产流失的关口。
3.智能化管理探索推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化管理已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纷纷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和监督能力。
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监控和数据分析,进一步优化了资产配置和决策效果。
智能化管理的推进,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便利。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制度执行不力尽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资产使用和处置程序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一些地方和企业管理层存在利益冲突和不作为现象,对资产管理措施实施力度不够,导致国有资产管理效果不佳。
资产清查工作总结5篇
资产清查工作总结5篇资产清查是指以实地盘点、核对往来等方法,查明经济主体占有资产实有数额的活动。
目的是摸清企业的家底,为企业评估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资产清查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资产清查工作总结1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校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依据财政部20_年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20_年省级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及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1、资产清查是教育系统履行政府职能、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通过国有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各单位财务、资产情况,有利于科学、全面、准确地反映负债和成本费用,有利于强化资产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资产清查是全省教育系统全面摸清家底的重要举措。
我校是教育厅直属单位,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
教育厅对各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省级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奠定基础。
3、资产清查是完善制度,严格监管的重要依据。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4、资产清查是规范我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通过此次资产清查,进一步明确和靠实我校每一件资产的具体管理责任人,规范资产台账管理,健全账表卡册,做到账实相符,强化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是其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所以《行政单位财务 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也是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例如《行政单位财务规 则》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 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等内容,其中“单位预算管理”和“资产 管理”就与《意见》直接关联。
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落 实内控规范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将预算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这就需要建 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它 是这些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一个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及其特征
它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 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 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资产。
2016/12/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配置领域的非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解读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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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意见》标题的解读 为什么这个《意见》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通过标题的解读,可以使我们能更深 刻、更准确地理解《意见》的精神,能更好 地去掌握《意见》的内容,这也是第一节主 要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意见》的具体内容中,尤其是学习 理解《意见》的标题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以 下问题: 2016/1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科学监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完善监管方法和程序,实现国资监管工作全面覆盖,经市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实施全面监管、科学监管,有助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实行有效调控,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动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通过明确监管制度、范围、方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归口职能、统一内容、明确方法,有助于全面开展企业考核、统计、规划、重组等工作,掌握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动态,科学决策企业重大事项,有效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一)市政府成立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协调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直接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全面监管职责(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外,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
对于少数特殊企业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委托其他部门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工作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出台的国资监管有关制度的要求,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以下工作:(一)企业重大事项。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中涉及的资产管理事宜,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
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
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3•【文号】财教[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财政部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体制,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总体上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审批程序,给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市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30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按照市委“三个三”工作思路和举措,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资基础。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有利于切实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推动规范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国有资产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近年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不少差距,有的部门和单位主体管理职责还未全面落实,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还未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等。
针对这些问题,市、县两级应逐步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重点推进,狠抓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黑财规审〔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升管理意识,全面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保障党和政府政权运转、履行公共职能、发展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
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有效控制政府治理成本,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打造节约型社会、效能型政府、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管理使用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各单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要强化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职责。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重要资产处置、管理等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
充分发挥行政主管或行业管理优势,研究拟定本行业资产配置、处置标准体系,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心得体会:创新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最新)
心得体会:创新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最新)按照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要求,X市全力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不断创新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国企改革之路。
一、聚焦职能转变,国资监管更加规范高效按照以管资本为主推动职能转变要求,坚持把国资改革与国企高质量发展有效衔接,推动国资监管机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监管实效。
(一)准确定位国资监管机构职能。
全面落实“三个归位于”要求,明确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部署,形成了X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二)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重点。
细化国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内容,制定监管事项清单。
确定主要监管事项35项,并对取消、下放、授权事项进行梳理,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强化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本战略性布局调整和近期发展的规划职能,制定市属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主要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全面压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强化国资委在资本运营和收益管理、企业新设及改制重组、产权管理等方面职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创新国资监管方式。
强化法治理念,形成一般事项由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重大事项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特殊事项由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的工作机制。
X年以来,X市国资委累计为市属重点骨干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近百余次。
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建立百名外部董事人才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配备外部董事35名,实现了全覆盖。
突出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基础作用,把国资监管规定全面嵌入企业章程,推动企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72号))20080917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的整体部署,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密切协调配合,确保顺利平稳推进。
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和带动作用,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一、我市国有资产分布及监管情况(一)全市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
截至2007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共有3331户,资产总额9268.6亿元,所有者权益3341.6亿元,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612.4亿元,利润总额138.6亿元。
其中,市属国有企业2781户(主要集中在65家集团公司),资产总额87 28.8亿元,所有者权益3178.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3506.6亿元,利润总额136.1亿元。
在市属国有企业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单位是19家工业集团公司和产权交易中心(所属企业共1012户),资产总额2431.1亿元,所有者权益719.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955. 1亿元,利润总额60.0亿元,分别占市属国有企业的27.85% 、22.65%、55.75%和44.0 9%;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6.4%;净资产收益率为6.4%。
在市属国有企业中,市国资委委托其他部门和机构监管企业(共1769户企业,主要分布在45个集团公司)资产总额6297.7亿元,所有者权益2458.4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55 1.5亿元,利润总额76.1亿元,分别占市属国有企业的72.15% 、77.35%、44.25%和55. 9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3.5%;净资产收益率为2.4%。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出资人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关系及职责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出资人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关系及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朝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出资人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关系及职责的意见朝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及《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监管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朝委发〔2015〕25号)精神,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着力形成国资监管、行业管理、国有企业规范发展的强大合力,切实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市国有企业出资人、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三者关系及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并正确处理国有企业出资人、国有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关系(一)明确并正确处理出资人与国有企业关系。
国资委是代表政府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拥有出资的最终所有权。
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拥有经营权。
国资委既不干预或参与国有企业经营,也不允许国有企业违规越权代表出资人行使权益,必须利用对重大事项的控制权,约束经营者财务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应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二)明确并正确处理行业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关系。
国有企业是朝阳的企业,离不开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服务和支持。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坚决克服“一交了事”“非此即彼”“与己无关”的模糊认识,切实负起行业管理及指导职责。
国有企业必须主动接受、坚决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安排。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4•【文号】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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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
资产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关于做好学校国有资产普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校资字[2013]1号)要求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库及日常管理需要,学校决定进一步落实领导负责制和确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总负责部门,其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根据学校授权分管部门执行。
2、固定资产管理结构:财务处分管固定资产的价值总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固定资产的明细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
图书馆等分别分管固定资产实物账;各部、处、学院等单位负责本部门的资产实物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二、建立各级领导负责制,完善管理队伍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做好此次国有资产普查工作,将建立各级领导负责制。
(一)各单位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的责任人。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领用、报废、报损等手续的审批,指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对资产进行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二)学校国有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等)必须配备专职资产管理岗负责所分管资产的建账、建卡等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实物资产管理体系。
(三)国有资产各实物使用部门须配备相关的资产管理员。
资产管理员必须是学校的在编教职工,工作责任心强。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购、领用、维修、定期核查、报废、报损等工作的汇总上报,并视单位国有资产总量情况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数据表格;配合上级部门、学校组织的各类资产检查工作。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队伍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实需要变动的,需把管理员名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上报方式
为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照本通知认真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负责领导及资产管理人员的
上报工作,进一步健全我校国有资产管理队伍。
相关人员名单电子表格于2013年3月21日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行政楼二楼西侧最后一个办公室),可通过学校OA系统反馈或电子邮箱:方式上报,联系电话:,联系人:张旭灵
附件1:《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登记表》
南方医科大学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