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政治的必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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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政治的必然合理性

————以精英政治理论浅析中国政治制度发展

吉林大学李默2010912046

中华上下五千年历史长河流淌不息,中华文明之花欣欣向荣,时至今日,人们也常常唏嘘中国发展之不易。中国今天的成就仍然为当世人所津津乐道。一路走来,众多领袖人物对今日之中国发展功不可没。本文仅拟以精英政治统治理论浅析中国社会政治转型发展以及今后趋势,以期佐证精英政治的合理性。

一,精英政治理论概述

精英政治理论认为:在任何人类组织中,总是分为两个部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人数很少,属于精英,组织中的大多数是被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的意愿则能够左右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

在此,我认为,在谈及现代政治学中的精英政治理论内涵时,应该正确理解如下三个概念:

1,政治精英:在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结构中处于领导阶层的个人和团体。

且政治精英只有在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权力运行支配的事实可

能性存在的状况下才能被称之为政治精英,否则,则不能被称之为政治

精英。政治精英和非政治精英存在实际转化可能的唯一条件是政治权力

的实际支配权的转移和分离。

2,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此,我认为不应按照传统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来理解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传统意义上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阶

级,但是实际生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状况仅限于理论且难以考察,并

且考虑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并不单一,故应以实际占有社会资源状况

及实际支配权归属划分阶级。即,在一个国家内部,对现有的可供分配

的社会资源的实际占有和支配程度的大小来划分阶级。此处的社会资源

可以理解为广义的社会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料的实际占有也包括无形的

资源即影响力,号召力和个人魅力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存在实际

转化可能的唯一条件是社会资源的实际支配权的转移和分离。

3,民主政治:通常我们所提到的民主政治是指公民享有政治权力,公民是政治权力的天然所有权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能够实际行使具体化

了的政治权力和时刻参与到政治权力的具体运行和支配过程中去。实际

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是公民通过选举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将自己享有的应

然的政治权力让渡给选举出来的代表或代表集团,而被选举出的代表或

代表集团自然享有实然的政治权力的实际行使和支配权。由于这种让渡

不是无限制和无节制的,故民主政治体制和独裁专制政治体制最根本的

不同在于政治权力的所有权归属不同———独裁专制体制下政治权力

的实际支配者即是所有者;而民主政治体制下政治权力的实际支配者并

非所有者,而只是接受公民让渡的部分政治权力所构成的实际支配主

体。

4,“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其核心在于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权力的核心在于强制性和管制性,强调的是上层对下层的管制和约束,其终极

手段是暴力;而权利的内涵则是公民用来对抗权力的一种普遍自由和反

管制的效能。所以,当我们提到“政治权力”时,其实际支配着和执行

者是统治阶级,是政治精英,其最终手段是强制性的。而提到“政治权

利”时,其享有者是公民,自由性是其目的,作用在于对抗政治权力的

强制性。“权力”本身的来源即使“权利”的部分让渡。没有绝对意义

上的“权力”也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权利”。

按照对以上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证明“绝大多数群众始终是受极少数统治者的统治,政权权力从来就集中于一小撮人之手”在实用主义的考察范围内,按照上述理论是成立的。按照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理论,政治权力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公民,而实际支配权则归属于政治精英。即,民主政治体制下,政治权力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分离的。以宪法的制订和修改为例。宪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理论的产物,宪法的制订主体即“制宪主体”在任何时候都是全体公民,可“制宪权”的归属则为实际上执行制订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具体到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以,制宪权这一基本政治权力的所有权和实际支配权是分离的。

所以,无论任何时候,实际负责支配和行使政治权力的总是一小撮人,无

论是通过选举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政治权力的实际支配权。这一部分人可能是稳定的个人或组织,也可能是不稳定的个人或组织。无论如何,在社会政治权力结构中,实际支配政治权力的人数是少数。当一个人由普通公民——政治权力的应然所有者,成为政治精英——政治权力的实然支配者时,即完成了阵营转变。

任何应然的政治权力如欲成为实然的政治权力发挥功效都必须有其实施载体,即实际支配者。而能够在实然状况下支配这部分通过应然让渡的政治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即为政治精英。以迁徙权为例,迁徙权是用来对抗政治“权力”的公民“权利”,迁徙权的享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如果迁徙权不能够很好的从应然状态落实到实然状态,则与之对抗的国家公权力就可以对公民迁徙进行合法管制和干预。在现阶段我国,公民不享有实然状态下的迁徙权,因此,政府机关实际上享有其通过权利未实然化而让渡的管制权力,即为实然政治权力的支配权。而支配者就是少数的政治精英。

按照政治权力的实际支配权归属来考量国家内政治的分布情况比按照政治权力的应然所有状况来考量更加科学合理,也更利于解决各种理论上和结构上的问题。这也是贯穿本文的理论支撑。

所以,可以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就是这样一些极少数政治精英实际统治着国家,他们是真正的政治统治者,他们垄断着实际政治权力支配权,事实上履行着所有重大的政治职能。被统治阶级是绝大多数群众,他们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和合法权力让渡来源。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权在民的理想状态下的民主政治从来就是一个虚构的神话。因为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政治权力的所有权主体和支配权主体不可能同一。不可变移的历史规律是,绝大多数群众始终是受极少数统治者的统治,政权权力从来就集中于一小撮人之手,极少数政治精英掌握政权,统治绝大多数群众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发展走向。

值得一提的是,政治精英通过支配政治权力而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社会发展走向并不是唯心主义,而是社会蝴蝶效应和混沌理论的综合结果。简而言之,因果关系之于社会发展之中,每一个单独事件都互为因果并且互有联系,而作为最基本单位的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就决定于政治精英的决策和权力运用。这就是政治精英理论关于影响社会发展的最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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