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德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办发〔201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八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水平,增强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建设“四好”农村住房,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镇(乡)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国土、环保、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要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德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办发〔2023〕6号旌阳区人民政府、罗江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4日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德府发〔2022〕35号)要求,为建立健全中心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奖惩长效机制,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德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中心城区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对象分为四类、41个。
(一)“三区”(3个):旌阳区政府、罗江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
(二)市城管委成员单位(19个):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三)街道办(城关镇政府)(7个):旌阳街道办事处、东湖街道办事处、孝感街道办事处、天元街道办事处,旌东街道办事处、八角井街道办事处,罗江区万安镇政府。
(四)其他责任单位(12个):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德阳发展集团、德阳供电公司、电信德阳分公司、移动德阳分公司、联通德阳分公司、铁塔德阳分公司、德阳邮政分公司、广电德阳分公司、德阳天然气公司。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分别经市政府六届八十五次、六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精神,结合德阳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阳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是指德阳市区旌阳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工农村街道办事处、旌东街道办事处所在辖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各类机构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领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领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德办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领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德办发〔2022〕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天府旌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领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德阳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领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让群众更多地享受到“放管服”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领证”改革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新建商品房“交房即领证”为改革抓手,以企业群众诉求和期盼为出发点,以规范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健康发展为着力点,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适用范围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德阳市本级、各区(市、县)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纳入“交房即领证”改革范畴。
(三)工作目标2022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领证”项目达到本年度取得预售许可证项目的50%以上;2024年1月1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全部纳入“交房即领证”改革常态化管理,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产生新的遗留问题。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德办发〔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2〕7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7日德阳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文件精神,促进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实际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到2025年,全市累计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以上,到2035年,基本实现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凸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
二、建立健全基础制度(一)保障对象在城区内稳定就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
(二)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保障方式。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德办函〔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德办函〔2023〕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德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德阳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聚焦“重返前三”目标,以整体性思维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一、优化全生命周期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能级(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实施审批,并积极探索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的创新举措。
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许可办事指南,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线上线下审批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
推广运用“一单一图一表”改革经验,根据国省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其他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及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标准化,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印发后,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及川府发〔2010〕32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应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德办发〔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德办发〔2022〕7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以下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执行:(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四)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德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6日德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德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经公开征集意见、评估论证,并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衔接,现对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市委“四五五六”发展总思路,聚焦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突出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基层治理和成德眉资区域协同发展等重点领域,回应民生关切、彰显地方特色,持续提高立法质效,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德阳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2024年共安排立法项目12项,其中制定类项目1项,调研论证类项目11项。
(一)围绕基层治理,起草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德阳市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
(二)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反食品浪费、节约用水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爱国卫生管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调研论证。
(三)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古树名木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调研论证。
(四)聚焦成德眉资区域协同发展,推进凯州新城园区建设的调研论证。
三、立法项目及承办部门(一)制定类项目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德阳市城乡社区治理条例(草案)》起草部门:市民政局(二)调研论证类项目(均为暂定名)1.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1)德阳市反食品浪费管理条例承办部门:市发改委(2)德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承办部门:市自然资源局(3)德阳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承办部门:市水利局(4)德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承办部门:市农业农村局(5)德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条例承办部门:市交通局(6)德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承办部门:市教育局(7)德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承办部门:市市场监管局(8)德阳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承办部门:市生态环境局(9)德阳市凯州新城园区建设管理条例承办部门:中江县人大常委会(10)德阳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承办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2.政府规章调研论证项目德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承办部门:市卫健委四、工作要求(一)坚持党的领导。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德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1〕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德阳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3日附件德阳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德阳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任务部署,坚持把法治化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法治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审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的德阳营商环境品牌和“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奋力谱写德阳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加大市场主体保护1.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和准入限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2.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益。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8日德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德阳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市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应确定本级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程序。
第三条前条所指市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制定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防震减灾等专业规划;(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六)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九)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十一)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十二)对本市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德府发[2016]1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德府发[2016]1号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近期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巩固去年以来全市房地产向好发展的态势,经市政府七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鼓励和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通过实施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税收优惠和方便就学等措施,进一步扩大我市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员的住房需求。
(一)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购房者不论户籍是市内还是市外、城镇还是农村,在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取得房屋权证后,由受益财政按照所购房屋登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每套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其中,对农村户口居民购房的,另再给予每套5000元的补助。
在本意见施行后撤销此前买卖网签合同备案重新购买的,不予补助。
补助的申请、受理和发放,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统筹。
(二)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三)坚持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宽松政策。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享有50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最低首付比例20%,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取消对异地贷款职工户籍限制;开通二手房直贷业务,二手房评估费继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居民家庭购买改善型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购房办理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贷款申请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德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德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2•【字号】德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德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21〕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厚植高品质宜居生活城市优势,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老旧小区宜居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2021年)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9〕1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八届10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良好氛围。
社区主导。
依法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作用,充分协调居民诉求,在电梯增设组织、建设、管理等各环节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业主自主。
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增设方案。
便民利民。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精简审批环节。
保障安全。
落实电梯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电梯建设、运行使用安全。
二、职责分工(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统筹实施和资金保障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业务指导、政策宣传、组织调解、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负责电梯增设公示公告、意见收集、平台搭建、异议调解、核实备案等工作。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1•【字号】德办发〔2016〕55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6〕55号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市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1日德阳市市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改革工作要求, 结合全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我市将以市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启动实施共有产权制度试点。
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精神,围绕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努力构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住房共存的新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试点,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完善供应对象、产权划分、运行管理、上市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力争通过1年左右试点,实现不同收入群体全覆盖的“住有所居”目标,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方面取得新成效。
三、实施范围为保证共有产权制度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我市市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的试点范围限制在黄山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24号集体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24号集体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德办理〔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24号集体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德办理〔2018〕8号民建德阳市委:你委在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以城市提档升级为契机,全面提升德阳住房建设水平的建议》(第224号)集体提案收悉。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住房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你们提出的加强规划管理调控,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提升住房建设品质的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投集团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提案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稳妥推进货币安置”事宜为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进一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高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方案明确2018年及以后年度新开工棚改项目原则上按照《德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德办发〔2017〕67号)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由政府主导运作,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模式进行拆迁,货币化补偿为主的方式安置棚改居民。
二、关于“强化住房预(销)售管理”事宜2018年,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约束机制,市住建局结合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工作方案起草了《关于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计划于今年7月正式印发实施。
对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市住建局将结合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工作安排,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加大对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预期,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监管,建立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约束机制,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贯彻落实《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住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住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住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鼓励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努力实现稳增长、惠民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七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鼓励住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住房消费(一)我市居民家庭和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型住房、改善型住房(含二手房),以及我市居民家庭住房拆迁后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指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下同),均按照“认贷不认房”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
即:申请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鼓励长期进城创业、务工的我市农村居民和外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
购房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均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证明书、购房发票及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德阳市中心城区购房已完成户籍入户手续,且和法定监护人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根据德阳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旌阳区和德阳经开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及旌阳区天元镇、孝感镇、东湖乡全部区域,下同)各小学招生区域,可享受所在地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同等待遇,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三)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享有50万元的贷款额度,并取消对异地贷款职工户籍的限制。
(四)购买面积大、房屋总价高的改善型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贷款申请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段收取建设规费规定的批复-德府函〔2016〕229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段收取建设规费规定的批
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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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段收取建设规费规定的批复
德府函〔2016〕229号
市住建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段收取建设规费规定的请示》(德建〔2016〕263号)收悉。
已经市政府七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停止执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德府发〔2016〕1号)第(十)条“对德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白蚁防治费分段缴纳,允许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总金额的50%缴纳,剩余50%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再缴纳”的规定。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如有类似规定,一律同时停止执行。
二、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该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白蚁防治费,一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全额缴纳。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结束——。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6〕54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6〕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研究上报有关新情况新问题。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1日德阳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努力构建更加符合我市市情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省政府关于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求为指导,以满足住房保障家庭多元化住房需求并从根本上解决其住房困难为目的,通过开展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租改售”和新增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使我市更多的住房保障家庭不仅“住有所居”,还能够通过自愿购买方式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推动我市加快形成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共存,能够覆盖不同收入群体、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新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房源筹集和支持政策(一)供应计划。
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实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预登记制度,共有产权住房按需建设,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二)筹集渠道。
新立项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也可以向社会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于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灾后恢复重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和重建规划,完成安居住房、廉租住房重建目标任务。
通过政府投资和援建省(市)出资收购的方式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1万套廉租住房,其中市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收购600套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积极引导对口援建省(市)出资收购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房。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加快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确保灾区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
对申请廉租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住房因灾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二、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政府组织投资18亿元,改造城市规划区农转非小二楼、城中村、棚户区、困难企业等危旧房130万平方米。
政府可公开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城镇灾后重建安居住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房源或用货币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和改造全市危旧房问题。
作为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收购的房屋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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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德办发[2011]47号
【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1
【实施日期】2011.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办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印发后,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
一、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及川府发〔2010〕32号、川办发〔2011〕16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决执行已确定的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3月31日市政府和广汉、什邡、绵竹市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分别承诺了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的增长幅度将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内,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区也要明确调控目标,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对社会的承诺。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