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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与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土地储备中心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说明

土地储备中心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说明

土地储备中心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说明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职责:负责土地收购储备。

核定土地收储、开发成本;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综合股工作职责:负责会议组织和学习教育;负责单位印章管理及使用工作;负责起草和上报文书;负责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中心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负责党建和宣传工作;负责文件、报刊收发、档案归档、整理、保管和保密工作;负责网站管理、信息发布及保密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土地储备中心综合协调、环境卫生督促检查工作;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收储股工作职责:负责全区国有土地收回储备工作;负责全区集体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并对储备宗地进行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负责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台账、报表等工作;负责土地收储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已征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除清运、场地平整和围栏保护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部门机构设置情况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土地储备中心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本年年预算收入合计为78.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5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事业收入 0 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

本年支出合计78.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41万元,项目支出7.15 万元,上缴上级支出 0 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 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安排78.56万元,较2019年预算增加5.17万元,主要为人员经费增加。

三、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2020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2.86万元,其中:办公及印刷费0.9万元、邮电费0.3万元、福利费0.46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0.47万元、工会经费0.73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2020年土地储备中心单位“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支出 0 万元,比上年减少 0 万元,同比增长0%。

储备土地管理经验浅谈

储备土地管理经验浅谈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探索TANSUOYANJIU研究31促进杭州市“三江两岸”定成绩。

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为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创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建富春江5A级景区,限期完成国有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旅游资源整合工作,力争早日将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山秀、水清、城美、精致”的现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地理条通过收购、依法收回、优先购买等代版“富春山居图”,呈现在世人件各异,储备土地的管理模式也不方式依法取得,已纳入储备土地面前。

近年来,建德市土地收购储尽相同。

储备土地的管理模式主要库,而尚未供应的土地。

根据《土备中心对储备土地的管理模式进行有以下几种: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了多方探索,在盘活存量资产、促〔2007〕277号),“纳入储备的土委托管理是储备土地最常见的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取得了一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一、管理模式:多措并举、因地制宜1.委托管理储备土地管理经验浅谈建德市国土资源局 李 昊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房集聚区建设,并鼓励有条件的集钩的奖惩机制。

辖区内新发生的违具体操作指导意见(试行)》(东镇所在地村、中心村启动农房集聚法用地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政办发〔2015〕94号)规定,分不项目,到2018年,全市目标建设功村,下年度暂不予安排农民建房用同时段予以确权;对不符合确权登能区块清晰、人口集聚适度、服务地指标。

记和未拆旧建新的旧房,一律予以半径合理、功能配套齐全的农房集拆除;对符合确权登记,但属“一聚区若干个,以缓解全市农民建房作为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委户多宅”清理和空心村整治范围内难问题。

托下放审批权限的12个试点县市之的旧房,要通过村(居)集体回一,东阳市国土局将积极做好省厅收、调剂置换、平面安置、出具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和市局的衔接,做好“两个试点”安置凭证等途径分类处置,通过以源管理完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实承接工作,在前期行政审批时限缩上三种途径,充分盘活村内存量建施意见》(东委办发〔2015〕45短7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速增效,理设用地,腾出空闲地,用于农民建号)规定,严格控制控制新增建设顺各科室内部关系,优化农转用审房。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02•【文号】财综[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

鉴于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等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

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下土地储备的实践与思考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下土地储备的实践与思考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下土地储备的实践与思考摘要: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通过垄断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供应,提高土地宏观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合理利用土地以及分配土地收益的重要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土地储备;保障;宜居;发展引言土地储备制度历经20多年的实践,在保证“净地”供应、保障民生和重大项目用地需要、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储备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如:管理体制不畅、运行不规范、资金管理机制亟待规范等。

1土地储备制度的界定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界定,国内学者主要认为土地储备制度是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专门机构或组织通过收购、回收、优先购买、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在完成土地整治等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将其储备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

而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土地储备制度做了界定。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2条规定,所谓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2当前土地储备面临的困难2.1土地储备机构管理体制机制亟待理顺在当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下,土地储备机构管理体制机制不畅等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按照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管理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隶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目前部分地区的土地储备机构仅在形式上隶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上仍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致使储备土地资产游离于规范的管理体系之外。

2.2资金筹措较困难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运作中,几乎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都存在资金筹措困难的现象,早些年前银行贷款是土地储备机构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但背负巨大的还款压力使它们难以轻装上阵。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对土地储备融资工作运行进行规范和约束,至2017年6月,通过土地储备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储备资金的渠道已全部阻断。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
号)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房地产》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录并定期更新。

【总页数】3页(P4-5,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 [J], ;
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5号 [J],
3.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文2008年4月29日 [J],
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台账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4号文2005年7月1日 [J],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要点梳理 [J], 金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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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674号),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有关规定,公布了我省已经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核的第三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现将有关名录转发给你们。

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更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增加土地储备信息模块,对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

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共享。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序号名录代码地区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批准单位批准文号行政隶属1TC320102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1513-4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玄武分局2TC320104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秦淮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0574-5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秦淮分局3TC320105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416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邺分局4TC320106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鼓楼区土地储备中心55550549-1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5TC320113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市栖霞区土地储备中心6749464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6TC320114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3431-0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7TC320151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8969-5南京市浦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浦编字[2013]15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8TC320152南京市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9109-0南京市六合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六编字[2013]2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9TC320211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75-7无锡市滨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锡滨编[2005]12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10TC320251无锡市无锡市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89-6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锡编[2005]28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11TC320351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654788-4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徐编复[2012]30号徐州市国土资源局12TC320551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9169-4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苏编发[2013]07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13TC320552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5697-9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园工[2000]63号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14TC321151镇江市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866339-5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复[2008]23号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满足城乡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和城市改造等需要,将一定范围内土地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个人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划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暂时不用、不租、不出让,留待日后需要时再行利用。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一、储备土地的管理范围储备土地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储备土地的管理,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事业单位层面的储备土地。

储备土地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

二、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储备土地资源,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等。

三、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储备土地应当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划归所有,并按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规划进行存放和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四、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是储备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处理违规使用或侵占储备土地的行为。

储备土地的保护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对于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储备土地,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保护不受侵害。

五、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出让等方式进行。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储备土地的利用范围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划分。

六、储备土地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储备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162号文解读

162号文解读

加强管理理清关系防控风险――四部委《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解读加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理清土地储备业务与融资的关系,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健康运行,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的主要目的。

土地储备制度亟待规范、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是落实土地调控、土地供应政策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基础设施配套,使之具备供应条件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规范运行土地储备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为这项制度的规范健康运行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实践证明,土地储备制度是严格土地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土地储备制度运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关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对规范的土地储备机构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土地储备机构亟待规范管理;二是土地储备机构贷款融资难度加大,土地储备贷款政策需调整完善;三是部分地区土地储备实践操作不规范。

有的地方储备土地入库的标准低,土地产权关系不够清晰。

个别地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监管不到位,存在地方政府挪用土地储备资金问题。

理清土地储备机构与融资平台的关系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 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 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 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
度。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除相 关文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银行业金融机构 批准融资前,应对融资规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 行认真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
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 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 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 目融资。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银行业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遵循市场化 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 构发放并管理土地储备贷款。银行业金融
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制定年度土地储备 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 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
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 之内。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 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 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同级国土
关的项目。本《通知》下发前名录以外的机构(含融资 平台公司)名下的储备土地,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要 求逐步规范管理。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 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纳入储备的土
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土地 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 予以严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贷款处置和 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土地储备机构发
构应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批。土地储备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年终, 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由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3•【文号】国土资规〔2017〕17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一文看懂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

一文看懂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

一文看懂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一文看懂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土地储备的流程主要包括:(1)征购,(2)储备,(3)供地。

土地储备机构制度规范的变迁:2016年4号文规定,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并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与城投公司的合作:按照2016年4号文以及2017年87号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合作,土地前期开发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工程或PPP。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机构资金来源正式开放了“地方专项债”开门。

而同样是今年,5月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6月份,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两大文件共同封住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的“后门”。

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的运作流程土地储备的流程主要包括征购、储备和供地三个环节。

征购:土地储备机构获取土地的过程征购环节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的过程。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主要包括:(1)新增城市用地的征用征收的新增城市用地主要是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4.25•【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信息中心、规划院:国有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储备土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是对土地储备业务及相应的资产实施监测监管的重要平台。

为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土地储备有关信息,维护所有者权益,部对监测监管系统进行了升级。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填报土地储备有关信息(一)调整填报范围。

储备土地即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消灭、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括: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通过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委托给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储备土地、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纳入统计范围,进行全口径统计和管理。

(二)明确填报内容。

监测监管系统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录管理、其他填报单位管理、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地块管理、存量贷款管理、专项债券管理、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等。

1.机构名录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

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

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一、概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将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统一收归国有或企业所有,并通过必要的规划和规划变更手段进行整理和调整,以便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土地资源的一种管理行为。

土地储备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的土地储备计划组织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二、土地储备计划组织机构1. 土地储备计划委员会土地储备计划委员会是土地储备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的总体框架、目标和政策,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加强对土地储备计划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储备计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和领导协调。

2.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部门土地储备计划管理部门是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内容、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的实施,协调相关单位间的交流和协作。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和领导协调。

3. 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单位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单位是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实施机构,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土地储备工作,包括土地的征收、统一管理、规划变更等工作。

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单位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和领导协调。

三、责任分工1. 土地储备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的总体框架、目标和政策,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加强对土地储备计划的监督和管理。

2.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内容、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的实施,协调相关单位间的交流和协作。

3. 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单位负责具体的土地储备工作,包括土地的征收、统一管理、规划变更等工作。

四、结论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合理的责任分工,才能保障土地储备计划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厅办函〔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9〕45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关于组织开展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函》(自然资权益函〔2019〕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请你们认真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

一、更新范围因机构改革,已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行政隶属关系”等关键信息发生了变化,需重新填报信息并上报审核。

未纳入名录、本次拟申请列入名录的机构,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报审核。

二、申报方式此次名录更新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各土地储备机构可登陆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在“土地储备机构信息填报”一栏,填报机构基本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文件。

三、时间安排我省机构改革基本到位,请各土地储备机构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其他要求土地储备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后,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发现信息有误的,要及时提醒土地储备机构重新填报送审。

联系人:巫继斌,电话:*************附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关于组织开展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函》(自然资权益函〔2019〕43号).pdf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19年6月17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公XXX上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公XXX上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公XXX上报工作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公XXX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机构设置,推进土地储备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3月审核印发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一)。

二、认真做好第三批列入《名录》工作。

目前,第三批《名录》上报工作即将开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及时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信息,按照审核标准及材料报送格式(见附件二)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按时上报第三批《名录》。

联系人:罗雅修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9日
——结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05.13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827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
版)》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进行了年度更新。

现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予以印发。

按照部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所有纳入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各类基础信息和数据填报工作,并及时更新。

部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按季度对填报情况进行通报。

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退出名录。

更新的名录以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的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附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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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对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影响分析【摘要】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最新政策文件,对公司性质土地储备有了新的要求。

本文在主体选择、权利厘定、融资分析三个方面,分析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边界,提出一种新的土地储备模式,以期为名录外机构解决土地储备运作,化解储备风险,做一些理论分析与尝试。

土地储备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土地储备制度在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2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对土地储备机制在管理与融资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公司性质土地储备也有相应的要求。

本文在主体选择、权利厘定、融资分析三个方面,分析土地储备的实质,试图廓清土地储备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边界,提出一种新的土地储备模式,以期为名录外机构解决土地储备运作,化解储备风险,做一些理论分析与尝试。

1 问题的提出
“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我国土地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土地储备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得到落实。

在全国各地的储备工作实践看,独立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公司性质机构也在开展实质上的土地储备,其性质可以定性为土地一级开发,
且有较大规模的土地储备量。

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政策文件出台后,亟需解决公司名下储备与土地储备的政策冲突,其储备土地需尽快推向土地市场,化解土地政策及市场风险。

2 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政策分析
2.1储备主体分析
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五个基本条件,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按此规定,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只有符合条件,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单位,才能承担土地储备工作并进行储备融资。

公司性质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并非政策文件规定的储备机构,法律地位上的不认可,成为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根本性制约因素,直接影响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正常运行和目标的实现。

2.2土地权利分析
国土资发〔2012〕162号文要求各级国土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公司性质土地储备不能办理土地登记,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的缺失,造成了土地权利的不完善。

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制约土地权利发展。

2.3融资渠道分析
土地储备不仅是土地流转的过程,也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资
金是土地储备具体实施中最为重要的核心要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予以支持,以推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土地收购等具体工作。

国土资发〔2012〕162号文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文件,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其重要限制手段为,名录外机构实施储备的土地不予登记,以证抵押银行贷款融通资金的渠道无法实施,权属和登记直接影响到土地储备的融资,公司开展土地储备受到影响。

综上,通过储备主体、土地权利、融资渠道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制约因素较多,需妥善解决。

3政策建议
为妥善推动公司性质储备土地上市,化解风险因素,探索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与公司(应为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实施“联合储备”的模式。

此种模式,是对土地储备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土地储备制度运行自主性和灵活性的体现。

允许一定的自主性,可以更好发挥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在储备主体、土地权利、融资渠道方面,实现一定的创新。

3.1储备主体方式
“联合储备”的模式,即土地储备工作开展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公司联合实施,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予以政策上的保障。

对于实施联合储备方式的项目,为保证工作顺利、规范开展,依法依规进行,由土地储备机构开展项目业务指导、业务监管、规划策划等工作,
公司负责具体土地储备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储备资金筹措,编制预算、可研及决算报告,与土地权属单位协调土地收储等具体事宜。

具体责任与分工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公司签订合同予以约定,公平合理分清权利与义务。

3.2土地权利实现方式
明晰的土地权利,为土地进行抵押或其他形式的利用,提供明确的各方法律关系。

联合储备的土地纳入储备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单独登记,明确土地权属,减少纠纷。

土地登记前,储备地块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全部拆除。

“联合储备”模式形成的土地,可以在使用权证上,标明“联合储备土地”,有别于其他储备土地,为储备机构或公司开展融资提供土地权属上的保证。

3.3融资管理
“联合储备”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该模式既可利用土地储备的融资优势,又可利用公司的融资方式的灵活、多样。

土地储备机构持土地权属证明向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发行信托产品融资及企业债券融资。

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土地储备项目全部纳入财政审核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

预算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下达土地储备计划;决算审核对联合储备单位实际成本发生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对,并与预算报告对比,保证了土地成本的准确性、规范性。

预、决算审核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相互控制,对土地储备成本实现有效管控。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2.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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