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与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内,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流转、使用、退回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储备土地是指依法被划定为储备用途,在城市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起到保障发展、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作用的土地。
第二章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储备土地应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土局等规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予以储备和管理;(二)合理布局:储备土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三)科学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应科学、规范,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四)审慎出让:储备土地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出让过程的透明度;(五)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应根据不同用途和区域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和综合利用;(六)合法合规:储备土地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登记第五条市、县规土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划定,明确储备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面积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储备土地的信息,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及时调整。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出让和流转第八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最终出让方。
第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储备土地的用途,不得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开发。
第十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储备土地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管理手段,对于合理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的运作流程,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保储备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与规划要求相一致。
(二)政府主导原则储备土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市场运作原则在储备土地的取得、开发、供应等环节,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四)节约集约原则加强对储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储备土地的管理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得到满足。
四、储备土地的取得(一)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到期未续期的土地等,依法予以收回。
(二)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转让,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四)征收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将其纳入储备。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一)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场地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等开发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储备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 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 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土地储备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储备、分类管理、有序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由市确定,并负责具体的储备、管理、出让等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五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依照国家、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储备的总体布局、储备规模、质量要求等进行科学调查评估、详细规划设计的工作。
第六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科学确定各类储备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划定储备范围和区域。
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确定储备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类型、面积、容积率等指标。
储备用地的规模和结构应当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建设投资能力。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相协调,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土地储备的方式包括协议储备、拍卖储备、挂牌储备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征地、公告、审核、储备出让、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公告应当充分公开、透明,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确保储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管理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储备土地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储备用地。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土地的保护、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质量、安全和价值。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地的清理整理工作,及时更新土地储备的信息,保证土地储备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出让和使用第十六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满足城乡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和城市改造等需要,将一定范围内土地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个人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划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暂时不用、不租、不出让,留待日后需要时再行利用。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一、储备土地的管理范围储备土地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储备土地的管理,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事业单位层面的储备土地。
储备土地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
二、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储备土地资源,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等。
三、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储备土地应当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划归所有,并按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规划进行存放和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四、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是储备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处理违规使用或侵占储备土地的行为。
储备土地的保护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对于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储备土地,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保护不受侵害。
五、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出让等方式进行。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储备土地的利用范围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划分。
六、储备土地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储备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得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得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得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得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得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得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得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得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得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得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得监管、(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得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得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得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得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得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得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得地块清单);2。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建立和划拨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划定并留存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储备的建立应按照规划、科学等原则,经过合理论证和评估,审批程序合法。
1.土地储备规划的确定(1)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进行土地储备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的确定。
(2) 制定土地储备的具体目标和规划任务。
2.土地储备的划定(1)划定土地储备区域的界线和范围。
(2)确定土地各类用途和面积。
3.划拨土地储备(1) 按照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批。
(2) 出让土地储备应签订划拨协议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第四条:地方应建立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储备的养护和保护(1) 建立土地储备标准和评价体系。
(2) 实施土地储备的保护措施,禁止擅自挖掘或破坏土地储备。
2.运营管理(1) 合理利用土地储备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加强土地储备的监督和考核。
3.土地储备信息管理(1)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土地储备信息。
(2) 提供土地储备信息的查询和共享服务。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出让和使用第六条:土地储备的出让按照出让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承包许可协议应明确土地出让的用途、面积、期限和费用等。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土地储备用途范围。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第八条: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土地储备的用途进行调整和调节。
第九条:土地储备的动态调整应经过规划、评估、报批等程序,并公告公示。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储备:按照国家规划和要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划定并留存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资源。
2、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进行土地储备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的确定,制定土地储备的具体目标和规划任务的计划。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国有土地储备是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一、土地储备的定义与范围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储备土地的规模、结构、布局、时序和前期开发计划等内容。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土地储备的实施程序(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因土地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闲置土地等原因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购土地1、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就收购价格、补偿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
(四)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纳入储备。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保护生态的原则。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规范国有土地储备的整治工作,促进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层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注重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依法进行,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通过市、区、乡镇三级组织协调,各级人民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
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验收评估标准。
第二章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时机与范围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和土地储备实际情况确定时机和范围。
第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时机通常包括以下情况:(一)国家和地方制定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对现有土地储备进行调整和优化。
(二)城市扩大和乡村建设需要,对土地储备进行整治重划。
(三)根据土地储备规模和效益变化情况,对土地储备进行梳理和优化,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八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情况:(一)调整和优化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和布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二)补充满足城市和乡村发展需要的土地储备。
(三)对超期未得到合理开发利用的土地储备进行整治。
第三章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土地储备整治规划,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三)加强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整治信息管理和督导评估制度。
第十条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要做到以下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公正、公平。
(二)统筹规划,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储备土地的定义与范围2、储备土地的管理机构及职责3、储备土地的收储程序4、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5、储备土地的供应与出让6、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7、储备土地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1 储备土地的定义与范围111 储备土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112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12 储备土地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21 设立专门的储备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
122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储备土地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收储、进行前期开发、管理储备土地资产、供应储备土地等。
13 储备土地的收储程序131 对拟收储的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包括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等情况。
132 拟定收储方案,明确收储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
133 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签订收储协议。
134 办理土地收储的相关手续,如注销原土地登记、变更土地权属等。
14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141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保护生态的原则。
142 前期开发内容包括土地平整、道路建设、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143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如出租、临时绿化等,但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15 储备土地的供应与出让151 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和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供应规模和供应时序。
152 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153 出让储备土地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16 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161 设立储备土地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规范土地整理储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整理储备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进行整理、储备,以备未来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土地整理储备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整理第五条土地整理包括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活动。
第六条土地整治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治提升。
第七条土地复垦应针对废弃土地、污染土地等进行生态修复和功能恢复。
第八条土地开发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开发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第九条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法将土地纳入储备,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土地储备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储备期限。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应建立土地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二条土地整理储备后的土地,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应优先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整理储备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加强土地整理储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对有关土地实行组织、储备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储备的目标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国家、市区城乡建设和国土开发的需要。
第四条土地储备的原则是规范、公开、公正、公平、有效、可持续。
第五条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国家、省、市的土地储备和市区城乡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管理、市场化操作、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设置和分类第七条土地储备设置适应国家、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原则,根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总体规划确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分为战略储备地、中期储备地和临时储备地。
战略储备地用于国家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公共需求用地。
中期储备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产业发展和其他土地利用需求。
临时储备地用于临时项目、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供应与管理第九条土地储备供应按照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具体用地计划,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
第十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土地储备管理的数据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对土地储备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优化土地储备结构。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出让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招投标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出让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用途、用地条件等。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土地储备:指国家、省、市对有关土地实行组织、储备的活动。
⒉战略储备地:用于国家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公共需求用地。
⒊中期储备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产业发展和其他土地利用需求。
⒋临时储备地:用于临时项目、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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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
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
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供应已发
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
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
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
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