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机构

合集下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05.13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827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
版)》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进行了年度更新。

现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予以印发。

按照部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所有纳入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各类基础信息和数据填报工作,并及时更新。

部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按季度对填报情况进行通报。

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退出名录。

更新的名录以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的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附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

土地储备中心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说明

土地储备中心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说明

土地储备中心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说明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职责:负责土地收购储备。

核定土地收储、开发成本;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综合股工作职责:负责会议组织和学习教育;负责单位印章管理及使用工作;负责起草和上报文书;负责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中心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负责党建和宣传工作;负责文件、报刊收发、档案归档、整理、保管和保密工作;负责网站管理、信息发布及保密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土地储备中心综合协调、环境卫生督促检查工作;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收储股工作职责:负责全区国有土地收回储备工作;负责全区集体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并对储备宗地进行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负责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台账、报表等工作;负责土地收储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已征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拆除清运、场地平整和围栏保护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部门机构设置情况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土地储备中心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本年年预算收入合计为78.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5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 0 万元,事业收入 0 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

本年支出合计78.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41万元,项目支出7.15 万元,上缴上级支出 0 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 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安排78.56万元,较2019年预算增加5.17万元,主要为人员经费增加。

三、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2020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2.86万元,其中:办公及印刷费0.9万元、邮电费0.3万元、福利费0.46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0.47万元、工会经费0.73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2020年土地储备中心单位“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支出 0 万元,比上年减少 0 万元,同比增长0%。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对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影响分析【摘要】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最新政策文件,对公司性质土地储备有了新的要求。

本文在主体选择、权利厘定、融资分析三个方面,分析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边界,提出一种新的土地储备模式,以期为名录外机构解决土地储备运作,化解储备风险,做一些理论分析与尝试。

土地储备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土地储备制度在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2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对土地储备机制在管理与融资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公司性质土地储备也有相应的要求。

本文在主体选择、权利厘定、融资分析三个方面,分析土地储备的实质,试图廓清土地储备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边界,提出一种新的土地储备模式,以期为名录外机构解决土地储备运作,化解储备风险,做一些理论分析与尝试。

1 问题的提出“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我国土地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土地储备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得到落实。

在全国各地的储备工作实践看,独立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公司性质机构也在开展实质上的土地储备,其性质可以定性为土地一级开发,且有较大规模的土地储备量。

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政策文件出台后,亟需解决公司名下储备与土地储备的政策冲突,其储备土地需尽快推向土地市场,化解土地政策及市场风险。

2 公司性质土地储备的政策分析2.1储备主体分析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五个基本条件,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前言土地储备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撑城市发展、满足公共需求或引导专业化发展、优化结构需要,超前收集、保留、管理土地的一种管理方式。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介绍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制度依据1.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2.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条例;3.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内容要点储备土地的收集与保留1.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储备计划,通过政府征收、协议出让或交换来收集土地资源;2.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储备土地,严格保管土地储备库中的土地资源。

储备土地的使用1.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土地的用途、面积、出让方案等进行核定;2.储备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产业发展以及专项建设;3.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处置;4.储备土地的出让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并视储备土地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差别化处理;5.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并公告合法合规。

监督与管理1.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做好土地使用情况的跟踪和反馈;2.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做好土地信息的共享与管理,及时更新储备土地库信息;3.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妥善处理土地储备价值变化带来的资金运营风险。

制度的意义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城市土地储备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有序开展土地出让活动,形成合理的市场秩序;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宏观管理,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开发利用,促进城市化建设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减少利益冲突,提高政府公信力。

结语本文介绍了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建立储备土地管理制度,可以使土地使用更加规范和有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最终促进城市化建设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

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

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一、主要职责(一)根据XXX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地需求等,编制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二)负责编制征收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工作;(三)负责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工作;(四)负责组织土地供应前权籍调查、勘测定界、地灾评估、成本核算等事务性工作;(五)负责按区政府规定实施储备土地达到“净地”供应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六)负责对已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进行管护和利用;(七)负责已供土地的交付工作;(八)负责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的储备与管理;(九)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负责收集土地储备有关政策,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负责文稿的起草、核稿、编号、印发及文件的收发、运转工作;负责党务、政务调研及宣传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党务、人事、计生、督查等工作;负责中心信访稳定、安全、会务、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中心印章、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中心财务管理、资金筹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成本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储备整理项目工程已完成的竣工审计及资金返还;负责中心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审核、编制上级有关财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负责中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善;负责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的分类、整理和移交;负责对中心依法收购(回)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债务清理、清算和上报等工作;负责做好日常账务核算、费用报销的复核,规范报销票据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报销审批制度等。

(三)储备股负责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对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进行分析,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拟收购储备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储备计划的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内政府发布公告应收回(购)国有用地使用权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已征收的集体土地,已收回(收购)并纳入储备库的土地进行四至范围、权属、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审核、确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成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上报工作(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基本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前期工作,征地资料的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的审查核实等);负责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储备;负责落实对已收回(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兑现补偿费用的土地进行向新的土地使用权移交;负责做好对已征收土地、已收回(收购)土地和储备土地统计数据汇总工作和档案资料整理、入档工作;负责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及时更新、维护等工作。

对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

对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其通过保障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用地需求,促 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
02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现 状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的统计数据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全国范围内土地储备主体机 构数量约为1000家。其中,一线城市的土地储备 主体机构数量较多,二线城市次之,三线城市及 以下地区相对较少。
土地储备机构是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专门 机构,其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置换等 方式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和保 护,以实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储备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储备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重要 手段,通过土地储备,政府可以控制土 地供应,实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的落实。
土地储备可以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通过储 备和开发低效利用的土地,可以促进城市更 新和改造,提高城市品质和形象。
05
结论与建议
对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的认识和思考
01 02 03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与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土地资源的配置 效率和利用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增加土地储备主体机构 数量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竞争性和配置效率,但过多可能 导致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与政府调控能力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作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其 数量的变化对于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具有重要影响。合理控 制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实施土地政 策,调控市场。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与地区经济发展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的多少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 关。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需求量大,土地储备主体机构 数量相对较多,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需求量较小, 土地储备主体机构数量相对较少。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

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

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职责一、土地储备中心的定位1.土地储备中心是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各类土地资源的机构,是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招投标土地储备及掌握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调配土地用途及统一发放土地使用权的组织;3.土地储备中心是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依法管理及实施土地政策的组织。

二、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能1.负责统一规划各类土地资源,制定土地调配政策及招投标土地储备;2.负责收集各方面土地信息,统计及分析土地数据,监测土地供给及使用状况;3.负责审查申请拿取及使用土地的各类申请书,分析土地市场形势,科学评估土地价值;4.负责统一调配土地用途及发放土地使用权;5.负责开展土地供给优化结构及总量调控工作;6.负责依法管理土地资源及实施土地政策;7.负责及时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8.负责完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9.负责开展土地改革政策及技术研究,为政府及土地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指导。

三、土地储备中心的具体职责1.负责规划及管理土地储备空间,及实施土地资源开发及调控方案;2.负责对土地供求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研究及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3.负责建立土地储备数据库,定期整理及发布土地市场报告;4.负责组织土地市场动态调查分析和调查研究;5.负责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及法规;6.负责编制土地储备及调配方案;7.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协助完成土地供地工作;8.负责把握土地招投标市场及调控土地交易价格;9.负责研究及推出土地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服务;10.负责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11.负责协助及支持土地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机构,其财务管理制度不仅关系到自身的经济效益和财务风险,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故而,为了加强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国家利益,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2.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分为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2.1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为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全面的财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1.编制年度预算和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对本中心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2.对本中心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记录和监督,并编制财务报表及相关的会计报表;3.安排和监督资产的使用、保管、折旧、报废和清理工作;4.根据国家和本中心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相关的财务工作。

2.2 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本中心的财务状况、财务制度的运行情况、各项支出和有关利润和资产的计算核对概括性审查,对应收和应付账款及重要财务合同进行跟踪审计,并对重点领域的风险进行排查。

审计部门应独立地对其他部门或员工的财务管理和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 财务管理原则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土地储备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法制约束机制,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2.总体控制土地储备中心应该建立完整的授权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

3.严格管理土地储备中心应对财务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财务事项的审核和审批,防止任人唯亲、搞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4.统计准确土地储备中心应该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记账。

5.透明公开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公开信息、投资决策等规定,筹建财务管理与委托认真落实、客观、公正和透明。

4. 财务管理流程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流程如下:1.预算编制:按照落实政府财政经费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准确、完整的财政预算,保证财政预算的正确实施;2.审批支付:资金的支付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心的规定进行;3.各项成本管理:包括材料、人员成本、车辆使用等,具体管理应依照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4.财务决算: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完善财务决算处理程序;5.财务审计:财务管理的完整流程应实行独立的内部审计、财务审计机制。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满足城乡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和城市改造等需要,将一定范围内土地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个人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划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暂时不用、不租、不出让,留待日后需要时再行利用。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一、储备土地的管理范围储备土地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储备土地的管理,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事业单位层面的储备土地。

储备土地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

二、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储备土地资源,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等。

三、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储备土地应当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划归所有,并按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规划进行存放和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四、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是储备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处理违规使用或侵占储备土地的行为。

储备土地的保护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对于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储备土地,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保护不受侵害。

五、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出让等方式进行。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储备土地的利用范围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划分。

六、储备土地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储备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土储政策新规解读

土储政策新规解读

土储政策新规解读一、土储机构的运作模式土储机构是指在各级政府批准权限范围内,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机构。

土储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其所产生的政府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一级土地开发整理,可分为政府主导的一级开发模式和企业主导的一级开发模式,模式不同融资行为也不同。

(一)政府主导的开发模式:地方政府通过财政专项拨款或投入国有股本成立土储机构。

土储机构通过招标、招商的方式来引入开发企业(一般是城投企业),开发企业通过开发整理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在这个模式中,土储机构为主要融资方,开发企业承担开发整理功能。

(二)企业主导的开发模式:土储机构通过征地拆迁的方式获得土地,与开发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开发企业(主要是城投企业)融资进行土地整理及基础建设。

在这个模式中,开发企业为主要的融资方。

二、新规出台的目的(一)规范土储融资行为,防范债务风险。

新规的要求与新《预算法》和43号文的要求一致,目的在于理清政府债务,限制土储机构的无序融资,抑制土地财政的无序扩张。

土储机构原先的债务置换为地方债,降低融资成本、防范风险。

(二)进一步理清土储机构与城投平台间的职能。

新规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只能承担土地储备工作,即要将融资、基础建设等工作从土储机构剥离。

而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利用土地储备进行融资的城投企业也将必须将土地储备业务剥离回土储机构。

本次新规是在2012年的162号文基础上对土储机构与城投平台之间的职能进一步规范。

(三)规范土储机构与城投平台间的融资行为。

土储机构和城投之间职能的剥离,土储机构的融资不能给平台公司使用,反之亦然。

这有利于规范土储机构与平台间的融资行为,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为土储机构的平台公司。

三、新规的影响(一)土储机构的职能进一步集中。

集中后的各级行政区划中的唯一土储机构作为政府事业单位,信用向同级政府靠近,但与此同时也失去了银行贷款功能。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关于土地储备相关政策规定的汇报

关于土地储备相关政策规定的汇报
关于土地储备相关政策规定的汇报
2018年7月13日
目录
1 土地储备工作的基本情况 关于“机构”的政策规定 关于“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钱”的政策规定 关于监管的政策规定 下一步工作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情况
1.基本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 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强调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 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 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 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 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 法》在机构职能、业务、资金、监管 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2018年1月17日,财政部与国土部联合印发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综〔2018〕8号),对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做了进一步规范。
每个县级(含)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一 个机构,且必须直接隶属于国土部门。
例如:安徽省亳州市 共有县级以上法定行 政区划5个(1个地级 市,4个区县),则 可设立5个土储机构。 具体这些机构如何设 置,按区县还是按功 能区,由地方政府统 一安排——只要总数 不变,共5个土储机 构。
二、关于“机构”政策规定
四、关于“钱”政策规定
二、明确收支范围:
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 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 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支出范围: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 迁补偿费用。 (二)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 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 设等支出。

土地储备估价机构的研究

土地储备估价机构的研究

员资格认证制度 ” , )而其他的评估只是部门规章 规定的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我 国 借鉴国际经验最早建立 的执业资格制度之一, 房 地产估价 已经形成了以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 法律基础 , 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 准和房地产 估价师注册两项行政许可为核心 , 房地产会监督有机结合为监管模式的行业运作模式 。 目 前, 房地产估价行业是我国评估行业中唯一对机 构和人员都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 , 房地产的价格 评估理应 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
督。
关 于由哪种估价机构去承担土地储备 的估 价, 我国的法律 、 法规层次上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有些省市的地方规定也不一样。例如湖北省 《 襄 樊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评估项 目委托 中介机构 暂行办法》 规定“ 为了规范 中介评估行为 , 充分体 现公开、 公正、 择优的原则 , 我公司决定采取随机 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并要求具有土地评 , 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安徽省《 合肥市 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规定“ 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 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 筑物和地下 构) 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 ,经有关 部门审查 备案 后, 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黑龙江省《 哈尔滨 市土地储备办法》 则规定“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 调查和各项规划指标 ,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 购相关费用的测算评估” 。从上述各个地方的规 定来看,强调 以土地估价机构来评估的比较多; 而明确规定 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来评 估的几 乎没 有。 尽管如此 , 还是认为 , 对于估价 目的为土地储 备的房地产估价应该 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来评估 , 同时该机构应该具有房地 产估价机 构的资质等 级应为二级 以上且同时具 备土地评估 的估 价资 质 , 由如下 : 理 2 .从法肇资格权力上来看 ,房地 产估价 .1 3 的法律合法地位最高 。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 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 制度是 国家的法定 制度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第 3 条明确规定 : 国家实 行房地 产价格 评估制 3 “ 度”第 5 条规定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 ; 8 “

谈土地储备的主体(一)

谈土地储备的主体(一)

谈土地储备的主体(一)【内容提要】什么是土地储备,谁有权土地储备,目前土地储备的现状是什么,均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关于土地储备的主体,本文认为:目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大致有以下三个部门:1、地方人民政府;2、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3、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

那么,谁应当是合法的土地储备的主体呢?在没有行政授权之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行政授权时,应当是行政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

【关键词】土地土地管理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的主体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城市拆迁诉讼救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正文】目前,土地储备不是法律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土地储备的法律规定。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尚属探索阶段,有关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试图规范行政。

一、土地储备的定义什么是土地储备?较规范的定义是,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和种经营管理制度(来源:深圳国土房产网)。

还有人认为,城市土地储备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机构通过征收、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将城市规划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完成其房屋拆迁等土地整治与开发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有计划地将其储备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见《浅析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程序》作者李凌云)。

最简单的定义是:国有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进储存的行为。

(驻马店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地方政府规章中的定义也是不尽相同,例如:1、《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土地储备供应流程

土地储备供应流程

土地储备供应流程
土地储备供应流程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征购、储备和供地。

1.征购环节:这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的过程,主要包括对新增用地的征收和对存量城市土地的收购、置换和回收。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协商,达成收购协议。

2.储备环节:土地储备机构将收购集中起来的土地(生地或毛地)进行开发和再开发。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拆迁、平整、归并整理和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以便形成可供出让的“熟地二土地储备机构需要对“熟地”进行储备,等待出让。

3.供地环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有计划地将储备土地出让、出租或转让。

出让方式一般采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以便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在土地储备供应流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科学规划用地结构:土地储备机构需要对储备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依法依规操作:在土地储备供应流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流程的监督管
理,确保流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之,土地储备供应流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

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

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一、概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将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统一收归国有或企业所有,并通过必要的规划和规划变更手段进行整理和调整,以便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土地资源的一种管理行为。

土地储备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的土地储备计划组织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二、土地储备计划组织机构1. 土地储备计划委员会土地储备计划委员会是土地储备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的总体框架、目标和政策,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加强对土地储备计划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储备计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和领导协调。

2.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部门土地储备计划管理部门是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执行机构,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内容、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的实施,协调相关单位间的交流和协作。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和领导协调。

3. 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单位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单位是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实施机构,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土地储备工作,包括土地的征收、统一管理、规划变更等工作。

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单位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和领导协调。

三、责任分工1. 土地储备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的总体框架、目标和政策,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加强对土地储备计划的监督和管理。

2.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的具体内容、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的实施,协调相关单位间的交流和协作。

3. 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单位负责具体的土地储备工作,包括土地的征收、统一管理、规划变更等工作。

四、结论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机构与责任分工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合理的责任分工,才能保障土地储备计划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

省级土地储备机构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分析

省级土地储备机构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分析

社会与生态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省级土地储备机构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分析山东省土地储备中心 田原摘要:新形势下,土地储备工作迎来新发展。

本文从分析全国各省级土地储备机构入手,分析了新政策新形势对省级土地储备的影响,并对未来省级土地储备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省级土地储备;职能整合;调控土地市场土地储备是市场行为,指各级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经济行为。

由各级土地储备中心从事这项工作,从1996年上海建立第一家土地储备中心开始,从无到有发展了二十多年。

期间土地储备经历了各种变迁,作为土地财政的一份子,各级土地储备中心不断建立、发展,有些也消失了,而土地储备中心名录自2016年之后没有进行修订,很多储备中心的现状无法掌握。

现通过各方面收集的资料,对部分省级机构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省级机构现状(一)职能单一型指以省级土地储备为主业的事业单位。

山东省土地储备中心。

与山东省土地储备集团同时建立,承担为济青高铁筹资的任务,2015年事业单位与企业正式分立。

各项规定出台后,土地储备集团改名并业务转型,而储备中心还没有独立进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的收储。

山东省将进行事业单位改革,中心将与其他自然资源事业单位整合,省级土地储备迎来新机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

建立初期与广西地产集团土地运营部合署办公,实行“事企合署”的运作模式。

主要进行省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市县重点区域、重点地块的土地储备。

有自治区直接收储与委托市、县收储两种本级国有土地的收储模式。

现省级储备正常开展。

(二)公司联合型指建立之后就与储备集团联合运营的机构。

云南省土地储备中心。

由云南省土地储备运营有限公司承担云南省省级土地储备和投资运营工作责任的实质性主体,而其母公司2019年进行了混改,也停止了省级土地储备业务。

省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只有两人,在云南省厅继续存在,没有开展储备业务。

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现代化的进程,土地成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资源,而土地拆迁也成为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土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和法律规范,其中与拆迁行政诉讼相关的被告方也不可忽视。

近年来,土地储备中心逐渐在拆迁行政诉讼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土地储备中心是否为拆迁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进行探讨。

一、土地储备中心的概念和作用土地储备中心,是指在土地市场上具有储备、拍卖、流转、管理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地方政府的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管理,是土地市场调节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市场中,土地储备中心通过“以储代销”的方式将用地用途变更、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即时上报,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二、土地拆迁中的诉讼主体在土地拆迁中,诉讼主体包括申请人和被告方。

申请人是指受到强制拆迁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告方是指拆迁方,即政府行政机关或其在土地拆迁工作中代表行使职权的拆迁组,被告方应对申请人主张的权利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辩护,为土地拆迁行政诉讼提供合法依据。

三、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适格被告的依据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一个全新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被卷入拆迁行政诉讼中是比较晚期的发展。

由于土地储备中心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拆迁计划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作为被告方被诉讼的可能性也在增加。

在法律规范上,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地方政府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其在土地拆迁工作中承担着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编制等责任,应当对拆迁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和行政监管,保障拆迁对象合法权益,这是其成为拆迁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初步依据。

四、土地储备中心的诉讼地位作为拆迁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土地储备中心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其在拆迁行政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和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1.土地储备机构简介
土地储备机构简介中国内地的土地储备制度舶来于香港,系采用政府收购“生地”——即未完成拆迁、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土地,而后经由一级开发环节达到“熟地”标准——即土地平整,水电气热齐全后,由“招拍挂”投入土地市场的开发模式。

从1996年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在上海诞生以来,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建立了这项制度。

根据[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一样,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

土地储备制度运行涉及[2]拆迁、[3]土地征收、[4]城市规划、资金管理、银行贷款、投资立项等多方面工作,对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影响深远。

制定[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具有重大意义。

2.土地储备机构职责
土地储备机构职责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设立时政府确定的权利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明显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的,根据政府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
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
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依据[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洽谈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监督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抵押贷款等形式取得土地收购、开发资金,并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等前期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综合统计工作。

3.土地储备范围
土地储备范围[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4.土地储备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法律依据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能协调规划、拆迁、评估等部门,把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重点,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稳定,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储备行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5.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根据[6]《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