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责任方式有哪些
第九章 行政赔偿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者直接审查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 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指 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 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4.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 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些组织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 受害人请求赔偿,应当以这些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行政时赔偿义务机关。当行政机关 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的, 应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 义务机关。即使受委托组织超越了委托权 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机关仍 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
三、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肯定性规定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侵犯下列人身 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九章国家赔偿
一、基本概念
1.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4.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结果原则、 违法 结果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原则 结果原则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The so-called inner happiness is the happiness that a person feels when he leads a healthy, normal andharmonious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四、其他赔偿方式。
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在生活中,由于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给人们造成了人身损失的情形,大家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
如看新闻报道的冤假错案等等,国家需要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一、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二、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是一种比较简便易行的赔偿方式,而且由于它是将原财产完好无缺地归还原占有人,所以这种赔偿方式较容易被接受。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金钱及返还财物两种具体状态。
返还金钱包括返还对受害人科处的罚款;返还对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证金、担保金及其他款项;返还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征收和摊派的费用等。
返还财物包括返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没收的财物及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的财物等。
三、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国家加以恢复,使其回归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坏但能够予以修复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及其特征】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特征是:1、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合标准特定化。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4、赔偿程序多元化。
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
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
此外适用范围、标准、方式也有所不同。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均不同。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
国家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也是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落实宪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那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这也是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按照通说,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
但,民法学界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却存在不同于行政法学界的解读。
张新宝就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同样的法条在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这反映了学者们对归责原则、违法归责、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理解。
行政法学界所认为的违法归责与民法学界所认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一致的,都认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以及职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一元化的归责体系。
但,行政法学界理解的违法归责原则,并不是一种“无过错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这种违法一般是有过错,而不是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这里的违法与过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一种包容关系,违法包括了过错的情形。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行政法学界提出违法归责原则,是为了克服过错归责过分主观化,而提出的一种相异于过错客观化努力的另外一种理论努力,即扩大违法的含义,使其包括过错。
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法学界理解与认识的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才是正确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担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它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也是国家赔偿诉讼的核心,它一方面限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权。
按照通说的理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本文试从这四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能成为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予国家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另外,有几类特殊的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违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委托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了侵权行为,国家是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受委托人的侵权行为与执行受托的职权有关,且侵权人只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国家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治安联防队员在维护治安的过程中,对不服管理的人员使用了强制力,却造成了对方的人身伤害,国家是需要对此负赔偿责任的。
但如果治安联防队员在休假期间,粗暴殴打他人则可视为被委托人实施非职权范围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应邀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执行公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负责。
如某公民在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时用木棒殴打致人伤害的,国家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责,但是如果协助人员对已被抓获的逃犯殴打致人伤害的,其行为不可视为国家侵权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
还有一种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或临时组建机构,他们依职能或授权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
国家赔偿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根据法条内容: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有两点: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权利作了规定,是对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宪法的重要方面。
国家赔偿法第1章第2节标题:赔偿责任、义务机关法条内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法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及他们的工作人员。
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他们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民事执行中错误司法拘留的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执行中错误司法拘留的国家赔偿责任民事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了错误司法拘留的情况,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责任问题。
错误司法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因错误判断或执行方式不当,导致了被执行人被非法拘禁或超期羁押等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
这种错误拘留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执行中发生错误司法拘留的情况,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对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的行政法律责任。
因此,当被执行人因错误司法拘留引发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时,司法机关应当向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主体对于错误司法拘留的事项,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执行的具体工作人员或其所属的实施单位。
这意味着这种错误拘留行为的责任主体不是司法机关整体,而是由具体工作人员或实施单位来承担。
这是因为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拘留行为是由具体工作人员或实施单位引起的,应当由他们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了被执行人因错误司法拘留而导致的各种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具体来说,这种损失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损失被执行人因错误司法拘留而导致的诸如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应当由执行工作人员或实施单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这些损失是由错误拘留行为直接导致的,应当由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2.精神损失在错误司法拘留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可能会遭受到职业损失或社会声誉降低等心理方面的损失,这种损失是难以量化的,但同样应当由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用。
3.损害性后果对于因错误司法拘留而导致的损害性后果,如被执行人由于错误拘留而导致了其对社会的退缩或心理问题,这些损害性后果都应当由责任主体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以弥补被执行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范本一(正式严肃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赔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行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赔偿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赔偿属于国家的重要经济支出,应当依法保障赔偿款支付,保证赔偿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公正原则,依法予以核实鉴定,做到准确补偿;(二)效益、经济原则,遵循合理的经济补偿原则;(三)追溯、连续原则,取决于损失发生时间;(四)合法、公开原则,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透明。
第二章赔偿责任第六条国家赔偿责任由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国家依法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国家赔偿事务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赔偿申请第九条受损害人向责任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损失证明;(三)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损害人申请赔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国家赔偿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第五章赔偿的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第十三条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附件:1. 附件一:国家赔偿申请书示例2. 附件二:国家赔偿损失证明示例注释:1.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2. 受损害人: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国家赔偿属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其目的是当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非法侵害时,将以国家名义进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国家赔偿是国家行为,是国家责任。
由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于不同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有哪些1.代位责任该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是公务员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国家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自己本身的责任,而是代公务员承担责任。
从理论上讲,公务员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公务员自己承担责任,但因公务员财力有限,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实际赔偿,改由国家代替公务员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己责任该观点认为,无论公务员有无主观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违法行为所引起,国家都要负赔偿责任。
该学说认为,国家授予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限,本身就包涵着被公务员违法执行的可能。
也就是说,权限本身已具有危险,所以国家自己应当负担危险责任,而与工作人员个人是否对此加害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应否负责无关。
3.合并责任该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公务员是否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而定。
如果公务员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自己责任;如果公务员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仅具有受雇人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系代位责任。
也就是说,具有公务机关身份的公务员所为的侵权行为,可视为国家自身的行为,国家自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反之,公务员若仅居于受雇人地位而不具有公务机关的身份,,则其侵权行为不能视为国家的,故国家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仅为代位责任。
两者依具体情形,择一适用。
4.中间责任该说认为,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时,国家对公务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自己责任。
如果公务员在实施侵权行为.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行为便失去了公务机关行为的性质,仅为该公务员个人的行为。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法
“执行职务”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包 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法 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 为。
(二)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该理 论主张采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思 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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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害的对象
所谓损害,就是国家机关违背对公民、法 人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利益的结果。 因此,国家能否赔偿这种损害,首先应确 定损害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国家 对受害人是否承担特定的义务。
一个人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对象,关键在 于行政机关所负的职责是否为了直接保护 他的利益。
(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主体的种类 1.国家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 (2)国家司法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二、行为要件
(一)执行职务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国家只对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 担赔偿责任,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 有关的行为。
(一)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 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 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 关系。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 赔偿,都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 偿费用都由国家支付。
(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 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 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 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第十四章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误工费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国家国家赔偿标准二、国家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总体来说,国家赔偿标准分为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两种形式。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最大的区别是针对的国家机关不同。
行政赔偿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赔偿的对象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公民可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按2018年国家赔偿标准申请行政赔偿或是刑事赔偿。
三、交通意外国家赔偿标准有那些规定呢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
国家赔偿责任的例子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国家应负有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强化国家机关的职责和监管责任。
以下是一些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1.国家机关错误执行导致财产损失:当国家机关未按法定程序或未经法定权限对财产进行强制拘留、征用、征收等行为,并导致财产损失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市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时,错误地征收了一处私人土地,并将其转给了另一家企业开发。
在司法机构判决该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后,国家机关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国家机关人员过失导致人身伤害: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未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导致了一位无辜市民的伤亡。
在司法机构判决该警察的行为违法后,国家机关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3.国家机关错误判决导致冤假错案:当国家机关的司法机构因错误的判决或决定,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时,国家应负有赔偿责任。
例如,某人因被错误指控犯有重大罪行而被判刑入狱多年后,无辜获释。
在确认案件判决错误后,国家机关应对其进行赔偿,以弥补因冤假错案造成的精神、身体和经济损失。
4.国家机关滥用职权导致精神损害: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受到精神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一位企业家进行非法迫害,导致该企业家在心理上遭受严重创伤。
在确认该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后,国家机关应对该企业家进行赔偿。
总之,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机关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
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国家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权益时,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检法国家赔偿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检法国家赔偿的责任范围有哪些?公检法国家赔偿的责任范围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
一、公检法国家赔偿的责任范围有哪些?(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方式是什么
Adversity is an inevitable process of growth. People who can accept adversity bravely will grow stronger day byday.(页眉可删)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方式是什么导读:1、金钱赔偿,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2、恢复原状,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3、返还财产,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一、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方式是什么(1)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的适用,一般应以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2)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3)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二、国家赔偿免责情形免责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追究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People are not afraid of walking in the dark, but they are afraid that there is no sunshine in their hear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家赔偿追究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国家赔偿追究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追偿,另一种是进行追责。
追偿是一种权利,偿还机关可以向行为人追讨,但不是必要的方式。
而第二种方式是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对行为人进行追究责任,相关的责任可能是行政处罚也有可能是刑事处罚。
随着经济等各方面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进程也在加快,也更加注重人们的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产生了国家赔偿制度,也就是当人们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侵权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后应该追责,那么国家赔偿追究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下。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后进行追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追偿,一种是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
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
具体可以理解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同时体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权和惩戒权的规定,惩戒权是指既要惩罚,也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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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责任方式有哪些
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一、国家赔偿责任责任方式有哪些
金钱赔偿:指在计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后,以货币支付的形式,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金钱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指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按照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害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恢复原来状态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因其侵权行为的侵害而脱离受害人控制的财产,归还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的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二、国家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能成为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予国家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另外,有几类特殊的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违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委托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了侵权行为,国家是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受委托人的侵权行为与执行受托的职权有关,且侵权人只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国家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治安联防队员在维护治安的过程中,对不服管理的人员使
用了强制力,却造成了对方的人身伤害,国家是需要对此负赔偿责任的。
但如果治安联防队员在休假期间,粗暴殴打他人则可视为被委托人实施非职权范围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应邀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执行公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负责。
如某公民在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时用木棒殴打致人伤害的,国家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责,但是如果协助人员对已被抓获的逃犯殴打致人伤害的,其行为不可视为国家侵权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
还有一种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或临时组建机构,他们依职能或授权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在我国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是不能够受到侵犯的,一旦发现受到侵害的现象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国家机关对公民造成的损害也是要进行一定的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