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关于交通事故报告篇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部署和检查,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1至2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21起,死亡11人,受伤126人,直接经济损失29.18万元,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27%、31%和87%。
但进入3月份以后,我市境内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事故通报如下:3月8日晚19时30分,xx县歧坪镇驾驶员杨浩驾驶川h73525五菱牌面包车,行至苍旺线40km+500m处,与停放在前方右侧道路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又与相对行驶的川h63023小货车相撞,同时,川h73525车又被随后驶来的一辆牌照为川a91537小轿车追尾。
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9日晚22时许,xx县云峰镇驾驶员刘驾驶川hh3633长安牌面包车,从五龙驶往,行至国道212线909km+300m处,车辆向右越出路面翻于路外田内,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3月10日中午12时许,蓬溪县赤城镇驾驶员梁x驾驶川j36647比亚迪轿车从xx县城老干局门口下行时,因操作不当冲向红军路人行横道,导致11人受伤,同时与正常行驶的三辆小车相撞,致使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1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重庆驾驶员龙驾驶渝ca1511中型货车,从重庆大足装载10000匹页岩砖,沿广绵高速运往剑阁县义兴乡,当车行至青(川)剑(阁)路83km+100m处,车辆翻于公路左侧10m高的陡坡下,造成含驾驶员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3月16日上午10时,旺苍县一辆微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川h32571,驾驶员何依江)从檬子乡开往英翠镇,当车行至英翠镇至鼓城乡公路距英翠场镇2公里处,与一辆车牌号为川h18-00894的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要去了解一件不明白的事情时,我们就需要去粗取精地分析研究,并且最终的调查结果会写在调查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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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 20xx年10月27日,在翔安区马巷镇翔安北路与万家春路交叉路口,一辆闽D68xx8号(后挂闽D7235挂号重型半挂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万家春路转弯时,与一辆闽DNP763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驾乘人员2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本起事故由厦门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xx年10月27日00时35分许,厦门景兵物流刘迎超驾驶的闽D68xx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D723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道路运输证仍属厦门正旸物流),沿翔安区445县道1KM+400M由西往东行驶至翔安北路与万家春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翔安北路由东往西行驶的闽DNP7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上驾乘人员安宏、杨传刚2人当场死亡,陈思受伤送医于当日3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救援和蔼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翔安区安监局等部门迅速赴现场处置及救援,协调平安布控及事故勘察工作;事故中送医者抢救无效增至三人后,市政府即时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紧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查验现场。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报告范本一、基本信息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时xx分事故地点:xxxx路口当事人信息:车主:xxx驾驶员:xxx车牌号:xxx二、事故经过1. 当事人陈述事故发生后,我与对方驾驶员进行了简要沟通,并记录了双方的陈述。
车主陈述:我是车主,但是当事发生时并不在车上。
我交代给亲戚驾驶员将车送至目的地,不清楚具体事故经过。
驾驶员陈述:我驾驶车辆行驶到路口时遇到红灯,停在停车线前等候。
突然,从右侧飞驰而来一辆车,直接撞向我驾驶的车辆。
事发时,我正坐在驾驶座上。
2. 目击证人陈述通过调查,共取得两名目击证人的陈述。
目击证人1:我当时正站在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目击了整个事故过程。
肇事车辆以高速行驶过来,没有减速或刹车,撞击后方车辆的速度很快。
之后,发生了擦碰事故。
目击证人2:我也注意到了肇事车辆的高速行驶,从左侧变道超车并与被撞车辆发生碰撞。
撞击时,被撞车辆明显是静止状态。
3. 事故现场勘查到达现场时,我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勘查,包括测量了车辆碰撞的坠角、撞击点及刮擦痕迹等。
4. 车辆损坏根据勘查结果和现场观察,肇事车辆遭受严重损坏,造成驾驶员受伤。
被撞车辆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
三、事故责任通过调查和事故现场勘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肇事车辆超速行驶,未按交通规则减速或刹车。
2. 目击证人的陈述证实了驾驶员的说法,肇事车辆左侧变道超车并与被撞车辆发生碰撞。
3. 根据勘查结果,肇事车辆的撞击角度和碰撞点位置表明被撞车辆当时处于静止状态。
综上,肇事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相关证据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照片记录了事故现场车辆的位置、受损情况等。
2. 目击证人陈述记录:记录了两名目击证人对事故的陈述。
3. 车辆维修记录:车辆维修记录表明肇事车辆的受损程度。
五、处理建议1. 肇事驾驶员责任认定后,建议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
2. 保险公司应尽快处理车辆维修和损失赔偿事宜,并协助受害人索赔。
202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模板(精选5篇)

202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模板(精选5篇)202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模板(精选5篇)须要明白一个情况或一个事件的时候,我们需要调查清楚情况,并详细地钻研所获的材料,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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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
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
依某地法院为例,201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
201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依某地法院为例,201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
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2022年10月15日上午8点30分,地点位于XX市XX路XX号。
事故车辆为一辆货车,牌照号为XX1234,驾驶员为张某。
货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了碰撞。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和现场勘察,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驾驶员驾驶疲劳。
据目击者证词和事故车辆驾驶员的交代,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且未进行休息。
2. 货车超速行驶。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车速明显超过了限速标准。
3. 车辆技术故障。
经过对货车和小型客车的技术检测,发现货车制动系统存在故障,导致无法及时制动避让。
三、事故影响及处理措施。
1.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小型客车上的3名乘客受伤,送往附近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2. 车辆损坏情况。
货车和小型客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需要进行维修和赔偿。
3. 处理措施。
事故发生后,交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对驾驶员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货车所属公司也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并对损失进行了赔偿。
四、事故责任及防范措施。
1. 事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货车驾驶员因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货车所属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 防范措施。
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货车所属公司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驾驶时间和休息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五、结论。
本次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以及车辆技术故障共同导致的。
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希望通过对此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交通安全的重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建议。
1.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的行为。
2. 车辆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车辆的技术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行驶。
3. 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交通安全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5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5篇)交通事故篇1XX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时间:具体时间(二)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点(三)事故涉及车辆及人员:1、车辆 1:车辆类型,车牌号为车牌号,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准驾车型,车辆所属单位/个人所属单位/个人。
2、车辆 2:车辆类型,车牌号为车牌号,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准驾车型,车辆所属单位/个人所属单位/个人。
(四)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数人死亡,受伤人数人受伤。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约损失金额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包括车辆的行驶路线、速度、操作动作、碰撞瞬间等情况,按照时间顺序清晰地呈现事故的发展过程。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一)道路情况:1、事故路段为道路类型,如城市道路、公路等,道路走向为走向,道路宽度为宽度。
2、路面状况为路面材质,如沥青、水泥等,路面是否平整,有无破损、积水、结冰等情况。
3、道路标线、标志是否清晰、齐全,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工作。
(二)车辆情况:1、车辆 1 损坏情况:描述车辆 1 的外观损坏部位、程度,如车头变形、挡风玻璃破碎等。
2、车辆 2 损坏情况:描述车辆 2 的外观损坏部位、程度。
(三)痕迹物证:1、地面刹车痕迹长度、宽度、方向等。
2、碰撞散落物的分布位置、种类等。
(四)周边环境:1、事故现场周边有无建筑物、树木、电线杆等障碍物。
2、现场视线是否良好,有无影响驾驶视线的因素。
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驾驶人姓名 1的具体违法或过错行为,如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结果。
2、驾驶人姓名 2的具体违法或过错行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1、车辆车辆 1 或 2的车辆技术状况问题,如制动系统故障、轮胎磨损等,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
2、道路管理部门对事故路段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如维护不及时、交通设施不完善等。
3、运输企业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事故调查报告范本目录一、事故概述 (2)1. 事故基本信息 (2)1.1 事故名称及定义 (2)1.2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 (3)1.3 事故地点描述 (4)1.4 事故涉及人员及组织 (4)2. 事故影响及严重性 (5)2.1 人员伤亡情况 (6)2.2 财产损失评估 (7)2.3 生产/业务影响分析 (8)二、事故调查过程 (9)1. 调查组织及成员 (10)1.1 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划分 (10)1.2 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职责说明 (11)2. 事故现场勘查与证据收集 (12)2.1 现场勘查流程 (13)2.2 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 (14)2.3 关键物证标注与记录 (15)三、事故原因分析 (16)1. 直接原因分析 (17)1.1 操作失误或违规操作分析 (18)1.2 设备故障或缺陷分析 (19)1.3 环境因素评估 (19)2. 间接原因分析与管理漏洞挖掘 (20)2.1 培训不足或失误分析 (21)2.2 安全管理体系评估与改进建议 (22)2.3 管理制度及流程审查与优化建议 (23)四、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25)一、事故概述本次事故发生在XXXX年XX月XX日,地点位于[具体地点],涉及到的主要交通工具为[交通工具类型,如汽车、火车、飞机等]。
事故共造成[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其中重伤[重伤人数]人,轻伤[轻伤人数]人。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明,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后续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1. 事故基本信息人为因素: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管理因素: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够,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1.1 事故名称及定义事故名称:本次调查的事故被命名为“[具体事故名称]”。
该事故是指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因某种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该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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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交通安全是我们都要注意的问题,下面小编整理了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欢迎阅读!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本随着现在汽车的普及,车祸的发生率也随之增加了,很多地方都有车祸的发生。
道路的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小,有些交通事故可能比较大。
相关机构会对较大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下面的就是一篇20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大家要是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2015年1月30日上午8时50分许,在G50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人民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总工会、垫江县监察局、垫江县安监局组成的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事故车辆号牌:渝B3Z583,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6536B1DBA-S,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实际载客人数:15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C07681,车辆识别代号:LVCP2CBA1CB005361,车辆所有人:王志明,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卧龙路51号,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4月25日。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渝B3Z583号车车速应为97KM/H,不存在超速行为。
2.事故车辆号牌:渝A1G599,车辆品牌型号:蒙迪欧牌CAF7230A,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实际载客人数:1人,使用性质:非营运,发动机号:3218837,车辆识别代号:LVSGBFAF7AF117837,车辆所有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内,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5月5日。
事故车辆渝A1G599为重庆市腾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所有,属公司自用车辆,不用于营运。
事故发生时,由公司员工张桂凤驾车驶向梁平。
根据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渝A1G599号车车速不低于122KM/H,存在超速行为。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王志明:男,43岁,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512322************,档案编号:500000031829,登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建设北路300号,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7月3日,证件有效期:2008年7月3日至 2014年7年3日。
经长寿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王志明驾驶证到期未换证。
王志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张桂凤:女,42岁,渝A1G59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512224************,驾驶证档案号:500000030746,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3号45幢10-5,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6月21日,证件有效期:2014年6月 21日至2024年6月21日。
张桂凤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有处于疲劳驾驶状态及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其他影响驾驶的行为。
(三)事故路段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全封闭、分车分向的沪渝高速公路1670KM+74M路段(重庆市长寿区境内)。
事发路段为沥青砼路面,路面平坦。
出城方向线形为弯道左偏圆曲线,半径R为3470M,超高为1%,下坡,整个下坡平均纵坡为1.70%,长1624M;经现场测量该事故区域纵坡坡度为1%;进城方向线性为弯道右偏圆曲线。
事发路段道路设有两条行车道及一条应急停车道,其中左、右侧行车道均宽3.75米,应急停车道宽2.85米,路段限速:小客车120KM/H,小客车除外100KM/H。
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长度25米,2014年6月按《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拓宽为42.7米。
中央分隔带开口活动护栏为插拔式,长度能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基础采用抽换式立柱基础,活动护栏上设置有反光片,未设置防眩设施,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
根据现场勘查及重庆通力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路面平整无坑凼。
(四)事故发生时天气及环境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08时50分许,长寿区气象局当日该区域天气记录显示,事发路段区域(长寿区云台镇)天气情况为小雨、路面潮湿,未发现对行车视线造成影响的起雾迹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2015年 1月30日8时03分,驾驶人张桂凤驾驶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进入沪渝高速公路驶向梁平县。
8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670KM+74M处(重庆市长寿区境内),车辆左前侧撞击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后以122KM/H的速度由出城方向车道冲入进城方向车道内,与驾驶人王志明驾驶的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进城方向的左右侧车道之间发生碰撞。
导致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掉头并向车身左侧侧翻,渝A1G599号小型轿车最后停驶于应急车道内,左侧车身紧贴W波型防撞护栏板,车头朝垫江方向;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侧翻于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车头朝垫江方向。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随后市级相关部门、长寿区政府、垫江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应急处置等工作,受伤人员及时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现场在3小时内恢复正常通行。
(三)善后处理情况垫江县人民政府认真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
现8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8名伤者均已得到妥善治疗,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车辆运行轨迹(一)渝A1G599号小型轿车:由张桂凤驾驶,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出发,于1月30日8时03分经江北G50收费站上道往梁平方向行驶;(二)渝B3Z58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王志明驾驶,从垫江县高峰镇出发,在高峰镇农贸市场搭乘寇杰及寇喜洋,在高峰镇东风村搭乘杨烈民,再返回高峰镇搭乘吴加云、袁紫玲、吕凤莲,随后至五洞镇搭乘邹燕青、罗传虎、张绍英、王洪豪、王赵昆,最后在澄溪镇肖家岭岗搭乘黄明合、黄诗涵、邹艳芳,于1月30日8时39 分从澄溪收费站ETC车道上道往重庆方向行驶。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驾驶人张桂凤在雨天环境下未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限速120KM/H,时速不低于122KM/H),致使车辆撞倒中央隔离带开口活动护栏驶入对向车道并撞击渝B3Z583造成人员伤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王志明私自加装座椅从事非法营运,且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人),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1.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一是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垫整治办〔2012〕4号)规定,严格非法营运车辆处罚程序,擅自降低处罚标准。
在2013年和2014年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的116次非法营运案件中,有70件没有按照程序或标准进行处理。
二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监管不力,未将事故车辆渝B3Z583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以致该车事发时仍在从事非法营运。
2013年3月4日,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给予该车驾驶员王志明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扣车辆。
按照(垫整治办〔2012〕4号)文件规定,应在有王志明所在村社及镇政府担保材料等情况下才能作出首次缴纳10000元、余款40000元缓缴的处罚决定,但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晓波、副大队长汪向阳在无上述担保材料的情况下,签字决定作出首次缴纳5000元罚款、45000元缓缴的决定。
在 2013年5月16日,王志明只缴纳5000元罚款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将渝B3Z583车返还给王志明,余款45000元至今仍未收缴。
间接导致王志明驾驶渝B3Z583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至本次事故发生。
三是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按照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一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要求,将查处过的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信息及时通报对方。
2.垫江县交委。
垫江县交委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县政府安排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落实不到位。
垫江县交委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过问非法营运车辆处罚、联动机制落实及平时对曾经被查处过车辆的监管情况,对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存在的上述行为失察。
3.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澄溪公巡中队对渝B3Z583事故车改型和事故当天超员违法行为失察;未认真指导其辖区高峰镇政府交安办对面包车、摩托车、拖拉机、货车四类重点车切实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工作。
4.垫江县高峰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一是未按照垫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2014〕13、 35号)要求开展非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工作,未建立统计台账,以致底细不清;二是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该镇辖区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失察、源头监管不到位。
5.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不到位。
按照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强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联勤联动工作指导意见》,明确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是联勤联动对口单位,并要求加强信息通报反馈,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对辖区超限、非法营运的区域、线路、车辆、人员、企业等基础资源信息进行摸排,定期、定人交流相关信息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签订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协议》明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大队与垫江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车辆等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并可相互通报。
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未将查获的垫江县籍非法营运车辆、人员的信息向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交流共享。
6.垫江县政府。
垫江县非法营运现象突出,县城、高峰镇等地非法营运长期存在。
近两年,垫江县政府虽然组织了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行动,但措施不力。
有些乡镇和部门存在走过场的行为,县政府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该项工作成效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