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1一、事故概况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市信访局: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
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
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
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
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
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
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
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东莞市东深公路塘厦林村段挡土墙倾覆事故处理剖析

东莞市东深公路塘厦林村段挡土墙倾覆事故处理剖析
万锦平
【期刊名称】《林业勘察设计》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东莞市东深公路,是市4条主干道之一,全长46.2km,起点位于桥头镇内,经常平、樟木头、塘厦、凤岗5个镇,终点交深圳平湖。
1992年5月上旬,市扩路指挥部接到塘厦镇政府打来的报告,“位于东深公路塘厦林村管理区门口,有一挡土墙倾覆,严重阻塞交通,请速派人协助处理。
”接受任务后,笔者即到现场调查,现对该事故的处理方案作如下叙述。
该段挡土墙原设计长度115m,倾覆段长度75m,几乎报废。
根据现场观察,倾覆后的挡
【总页数】1页(P65-65)
【作者】万锦平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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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关于交通事故报告篇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部署和检查,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1至2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21起,死亡11人,受伤126人,直接经济损失29.18万元,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27%、31%和87%。
但进入3月份以后,我市境内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事故通报如下:3月8日晚19时30分,xx县歧坪镇驾驶员杨浩驾驶川h73525五菱牌面包车,行至苍旺线40km+500m处,与停放在前方右侧道路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又与相对行驶的川h63023小货车相撞,同时,川h73525车又被随后驶来的一辆牌照为川a91537小轿车追尾。
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9日晚22时许,xx县云峰镇驾驶员刘驾驶川hh3633长安牌面包车,从五龙驶往,行至国道212线909km+300m处,车辆向右越出路面翻于路外田内,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3月10日中午12时许,蓬溪县赤城镇驾驶员梁x驾驶川j36647比亚迪轿车从xx县城老干局门口下行时,因操作不当冲向红军路人行横道,导致11人受伤,同时与正常行驶的三辆小车相撞,致使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1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重庆驾驶员龙驾驶渝ca1511中型货车,从重庆大足装载10000匹页岩砖,沿广绵高速运往剑阁县义兴乡,当车行至青(川)剑(阁)路83km+100m处,车辆翻于公路左侧10m高的陡坡下,造成含驾驶员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3月16日上午10时,旺苍县一辆微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川h32571,驾驶员何依江)从檬子乡开往英翠镇,当车行至英翠镇至鼓城乡公路距英翠场镇2公里处,与一辆车牌号为川h18-00894的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长安镇“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长安镇“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月23日18时45分,在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乌沙大润发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一辆超载重型自卸货车与一名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3万元。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组长,长安镇监察室、安监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人力资源分局、交警大队、社保分局、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长安镇“1·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单位、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1.粤BEH101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3316HTVG306L,车辆识别代码:LZFF31R66GD560880,注册日期:2016年12月0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所有人: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
2.车辆购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车辆购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50万元,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日。
3.粤BEH101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人数为2人,核定载质量为16020kg,总质量为31000kg,整备质量为14850kg。
事故后经过磅该车总重为60040kg,实际载货质量为45190kg,超载182.1%。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平安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那么,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
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平安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
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
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
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三〕大局部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清楚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
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那么表示在责任划清楚确后进行合理赔偿。
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
在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
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塘厦镇“”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塘厦镇“1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0月1日10时许,在东莞市塘厦镇东深二路凤凰岗路段,一辆粤S0H5Z8号轻型厢式货车与两名绿化作业工人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广东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东莞市塘厦镇“1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塘厦镇党委委员杨晓斌任组长,塘厦镇监察室、塘厦镇总工会、塘厦镇公安分局、塘厦交警大队、塘厦交通分局、塘厦安监分局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9月08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09月30日,强制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7月12日,商业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8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09月08日,状态:正常。
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其道路运输证号为莞002959842号,发证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
据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城分局的资料显示,粤S0H5Z8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为2018年8月31日。
车辆核定载重质量:1495kg。
经查:1、车辆近两年内的违法和事故记录:车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8宗交通违法记录,事故发生前已处理完毕。
2、车辆所有人为:东莞市东城雷雨窗帘店,实际支配人是东莞市东城雷雨窗帘店经营者雷雨。
3、车辆已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事发前卫星定位装置处于不正常使用状态。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目录(通用模板)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2)
(二)死者基本情况 (2)
(三)车辆基本情况 (2)
(四)事故发生经过 (3)
(五)事故现场情况 (4)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5)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8)
(五)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9)
(六)尸体鉴定情况 (9)
(七)驾驶员饮酒鉴定情况 (10)
(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 (10)
四、事故原因分析 (11)
(九)直接原因分析 (12)
(十)间接原因分析 (12)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3)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4)。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1篇xx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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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镇“9·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9月15日5时42分许,在东莞市塘厦镇东深二路S225线+047路段,一辆粤BFM163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粤BFG308重型牵引车(挂粤BRV00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9月18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广东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东莞市塘厦镇“9.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塘厦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杨翰卿任组长,塘厦镇监察室、塘厦镇总工会、塘厦镇公安分局、塘厦交警大队、塘厦交通分局、塘厦安监分局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深圳市龙华新区、盐田区人民政府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情况经查:1、粤BFM163号“东风”牌近两年内的违法和事故记录:车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2宗交通违法记录,其中2018年5月25日在东莞市横沥镇有一宗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案发时未处理;2018年4月2日在深圳市沙荷路沙荷荷康路口往东有一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违法,案发时已经处理。
2、车辆转手情况:2018年1月29日,“粤BFM163”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由深圳市湘祁贸易有限公司过户至深圳市益多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3、车辆驾驶员胡建业与车辆所有人深圳市益多美贸易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
胡建业以每年600元的费用挂靠于深圳市益多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多美贸易有限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办理保险、按时年审和二级维护,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归属胡建业,双方签有《合作经营合同》,但胡建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胡建业与深圳市益多美贸易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5日,该车该车载有重量为1360kg 汽车电子零件,从货物源头深圳宝龙比亚迪公司出发运输。
货运款由深圳宝龙比亚迪公司发放至胡建业个人。
经查,1、粤BFG30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两年内的违法和事故记录:车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1宗交通违法记录,在广州市东环快速路黄村立交路段有一起违法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记录,案发时未处理。
2、车辆所有人是深圳市忠君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是深圳市忠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忠。
车辆原车主将车辆转让给吕国忠,双方签有《车辆转让协议》;吕国忠购买车辆后,自行对车辆进行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
3、粤BRV00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厂牌型号:霸申特牌BST9401TJZ,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SJFD37H1BST874,使用性质:货运,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镇街道金港盛世华庭6栋7H。
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7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7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所有人:深圳市兴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吕国忠。
经查,车辆原挂靠兴运达公司,后车辆原车主将车辆随粤BFG308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同转让给吕国忠,车辆未办理过户;吕国忠购买车辆后,自行对车辆进行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1.粤BFM163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胡建业,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身份证号:,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7月1日,有效期始:2014年7月1日,有效期止:2020年7月1日。
经查,胡建业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记录及处理情况:胡建业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0宗交通违法,共计0分。
经对车辆运行轨迹和卡口监控比对分析,排除其连续驾驶疲劳嫌疑。
2.粤BFG3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吕国忠,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身份证号:,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2月19日,有效期始:2012年12月19日,有效期止:2022年12月19日。
经查,吕国忠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记录及处理情况:吕国忠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共有11宗交通违法,累计共记14分,案发前已经处理完毕。
经对车辆运行轨迹和卡口监控比对分析,排除其连续驾驶疲劳嫌疑。
(三)检验鉴定情况1.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FM163”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得到如下意见:该事故车辆经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FM163”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意见:事发时,“粤BFM163”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为76.16km/h。
3.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FG30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得到如下意见: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右后转向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4、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RV00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得到如下意见:半挂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左后倒车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四)事故现场情况1.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5时42分许,事故发生地点为东莞市塘厦镇东深二路S225线+047路段,事故发生时事发地点天气晴朗,未出现雷击现象。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凤岗方向,北往塘厦方向。
路段为双向六车道,车道均宽370cm,路肩宽400cm,限速60km/h,水泥路面,路表干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了路灯,能见度一般。
近3年内,事故发生路段未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被列入事故多发路段或安全隐患路段。
(五)涉事单位情况经网上查询,深圳市益多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共有15部车辆,14部货运车辆,1部非营运车辆。
其中,2部车辆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1部车辆处于逾期未检验且查封状态,2部车处于违法未处理状态,10部车辆处于正常状态。
“粤BFM163”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已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事发前卫星定位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经调查,深圳市益多美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无经营场地、无固定员工、无管理机构的“皮包公司”。
经查,1、该公司名下登记有两台车辆:粤BFU721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红色,货运,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8日;粤BFG30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本案车辆),两车状态正常。
2、公司登记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石头围20号105实际非该公司的场所;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司机均为吕国忠本人一人,没有其他管理人员。
经查,深圳市忠君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兴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并无业务来往,两公司的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均为涉案司机吕国忠。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胡建业,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旧县乡收金店村1号,身份证号:,当场死亡。
死亡原因: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年9月15日,吕国忠将驾驶的“粤BFG30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粤BRV00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停靠在设有禁停标志的东莞市塘厦镇东深二路S225线+047路段路肩,并在车内睡觉休息。
车辆已熄火(没有开启危险警示灯)及在车辆后方没有摆放反光标志。
5时42分许,胡建业驾驶一辆载有重量为1360kg汽车零件的粤BFM163”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核载重量为9500kg),从货物源头深圳宝龙比亚迪公司出发,途经东莞市塘厦镇东深二路S225线+047路段(限速60km/h)时,以76.16km/h行驶速度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车头碰撞“粤BFG30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胡建业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9月15日5时44分,塘厦交警大队值班室接群众电话报案,称在东莞市塘厦镇东深二路S225线+047路段发生一宗重型厢式货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5时46分,塘厦大队值班室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立即指派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大队领导、值班中队领导及其他事故处理民警,同时通知医疗救护部门、消防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协同处置工作。
5时58分,交警大队、医疗救护部门、消防部门同时到达事故现场。
消防部门迅速将夹在“粤BFM163”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位上的人员(胡建业)解救出来,医疗救护部门马上对胡建业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胡建业当场死亡。
随后医疗救护部门将尸体运回医院保存尸体。
塘厦交警大队值班领导组织人员有序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肇事人员控制、见证人询问等各项工作。
当日7时10分许,处置事故现场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涉事车辆2辆。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此次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得当,未因处置不当导致死伤人员增加、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
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到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塘厦交警大队成立专门的事故善后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方案,积极协调司法、维稳等职能部门开展善后维稳、死者家属安抚等各项工作。
10月21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建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吕国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各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事故认定结果无异议。
死者家属已于10月30日将胡建业遗体火化,并表示将走法律程序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伤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