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G线新县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通用13篇)关于交通事故报告篇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部署和检查,实现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1至2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21起,死亡11人,受伤126人,直接经济损失29.18万元,四项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27%、31%和87%。
但进入3月份以后,我市境内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现将事故通报如下:3月8日晚19时30分,xx县歧坪镇驾驶员杨浩驾驶川h73525五菱牌面包车,行至苍旺线40km+500m处,与停放在前方右侧道路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随后又与相对行驶的川h63023小货车相撞,同时,川h73525车又被随后驶来的一辆牌照为川a91537小轿车追尾。
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9日晚22时许,xx县云峰镇驾驶员刘驾驶川hh3633长安牌面包车,从五龙驶往,行至国道212线909km+300m处,车辆向右越出路面翻于路外田内,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3月10日中午12时许,蓬溪县赤城镇驾驶员梁x驾驶川j36647比亚迪轿车从xx县城老干局门口下行时,因操作不当冲向红军路人行横道,导致11人受伤,同时与正常行驶的三辆小车相撞,致使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3月1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重庆驾驶员龙驾驶渝ca1511中型货车,从重庆大足装载10000匹页岩砖,沿广绵高速运往剑阁县义兴乡,当车行至青(川)剑(阁)路83km+100m处,车辆翻于公路左侧10m高的陡坡下,造成含驾驶员在内的3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3月16日上午10时,旺苍县一辆微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川h32571,驾驶员何依江)从檬子乡开往英翠镇,当车行至英翠镇至鼓城乡公路距英翠场镇2公里处,与一辆车牌号为川h18-00894的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016年4月4日19时30分许,**省**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贵**的中型客车,在途经**县**乡**村至**村通村水泥路上时,坠入道路左侧垂高51m的以那河河床,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陈敏尔作出批示,省委常委、副省长秦如培迅速带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二司司长苏洁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4月5日上午,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尚宽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人民政府**县“4·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事故车辆情况。
贵**号中型普通客车,型号:万达牌**,所有人:**省**汽车运输公司,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出厂日期:xx年8月29日,初次登记日期:xx年9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安装有机动车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摄像设备。
核载19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4人。
公路 质量事故 调查报告

公路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一起因公路质量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在某地发生。
经过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公路路面损坏,导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问题和建议:
一、问题分析:
1.公路建设质量问题
调查发现,该公路在建设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路面平整度不达标、路面材料不合格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路面损坏,给行车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2.管理机制不完善
公路质量事故的发生,除了建设质量问题之外,也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有关。
相关部门在道路质量监管和维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公路存在安全隐患。
二、建议:
1.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管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应当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
对于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公路应立即整改,确保交通安全。
2.完善公路管理机制
公路管理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质量监管机制,完善公路维护保养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道路质量问题,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3.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是预防公路质量事故的重要环节,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公众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过以上的问题分析和建议,我们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加强对公路质量问题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速公路事故案例调查报告

高速公路事故案例调查报告一、案例概述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对某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
事故发生在某日期的下午,事故地点位于某省某市的高速公路上。
事故涉及两辆小型轿车,造成多人受伤。
二、事故经过据目击者证言和事故现场勘查结果,事故经过如下:1. 事故发生时,A车和B车分别行驶在高速公路的左右车道上,A 车在前,B车在后。
2. A车突然刹车,B车没有及时反应,导致追尾碰撞。
3. 由于追尾碰撞造成的冲击力较大,两辆车均受损严重。
4.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原因分析经过对事故的细致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A车的突然刹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目击证人的描述和现场勘查结果,A车突然刹车可能是由于前方突然出现障碍物或其他交通状况引起的。
2. B车没有及时反应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B车在A车刹车时未能及时减速或避让,导致追尾碰撞的发生。
3.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状况可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高速公路上车辆密集,车速快,司机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警惕性,以应对突发情况。
但在本次事故中,A车与B车之间的安全距离较短,司机反应不够及时。
四、事故责任划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我们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1. A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A车驾驶员在道路行驶中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根据前方交通状况及时减速或避让,但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
2. B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B车驾驶员在A车刹车时未能及时减速或避让,未能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追尾碰撞。
五、事故损失和后果1. 事故造成两辆车的损毁严重,需要进行大修或报废。
2. 事故导致多人受伤,其中包括驾驶员和乘客。
受伤人员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伤势程度不一。
3. 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给其他车辆带来不便和延误。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预留足够的刹车反应时间。
重大道路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道路事故调查报告重大道路事故调查报告摘要:本报告对近期发生的一起重大道路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搜集和分析,我们得出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概述该起事故发生在某城市的主干道上,涉及一辆大型货车和一辆小型轿车。
据目击者称,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偏离车道,与轿车相撞,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1. 货车驾驶员疲劳驾驶通过对货车驾驶员的调查,我们发现他在事故前连续驾驶了超过8小时,违反了交通法规中关于连续驾驶时间的规定。
疲劳驾驶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无法及时应对突发情况,从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2. 道路设计缺陷经现场勘查和相关资料的调查,我们发现该路段存在一处设计缺陷,即车道宽度过窄,无法容纳大型车辆的正常行驶。
这导致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偏离车道,与轿车相撞。
3. 驾驶员驾驶技术不熟练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和目击者的证言,货车驾驶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没有正确的应对措施。
他没有及时刹车或转向,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责任划分1. 货车驾驶员货车驾驶员因为疲劳驾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他应该承担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道路管理部门道路设计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道路管理部门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道路缺陷,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建议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可以有效降低道路事故的发生率。
2. 定期维护和检查道路道路管理部门应定期维护和检查道路,确保道路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及时修复道路缺陷,减少事故的发生。
3. 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提高交通秩序和安全性。
结论:通过对该起重大道路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了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湘乡市G国道“”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1月9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湘K·N3318号小轿车与湘C·73236号中巴车在G320国道湘乡市山枣镇洙津村地段相撞,发生一起4人死亡、9人轻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及湖南省安委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湘安办函〔2014〕3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批示,1月15日,成立了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和湘乡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同时依法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湘乡市G320国道“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王一虎(事发当日小轿车驾驶员),男,30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七组人,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4日。
2.黎群(事发当日中巴车驾驶员),男,45岁,湘乡市山枣镇望岳村八组人,持B1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4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
经检验鉴定,湘C·73236号中巴车驾驶员黎群没有酒驾,湘K·N3318号小轿车驾驶员王一虎的血液乙醇含量化验结果为1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见附件5、6《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事故车辆情况1.湘K·N3318号小轿车为蓝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出厂日期2005年3月18日,注册登记日期2005年6月3日,使用性质:非运营,核定载客5人,车主:邓永康,双峰县青树坪镇竹华村人。
公路工程事故调查报告

公路工程事故调查报告背景介绍公路工程事故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运行秩序。
为了减少公路工程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交通安全,本文对一起公路工程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旨在找出事故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事故描述事故发生在XX省XX市的XX公路上,当时正值早高峰时段。
一辆大型货车突然失控,冲出马路中央,与对向行驶的小型客车相撞。
事故造成货车司机当场死亡,多名乘客受伤,客车严重变形。
调查过程第一步: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我们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察。
通过对现场的观察和痕迹分析,我们发现以下情况:1.XX公路的道路平整度良好,没有明显的路面损坏或障碍物。
2.货车轮胎磨损严重,制动系统存在故障迹象。
3.客车座椅和安全带的损毁程度较轻,乘客的安全意识普遍较低。
第二步:事故原因的分析根据现场勘察和事故描述,我们推断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货车司机驾驶技术欠佳。
货车失控的原因可能是司机操作不当或技术不过关导致。
2.货车制动系统故障。
货车制动失灵可能是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之一。
3.乘客的安全意识不强。
客车乘客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
第三步:改进措施的提出为了防止类似的公路工程事故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货车司机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他们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2.定期对货车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制动系统的正常运行。
3.加强对客车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结论通过对公路工程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货车司机驾驶技术欠佳和货车制动系统故障。
为了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我们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公路工程的施工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3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精选1篇xx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一辆自东向西行驶运载乙醇的车牌号为湘a3zt46轻型货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的车牌号为闽by2508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马凯副总理和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 7?19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公安、交通、消防、车辆、质检、化工、塑料加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研究试验、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湘a3zt46轻型货车及其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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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线新县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5月14日13时23分许,国道G230线新县境内金兰山办事处山石门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乔新江、市长尚朝阳、副市长谢天学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5月16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以及新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国道G230线新县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等专业技术机构参加事故检测、鉴定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S91138号中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新县长安城乡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品牌型号为中通牌LCK6601D3H,核载19人、事发时实载30人。
该车于2012年3月31日出厂,2012年4月24日在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客运。
截至事故发生时,未查询到事故客车的事故及违法情况信息。
截至事故发生时,未查询到重型货车的事故和违法信息。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事故客车登记驾驶员为郭汉忠,事发当天,上官华军属临时驾驶事故客车。
3.谷仁义,男,“豫AE6067号”(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230国道605KM处,该段公路为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9米,路基宽12米,事故现场路面为双向两车道(宽7.5米),设计行驶速度40公里/小时。
该公路始建于2001年4月份,2002年元月完工,2010年进行过一次罩面,2015年进行过一次维修保养。
事故地点1公里范围内设置有“连续下坡”、“事故多发减速慢行”、“连续急弯”、“连续弯道”警示标牌4个、路口警示牌5个,示警桩35个,防撞护栏200米,波形护栏150米,导向反光标43个,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齐全醒目,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要求。
事故发生时,由北向南方向,事发点北4.6KM,桩号K600+300处设有70KM/小时限速牌;事发点北200M,桩号K604+700处设有“事故多发减速慢行”警示牌;事发点南250M,桩号K605+150处设有40KM/小时限速牌。
由南向北方向为上坡路段,事发点南约3KM,桩号K601+900处设有“事故多发减速慢行”警示牌,事发点北约4.6KM处,设有70KM/小时限速牌。
2002年,交通运输领域尚未提出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依据交通部行业规范,该路段安全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经委托信阳公路勘察设计院检测,该事故点1公里范围内主要技术指标均满足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要求。
具体情况见下表:主要技术指标规范值采用值路基宽度≥8.5米12米路面宽度≥7米9米园曲线极限最小半径R≥60米65米最大纵坡≤7%4.1%最小坡长≥120米135米竖曲线极限最小半径≥450米2800米(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郭家河联合体。
组建长安公司之前,“新县-郭家河”班线共有13辆微型面包车从事营运,车辆核载一般为8人,分别属于13位车主,属个体分散经营,13位车主推选同为车主的陈良周为负责人。
为了适应政策和新的市场需要,2007年,县运管部门牵头组建长安公司,原微型面包车更换为核载19人的中型客车。
限于资金和市场容量,13位车主商量组建联合体,共同出资购买6台中型客车,加入长安公司,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并推选陈良周为负责人。
3.新县城乡汽车运输中心。
由原新县运管所2002年投资建设,2014年运管体制改革,新县城乡汽车运输中心从运管部门剥离。
现法定代表人樊永亮,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站务管理及提供站务信息服务、场站建设、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按照运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长安公司所有车辆均应在该站发车。
(五)长安公司违法营运情况。
事故客车登记所有人为长安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郭家河联合体,2015年12月24日,长安公司与联合体签订《新县农村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协议书》,以单车每年2200元的转让费将线路经营权转让给联合体经营;事故客车长期站外发车,事发当天,未办理租赁包车手续,也未按照规定报班;事故客车在站外接人后已严重超员;事发当天,驾驶事故客车的驾驶人不是登记备案的驾驶人。
经查,目前新县营运客车大多数为“挂靠”车辆,以长安公司为例,该公司登记客车192台,仅有4台属自有车辆,这些“挂靠”车辆的车主、汽车驾驶人长期游离于公司管理之外,无法履行安全责任。
同时,新县现有站外发车点3个,长安公司50多台客车长期站外发车,未纳入安全监管,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六)天气情况。
2016年5月14日13:00-14:00,新县气温23.0—20.9度,风速1.9—3.0米/秒,风向为偏北;小雨,降水量为0.1毫米;能见度4200—4900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5月14日12点半左右,上官华军接到喻仕猛的电话,让其13点半到新县城关钟畈小区接送参加其哥喻仕林儿子婚礼的客人回郭家河。
13点左右,小雨天气,道路湿滑,上官华军根据联合体调度叶继祥安排,驾驶事故客车从新县城关高架桥发车点出发,行驶到钟畈小区,在一家餐馆门口接到乘客27名,此时,车内已经非常拥挤,多人没有座位。
13:12许,事故客车从餐馆出发,13:14许行驶至烈士陵园门前,接到喻仕林的另两名客人。
随后,事故客车沿230国道由北往南向郭家河方向行驶,行至605KM处,逢左转弯下坡,前方大约20多米处对方车道一辆大货车相向行驶,大货车后面有一小轿车正在超车,小轿车看到对方车道有客车行驶立即回到自己车道;上官华军看到小轿车超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由于道路湿滑,车辆失去侧向附着力使车辆尾部向其行驶方向右侧发生甩尾并驶入对方车道,与相向行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货车前保险杠与客车右侧后轮上方正面接触。
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9人死亡,21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报警后,新县公安交警、消防迅速出动,并于13:49分许先后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警戒,组织现场60余名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和各类救援车辆20台对伤者进行抢救。
信阳市、新县党委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长尚朝阳、市政法委书记王乐新、副市长谢天学、市公安局局长陈洪杰、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德付、新县县委书记吕旅等领导同志亲临一线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现场勘察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同志率工作组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15:00时许,现场施救清理完毕,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新县县委政府成立了“一对一”工作组,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均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每位伤者制定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情得到妥善治疗,其中4名重伤人员被送往武汉协和、同济医院及信阳中心医院治疗。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5月14日13:00,小雨天气,道路湿滑;事故客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30人,超过核定人数11人,质量超重对车辆的制动性能、车轮附着力产生影响;事故客车速度相对较快,GPS显示速度为66km/h;上官华军平时驾驶的车辆为江淮牌中型客车豫S91327号,受调度安排临时驾驶事故客车,对事故客车情况不够熟悉,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驶入对方车道。
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严重超员加重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1.长安公司企业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长安公司违规转让线路经营权,擅自将“新县-郭家河”线路经营权转让给郭家河联合体,其他线路车辆也存在同样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明确各运营联合体、实际车主、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责任;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GPS动态监控等制度,没有落实24小时GPS监控值班制度,管理流于形式;对营运车辆失控漏管,只收费不管理;50多台客车长期站外经营,没有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相关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1)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作为全县客运市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县道路运输市场“三年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和“百日攻坚”工作不力,客运市场管理不到位;指导、监督长安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长安公司客运车辆长期站外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长安公司GPS动态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不到位;营运证、线路牌发放、审核、审验不严,未能依法查处违规转让线路经营权行为,未能纠正长安公司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执法不严,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不力。
(2)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作为交通运输专门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对长安公司客运车辆长期站外经营的违法行为未能依法查处;路面巡查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3)新县交通运输局。
作为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县道路运输市场“三年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和“百日攻坚”领导不力;指导、监督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所履行道路运输监管责任不到位,对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所未能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在场站容量充足的情况下,未能充分利用有效资源,规范场站统一发车的经营秩序,失去有效监管;未能建立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所等相关部门会商和相互监督机制,导致监管工作存在较大疏漏和“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