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企业外汇收入登记管理指南
外汇入账申报EXW
外汇入账申报EXW经常项目外币账户开好了,账户路线也整理好了,就可以发给客户打款了。
跟客户结算主要有电汇(T/T)、信用证(L/C)、托收(D/P、D/A)等方式,不论哪种方式都必须做收支申报的电汇收款,有前T/T和后T/T。
前T/T指货没出运前收取货款,主要用于收取订金、预付款等。
后T/T指货物出运后收取货款,主要用于见提单付款、O/A付款等。
不论哪种T/T,货款到达出口商的收款银行后,在付款信息无误时,银行为其入账,出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供该笔货款的资料,如合同、发票或报关单。
对于外汇分类为A类的企业,可以直接操作预收预付货款(前T/T)即货没出运前就可以收付货款,而且不需要报关单就可以收付,只向银行提供合同或者发票即可入账;如果是后T/T,则只需自行通过电子口岸客户端把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或付汇证明联打印在A4纸上提供给银行即可。
同时,对于A类企业,外币货款不再先入待核查账户等申报后再转入经常项目外币账户,自4与26号起可以直接绕过待核查账户而直接入经常项目外币账户。
对于外汇分类为B类的企业,也可以跟A类一样直接操作预收预付货款,不需要提供报关单,只向银行提供合同或发票即可入账;操作后T/T时,如果银行要求出口商必须凭报关单的核销联或付汇联,则B类企业必须去海关打印正本收汇核销联和付汇证明联(BC类企业不能自行通过电子口岸打印)。
B类企业的外币货款必须先入待核查账户,等提供材料申报后才能进经常项目外币账户。
对于外汇分类是C类的企业,凡事涉及到外汇收支的,一律先去外汇局审批,等外汇局给企业下发《登记表》后,凭登记表去银行办理收支业务。
(C类企业是很悲催的,做任何外币收支都要想先去外汇局做前置审批;退税时必须收齐货款才能申报,退税分类只能被评定为四类)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的,货款到达银行后,也需要向银行提供入账资料进行收支申报。
收支申报需要注意期限,自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做收支申报。
有两种方式进行申报:1、去银行开通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的国际收支申报模块,企业自行进外汇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收支申报。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1.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2.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3.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1.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2.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误入待核查账户的
资本项目资金划转
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转口贸易收支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支出20%的
1.买卖合同;
2. 提单或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3. 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登记时提供)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指标情况好转且无违规行为6个月后才可办理)
\
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因汇路不畅需要采用外币现钞结算,办理现钞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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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先插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2.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3.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1.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2.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出口贸易融资放款
\
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90天(不含)以上延期付/收款(指标情况好转且无违规行为6个月后才可办理)
错误汇入造成的:原收汇凭证
其他原因造成的: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其他原因造成的: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才能办理。
(一)需登记业务范围: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首先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1. B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2. B 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 (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3.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4.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退汇5.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二)申请材料1. 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需要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企业联系人及电话、结算方式、指定经办银行名称等。
属于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还应注明资本项目外汇账号;属于进出口退汇的,还应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的同时是否有发生货物退运);2.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7)。
注意事项: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 个月。
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银行使用,可分次使用。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三)办理流程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外汇局当场受理并为企业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汇局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并在受理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外汇局当场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附件7:B类企业登记业务材料要求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C类企业登记业务材料要求。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报告操作规程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5.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实用文档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实用文档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特制定本企业须知。
一、新办企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二、A类企业(一)企业报告: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1、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4、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1、2 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二)登记管理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进出口项下退汇: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规定办理退汇的;2、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判断题(资格准入20130923)
一、判断题1、根据现行货物贸易政策规定,贸易外汇收入在解付入待核查账户环节,银行必须首先登陆监测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在名录,不在名录企业不能办理外汇收入入账及申报手续。
答案:正确2、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从境外退回时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转入企业原对外支付账户。
答案:错误3、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答案:正确4、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需要进行电子核查。
答案:错误5、银行为名录内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于A类企业,除退汇、企业合并分立等特殊情况下需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该笔收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银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答案:正确6、银行在办理B 类企业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后,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并按规定对其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在相关单证正本上签注收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后办理。
答案:正确(?)(由于B类企业转口贸易的收汇转出时并不需要进行电子核查,因此虽然此表述摘自实施细则原文,但单列后作为判断题其正确性值得推敲,建议对题目进行适当修改)7、名录内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登记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答案:正确8、根据现行货物贸易管理政策规定,企业办理出口收汇退汇支出时,银行无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企业待核查账户直接支付。
答案:错误9、贸易收汇业务项下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可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通过待核查帐户过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企业主体管理
1 / 41
2 / 41
二、错误数据处理
3 / 41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4 / 41
5 / 41
四、企业报告管理
6 / 41
7 / 41
8 / 41
9 / 41
10 / 41
11 / 41
12 / 41
五、登记管理
13 / 41
14 / 41
15 / 41
16 / 41
17 / 41
18 / 41
19 / 41
20 / 41
21 / 41
22 / 41
六、电子数据核查
23 / 41
24 / 41
25 / 41
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一)企业现场核查
26 / 41
27 / 41
28 / 41
29 / 41
30 / 41
31 / 41
(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32 / 41
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33 / 41
34 / 41
35 / 41
36 / 41
37 / 41
38 / 41
39 / 41
九、档案与公告信息管理
40 / 4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41 / 41。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3.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和发票;4.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审核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二、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为B类企业及具有超过额度收付汇需要)2.额度不足的证明材料。
3.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证外,还应审核合同;4.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审核合同和发票;5.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企业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提交材料:1.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⑴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⑵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⑶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⑷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⑸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程序:⑴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⑵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⑶交易是否合规: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支出;⑷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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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登记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办理情况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登记表截至 年 月 日有效)
C类企业外汇收入登记管理指南
外汇局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手续。
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8、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附件: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编号:
所属外汇局代码 所属外汇局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登记类别 □B类企业超额度□C类企业□其他 业务类别 □收汇□结汇□付汇□售汇□其他 结算方式 □信用证□托收□汇款□其他 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币种 小写 大写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