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新设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新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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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背景介绍
在中国,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机构逐渐兴起,并在提供多元化教育资源、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保障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的审批办事指南。

二、审批主体
三、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教育机构根据规定的格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审核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的法人身份及资质、办学计划、教职员工及其资质等。

3.现场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现场评估,由教育行政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硬件设施、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估。

4.审查决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材料及现场评估的结果,做出是否批准教育机构设置的决策。

如果不予批准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当向教育机构提出明确的要求。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

附件1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一、公司设立要求(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的专职负责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胜任和专职负责培训机构的经营和培训管理。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工作经历。

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应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不具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不具有以下情形:(1)担任已破产清算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2)担任因违法违规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培训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1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1.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且具有相应任职资质的专兼职教师。

(1)专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全日聘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和实训教师。

开设管理类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每个项目任职教师应不少于4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2)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策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平安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根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到达的根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培训机构办证流程

培训机构办证流程

培训机构办证流程一、学校性质1.在申请办学资质前,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2.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这两证办妥,才算是真正拥有办学资质3.非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民政局审批《民办非企业》这两证办妥,才算是真正拥有办学资质☑ 注意事项:1.通常在培训行业,我们都会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

2.《民办非企业》现在部分地区也可以选择盈利或非盈利。

二、确认办学指标1.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

2.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

3.再去街道办盖章。

4.最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

注意: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

☑ 注意事项:必须先确定是否有指标,有的地方就不受理《民办非企业》。

三、场地1.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2.面积:北京要求500㎡、上海要求200㎡、郑州要求300㎡。

3.租赁期:3年以上。

4.层高:早教、幼教在3层&3层以下,其他项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5.土地性质:综合OR办公。

☑ 注意事项:1.场地租赁时请注意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办公,综合,民居,工业。

办公和综合可以申请改变性质为教育培训;其中综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按每平方按年收。

2.居民&工业原则上不可变更(工业用地变更代价最大),具体资料可以翻阅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示。

3.房屋本身构造,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有影响,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再签租赁合同。

四、预核准1.场地OK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

2.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得“筹办申请同意书”。

☑ 注意事项:1.此处要获得教育局签发的《筹办申请同意书》,切记:《筹办申请同意书》≠《办学许可证》。

2.“筹办申请同意书”并不是办学的法律依据,此时开课运营还是存在法律风险,需特别谨慎。

开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流程

开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流程

名称预审核。

如果是营利性机构,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预审核;非营利性机构则需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设立。

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者的资质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审核与公示。

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报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需在培训场所和相关部门官网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审批与法人登记。

公示期满后,相关部门会作出是否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决定,同意后,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

获得营业执照后,还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消防审批。

培训机构需通过当地的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批,以确保消防设施符合标准。

备案办结。

完成上述步骤后,需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办理备案并获取《办结通知书》。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设立(一) 申办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二) 申办条件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

4、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

山东济南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流程

山东济南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流程

山东济南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流程根据国家规定,任何开办培训机构或者学校的都必须申请办学许可证。

济南办学许可代办、济南办学许可证代办、济南市办学许可证代办.济南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济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济南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向教育局申请的,这种一般是青少年培训类课程的培训机构,另一种是向人力资源局申请的,这种是技能类培训机构,比如电脑培训、烘焙培训等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青少年培训机构或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办理流程、材料。

在确定青少年培训机构的名称后(名称必须是xx市xx区xx培训中心/学校,且不得含有民政、实验或国际等字眼),要求申请办学许可证的机构提供培训机构的详细地址以及实际面积,按照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教学场地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场地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才可以设立学校。

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期不少于3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发起方是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拟设立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发起方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境外人士及外资目前未允许设立培训机构)拟设立机构的法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工作简历)拟设立机构主任或者校长信息(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后期需要验原件)至少5名教师(必须具备所教科目的任教资格----教师资格证)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大厦消防、拟设立机构的二次消防备案回执;办学许可证资金要求1、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的机构须提交一定注册资本的报告,即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总和,且流动资金须打进验资户,直到办学许可证申请下来后才可使用。

2、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上海市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培训机构在市民教育培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进行规范。

首先,上海市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

机构应有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质,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并且要不断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

此外,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教学设施和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其次,上海市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机构在设立之前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确保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坚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同时,机构要保证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课程介绍、教师介绍、收费标准等信息,定期公示机构的办学情况和学生的教学成果。

此外,上海市还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必须注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质量。

机构应设置丰富多样的课程,根据市民的需求开设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培训课程。

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实际性,在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机构要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特点进行个性化教学,提供适应学生需求的优质服务。

最后,上海市还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

机构应具备相关的安全设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性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同时,机构要完善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方式,及时回应家长的关切和疑虑。

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应,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为了规范市民教育培训市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标准主要包括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要求、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注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

办事指南——新设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新版-)

办事指南——新设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新版-)

民办培训机构办事指南第二部分申办材料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机构全称(拟)举办者审批管理机关申报日期:年月日表一:基本情况表表一附件《基本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二:培训教材与课程情况表表二附件《培训教材与课程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三:办学场所情况表表三附件《办学场所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四:举办者情况表表四附件《举办者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五:组织机构情况表表五附件《组织机构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六:行政领导情况表表六附件《行政领导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七:资金资产情况表表七附件《资金资产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八:教职工情况表表八附件《教职工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民办培训机构办事指南第三部分部分申办材料样张拟设立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举办者承诺:上述基本情况真实可信。

举办者:(签章)年月日(此表一式二份)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样张)我(单位)申请设立(拟设机构名称),承诺递交的下列申请材料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举办者(签章):年月日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样张)xx教育局:我(单位)申请设立(拟设机构名称),承诺本机构适用的所有课程教材来源合法、合规,并自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举办者(签章):xxxx年xx月xx日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表教育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机构名称:年月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上海市()民政局:我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

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

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

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一、审批条件:1.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

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监督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教职工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4. 校长: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

5.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6.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安保人员。

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7.教师队伍: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每个专业的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南宁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流程

南宁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流程

南宁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流程
南宁办营利性民培训学校的流程如下:
一、举办条件:
1、以组织名义举办学校,社会组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个人名义举办学校,举办者拟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学经费财务要求: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最低额不少于10万元。

三、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请示》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4、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职业培训场所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6、提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应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

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

申请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需提交的材料清单部门名称:文教卫生科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许可设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1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材料清单: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2.承诺书。

3.学校名称预先核准表。

(工商部门)4.设立申请书。

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满2年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现有民办学校开办满2年的,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6.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学协议。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 和终止审批工作指南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 和终止审批工作指南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工作指南一、事项名称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二、适用范围限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六)《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七)《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八)各省(区、市)教育规划、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四、审批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部门审批。

五、审批条件(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结构的人才需求相适应。

(二)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三)名称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四)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六、材料清单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指导清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投资者需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教学项目、师资队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内容。
3.申请设立
投资者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方案、投资者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
4.审批与公示
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进行公示。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
一、项目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培训需求日益增长,为满足广大学员的学习需求,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计划在黄浦区设立教学点。为确保教学点的合规设立及稳健运营,特制定本指南,为相关机构提供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指导。
二、设立条件
1.符合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5.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本指南旨在为设立黄浦区教学点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提供参考,具体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资者在设立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2.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图书等教育资源;
3.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5.投资者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
三、设立流程
1.调研与选址
投资者需对黄浦区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区域内的教育培训需求、竞争态势等,合理选址。
2.编制设立方案
4.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5.注重品牌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五、政策支持
上海市及黄浦区政府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发展,提供以下政策支持:
1.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材料清单

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材料清单

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材料清单
一、经营权及学校管理权转让证明文件:
1.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方案;
2.《学校设置许可证》;
3.《学校管理权转让书》;
4.《学校经营权转让书》;
5.《学校名称变更备案表》;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材料:
1.《学校参照培训机构政务服务登记表》;
2.《学校的章程原件》;
3.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文件;
4.主管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民办学校登记证》及《民办学校校码表》;
5.《学校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他事项备案表》;
6.《民办学校从业人员备案表》;
7.《民办学校特别事项备案表》;
三、学校办学材料:
1.《学校课程设置与教学大纲》;
2.《学校教室设备及师资力量备案表》;
3.《学校办学合同》;
4.《民办学校设置备案表》;
5.《民办学校课程备案表》;
6.《民办学校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7.《学校经费报销及管理材料》;
8.学校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文件;
四、其他材料:
1.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2.高校毕业班招生审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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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办事指南第二部分申办材料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机构全称(拟)举办者审批管理机关申报日期:年月日表一:基本情况表表一附件《基本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二:培训教材与课程情况表表二附件《培训教材与课程》相关纸质材料表三:办学场所情况表表三附件《办学场所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四:举办者情况表表四附件《举办者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五:组织机构情况表表五附件《组织机构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六:行政领导情况表表六附件《行政领导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七:资金资产情况表表七附件《资金资产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表八:教职工情况表表八附件《教职工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民办培训机构办事指南第三部分部分申办材料样张拟设立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举办者承诺:上述基本情况真实可信。

举办者:(签章)年月日(此表一式二份)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样张)我(单位)申请设立(拟设机构名称),承诺递交的下列申请材料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举办者(签章):年月日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样张)xx教育局:我(单位)申请设立(拟设机构名称),承诺本机构适用的所有课程教材来源合法、合规,并自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举办者(签章):xxxx年xx月xx日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表教育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机构名称:备注:一位董事填写一份信息表党建工作承诺书我公司()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

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公司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本公司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

五、为党组织在本公司()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名: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党建工作情况表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本人知晓并同意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委托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合法调查本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诉讼信息、借贷交易信息、银行卡交易信息、电商交易信息、公用事业信息、央行征信报告。

所获取的信息,仅在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资格审查中使用。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将对所获取的信息妥善进行保管,除为本人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外,未经本人授权,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公开、编辑或透露信息内容。

上述授权期限为本人签署本授权书之日起至授权所涉及相关业务结束及授权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止。

授权人已经完全知晓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

特此授权。

授权人:授权人身份号码:年月日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上海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利性民办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XX培训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构”),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名称)机构的中文名称是【(以已核准的中文全称为准)】;第【三】条(住所)机构住所是【】第【四】条(性质)机构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设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是举办者(股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营利性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五】条(办学宗旨)本机构的办学宗旨是【】第【六】条(经营范围)机构经营范围:【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一致】。

机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办学类型:【】招生对象:【】办学层次:【】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注册资本)机构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及其出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九】条(股东名册)机构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股东权利)机构的举办者是其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二)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按【】优先认缴出资;(四)在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五)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依本章程提取公积金后,按照【】分取红利;(六)按照【】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机构设立董事会,是机构办学及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为【5-13人,单数为宜】人。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可约定,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人员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或其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人、校长(行政负责人)【】人、党组织代表【】人、教职工代表【】人等担任。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不得兼任机构监事。

第【十四】条(产生和罢免)首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由股东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机构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

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机构党组织推荐。

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二)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议召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注:一般不少于两次)】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三)【(注:其他情形,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会议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开前【】日,应由【】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

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会议讨论的事项中属机构重大事项的,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通过。

会议决定应形成书面决议,由董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的意见。

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机构重大事项)下列事项属机构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行政负责人);(二)修改机构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机构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如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等);第【二十二】条(材料存档)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校长(行政负责人)及其职权)机构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1名。

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校长(行政负责人)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校长(行政负责人)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机构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七)机构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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