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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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模版《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章选自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____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____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1.问。

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____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____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____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____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问。

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登记细则》共6章____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____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____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问。

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学校。

\t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自愿申请设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合法设立。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办学自由、提供公平、优质的教育的基本要求,遵循教育规律,贯彻教育方针。

第二章办学准备阶段第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者,应当具有办学资格,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教育资源,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者,应当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办学计划、教学设施、师资队伍等材料,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办学符合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申请获得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应当依法申请工商注册,获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办学行为规范第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对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监督和审计,并定期公布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严守教育规范,不得散布迷信、封建、淫秽、暴力等不良思想和信息。

第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教育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家长、教职员工或其他人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进行查证,并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围,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2016 年12 月30 日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页眉《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则总第一章《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第一条《中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日月7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的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第二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坚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第三条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依法对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审批机关、第四条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学校设立第二章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第五条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页脚页眉原筹设批复文件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之日起3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设立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六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第八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202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非公有制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分类、综合、长效的原则,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学生权益为目标,以依法管理为基础,实行预防、监测、治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得办学许可。

第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办学许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自主决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设立和变更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规划和发展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请、审查、核准的程序。

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队伍、办学条件和经济能力。

第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申请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审核通过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后,其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校名变更、办学范围变更等事项的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的监测、评估;(二)学生考试成绩和评价的监督和管理;(三)师资队伍的组建、素质和数量的监督和管理;(四)收费标准的合规性和公示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五)校园安全、学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配合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对于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督促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指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的行政法规。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内容提纲: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概念和特点- 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和性质等因素2.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和备案管理- 设立和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和条件- 登记备案和审批机关的职责和要求- 涉及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准备和提交要求3.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要求- 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 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学校教职员工的招聘、管理和考核制度- 学校办学行为和举办性质的规范要求4.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 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的机构和流程- 学校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和考核要求- 学校办学质量公示和信息公开的要求5.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和资金监督管理- 学校收费标准和费用构成的规定- 收费项目和费用的公示和明细要求- 资金使用和收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6.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和家长投诉渠道和解决流程的规范- 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的要求- 相关责任机关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 其他相关事项- 执法和处罚规定- 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提供监督管理支持和资源的指导措施这只是一个可能的提纲,具体的细则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实施细则中的内容:1. 备案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学校设立依据、办学计划、经营状况等。

2. 办学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3. 经营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遵守相关经营管理要求,比如财务管理、招生政策、收费标准等。

4. 师资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民办学校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组织形式,对于促进教育发展、满足教育需求、提升教育质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的经营性质和管理机制相对复杂,因此对于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要。

为此,本文将就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展开论述,旨在建立起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民办学校的有序发展。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正平等原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正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工作时,应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各个民办学校,不得随意歧视或优待某一特定民办学校,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高效便捷原则另一个基本原则是高效便捷原则。

监督管理部门应以高效的工作方式和便捷的工作流程,及时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 制度规范原则此外,制度规范原则也是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监督管理部门设计监督管理制度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为民办学校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导。

三、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 经营资质的审批与登记在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中,经营资质的审批与登记是一项重要内容。

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确保学校的合法性和正当经营。

2. 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估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是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体系,对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教育质量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持。

3. 财务管理的监督与审计在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过程中,财务管理的监督与审计是必不可少的。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监督,包括对学校经费的使用、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确保学校的财务状况合法、透明。

4. 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优秀的师资队伍是民办学校的重要资源。

202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非公有制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综合监管。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常态化监督,确保其合法经营;(三)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防止违规经营和侵吞公款;(四)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教学水平;(五)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和使用资金进行监督,防止乱收费和挪用资金;(六)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进行监督,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七)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生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学生权益;(八)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九)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社会公众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的认知。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口头警告、批评;(二)书面警告、批评;(三)要求整改,并限期完成;(四)暂停或撤销办学许可证;(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接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提出申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监督管理机构保护其合法权益。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公平性,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别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政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公正、严格执行,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办学许可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条件,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办学计划、教育教学方案、经费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指导。

第三章日常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校园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不得使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___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____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校准入管理第二条申请办学的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包括学校基本信息、教职员工情况、校园环境等。

第四条民办学校在装修校舍、配置设施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教师队伍管理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教育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对教师进行考核,确保教师教学水平符合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提高教师教学能力。

第四章教学内容与质量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要求。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重视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章程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开具合法的发票。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透明。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保障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家长代表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法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对于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以上是关于____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准入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内容与质量管理、学生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尊敬的用户,很抱歉,我们无法提供完整实施细则的____字解答。

以下是一份简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大纲,供您参考: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2. 适用范围3. 主管部门及职责二、办学条件和要求1. 办学资格审批和备案2. 办学层次和类型3. 师资条件和要求4. 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5. 排课、教学质量和评估6. 学费规定和收费管理三、招生和学生管理1. 招生宣传和宣传内容管理2. 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3. 学生档案管理4. 学籍注册和学籍管理四、教职工管理1. 招聘和录用2. 培训和发展3. 奖惩制度和激励措施五、财务管理1. 财务设置和管理2. 财务报表和审计3. 财务透明和监督六、教育教学质量监督1. 课程设计和教学计划监督2. 教学管理和评价3. 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管理七、校外与社会的关系管理1. 教育与社会服务2. 学校与家长的互动3. 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八、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1. 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2.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结果以上仅为一个简要的大纲,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实施细则,请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或法律机构进行咨询。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____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____教育法》《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和____年____月____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____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____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____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____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____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____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述一、背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中国教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性质和利益诉求,其管理与监督亟待加强。

为了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行为,维护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第二节定义一、营利性民办学校:指以盈利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检查、评估、评议和监测,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

三、管理: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考核、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学校达到教育部门的要求。

第二章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注重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全面发展。

第二节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从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监督管理的效果与合法性。

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类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分类管理政策,保障学校的差异化需求。

三、激励和约束并重。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良好行为进行激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实现激励和约束的有机结合。

四、公平公正。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第一节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与批准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和批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2. 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资格审查、设施检查、教学条件评估和师资人员审核,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二、教育质量监督与评估1. 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

2. 教育主管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通过非营利方式提供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的学校。

第三条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正确方向、服务为主、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保障学生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监督管理职责、程序和方式方法,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推动学校良性发展。

第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注重自律,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配备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自评与监测,并主动接受学校管理检查、评估。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办学意见书;(二)办学计划;(三)办学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四)办学场所性质及使用情况;(五)拟聘任的教职员工资格;(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办学的必要性和条件;(二)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居民的教育需求;(三)办学场所符合规定要求;(四)有稳定的拟聘任教职员工;(五)具备按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第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依法查阅有关资料和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和运营合规。

通过明确监督管理的责任和程序,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监督管理工作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公平公正:监督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严明执法,做到公正处理投诉举报问题。

3.规范制度: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4.教育教学为中心:监督管理工作应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服务导向:监督管理工作应服务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引导学校诚信经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程序1.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的主体,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制定监督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对民办学校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监督执法活动;•推动教育行业的发展和改革。

2.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方,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落实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推动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报告工作。

3. 学校的责任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教育服务提供方,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确保校园安全和学生身心健康;•合理定价并公开资费标准;•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和反馈机制。

4. 监督管理的程序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监督检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投诉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3.处理反馈:教育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如属实,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4.跟踪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已处理的民办学校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不再发生。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3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3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旨在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和监督要求,确保其依法办学,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本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不得使用财政性经费或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秉承立德树人的理念,强化对受教育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将培养高素质人才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置于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标准,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筹设期间,学校不得招生。

筹设期届满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按照高水平、有特色的原则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严格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和条件核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应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货币资金应能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合法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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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发[201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
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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