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GPS监控管理制度
![GPS监控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cb5dc29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b.png)
GPS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障车辆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
第三条 GPS监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GPS监控管理中心,负责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GPS监控管理中心的职责:(一)负责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二)负责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负责对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对驾驶员进行GPS监控管理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驾驶员的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自觉接受GPS监控管理;(二)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擅自变更;(四)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三章监控内容与要求第七条 GPS监控内容包括:(一)车辆位置:实时显示车辆当前位置,便于调度和管理;(二)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速度,防止超速行驶;(三)行驶轨迹:记录车辆行驶轨迹,便于分析车辆运行情况;(四)油耗:监测车辆油耗,防止油耗异常;(五)驾驶行为:监控驾驶员驾驶行为,防止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
第八条 GPS监控要求:(一)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后,必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卸、更改或屏蔽;(二)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擅自变更;(三)驾驶员应自觉接受GPS监控管理,不得故意干扰或破坏监控设备;(四)GPS监控管理中心应实时监控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对违反GPS监控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九条对遵守GPS监控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车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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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监控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车辆安全,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车辆监控管理制度。
一、监控设备安装公司所有车辆均需安装GPS定位设备,确保实时监控车辆位置及行驶轨迹。
公司将统一合作商家进行设备安装,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监控范围1. 车辆监控范围覆盖全国范围。
2. 监控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对车辆的全程监控。
3. 监控范围包含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行驶轨迹等信息。
三、监控管理1. 车辆监控系统由公司专员负责管理,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 监控数据将定期进行备份,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监控系统的数据分析将用于车辆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管理。
四、监控管理规定1. 车辆监控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或关闭。
若有故障需及时报修。
2. 严禁对监控数据进行篡改、删除或泄露。
3.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合理使用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4. 对于未经批准的私自使用车辆,公司将进行追责。
5. 对于违反公司车辆使用规定的人员,公司将做出相应处理。
五、监控数据使用1. 监控数据仅供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向外提供或泄漏。
2. 监控数据将用于车辆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以优化车辆使用效率。
3. 监控数据将用于对车辆维护保养的提醒和管理。
六、处罚措施1. 对于故意破坏车辆监控设备或篡改监控数据的行为,公司将做出严厉处罚。
2. 对于违反车辆使用规定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或停职等处罚。
3. 对于严重违规情况,公司有权终止与该人员的合作关系。
七、监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1. 公司将定期对监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2. 公司将对监控管理制度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全面了解和遵守监控规定。
3. 公司将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总之,建立健全的车辆监控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通过监控管理,才能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车辆资源,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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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监控设备管理 (2)2.1 监控设备种类 (4)2.1.1 GPS定位器 (6)2.1.2 视频监控系统 (7)2.1.3 车辆行驶记录仪 (8)2.2 设备安装与维护 (10)2.2.1 安装要求 (11)2.2.2 维护保养 (11)2.3 设备更新与升级 (13)三、车辆动态监控 (15)3.1 实时监控 (16)3.1.1 监控平台 (18)3.1.2 监控终端 (19)3.2 数据处理与分析 (20)3.2.1 数据收集 (21)3.2.2 数据分析与处理 (22)3.3 信息发布与反馈 (24)四、驾驶员行为监管 (24)4.1 驾驶员行为规范 (25)4.2 违章行为处理 (26)4.2.1 举报制度 (27)4.2.2 处理流程 (28)4.3 驾驶员培训与教育 (29)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30)5.1 应急预案 (30)5.2 应急响应流程 (32)5.3 处置措施 (34)六、监督与考核 (35)6.1 监督检查 (36)6.2 考核评价 (37)6.3 奖惩机制 (38)七、附则 (40)7.1 解释权 (40)7.2 修订日期 (41)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动态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分析和应用的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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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企业生产、运营与管理的安全、高效进行,规范实时动态记录仪(GPS)的安装、使用与管理,提高车辆调度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订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实际。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安装、使用实时动态记录仪(GPS)的各相关部门、职工。
第三条定义1.实时动态记录仪(GPS):是指用于车辆定位、监控、轨迹记录和传输的技术装置。
2.车辆管理部门:指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的相关部门。
3.监控中心:指负责实时监控汽车定位和轨迹等信息的中心。
第二章安装规定第四条安装要求1.全部车辆必需安装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安装前需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3.安装人员需要具备相关技术资质和经验,安装过程必需依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第五条安装位置1.实时动态记录仪(GPS)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技术要求,并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认可。
2.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能正常、准确地取得车辆定位和监控信息。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六条 GPS信息手记1.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应能够记录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轨迹等信息。
2.GPS信息手记频率应依照相关要求进行设置,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七条数据传输与存储1.实时动态记录仪(GPS)手记到的信息应通过安全通道传输至监控中心,并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2.数据传输过程中应确保传输稳定、不丢失信息。
3.监控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系统,确保信息能够长期存储,并依照相关要求进行备份。
第八条车辆调度与监控1.车辆管理部门应依据实时动态记录仪(GPS)供应的信息,合理进行车辆调度和布置。
2.监控中心应随时监测车辆的位置、行驶轨迹等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车辆管理部门。
第九条故障处理1.实时动态记录仪(GPS)显现故障时,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实时动态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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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动态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1. 引言实时动态记录仪是一种用于采集和记录车辆行驶数据的设备,可以实时监测车辆的速度、位置、行驶轨迹等信息,并将这些数据存储起来供后续分析和管理。
为了规范实时动态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该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配备实时动态记录仪的车辆。
2. 安装要求2.1 安装位置实时动态记录仪应安装在车辆车厢内部,并且要确保其能够正常工作,不受外界因素干扰。
2.2 安装方法安装实时动态记录仪的具体方法由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确保安装过程中不损坏车辆的任何部件。
2.3 设备测试安装完成后,需要对实时动态记录仪进行测试,确保其工作正常。
测试包括检查设备是否能够正常采集和记录车辆行驶数据,并将数据传输到管理系统。
3. 使用规范3.1 启动和关闭在每次使用车辆前,驾驶员应按照操作手册的要求正确启动实时动态记录仪,并在车辆停止使用后及时关闭设备。
3.2 数据保存实时动态记录仪会自动将采集的数据存储在设备内部存储器或外部存储卡中。
驾驶员不得私自删除或篡改存储的数据,必要时可以向技术人员申请提取数据。
3.3 故障处理如果实时动态记录仪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并按照故障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不得私自修复故障或更换设备。
4. 管理要求4.1 数据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实时动态记录仪采集的数据进行统一存储和管理。
同时,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
4.2 设备维护公司应定期对实时动态记录仪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连接线路的检查、存储卡的更换等。
4.3 使用监督公司应建立监督机制,对驾驶员的实时动态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驾驶员违反使用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罚。
5. 总结通过制定实时动态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车辆管理的流程,提高车辆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同时,该制度的执行也能够帮助公司更好地进行车辆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1be0020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bf.png)
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规范行车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实时动态记录仪(GPS)的安装、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GPS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二、安装要求1. 安装对象:适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车辆。
2. 安装时间:新车上路前或者旧车更换GPS设备时,应立即进行安装。
3. 安装位置:GPS设备应安装在车辆内部,不影响驾驶视线和车辆安全性能的位置。
4. 安装单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整洁、无损坏。
5. 设备要求:GPS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实时定位、速度监测、行驶记录等功能。
三、使用要求1. 使用人员:GPS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登录与权限:系统管理员应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3. 日常检查: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GPS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数据传输:GPS设备应实时传输车辆位置、速度等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5. 数据存储:GPS设备应具备数据存储功能,存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相关数据。
6. 数据查询与分析:使用人员可通过GPS监控系统查询和分析车辆行驶数据,为车辆管理和调度提供依据。
四、管理制度1. 专人管理制度: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由安全科GPS监控室安排监控管理员管理。
2. 操作培训: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GPS设备操作培训,提高设备使用效果。
3. 数据保密: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不得未经公司书面许可,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4. 违章处理:对超速、超界线行驶等车辆违章行驶数据要及时、迅速传递到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车辆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ec8a282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a6.png)
车辆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确保驾驶员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配备了GPS车辆监控设备的车辆管理。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领导对车辆管理起到表率作用,车辆管理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办事。
第二章车辆GPS监控设备的使用第四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公司配备的GPS监控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第五条驾驶员在接收到车辆的定位信息后,必须认真查看车辆所处位置,及时调整行车路线。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操作GPS监控设备,如有问题或需调整,应及时向车辆管理员报告。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离开指定的行车路线,如需临时调整,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员报备。
第三章车辆GPS监控管理第八条车辆管理员负责监督车辆的日常管理,对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车辆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GPS监控设备,确保车辆信息的及时传输和存储。
第十条车辆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员的行车轨迹进行实时监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章驾驶员的行车规范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调整行车方向。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行车途中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短信,以及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向车辆管理员报告。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驾驶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积极执行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反馈。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模版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3b2d114c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9d.png)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配备了GPS动态监控设备的车辆。
3.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GPS动态监控设备安装1.所有车辆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动态监控设备。
2.为了保证GPS动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车辆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
3.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
三、GPS动态监控数据采集1.车辆GPS动态监控设备应实时采集车辆的定位信息、行驶速度、油耗状况、行驶里程等数据。
2.监控数据的采集要确保准确、完整,不得有数据丢失或篡改的情况。
3.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关闭或修改GPS动态监控设备,如发现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GPS动态监控数据分析1.车辆GPS动态监控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监控中心进行分析和处理。
2.监控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监控数据分析系统,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及时掌握车辆的行驶情况、异常事件和故障情况,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3.监控中心应制定相应的警报规则,一旦发现车辆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并采取措施。
五、车辆违规处罚1.对于驾驶员私自关闭或修改GPS动态监控设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公司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对于车辆超速、违规停车等违规行为,将及时通过GPS动态监控系统生成对应报告,相关部门应根据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罚。
3.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罚制度,确保处罚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透明。
六、GPS动态监控数据保密1.对于车辆GPS动态监控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存储应保持机密,严禁拷贝、泄露或私自使用。
2.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使用监控数据,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查看和使用。
3.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和更新权限。
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f2619dd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7b.png)
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为确保车载终端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监管,本公司制定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遵循《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XXX、XXX令2014年第5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
一、车载终端的安装1.车载终端设备必须符合以下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
2.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配备专业安装人员,经过系统研究和培训,按照车载设备的安装规范实施安装。
安装完成后,必须确保相关数据能在平台上展现。
二、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维护1.驾押人员是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主体,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并掌握车载设备的使用,并做到以下几点:确保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
如果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进行更换或维护。
严禁扰乱平台正常工作,保持终端信息畅通。
严禁恶意屏蔽或干扰车载动态终端信号。
严禁车辆终端不在线时营运车辆,车载终端工作正常后方可恢复营运。
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和运营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2.车载终端的维护由监控中心和维护人员配合负责完成。
维护必须由专业服务机构进行,配备本地专业维护人员和相关交通工具。
维护人员经过系统研究和培训,了解并完全掌握车载终端的各项功能,按照车载设备的相关规范进行维护。
按要求做到以下几点: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监控中心应及时汇总登记,联系维护人员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确保车辆监控的运行正常。
监控中心人员每天定时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维护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计划检修和处理日常故障,力求使所修设备尽快恢复原有功能,并确保检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7a1d20c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56.png)
实时动态记录仪(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实时动态记录仪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我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平台监控人员和配备动态记录仪的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我公司进行GPS车载终端安装和平台建设,是建立在省局一级、以市二级办公室为基础的三级平台,负责监控我公司安装GPS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并使用实时动态记录仪,否则禁止营运。
第四条 GPS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必须保证全天候24小时监控。
监督员必须接受省级交通管理局的岗位培训,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平台监控人员应及时处理车辆违规行为(重点是超速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好监控日志,月底汇总分析。
第六条根据《关于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在一级路面时速不超过80公里,二三级路面时速超过50公里,三级路面以下时速不超过40公里。
违反上述规定,超速违章的驾驶员及车辆作如下处罚:在一月内超速1次的按50元处罚,超速2次驾驶员下岗学习1天,超速3次以上的驾驶员调离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岗位。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必须保证GPS的正常运行,凡发现GPS如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报修。
第八条公司GPS监控人员发现车辆GPS如果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在接到通知10天内回公司对GPS进行维修。
第九条凡GPS车辆连续20天未定位的,公司将惩罚司机100元罚款,并下岗学习1天。
第十条凡驾驶员私自对GPS安装开关,致GPS车辆不能正常监控的,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并下岗学习3天,情节严重的,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凡因GPS无法正常工作,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全年未超过限速的车辆受到公司表彰,并作为优秀驾驶员评比依据之一。
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eb72c70d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98.png)
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以确保车辆的高效运行和安全管理。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是指通过监控系统对公司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路线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动态监控操作。
2. 监控设备和系统2.1 车载监控设备 - 所有公司车辆均配备车载监控设备,包括GPS 定位、行车记录仪和呼叫中心按钮等功能。
- 车载监控设备由公司统一采购和安装,并保持正常运行。
2.2 监控系统 - 公司使用统一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包括车辆位置追踪、报警处理和数据分析等功能。
- 监控系统由专门负责的IT团队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3. 操作流程3.1 登录监控系统 - 进入公司内部网络后,在浏览器中输入监控系统的网址。
-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监控系统。
3.2 实时监控车辆位置 - 登录监控系统后,进入实时监控界面。
- 选择需要监控的车辆,系统会显示车辆的实时位置和速度等信息。
- 根据需要可以放大地图、切换不同地图模式等。
3.3 查询历史行车记录 - 进入监控系统的历史记录界面。
- 选择需要查询的车辆和时间段,系统会显示车辆的历史行车轨迹和行驶速度等信息。
- 可以根据需要导出历史记录数据。
3.4 处理报警信息 - 监控系统会实时监测车辆的异常情况,并生成报警信息。
- 收到报警信息后,及时登录监控系统查看详细信息。
- 根据报警类型和紧急程度做出相应处理,可以联系司机协助解决问题。
3.5 数据分析和报表生成 - 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统计和分析车辆行驶数据,如里程、油耗等。
- 进入数据分析界面,选择需要统计的车辆和时间段。
- 根据需求生成相应的数据报表,用于管理和决策参考。
4. 安全和隐私保护4.1 数据安全 - 监控系统的数据存储要求采用加密和权限管理措施。
- 数据传输过程中加密保护,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4.2 隐私保护 - 监控系统的使用要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行车记录仪规章制度
![行车记录仪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7fede25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56.png)
行车记录仪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行车记录仪的使用,确保车辆行车安全和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车辆行车记录仪是指安装在车辆上,能够实时或存储记录车辆行驶过程的设备。
所有公司的车辆都必须配备行车记录仪。
第三条车辆行车记录仪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安装位置合理,能够拍摄到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路况、车速、驾驶员行为等重要信息。
第四条车辆行车记录仪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记录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如事故发生时的证据;2.监控驾驶员的行为,如超速、疲劳驾驶等;3.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车辆行车记录仪的数据应该有严格的保密性,公司及驾驶员有责任保护车辆行车记录仪的数据安全,不得私自删除或篡改数据。
第六条公司应当配备专门负责车辆行车记录仪管理的人员,负责车辆行车记录仪的安装、维护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应按照公司规定正确使用车辆行车记录仪,不得私自关闭或损坏车辆行车记录仪。
第八条驾驶员应按照规定定期上传车辆行车记录仪的数据,配合公司对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改正不良驾驶行为。
第九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有权要求驾驶员提供车辆行车记录仪的数据,供事故调查使用。
第十条任何私自删除或篡改车辆行车记录仪的数据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因故意损坏车辆行车记录仪或数据丢失导致无法查证的情况,公司有权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车辆行车记录仪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行车记录仪的使用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驾驶员。
第十四条司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公司进行修改并及时通知。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GPS使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GPS使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800942049649b6649d74770.png)
GPS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GPS相关使用,特制定本制度,凡属我公司管理的全体驾驶员均应严格遵守。
2、GPS的功能及使用操作程序①、紧急报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安全受到威胁或可能受到威胁时的紧急报警。
如:发生杀人、抢劫、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到驾驶员及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时。
②、求助呼叫驾驶员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求助时,可以使用手柄上方的三个快捷键(分别是医疗求助、交通求助、纠纷求助)发送求助信息。
按下所需的快捷键,驾驶员就能向GPS运营中心发送求助信息,GPS运营中心可根据不同的求助信息对驾驶员进行帮助。
③、车辆监控和查询当车辆被盗、驾驶员载客到外地、对营运车辆行驶过程的监控或查询等情况时,GPS监控中心可对为其提供车辆监控、查询车辆行驶轨迹、查找当前位置等帮助。
④、开关油电路当车辆被盗、遭遇抢劫、紧急报警、长时间不使用车辆需对车辆进行限制时,本公司驾驶员可要求GPS监控中心为其车辆提供远程断油断电或恢复油供电功能。
⑤、电调系统正常运作当宾馆客人电话召车、单位临时召车、预约用车等情况时,GPS运营中心会向客人附近的出租车发送召车信息并以语音读出,为驾驶员提供更多的营运载客机会。
⑥、导航指引在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GPS运营中心值班电话要求提供适时车辆位置及行进方向指引。
⑦、摄像头拍照针对营运出租车辆,在计价器压表或紧急报警时,摄像头将自动拍下副驾驶座及后排位置的影像,如需要,GPS监控中心可能通过摄像头对车内情况进行适时拍照取证。
⑧、提醒当车辆驶出规定营运区域,车载平台应设置区域提醒和预约提醒功能。
⑨、功能测试公司应定期与驾驶员联系,进行报警、求助等功能测试,以确保各项功能模块正常运作。
3、GPS平台使用规范及责任①、出租汽车GPS移动多媒体平台系统设备的安装、维修,均由GPS服务中心所属专业维修人员或授权人员负责。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GPS车载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发现紧急报警装置、遥控的柄、显示屏等不能正常使用,或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与GPS服务中心联系维修,不得私自改装、拆卸、修理,否则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营运车辆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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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营运车辆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地通知宁安委发〔〕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运输企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营运车辆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企业实际遵照执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营运车辆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道路运输行业推广应用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地实施意见》地有关规定,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安全运输生产,规范全区道路运输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根据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在我区境内注册从事道路运输地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使用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鼓励引导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车辆安装使用记录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道路运输记录仪是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信息通讯、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地车载终端.记录仪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运营服务平台、自治区服务总平台和安监、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监督平台.上述平台和安装了车载终端地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区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方案、技术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交通部门建设全区统一地服务总平台,组织指导运输企业安装记录仪车载终端、建立企业监控平台,纠正不按批准地客运站点停靠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用系统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车内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地有关规定对记录仪进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确保记录仪有效,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运输企业应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控能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运输企业系统地使用与管理第五条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地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建立本企业监控平台,成立监控机构,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记录仪系统加强对企业营运车辆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建立并落实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和重要信息通报(报告)制度,确保平台地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地正确使用.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超范围经营地处罚标准应与公安和交通部门地相关规定一致.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企业监控管理平台地职责是:.实时监控本企业运行车辆,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超范围经营地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驾驶员纠正违章.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地基础资料,设定本企业运营车辆地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点、电子围栏等;对按照固定线路行驶地营运车辆,应按照电子地图地路段限速标志进行分段限速设置.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做好有关监控数据地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况汇总,定期向当地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监控系统地监管内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驶、是否超员、是否疲劳驾驶、是否按照核定地客运站点停靠、是否按照核定地线路规范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第九条车辆营运时行车速度地监控标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实现分段限速地车辆,超速限值地设定不得高于道路法定最高限速;设定统一限速值地车辆,其限速值不得高于其行驶地主要路段地法定最高限速..特殊天气和道路条件下,应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保障安全行车..夜间时至次日凌晨时,客运车辆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在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应低速行驶.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企业对监控部门所监控到地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等违规信息要认真分析,确属违章地,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存档,作为企业内部对营运车辆管理、考核地依据.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车辆营运期间必须保证车载终端正常且通讯畅通.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地车辆,应停止车辆报班经营活动;旅游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地车辆,不得开具派车路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地车辆,不得安排出车运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指导和监督本企业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车载设备,对本企业安装车载终端地车辆地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包括监控正常地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地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地车辆要分析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运营平台,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车载终端地行为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相关平台地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自治区服务总平台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建设与管理,其职责是:.制定全区统一地记录仪数据交换标准和接口协议,实现运营平台与自治区服务总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指导规范全区运营平台地建设、使用和管理,督促运营商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系统地检定、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运营商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运营商基本情况、服务质量、不良记录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依托运营商,做好全区统一电子地图测绘工作,定期更新电子地图,确保电子地图信息地准确性..为全区三级运管机构监督平台提供统一地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并对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为安监、公安部门预留数据接口,及时提供相关数据.第十四条运营服务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地方式,由通过统一招选和技术审查确定地运营商负责建设,运输企业自主选择.运输企业应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矛盾纠纷处理办法等.各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运营服务平台地经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五条运营服务平台地职责是:.做好运营平台系统运行、终端数据上载、用户授权、数据分析等工作,保证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全天小时随时能够获取车辆监控信息.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提供符合技术要求地监控管理系统软件,负责对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做好运输企业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和车载终端地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系统地技术故障,确保记录仪系统正常运行.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及时登记入网营运车辆基本信息,实时向自治区服务总平台上传规定数据.运营平台要保证上传数据地真实性,不得人为篡改监控数据.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配合自治区服务总平台,做好电子地图地测绘和更新工作.第十六条运管机构监督平台地职责:.对辖区运输企业车辆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抽查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地运行状况,指导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工作,督促企业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运行车辆;对抽查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地车辆,及时告之车属企业对其违法违规进行纠正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构成行政处罚地,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每月对企业车辆地在线率、违章情况进统计,并将违章车辆情况及时抄告车属企业,责成车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做好有关资料地统计上报工作.将企业系统地使用和对发生问题人员地教育、处理情况,通报各相关科室,作为企业信誉考核考评地依据之一.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七条公安交警监督平台地职责:.抽查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地运行状况,对抽查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地车辆,要及时告之车属企业,并责成车属企业对其违法违规进行纠正、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构成行政处罚地,应当移送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每月对企业车辆地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况进统计,并将违章车辆情况及时抄告车属企业,责成车属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安监部门应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运输企业记录仪日常管理中地相关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我区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使用中地有关问题.在对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时,对企业日常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严格考评.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交通部门要将营运车辆安装记录仪作为客运、货运市场准入和年度审验地必备条件,凡没有按规定安装记录仪地或安装不在检定有效期内地记录仪地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包车客车、危货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一律不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条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记录仪系统使用和运输全程监控情况地日常监督和检查.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运输企业有违反本规定地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构成行政处罚地,由道路运输机构依法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一条公安部门应用系统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车内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质监部门要充实检测能力,提升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质量,提供必要地条件,方便送检客户,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记录仪检定工作地监督检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发现运输企业监管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地,除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评估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外,同时抄告交通部门进行相应处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三条交通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运输企业违法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地,停业整改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运输企业在车辆未安装记录仪或记录仪设备使用不正常地情况下安排出车地;.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不开启车载终端、人为破坏或屏蔽车载终端等行为,不予及时处理地;.运输企业未通过企业监控平台对车辆进行监控地;.运输企业未对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放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对于查处地未按规定安装终端地车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抄报交通运管部门.第二十五条运营商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造成车载终端使用不正常,致使运输企业车辆不能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确定地,应对企业损失进行赔偿.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六条对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地运营商,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地,取消其运营商资质.运输企业可按合同约定追究运营商地经济赔偿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GPS)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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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GPS)监控管理制度1、设备安装与要求为确保网约车运行的安全性与规范性,所有注册网约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GPS)。
设备的安装过程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安装位置合理、稳固,且不影响驾驶员的正常操作及车辆的安全行驶。
同时,安装后的设备应进行严格的测试与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公司设GPS监控中心,GPS监控中心由安全部经理负责;GPS监控中心具体操作人员为GPS监控管理人员。
2、GPS监控中心负责人员职责一、实时监控车辆运行作为GPS监控中心的管理人员,首要职责是实时监控公司所属车辆的运行情况。
包括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轨迹等信息。
管理人员应时刻保持对车辆动态的关注,确保车辆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并对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反应。
二、警示记录违章车辆1、在监控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的行驶状态,设定限速标准,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如超速、违规停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应立即通过系统向违章车辆发出警示信息,并记录违章车辆的详细信息,以便后续处理。
2、重点监控车辆异常停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
接到报警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要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向驾驶员发出警示信息,要求驾驶员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依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部报告,安全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三、分析系统传回信息1、管理人员需定期分析系统传回的数据信息,包括车辆运行数据、违章记录等,以评估车辆运行状况,发现潜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同时,通过对数据的深入挖掘和分析,还可以为公司的车辆管理和运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对车辆运行监控数据建档保存,重要数据及时备份,在规定时限内不得丢失、损毁。
驾驶员违法信息及处理情况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1年,事故数据应至少保存3年。
3、GPS监控专员每日应对数据进行回访分析。
还应按周、月、季、年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填写报表、写出分析报告,及时上报。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ed9eb18e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d1.png)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是指通过卫星定位技术和通信网络,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定位、路径记录、行驶状态监测等功能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GPS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车辆的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装要求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定位:能够实时获取车辆的精确位置信息。
(二)路径记录:能够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行驶历史。
(三)行驶状态监测:能够监测车辆的行驶速度、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
(四)报警功能:能够对车辆的异常状态进行及时报警处理。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具备以下技术要求:(一)卫星定位功能:能够通过卫星接收器获取车辆的定位信息。
(二)通信功能:能够通过网络传输车辆的位置、状态等信息。
(三)数据存储功能:能够存储和管理车辆的定位、轨迹等数据。
(四)电源供应功能:能够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和长时间待机。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接受相关的GPS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培训,熟悉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功能。
第八条 GPS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规定,并能够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九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实现全天候监控,并确保实时、准确、可靠地获取车辆的位置和状态信息。
第十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正确使用GPS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故意干扰、篡改设备数据。
第十一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GPS安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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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为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对营运车辆实施监控管理,及时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规具有行驶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下称GPS、GPRS)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精神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试行)》的通知和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围:公司所有营运车辆。
第一章GPS(含PGRS、下同)监控平台体系第二条公司GPS接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一级监控平台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二级监控平台的监督、管理,实行信息互通,联网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司负责监督和检查GPS监控平台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抽查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领导报告,做好相关记录;并于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控情况月报和月统计分析;第二章车辆安装GPS的条件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安装GPS,车台终端设备必须直接安装在电瓶上:㈠超长线路车辆(安装符合标准且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㈡运行三类以上班线车辆;㈢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安装的车辆;第三章平台监控人员的配备第五条平台监控员的设置:公司应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六条监控管理平台职责㈠实时监控本企业运行车辆,保证全天候24小时监控,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及时报企业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㈡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本企业营运车辆的限制速度、休息停留点等;㈢指导和督促本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企业所有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监控管理平台,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要及时报告企业相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㈣协同企业相关部门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的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州运管处和市、州级监控管理平台,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第七条GPS监控人员安全工作职责㈠公司监控安全工作职责1、遵守GPS监控中心管理制度,真实、及时填写《实时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记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和《GPS管理记录》等,对运行车辆实施24小时全程监控。
2、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监控所属三级平台对车辆的监控、管理情况。
3、每月采撷一次监控数据,结合GPS运行中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在3日向公司安全部报送上月监控情况。
(二)驾驶员岗位职责1、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须及时通知公司联系运营商维修。
2、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两部一局”的文件精神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GPS 车载系统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严禁超速、超员、超时疲劳驾驶。
3、严格执行监控平台发出的指令、信息。
第五章GPS车载系统使用第九条GPS车载系统是为车辆准确定位和行驶提供安全保证,GPS 车载终端的电路必须直接与车载电瓶连接,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GPS车载设备。
第十条SIM卡是GPS车载系统信息传输载体,不得擅自取出或另作他用。
第十一条GPS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由专业结束人员保养和维修。
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设备进水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设备和车辆。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出车前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车辆营运途中,不得关闭GPS车载系统。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正确使用车载系统,了解GPS车载系统的功能。
第十五条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不得接听或拨打车载及操作GPS显示屏。
第十六条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驾驶员应在停车状态下操作。
第六章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对驾驶员进行的安全警示谈话记录中,必须重申GPS管理规定,并查看该车GPS是否在线,上趟次是否有违章,是否处理。
安装GPRS 的车辆,应检查摄像头是否正常连接,方向是否正确。
确因GPS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而运力又无法调剂的,经营企业应派管理人员跟车,否则,不准发车。
第十八条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监控中心实时监控,在车辆进站应班时,驾驶员应向监控中心发送一条定位信息。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通过GPS系统发送与安全运行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车辆行驶中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信息时,为了安全,可由随车乘务员(或公司管理人员)阅读,或者车辆行至停车区阅读。
第二十一条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提前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也会向驾驶员发送为了行驶安全要求降低车速的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速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监控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可以根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紧急情况(如车辆抛锚或被抢劫),驾驶员应以手动或脚踏紧急报警器两秒钟,向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会马上打开GPS车载系统的监听功能,如果遇抢劫情况时,驾驶员可有意含蓄地说一些车的真实情况,以便监控中心通过监听车的异常情况判断车辆的报警是否有误,从而在最短时间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及时处置险情。
第二十四条除了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帮助时向监控中心发送紧急报警外,一般情况下不准发送紧急报警消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报。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在到达终点站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GPS车载系统中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悉公司和监控中心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或保险/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
第七章信息处理及上报第二十七条监控员对信息的处理:㈠对监控中心发布的信息:监控员应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容和要求,分类处理,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八条日志、报表(月、年数据统计分析)的上报工作:㈠公司监控员每日必须认真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监控日志》,按照表格容和要求详细记录。
㈡公司监控员每日将监控违规情况必须在3个工作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完结后及时将处理相关资料报公司监控中心;三报表基本容包括:1.车台安装(新安装、下线更新),2.月平均在线台数,3.在线率,4.值班人员,5.不在线车辆(牌号、时间、原因),6.发送信息记录,7.其它情况(监控中发现的不属于违规情况、上月违章的处理情况、故障维修情况)等情况。
四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八章车台维护报送制度第二十九条GPS监控系统的维护根据使用情况,及时维护、定期检查,车台多次维护后仍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与GPS供应商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发现车台不定位,排除网络原因后,及时与GPS技术人员联系,确定维修时间、地点,对报修后未及时维修的,要查明原由,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监控员对个别未定位异常车辆经多次“呼叫”仍不定位或信息不通,选择驾驶员未驾驶车辆时通过方式核实原因,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与专业维护人员联系,尽快使车辆的定位。
第九章奖励及违规处理第三十二条平台监控员:平台监控人员在监控管理工作和驾驶员在服务中认真履行职责,遵章守纪,作出成绩的,作为年终先进评选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分公司应做好GPS监控管理工作,对管理工作中发生一下情况的,对分公司做如下处理:㈠单位违规处罚。
出现以下问题,公司将视情对所属单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停办业务等处理。
1、不按规定配备专职GPS监控员的,给予1000元处罚2、监控平台脱岗,不在线的,给予200元/次的处罚;3、对驾驶员、监控人员违规不处理的,给予200/次元的处罚;4、不报送周报表和处理结果的,给予100/次元的处罚;5、监控人员监控不力的,给予200/次元的处罚;6、重要的监控信息未及时处理的,给予200/次元的处罚;7、不利于GPS监控管理的其他情况的,给予100/次元的处罚。
㈡GPS操作员违规处罚1、不按规定向车台发送相关信息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2、不按规定时间监控或GPS因故障不及时联系维修而影响车辆营运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一500元罚款。
3、录入车辆基本情况不全,更新车辆二级维护、保险、分段限速不及时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4、填写的各种监控记录表与实际运行不相符、不及时报送报表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责任人100元一500元的罚款。
5、不按规定报告监控记录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的罚款。
重要的监控信息(如车辆不明原因不在线、盗抢、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多次警告仍超速行驶等)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将根据带来的影响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可并处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的处罚1、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第1条、第3条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并处以800至2000元的罚款。
2、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第2条的,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并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3、违反GPS车载系统使用规定第5条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㈣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的处罚1、超速行驶处罚规定:驾驶员应遵守车辆运行地区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设置限速规定,同时应遵守监控平台的限速规定。
超速行驶的车辆,按下列规定处理,有执法部门抄告的,同时接受执法部门处罚。
⑴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1次的(以省GPS监控中心数据库记录为准,下同),由分公司平台GPS监控人员(下同)对驾驶员予以1次短信提示,并做好记录。
⑵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2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驾驶员予以2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经核实系非漂移、误报原因造成的(下同),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当面谈话,谈话记录由谈话人和驾驶员签字。
⑶当日出现超速报警在3次的,由GPS监控人员对当班驾驶员予以3次短信警告,并做好记录;同时,交由所属经营企业安全部门对驾驶员当面训诫,驾驶员作出书面检讨,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