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穗人社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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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

(穗人社发〔2014〕2号)

1. 关于重新明确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问题。

答:为切实解决我市岗位设置管理中出现的人员聘用问题,对于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今后可参考以下原则:

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四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须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6年以上或已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3

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七级岗位3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4年以上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级岗位2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须已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且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直接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须取得助理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聘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须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其他聘用条件。

对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它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除外)。其中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

宽1年。获得国家和省、市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根据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

最高等级聘用(正高级岗位除外)。上述奖励是指由各级政府或行政职能部门授予、且与其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自行制定聘用条件,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聘用条件应着重体现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突出业绩,适当考虑任职年限。

对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受聘时还应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等方面证明材料。

2. 来穗前已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流动或政策性安置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后,应如何办理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答:对于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尚未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按《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335号)的规定,申请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前,如确需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可按其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低一级层次来暂定岗位。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确认后,其中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部队专业技术干部的,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包括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后办理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确认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任职资格年限并按规定予以聘用。

3. 未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何进行首次岗位聘用?

答:未评聘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0级岗位;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有本科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有大专学历或中专毕业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其

暂定岗位的时间不计算为相应的任职年限,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后,需重新办理聘用岗位手续。

4. 未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何进行岗位聘用?

答:事业单位“双肩挑”领导干部在不同事业单位进行交流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如变更前后的专业技术岗位属于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应按规定办理转评手续。事业单位“双肩挑”领导干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未转评前,可按其取得的原专业技术资格的低一级层次来暂定岗位,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对于高职或中职院校的“双师型”人才,可按其所取

得的职称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人员在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时只占一个岗位。

5. 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能否聘用到低一级职称层次的岗位?

答: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以。

6. 事业单位岗位上一级岗位有空缺的,能否采取“高岗低用”办法进行聘用?

答:同一类别的岗位有空缺数额的,在充分考虑领导岗位的任命及引进人才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聘用该类别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对于上一级管理岗位(不包括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有空缺的,可采取“高岗低用”办法进

行聘用。

对于同一职称层次的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可用于同一职称层次低等级的岗位的聘用;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数可用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但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暂不允许跨职称层次的“高岗低用”。

对于上一级工勤技能岗位有空缺的,可采取“高岗低用”办法进行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空缺数可用于普通工岗位。

7. 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是否计算为任职年限?

答:新招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试用期的聘用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未评聘专业技术资格暂定岗位的人员除外)。

8. 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任职年限应如何计算?

答: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任职年限应按照单位受聘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其中属于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在原单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任职年限,并按照新单位的岗位任职条件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原属于公务员的,其相应的任职年限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原属军队转业干部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9. 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如何办理转正定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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