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扶持奖励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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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旅游业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充分调动旅游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根据《中共XX市委员会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北发〔2013〕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目标:培育发展旅游项目,优化我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优质旅游产品体系,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旅游名城建设。
第四条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市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五条市级旅游文体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适用对象: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单位(非国有)和旅游从业人员。
第二章扶持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扶持“旅游+”、旅游新业态发展
(一)对旅游+文化、旅游+体育、旅游+名人、旅游+教育、旅游+科技、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康养、旅游+工业、旅游+互联网等项目给予扶持。
(二)对低空旅游、水上飞机、海洋牧场、水上休闲平台、海岛观光、特色小镇、潜水艇观光、湿地科普基地、海岛科考、特色住宿、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等新型业态给予扶持。
(三)开通北海至周边城市邮轮、游轮航线,视其吨位、航线运营密度等情况给予扶持。
(四)对重大项目,在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策划等方面给予扶持。
以上项目,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扶持事项由市旅游文体局和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扶持智慧旅游建设
(一)鼓励旅游企业建设智慧旅游云数据中心、智慧旅游行业管理平台、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交换和共享平台。
(二)构建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融合发展的“智慧商圈”,鼓励旅游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北海旅游产品销售点。
(三)我市旅游企业自主研发的电商平台(旅游咨询网站、手机报、微信服务号、APP、
微信公众号、微视频等),鼓励商家入住,销售北海旅游产品。
以上项目,根据企业实际销售情况和市场规模,扶持事项由市旅游文体局和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扶持旅行社做强做大
(一)获评为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区外300人(含)旅游专列来北海旅游,每人给予资金扶持100元。
(三)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区外自驾游团队来北海,车辆30台以上、人数100人以上,每批次奖励1万元;车辆50台以上、人数150人以上,每批次奖励2万元。(自驾游团队要来自同一客源地区,一般情况下须同一时间到达)
(四)组织省外旅行社到本市考察、踩线、推介北海旅游等,单次组织20家以上(含
20家),按外地旅行社的数量给予每家500元资金扶持。
(五)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区外大型旅游团来XX市旅游的,500人(含)—800人的,给予奖励5万元/次;800人(含)—1000人的,给予奖励8万元/次;1000人(含)以上
的,给予奖励10万元/次。
(六)对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来北海旅游,奖励标准为: 每组织一位入境游客奖励300元。
(七)对纳入我市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其他盈利性服务业入库在统的旅行社,当年营业收入总额比上年营业收入总额增幅达10%、25%、40%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持。(增幅奖、营业收入总额奖,择其一申请,不予重复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游客需在我市游览2个(含)3A级以上(含)景区、且在市内酒店连续住宿2晚(含)以上。
第十条提升旅游品牌形象宣传
(一)鼓励单位或个人制作一系列北海题材的微电影、电影、电视剧、音乐片等影视作品,在主流媒体或知名媒体上线,开展北海旅游形象宣传的,给予10%的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本市旅游企业在高速公路、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设立大型户外宣传广告牌,开展北海旅游形象宣传的,给予广告费用20%的资金扶持,此单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年内按要求参加境外大型旅游会展的市内旅游企业,每单位每次给予5000元的资金扶持;年内按要求参加境内大型旅游会展的市内旅游企业,每单位每次给予3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参加境外、境内等大型旅游会展并申报展台的市内旅游企业,按实际支付展台费用的1/3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在北海旅游客源地举办、以推广北XX市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开拓客源地市场为目的的旅游推介会或其他旅游营销推介,活动规模达150人、参与报道的主流媒体和专业旅游媒体达20家,按照推介活动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活动规模达到200人、参与报道的媒体达到30家,按照推介活动总费用的2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对主动参与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或开展旅游主题促销活动,形成品牌效应,效果突出的活动主办、承办、单位,扶持事项由市旅游文体局和市财政局协商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第十一条推进旅游产品标准化建设
(一)对荣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旅游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二)获评为国家5A级、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获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评为文化主题酒店、精品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五)获评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示范区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汽车营地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七)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评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
(八)获评为3A、2A级旅游厕所等级且建设费用未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每座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一)鼓励旅游从业人员参加旅游服务技能大赛,并在国家、自治区、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对培养特级、高级导游,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旅游企业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三)对参加全国、自治区和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金牌导游、优秀导游遴选活动,并获得金牌导游、优秀导游称号的国家级前100名、自治区级前20名、市级前10名金牌导游、优秀导游,每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鼓励获得中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牌的大师,建立“旅游商品大师工作室”,工作室由市旅游文体局认定授牌,给予每个大师工作室5万元的研修经费支持;鼓励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全国百佳优秀导游”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导游成立导游大师工作室,工作室由市旅游文体局认定授牌,给予每个大师工作室5万元的研修经费支持。
(五)在国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得国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