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白产品将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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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

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

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化妆品中的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是指在化妆品配方中添加具有美白功效的成分,并且经过一系列实验和研究来证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申报美白类特证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流程,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首先,申报美白类特证应考虑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化妆品中的美白成分一般分为天然成分和化学合成成分。

申报前应对所使用的成分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其对人体无毒副作用,并且通过实验和研究验证其具有有效的美白功效。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成分对不同肤质和敏感性的适应性,以及可能存在的过敏反应风险。

申报美白类特证还需进行一系列实验和研究。

该过程包括安全性评估、功效评价和稳定性研究等。

安全性评估是为了确定美白成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导致皮肤或身体的不良反应。

功效评价是为了验证美白成分在使用后能够达到所声称的美白效果。

稳定性研究是为了确保美白成分在化妆品中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最后,申报美白类特证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质量监控和追溯。

化妆品生产商需要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此外,生产商应通过相关追溯系统,记录产品的生产批次、成分材料和实验数据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生产商应与消费者建立沟通渠道,接收和回应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总而言之,申报美白类特证需要遵循安全有效性、法规标准、实验研究和质量监控等原则。

只有对美白成分进行科学的评估和验证,才能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参考:1.《化妆品卫生规范》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现就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式 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后,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 管理范围以外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管理模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华申报责 任单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产品备案,并按照《化妆品 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称国家局受理机构)负责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国家局受理机构收到首次进口非 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场予以备案,并于 5 日内发给备案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凭证编号为:国妆备进字 B+四位年份号+四位备案顺序号。备案凭 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人应于有效期满前 4 个月按照非特殊用途化
身体
有效用量 范围(w%)
0.2-1.0 0.5-1.5 0.01-2.0
8.0-25.0 8.0-25.0 8.0-25.0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化妆法律规定(3篇)

化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或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腔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或改变人体气味等目的的物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二)有具备化妆品生产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标签标识。

第六条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化妆品的成分、含量、质量、安全性和功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三)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四)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妆品污染,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清单;(三)化妆品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第九条禁止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成分;(二)未经批准的放射性物质;(三)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四)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场所和设施;(二)有具备化妆品销售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管理制度。

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

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

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问: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是指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

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该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则不得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进行注册申报。

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受文化传统、审美标准及人种差异的影响,“美白肌肤”素来是亚洲女性的追求,我国也素有“一白遮百丑”的审美观念。

因此,相较于欧美国家,美白类化妆品在中国、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具有更广泛的市场,也受到更多关注。

我国对化妆品类别的界定主要取决于产品的标签宣称,如果产品宣称内容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吻合,则需按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否则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美白类化妆品通常泛指能够达到皮肤美白增白、减轻淡化皮肤色斑作用的一类产品。

祛斑类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一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注册批件方可生产或进口。

由于美白类产品的美白作用机理与祛斑类化妆品类似,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2013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第10号通告,调整管理要求: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作用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

不过,对于仅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美白效果的祛斑类产品,管理则另有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仅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这类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美白产品的市场现状及趋势

美白产品的市场现状及趋势

美白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近些年皮肤美白类化妆品的开发日趋活跃,美白化妆品中有关皮肤黑色素成因、美白机理、美白效果的评价、美白剂的选择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入。

本文综述了美白化妆品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强调天然活性美白剂在化妆品中的使用,人们希望出现一系列对人体健康无害,又具有美容保健作用的天然原料制备的护肤化妆品。

一、常用美白配方(化妆品)美白原理1.对苯二酚(氢醌)是一种传统且有效的美白祛斑成分,它具有凝结蛋白质的作用,通过凝结酪氨酸酶中的氨基酸,使酶冻结而失去催化活性。

另外,氢醌在一定浓度下可致黑色素细胞变性、死亡。

美国FDA认为对苯二酚为安全、有效的美白剂。

欧共体批准的使用量为2%。

我国1999年11月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允许其在局部皮肤美白产品中使用,限用量也为2%,并要求在产品包装说明上标注“含有氢醌”字样。

CTFA2000年版的化妆品成分评审概要中明确指出,禁止氢醌用于驻留性化妆品中。

一般认为,2%的氢醌用量对皮肤是安全的,祛斑药品中用量可达3%~5%,超过5%,有可能引发“白斑"现象,并可致敏。

目前使用不多,主要因为副作用问题。

2.曲酸及其衍生物曲酸的应用及发现,是源于古代民间医疗。

曲酸由葡萄糖或蔗糖在曲酶作用下发酵、提纯而成,其美白机理是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同时又能抑制二羟基吲哚酸(DHICA)氧化酶活性,阻断二羟基吲哚(DHI)聚合。

这是很少的一种能同时抑制多种酶的单一美白剂,因此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一类美白剂。

长期使用曲酸具有细胞毒作用,并可增加卵巢细胞染色体互换及染色体畸变的概率。

曲酸因口服具有致癌性,故在日本被禁用,外用曲酸在同本也被暂停进口及生产。

曲酸由于对光、热及金属离子不稳定,而且皮肤吸收性较差,人们开发了大量的曲酸衍生物来改进它的使用性能,如曲酸二棕榈酸盐。

曲酸二棕榈酸盐与曲酸相比,不易变色,不受酸碱度的影响,对皮肤的刺激性较低。

目前认为曲酸衍生物的作用机制与曲酸相同,且其对酪氨酸酶的抑制作用比曲酸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二、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

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附件2)进行产品注册申请。

新规下,“特殊”“非特殊”化妆品之变

新规下,“特殊”“非特殊”化妆品之变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列》出台,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系列报道(三)新规下,“特殊”“非特殊”化妆品之变文/姚 丽 指导专家/唐子安 山东省药监局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科主任每一项新法规的诞生,都意味着一次巨大的变革。

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于2020年6月29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行业遵循的法律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在施行了30年后,即将在修正升级的基础上画上休止符,这对整个化妆品行业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新《条例》较之原《条例》的一些重大变化,不仅影响着整个化妆品行业生产商、品牌商的发展规划,也影响着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选择和判断。

而其中一条重要变化,就是原《条例》中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定义和分类的变化,以及管理方面的变化。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原《条例》按照功能性划分,将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两类化妆品施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而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曾经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说法将成为过去,化妆品的分类将改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两类,除删除了“用途”一词进行了简化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改为“普通化妆品”。

不仅是名称有所改变,其中的功能分类也有了一些较大的改变。

那么,这其中的变化,对于化妆品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对于消费者又有什么影响呢?“特殊”“非特殊”化妆品的定义分类变化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为加强美白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对美白化妆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般要求
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

其中,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二、注册管理相关要求
美白化妆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祛斑类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过渡期管理相关要求
(一)已经受理,但尚未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

申请人也可申请退审,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

(二)已经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国产产品按新产品提交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按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提出申请。

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进口美白产品,可直接提出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申请。

特殊化妆品目录

特殊化妆品目录

特殊化妆品目录
特殊化妆品指的是具有特殊功效或用途的化妆品,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才能上市销售。

本目录将列举一些常见的特殊化妆品及其功效。

抗衰老化妆品
- 抗皱霜:含有抗衰老成分,能减少皱纹和细纹的出现。

- 紧肤霜:能提升肌肤弹性,使肌肤紧致有弹性。

- 修复霜:能修复损伤的肌肤,加速肌肤的修复过程。

美白化妆品
- 美白霜:能抑制黑色素的产生,淡化皮肤色斑,使肌肤明亮均匀。

- 美白面膜:含有美白成分,能提亮肤色,改善暗沉。

防晒化妆品
- 防晒霜:能有效防止紫外线对皮肤的伤害,预防晒斑和皮肤癌的发生。

- 防晒喷雾:方便涂抹,适用于全身肌肤的防晒。

遮瑕化妆品
- 遮瑕膏:能有效遮盖面部的瑕疵,如痘痘、疤痕、黑眼圈等。

- 遮瑕笔:方便精确遮盖局部瑕疵,如痘痘、斑点等。

护肤化妆品
- 面部精华液: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能深层滋养肌肤。

- 补水喷雾:在干燥时能补充肌肤水分,保持皮肤湿润。

- 舒缓面膜:能舒缓敏感肌肤,减轻肌肤不适。

请注意,该目录仅供参考,具体使用特殊化妆品前,请先阅读
产品说明书,并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汇总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汇总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内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小编整理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分几期分享给大家。

1、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这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答:新政策要求“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2、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

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3、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4、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

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

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5、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6、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7、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2016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2016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原料使用新原料须观察4年《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

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须经过4年的观察期。

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

染发、烫发、美白、防晒等化妆品被列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进口;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采取备案管理。

■销售网络平台监管不力将担责《条例》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

一旦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

网络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方赔偿,但有权追偿。

■宣传标识不得暗示有医疗作用《条例》规定,除约定俗称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

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者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

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
疗,而不是“淡化皮肤色泽,起到美容的目的”, 由此可见,在日后的监管过程中,FDA 也只是 针对宣称有诸如“help get rid of ugly spots and freckles on the skin”的化妆品企业发送了 warning letter,要求其按照 OTC 药品进行产品 生产和销售,而没有将一些宣称“lightening skin(美白肌肤)”的化妆品,等同于 OTC 药品进 行监管。
(2) 即使按照 OTC 来进行管理的部分“美白 产品”,其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基于活性物质, 即原料,而不是产品,FDA 确定了活性物质 的种类和剂量,以及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等规定,企业无需进行产品上市前的行政许 可,而是采取事后监管的对策。
2 欧盟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的简述 及启示
2.1 欧盟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简述
(4)2006 年
FDA OTC Monograph Process 本身就是一 个动态的过程,随着针对某类 OTC 药品活性 物质的安全和疗效的信息积累,会正式确定 某专论(final monograph),或将其删除, 按照新药来管理。
针对情况,在随后的 20 多年里,陆续有关于氢醌 的安全性评估文件出台,比如:1982:欧盟将氢醌 列入限用物质清单,规定其只能作为染发剂使用; 1994~1996: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氢醌有潜在的致癌 和长期使用可产生皮肤褐黄病;2000:欧盟再次声 明,氢醌不能作为美白剂使用,并且将染发剂限量 调整为 0.3%。美国 FDA 于 2006 年,提出了 tentative final monograph,计划将氢醌从 OTC bleaching product 中删除,按照新药进行管理,着 重上市前的评估,并征求各方意见。
针对医药部外品,必须在上市前获得官方许可,而 且所使用原料必须满足“医药部外品成本标准”的 规定,针对没有被上述标准收录的医药部外品原料, 将视为新原料,需要首先申报,获得批准,才可以 进行相关医药部外品成品的申报。

国家严禁销售化妆品名单

国家严禁销售化妆品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看看有没有你用的护肤品……一、含有激素的护肤品品牌列表:SKII 、欧莱雅美白系列、玉兰油抗皱系列、欧泊莱、婵真、雅芳、强生(可伶可俐清痘系列)、自然堂、枚林凯、佰草集(抗衰老逆时系列)、旁氏(美白)、高丝、军献益肤霜(去痘)、艾文莉妖精水、敏婷、显陈粉刺净、泽平、安安洗面奶、李医生(去痘)、羽西眼霜(致敏)、自然美铅笔水磁场A(宛如新生的那个) 、邦定美肤霜、臻美的另一品牌、医之泉(电视直销中的绝大多数美容产品、低档美容院中的护肤产品都含有激素。

)二、铅汞含量严重超标的进口化妆品名单:(1)产自美国的倩碧:恒彩唇膏、紧肤精华素;(2)产自日本的资生堂:肌肤之液(不包含旗下泊美、ZA等独立品牌)(3)产自德国的妮维雅:驻颜修复日霜、晚霜、修护眼霜;FOOD含有霉变羊胎盘溶液德国妮维雅含有工业酒精韩国梦妆铜超标韩国THE FACE SHOP化妆水只值3元钱(其中都是95%以上的蒸馏水,剩下的5%就是酒精和香料,色素的混合)雅芳up2u细菌含量超标(完全是由“雅芳”护肤品的下脚料灌装的。

无论是质量还是效果都很差)美宝莲粉底含铅量超标16倍,汞含量超标两万倍(长时间使用不但会造成皮肤暗淡,产生色斑,严重还会造成肾衰竭等)露华浓、雪完美部分美白产品含有强致癌物质五、质检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spf17浅肤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spf17象牙白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spf17自然肤色欧莱雅完美防晒三重隔离露spf20 pa++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spf14 pa+自然色美宝莲瞬妆3合1粉条spf15自然色香奈儿国际之蓝色几何美白祛斑霜飘影防晒洗发露飘影防晒霜飘影祛斑霜丁家宜美白防晒乳液妮维雅美白防护日霜玫琳凯嫩肤防晒乳玫琳凯艳阳防晒乳玫琳凯护手霜玫琳娜防晒润肤露小护士美白嫩肤霜小护士日夜滋养露(丽斯达日化有限公司)佳雪青春净白露(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羽西亚光粉底霜spf6羽西防晒防水啫喱spf15羽西科蒂布兰卡天然润白粉饼spf15雅芳凝白防晒日霜诗维娅清爽防晒润肤凝露诗维娅清凉防晒润肤露蒂花之秀美白祛斑霜蓝顿-振宗牌中国消斑一号蓝顿-振宗牌腋灵香蓝顿-振宗牌美乳宝郁美净儿童防晒蜜克莱奥依修妍养护防晒霜克莱奥依修养护防晒露艾文莉美白维生素c活肤露普兰娜祛斑美容霜如新晒丽匀30号全效防晒乳spf30如新日间防御美颜露spf18如新水润平衡防护露(spf15)混合性至油性肌(4)产自瑞士和法国的紫金香:脂质果酸抗皱生肌霜、白霜美白祛斑精华素;以及来自瑞士的含有胶原的护肤品、来自德国的含有水解角蛋白的双重修护液。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用途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用途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用途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具有特殊功效或用途的化妆品,它们在美容保养领域拥有各自独特的功能和用途。

下面将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并说明它们的用途和功效。

1. 防晒霜:防晒霜是一种特殊用途化妆品,它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紫外线对皮肤的伤害。

紫外线是导致皮肤日晒斑、衰老和皮肤癌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使用防晒霜可以有效地保护皮肤免受紫外线的伤害。

防晒霜一般包括物理性防晒成分和化学性防晒成分,可以通过形成屏障或反射紫外线来达到防晒的功效。

2. 祛斑霜:祛斑霜是专门用于消除皮肤上的色斑、雀斑和黑斑等问题的化妆品。

它们通常含有美白和淡化色斑的有效成分,如维生素C、酸性果酸、熊果苷等。

祛斑霜可以通过抑制黑色素的产生、减少黑色素沉着和促进色素代谢来实现淡化斑点的效果。

3. 抗衰老霜:抗衰老霜是一种可以帮助预防和减缓皮肤衰老的特殊化妆品。

随着年龄的增长,皮肤会出现皱纹、松弛、暗沉等问题,抗衰老霜可以通过提供丰富的营养成分、促进皮肤细胞再生和提高皮肤弹性来改善这些问题。

常见的抗衰老成分包括胶原蛋白、弹力蛋白、透明质酸、维生素A、E和C等。

4. 敏感肌肤专用产品:敏感肌肤专用产品是为了满足敏感皮肤需求而设计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敏感皮肤容易发生过敏反应,对外界刺激的抵抗力较弱。

敏感肌肤专用产品通常采用温和的配方,并且不含对敏感肌肤刺激的成分,如香料、防腐剂、酒精等。

它们可以缓解敏感皮肤的不适感,减少红肿、痒、泛油等问题。

5. 痤疮治疗产品:痤疮是一种常见的皮肤问题,特殊用途化妆品中有一类专门用于治疗痤疮的产品。

痤疮治疗产品通常含有抗菌和抗炎成分,如水杨酸、过氧化苯甲酰、茶树精油等,可以有效地杀灭痤疮病菌、缩小毛孔、改善痘痘问题。

6. 美白产品:美白产品是一种专门用来改善皮肤色素沉积问题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它们一般含有具有美白效果的成分,如维生素C、熊果苷、酵素等,可以抑制黑色素的生成、减少色斑和提亮肤色。

美白产品适用于肌肤色素沉积过多,泛黄或存在不均匀肤色问题的人群。

特殊用途化妆品类目名称

特殊用途化妆品类目名称

特殊用途化妆品类目名称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专为满足特定需求而设计制造的化妆品。

这些化妆品的设计理念和成分组合与普通的化妆品有所不同,主要是针对特定的皮肤问题或需求,以提供更加精准、专业的解决方案。

在市场上,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类目非常广泛,涵盖了许多不同的领域。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类目名称。

1.美白祛斑类:这类化妆品主要针对肌肤的色斑问题,包括晒斑、黄褐斑、雀斑等。

常见的产品包括美白霜、祛斑霜、美白面膜等。

2.保湿滋润类:这类化妆品主要针对肌肤的干燥问题,以提供深层滋润和保湿效果为目标。

常见的产品包括保湿乳液、保湿面膜、滋润霜等。

3.抗衰老类:这类化妆品主要针对肌肤的老化问题,以提供抗氧化、紧致、抚平细纹等效果为目标。

常见的产品包括抗衰老精华、抗皱霜、紧致面膜等。

4.美发护发类:这类化妆品主要针对头发的护理和美化,以解决发质问题和实现发型需求为目标。

常见的产品包括洗发水、护发素、发膜等。

5.唇部护理类:这类化妆品主要针对唇部的保湿、修复和美化,以提供丰润的唇部效果为目标。

常见的产品包括润唇膏、唇膜、唇彩等。

6.眼部护理类:这类化妆品主要针对眼部周围肌肤的问题,以淡化黑眼圈、消除细纹、解决眼袋问题为目标。

常见的产品包括眼霜、眼膜、眼部精华等。

7.防晒类:这类化妆品主要针对阳光中的紫外线伤害,提供防晒效果,保护肌肤免受晒伤。

常见的产品包括防晒霜、防晒喷雾、隔离霜等。

8.痘痘肌类:这类化妆品主要针对青春痘、痘印等问题,以清洁、去痘、控油为主要解决方案。

常见的产品包括痘痘霜、痘痘贴、去痘面膜等。

9.眉妆类:这类化妆品主要针对眉毛的修饰和美化,以达到塑造理想眉形的效果为目标。

常见的产品包括眉笔、眉粉、眉胶等。

10.遮瑕类:这类化妆品主要用于遮盖肌肤上的瑕疵,包括痘痘、黑眼圈、色斑等。

常见的产品包括遮瑕膏、遮瑕笔、粉底液等。

这只是特殊用途化妆品类目的一小部分,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类目如祛痘类、塑身类、祛除腋臭类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人员。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XXX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XXX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本章节规定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管理、监督管理机构、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行业自律等内容。

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研究、创新,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特殊用途化妆品有什么

特殊用途化妆品有什么

特殊用途化妆品有什么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那些具有特定功能、用途或针对特定肌肤问题的化妆品。

这些化妆品通常含有高效活性成分,针对特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1. 抗衰老化妆品:抗衰老化妆品主要包括抗皱、提拉、紧致等功能。

这些产品中通常含有胶原蛋白、弹力蛋白、透明质酸等成分,有助于增强皮肤弹性,减少细纹和皱纹的出现。

2. 美白化妆品:美白化妆品旨在减少皮肤色素沉积,提亮肤色,改善晦暗肤色。

这些产品经常含有维生素C、熊果苷、酪氨酸等成分,可以抑制黑色素的产生,淡化色斑和雀斑。

3. 深层清洁化妆品:深层清洁产品主要用于去除皮肤中的污垢、角质和堵塞的毛孔,解决皮肤油脂过多和痘痘问题。

这些产品通常含有水杨酸、水合二氧化硅等成分,有助于深层清洁肌肤,控制油脂分泌。

4. 敏感肌肤化妆品:敏感肌肤化妆品主要针对皮肤过敏、红肿、瘙痒等问题。

这些产品通常含有甘油、矿泉水、益生菌等成分,可以舒缓和抗炎皮肤,提供温和保湿效果。

5. 遮瑕化妆品:遮瑕产品主要用于覆盖瑕疵,如痘痘、疤痕、色斑等,并提供自然均匀的肤色。

这些产品通常有不同的遮盖度可选择,可以使用遮瑕膏、粉底液、遮瑕笔等。

6. 防晒化妆品:防晒产品是保护皮肤免受紫外线伤害的化妆品。

防晒霜、防晒喷雾、防晒乳液等产品会在皮肤表面形成一层隔离膜,阻挡紫外线的侵害,预防晒伤和皮肤癌。

7. 唇部护理化妆品:唇膏、润唇膏、唇部磨砂膏等产品用于滋润、修复和保护嘴唇,并提供滑腻的妆感和丰盈感。

8. 眼部护理化妆品:眼部产品主要针对眼部肌肤的需求,如眼霜、眼膜、眼部按摩霜等,用于解决眼部细纹、浮肿、黑眼圈等问题。

9. 防水/持久化妆品:这些产品具有防水、持久性,适合在湿润环境或需要长时间保持妆容的场合中使用,如防水睫毛膏、持久唇膏等。

10. 驻颜美容液:这类产品富含多种活性成分,如胶原蛋白、氨基酸、维生素等,可以滋养皮肤,改善肌肤质量,提亮肤色,保持青春态度。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淘宝特殊用途功效宣称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管控通知

淘宝特殊用途功效宣称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管控通知

淘宝特殊用途功效宣称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管控通知淘宝特殊用途功效宣称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管控通知近期出现化妆品类目下大量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标题或页面明示或暗示特妆功效的工商投诉及打假人诉讼案例,同时淘宝平台上发布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合规程度参差不齐。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宣称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功效产品需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申请,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

CFDA关于特妆的定义: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美白类化妆品自2015年6月30日起,纳入祛斑类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1. 若您的.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请各位商家自查是否在标题、主图、页面、产品上宣传以上特妆功效,并重点自查是否在功效属性中是否滥用以下特妆类功效:除臭、唇部防晒、淡斑、淡化暗斑、淡化乳晕、防晒、防脱、防脱发、防脱生发、防紫外线、分解黑色素、丰胸、固发修复、抗氧化美白、美白、美白保湿、美白保湿、淡斑、美白清爽、美白提亮肤色、美白滋润、美体、祛斑、祛斑抗衰老/抗皱、祛斑美白、去狐臭、去角质美白、染发、染头发、染色固色、晒后修护祛斑、收缩毛孔祛斑、手部美白、塑身、塑造轮廓、烫发、脱毛、纤体、胸部紧实、眼部防晒、育发、止汗、去狐臭*具体违规词汇不限于此。

2. 若您的商品属于上述九大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请尽快在商品编辑页面及时提交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行校验,系统将自动匹配特殊功效的产品类别(无需手动选择),卖家仅可选择非特殊用途类的功效。

化妆品包装上“妆字号”“械字号”的区分

化妆品包装上“妆字号”“械字号”的区分

化妆品包装上“妆字号”“械字号”的区分通常,在化妆品的包装上我们能够看到“妆字号”“特字号”,近年来,一些“面膜”等产品包装上还出现了“械字号”甚至“消字号”,这些“字号”被商家拿来作为产品的宣称点,并在消费者中刮起一阵热风。

这些字号到底代表什么?如何区分呢?“妆字号”化妆品上标注的“妆字号”指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获得的许可证标号。

例如:日常护肤使用的保湿或延缓衰老类爽肤水、乳液、面霜、精华液、面膜,以及粉底、口红、眼影等彩妆产品,都属于妆字号产品。

常见的有粤妆、国妆备进字等字样。

粤妆即代表在广东省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妆备进字代表经备案后进口的国外化妆品。

那么是不是所有化妆品都是“妆字号”呢?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我国将化妆品分为以下两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妆字号”化妆品就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而特殊用途化妆品属于“特字号”。

“特字号”化妆品上的“特字号”指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经过国家审批后获得的批准文号。

例如,生活中常见的烫发剂、染发剂、脱毛膏、防晒霜和美白祛斑类的护肤品等,都可以在其产品外包装上看到“特字号”。

这一类化妆品无论是进口还是国产,都需经国家药监局审批通过方可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妆字号”还是“特字号”标注都是针对化妆品,其主要作用是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等,我国规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治疗、杀菌抑菌等功效。

下面我们即将介绍的两种“字号”。

就不再属于化妆品范畴了。

“消字号”“消字号”产品是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具有卫生批号的外用卫生消毒用品。

包含消毒剂、卫生用品等,例如消毒剂、湿纸巾、女性生理期卫生用品、卫生口罩、手套等。

因此“消字号”产品往往是在特殊工作场所、特殊时期或者特殊工作人员使用的。

《消毒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消毒产品主要起杀灭和消除病原微生物的作用,不能出现或暗示治疗效果。

换句话说,“消字号”产品不具备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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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产品将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通告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

调整的主要方面包括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相关要求,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相关事宜。

通知下发后,广东省化妆品行业的一些企业和协会联系到本报记者,认为调整后的一些备案要求实质上等于增加了行政许可,可能对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流通造成干预,因此相关企业和协会已经开始着手调研,希望能对这一通知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一次量化评估,并作出反馈。

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通知要求,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因此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

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

其中,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美白化妆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祛斑类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进行产品注册申请。

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

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通知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包括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下同);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在内的全套资料。

如果是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

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

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原料备案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产品配方信息要求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

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

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如果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行业反馈:不宜增加行政许可
通知下发后,广东省化妆品行业的一些企业和协会联系到本报记者,认为调整后的一些备案要求实质上等于增加了行政许可,可能对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流通造成干预。

比如,美白化妆品已经是目前化妆品市场上最重要的品类之一,涉及的品牌和产品种类非常多,如果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管理,无疑将大面积影响到相关品牌和产品,影响面极大。

再比如,套装是产品营销中经常使用到的一种形式,但通知对于套装产品的备案要求规定十分细致,恐怕执行起来可操作性不强。

不过,对于婴童用品配方、动物脏器组织原料以及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原料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报备这些方面的规定,相关企业并未表示异议。

有行业协会向记者反馈,按照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求,是不应该增加行政许可的,因此准备开始着手调研,希望能对这一通知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一次量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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