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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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
置预案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1.目的:
为有效准确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医政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2.范围:
医院科室/部门、员工、医学学员、患者、来访者
3.定义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5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院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鲜花、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物品损坏等情形。
4.内容:
4.1总则:
4.1.1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4.1.2医院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4.1.3医疗机构保卫部门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和贵重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应当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备相应设施。
4.1.4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答复和处理;保卫科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生纠纷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纠纷的解决。
4.2报告:
4.2.1发生或估计会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当事医护人员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应向医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直接报警),了解情况后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4.2.2重大医疗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需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将事件的定性和整改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医务科备案。
4.2.3遇到重大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及时汇报分管院长并立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由医务科出面与患方沟通。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的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4.3处置: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3.1各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
4.3.2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的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4.3.3保卫科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疗公共财物的安全。并负责报警,向警方提供有关患方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4.3.4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有关医务科负责人向民警介绍纠纷的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通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保卫、后勤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4.3.5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办公室、宣传科统一负责接待,在分管院长协调下,完成相关工作。
4.3.6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要妥善保管与病情有关的
各种原始材料,必要时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例材料。
4.3.7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尸检。
4.3.8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必要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医院或市内专家会诊。
4.3.9医务科应及时将医院专家讨论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4.3.10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材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4.3.11患方索赔金额较大,或医院认为存在重大过失,医务科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书面报案。
4.4责任追究:
4.4.1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市医学会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要求医院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4.4.2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任当时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4.4.3当事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4.5附则:
4.5.1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置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人员伤害、财务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5.2本预案由医院制订、解释,医务科负责执行,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