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学习内容20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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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一、引言物权法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物体所具有的权利,是民法中关于物品及其归属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具体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直接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对物体的支配权,而不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体产生效力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他人的介入。

3. 独占性:物权的享有人可以单独支配和使用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的客体和权利种类1.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物体,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2. 权利种类: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态,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体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体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原始取得:即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物权。

2.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物权。

3. 资格取得: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物权,如拍卖、竞买等。

五、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都做出了规范: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保所有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其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救济措施。

2.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界定了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六、物权的终止物权的终止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终止或消灭的情况,常见的终止方式有:1. 放弃: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对物体的权利。

2. 丧失: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体的支配权。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是保障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房屋、土地、动产等财产。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知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利。

它是权利人在法律上对特定物享有的权益,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除非受到法律限制或约定。

2.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权利,无需经过他人的干预。

3. 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单独享有对物的支配和利用,不受他人干扰。

二、物权法的来源物权法的主要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条款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及其保护。

2.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为物权法提供了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范。

4. 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各方可以约定物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相当于在物权法框架内进行的自由立约。

三、物权的种类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担保物权:权利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将特定物作为担保财产,并对该物享有相应的担保权益。

3. 地役权: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对邻近土地享有特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过路权等。

4. 用益物权:权利人基于所有权或出租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涉及到合法主体、合法行为和合法标的等要素。

1. 取得物权的方式:合法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依约获得、继承和赠与等。

2. 转让物权的方式: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和拍卖等方式进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专题五 物权法基础知识

专题五  物权法基础知识

专题五物权法基础知识一、物权和债权的关系物权体现的是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的权利状态,债权(合同之债)是物权发生变动一个主要原因。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人行使权利往往要通过请求债务人来进行,是一种请求权。

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2)区分的意义①流通性和范围不同:不动产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多为流通物。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则较为灵活。

2.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文物),二是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从一堆苹果中指定一个)。

(2)区分的意义①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②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3.主物和从物(1)区分标准①两个独立物②一物依附于另一物(2)举例表5-1(3)区分的意义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①两个独立物②一物产生另一物(2)举例表5-2是否两个独立物是否有产生关系是否原物和孳息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存款本金和利息√√√(3)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①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②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物权法法律知识点》作为一部关乎财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权利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相关事宜,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将从几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入手,对物权法进行一定的介绍。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权能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使用权指的是权利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特定物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以特定物获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可以进行出卖、赠与、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二、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

占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物的行为,可以是直接占有或通过他人代为占有。

通过占有可以取得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此外,还存在一些通过契约、法定方式、公示等途径取得物权的情况。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行使的权利,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

然而,物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比如,法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最长占有期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限制,以此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

主要的救济方式包括请求追回物、请求停止侵害行为、请求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追溯效力和补救措施。

五、权利的限制和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他人权利,物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排除。

例如,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有限制的管理和使用;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可能导致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排除。

这些限制或排除应当依法进行,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或救济机制。

六、物权的终止和转移物权的终止一般包括两种情况,即权利人主动放弃或物权的目标物不复存在。

权利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

物权法知识宣传资料

物权法知识宣传资料

(“法律进社区”宣传资料)物权法知识宣传资料1、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明确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2、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法律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7、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基本知识

物权法基本知识

物权法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基础。

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和实际应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物权法,并在实际生活中应用。

1.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其主要职能是确保个人和机构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2. 物权法的要素2.1 物权的主体物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在物权法中,有必要明确物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拥有和支配财产。

2.2 物权的客体物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体,动产则包括各种可以移动的物品。

2.3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对物体进行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从物体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将物体转让给他人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权利。

2.4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常见的限制包括国家的需要和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可以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用于公共建设,但需要提供合理的补偿。

3. 物权法的保护方式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财产权益,物权法采取了多种保护方式。

3.1 确权登记制度确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确立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和权益,以便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直接保护措施物权法对不正当侵占、占有和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实行严格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赔偿制度,以便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3.3 侵权责任物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侵权行为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以恢复原有的财产价值。

4. 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物权法不仅仅是一部理论性的法律文件,它在实际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其目的是规定人们对于自己财产的权益和义务。

以下是物权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归纳:1.物权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主体物的特性,即物和权利是主体物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2.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拥有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是指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支配权;收益权是指拥有物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处分拥有物的权利。

3.物权的设立方式:物权的设立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产生和设定。

依法取得是指通过承担义务、达成协议、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产生是指物权从无到有的过程,如法定取得、因物的自然生成和人工创造等;设定是指将已有的物权作为担保物设定为债权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

4.物权的限制和负担:与物权相对应的是物权的限制和负担。

物权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物权的负担是指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式: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保护物权的目的和内容、保护物权的合法行使、保护物权的公平和保护物权的效力。

物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有法律救济、行政救济和自助救济等。

6.不动产权的登记:不动产权的登记是指以登记方式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制度。

不动产权的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

7.动产交易:动产交易是指主体以物权为基础进行的交易行为。

动产交易主要包括出卖、转让、租赁和担保等。

8.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债务人在不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对债权人有限制其支配该动产的权力。

9.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进行的对担保物的处分或以该物抵偿债权。

10.物权的保全和救济:物权的保全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障其行使物权的正常活动;物权的救济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保护其物权。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

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佃权、借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 依法设立的其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其他特殊的物权,例如典礼物权、失业保障金物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的物: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以占有的物体,不能是违法的物或者是无主的物。

2.合法的主体: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行使。

3. 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的转让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需经过以下程序:1. 协议达成:物权的变更和转让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的形式:变更和转让的物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转让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 物权的交付: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物权交付,确保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该物。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禁止侵占: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物权,侵占物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物权法保护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3. 信义原则:物权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信义原则,保护他人的善意取得物权。

4.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履行。

我国物权法基本知识

我国物权法基本知识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下面我们先说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在这一说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意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无权的关系。

什么叫物权,简单说就是对物的权利。

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头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们前面说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埋藏在地底下,这些都是大土地的土地概念,土地附着物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土地附着物说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

所以,像房屋、建筑物、林木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

动产这个概念说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说清楚不动产,简单说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说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东西,都属于动产。

所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它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包罗万象。

我们说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说它的政治性就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什么?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们刚才的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和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说清楚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什么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呢?简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是有关物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条文很多,现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有五篇19章247条,它那么多内容,实际上主要的是回答三个问题,或者说它的基本内容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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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一、物权的概念1、定义: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效力:(1)物权具有优先效力(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3)物权具有妨害排除力: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3、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物权变动遵循的原则:A、公示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的方法:对动产而言公示方式是占有;对不动产而言公示方式是登记。

B、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二、所有权1、所有权的定义:权利人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标的物永久全面与整体的支配性物权。

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

2、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叫做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让予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财产的相应物权,原财产物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3、先占: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若法律规定某些动产专属于国家,即使未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无主物,不能通过先占而取得,比如珍奇动植物等。

4、拾得遗失物,捡到所有人遗忘于某处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三、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建设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有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3、地役权: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

四、担保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

1、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流质禁止条款: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低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情介绍】甲股份有限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拟斥资5000万元购买专利,采购设备,兴建厂房等,为此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一栋办公楼(价值900万元)和两辆加长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1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两年;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出外,被违章驾驶的戊的卡车撞击损毁,正在索赔中,估计可获得保险金60万元。

【问题】1.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析本案中乙银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来收回贷款?分析:本案例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担保法》第34条从正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不能抵押财产的范围:(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9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案中,甲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办公用楼不具有公益目的,依法可以为自身债务和他人债务设定抵押,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同时,汽车可以设定抵押权,但属于公益设置的汽车除外,如消防车、救护车。

本案中,甲公司所属的两辆加长奔驰轿车均不具有公益性质,依法为自身债务和他人债务设定抵押,该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本案例乙银行要实现抵押权,要分析清楚,首先涉及先抵后租问题,再涉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还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问题。

抵押权的制度价值在于充分实现物的用益功能和担保功能。

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人只是将抵押物的价值权设定抵押担保,其用益权仍由抵押人享有,抵押人并不丧失对该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特别约定的外,抵押人依据其用益权仍然享有出租权,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

这样,在抵押财产上可能存在抵押权和承租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根据权利的先后设立顺序,先成立的权利优于后成立的权利,因此,《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办公楼抵押于先,将办公楼出租于丙公司于后,乙银行行使对办公楼的抵押权,不受丙公司承租权的影响。

在此情况下,乙银行可依法将该办公楼拍卖、变卖或作价处理,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追及效力的体现。

所谓追及效力,是指该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原权利人均可追回。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即第三人对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况,或第三人对不动产因公信原则而取得的情况下,物权的追及效力丧失。

本案中,甲公司将轿车之一设定抵押权后,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擅自将该汽车予以转让,且未通知抵押权人,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是以支配物的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以取得抵押物的价值受偿为目的,因此,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

抵押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价值存在时,抵押人可就该价值行使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将轿车之二设定抵押后,该汽车并未转移给乙银行占有,该汽车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被卡车撞毁,但因保险可获保险金60万元,该60万元的保险金为该轿车的代替物,依《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因此,乙银行可对该60万元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

典权与典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

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

案情介绍: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

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答案:1. 有效。

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34条、《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题中,甲公司虽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因其没有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故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有效的。

2. 有效。

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解析: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7条第1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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