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
《物权法》必考知识点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
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乙能胜诉吗?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答: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矿权等不动产权利;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款等动产权利。
在抵押财产范围的选择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担保需求,选择具有较高价值、易于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注意选择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抵押过多或过少,影响债务的履行和自身的利益。
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拥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拥有保全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处分权,可以协议或者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权人还有顺位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来确定。
动产交付是一种公示方法,用于变动动产物权和移转动产占有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需要进行交付。
动产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其直接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需要占有标的物,双方可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担费用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物权法必背重点
第一章物权的性质与效力1 .物权的概念:物权就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 物权的特征:A. 对世性。
〔主体〕B. 支配性。
〔内容〕C. 特定性。
〔客体〕D. 绝对性。
〔实现方式〕E. 排他性。
〔效力〕3 .物权的客体:物权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 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B. 主物与从物。
在共同发挥效用的物的关系问题上,一般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从届于主物,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主物则是指决定物的性质和效用而乂有从物辅助其效用发挥之物。
C. 原物与孳息原物: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依物的自然届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
D.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E. 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F.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G. 融通物〔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与不融通物〔不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H. 替代物与不替代物。
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4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1〕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 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3〕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乂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状态的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可以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5.物权法基本原则A.物权绝对原则:对物权法上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权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物权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物权法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物权2.主物3.孳息4.所有权5.他物权6.占有7.善意占有8.简易交付9.占有改定10.指示交付11.善意取得12.物上请求权13.债权请求权14.征收15.征用16.业主17.共有18.按份共有19.共同共有20.相邻关系21.用益物权22.地役权权23.担保物24.最高额抵押25.抵押26.质押27.留置二、简答题1.什么要区发不动产与动产,在物权法上如此划分有哪些意义?2.如何区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举例加以说明。
3.物权与债权有哪些特征?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是什么?6.占有具有何种法律效果?7.善意取得须具备哪些要件?8.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与债权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9.简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及其含义。
10.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11.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动产所有权(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2.共有有何法律特征?13.思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何区别?14.用益物权的类型有哪些?15.简述我国相邻关系的类型有哪些?16.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何区别?17.担保物权有何特征?18.担保物权有哪些种类?19.抵押权时怎么取得的?20.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21.抵押权与质权有何区别?22.动产质权是如何取得的?23.留置权的成立需有哪些条件?习题一、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月球上的土地B.电力C.阳光D.人身上的器官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4、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
物权法知识点归纳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其目的是规定人们对于自己财产的权益和义务。
以下是物权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归纳:1.物权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主体物的特性,即物和权利是主体物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2.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拥有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是指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支配权;收益权是指拥有物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依法处分拥有物的权利。
3.物权的设立方式:物权的设立方式包括依法取得、产生和设定。
依法取得是指通过承担义务、达成协议、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产生是指物权从无到有的过程,如法定取得、因物的自然生成和人工创造等;设定是指将已有的物权作为担保物设定为债权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
4.物权的限制和负担:与物权相对应的是物权的限制和负担。
物权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物权的负担是指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物权保护的原则和方式: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保护物权的目的和内容、保护物权的合法行使、保护物权的公平和保护物权的效力。
物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有法律救济、行政救济和自助救济等。
6.不动产权的登记:不动产权的登记是指以登记方式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制度。
不动产权的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
7.动产交易:动产交易是指主体以物权为基础进行的交易行为。
动产交易主要包括出卖、转让、租赁和担保等。
8.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担保物设定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债务人在不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对债权人有限制其支配该动产的权力。
9.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进行的对担保物的处分或以该物抵偿债权。
10.物权的保全和救济:物权的保全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障其行使物权的正常活动;物权的救济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保护其物权。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
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佃权、借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 依法设立的其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其他特殊的物权,例如典礼物权、失业保障金物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的物: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以占有的物体,不能是违法的物或者是无主的物。
2.合法的主体: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行使。
3. 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的转让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需经过以下程序:1. 协议达成:物权的变更和转让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的形式:变更和转让的物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转让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 物权的交付: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物权交付,确保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该物。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禁止侵占: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物权,侵占物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物权法保护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3. 信义原则:物权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信义原则,保护他人的善意取得物权。
4.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履行。
物权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行为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请求权5所有权6用益物权7担保物权8不动产9动产10善意取得11共有12按份共有13共同共有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孳息16相邻权17土地承包经营权18宅基地使用权19建设用地使用权20地役权21居住权22抵押权23质权24留置权25占有26共有权27不动产登记28自物权名词解释: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4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5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6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7担保物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8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9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11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2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3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者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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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必考知识点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
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乙能胜诉吗?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DA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B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
C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
【角度2】交付方式。
选择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答:D详解参见下述考点穿联动产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申请异议登记(1)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的效力: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后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1)适用范围: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效力: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动产交付方式二、动产交付1、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动产。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应试能力拓展1.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乙并经产权登记。
后乙又卖给丙且也经产权登记。
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问:现甲能否取回房屋所有权?丙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答:甲不能取回房屋所有权。
丙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
依据公信原则,交易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就取得公信力,就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
具体到本案,甲乙进行了产权登记,丙信赖乙对房享有所有权,所以与乙进行交易,而且也进行了登记,丙享有房屋所有权。
2.选择题:(04.卷三.单.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答:C此交易的方式为简易交付。
宾馆通过租借占有了此摄影机,8月9日同电视台达成了买卖协议,此时视为摄影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3.选择题: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
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
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
问由谁来承担风险?A.甲B.乙C.甲乙各一半D.甲1/3乙2/3答:B本案中的交付方式为简易交付,乙在买卖合同达成之前就占有标的物——牛,合同达成时,视为交付,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所以乙应承担该牛被雷击的风险。
考点3善意取得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
一、理论精炼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善意取得的标的不能是脱离物。
例:甲有一台新的手提电脑,一天被乙盗窃而去。
乙当天就在大街上找到一个买主丙,丙以15000元将电脑买走。
甲闻讯后向丙主张返还此电脑。
问:丙可否主张善意取得?答:不可以。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对象有: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
【角度2】善意取得要件之一:对价、有偿。
例: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
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
问手机应该归()?A.甲B.乙C.丙D.小偷答:A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
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角度3】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基本要求是,取得物权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无处分权。
例:甲乙为一对好朋友。
甲有一两山地自行车委托乙保管,乙应允。
半个月后,乙拿到旧货市场卖与丙。
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车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
问:丙能否取得该山地车?答:能。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本案关键是丙在买自行车时并不知道车非乙所有,而是事后知道的。
三、应试能力拓展例:(00.卷二.多.42)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答:ABC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B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C项,甲丙的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考点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
一、理论精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