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诽谤法改革的趋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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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诽谤法改革的趋势(一) 关键词:诽谤法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名誉权摘要]:英国司法部于2011年3月15日向议会提交诽谤法修改草案,并向公众咨询意见,修改1996 年《诽谤法》,多年通行的诽谤法规则将会作出重大调整。本文介绍主要内容,并予以浅评。
2011 年3 月15 日,英国司法部公布诽谤法修改草案( DraftDefamationBill ),并向公众咨询意见,咨询期截至6月10日。这是英国在1996 年修改1952年《诽谤法》( DefamationAct ) 以后,对此法又一次重大修改。英国诽谤法历史悠久,举世闻名,其主体是判例法 (普通法),以成文法作为补充,但是成文法在适用上优于判例法。所以此次修改将会对英国的言论自由和信息传播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理所当然受到国内和国际的关注。
一、修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诽谤法修改草案咨询意见书( DraftDefamationBillConsultation )长达132 页,包括前言、概要、介绍、建议、问题五个部分,还有六个附件和关于向公众咨询意见的有关说明,其中附件一为诽谤法修改草案。英国司法部长克拉克( Kenn ethClarke )在公布草案时说,政府就诽
谤法提出的修改草案,目标是让诽谤法与时俱进,在保护个人权利与言论自由方面取得平衡,让负责任的新闻报道和科学争论免受诽谤法的威胁,同时让那些名誉真正受到损害的人能够保护他们的名誉,此外,改革的目标还包括加快诽谤案件审理速度以及降低诽谤案件诉讼成本等。
除了纯属程序性或措词方面的一些表达外,修改草案中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包括:
1. 英国长期以来实行原告仅仅提供有关针对自己的诽谤性言辞已经发表即可起诉的做法,草
案改变过去这种推定原告名誉受损的做法,要求原告必须证明受到诽谤言词的“实质损
害”
( substantialharm ),方可提起诉讼,以防止滥用诽谤诉讼程序。
2. 确立“为公众利益负责发表”抗辩原则( responsiblepublicationonmatterofpublicinterest )。这个原则起源于爱尔兰前总理雷诺兹诉泰晤士报案1],此案引申普通法受约制特权
( qualifiedprivilege ) 2]原则,确立新闻报道的内容只要是公众有权获知的 (符合公共利益) ,而新闻媒体的做法又是符合负责任的新闻专业原则 ( responsiblejournalism )的3],即使新闻内容发生一些错误,也可以不承担诽谤责任。这一判例确立的抗辩原则,被称为“雷诺兹特权”( Reynoldsprivilege ),亦有法律学者将这一原则称为“公众利益特权” ( publicinterestprivilege )。由于雷诺兹特权对媒体的专业水准要求严格,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科学社团认为,这一原则很难适用于针对非主流媒体的诽谤案件。另外,媒体和出版商亦认为,采用雷诺兹特权抗辩,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所费不菲。修改草案在成文法中正式订立“为公众利益负责发表”的抗辩原则,被告只须证明所发表的言辞关乎公共利益且态度负责即可。草案咨询意见书认为,普通法以及很多领域对于“公共利益”已经有相关解释,成文法没有必要再对“公共利
益”作出具体规定。此外,“态度负责”虽然始于雷诺兹特权以及一系列有关普通法判例,但勿须逐条对应,草案提出八项衡量原则(本文从略) ,根据所发表内容的性质
和内容、发表方式、场合等灵活处理。这一抗辩原则既适用于所发表的事实性内容,也适用于观点或意见性内容。
3. 在成文法中正式列入真实抗辩( defenceoftruth )原则,废除普通法长期使用的有理可据
( justification ) 4]原则,名称上的更改除了令真实抗辩更加清晰易懂外,同时也不要求被告
证明其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完全真实,只须证明基本真实(essential)或者大体真实(substantial)
即可。
4. 在成文法中增设诚实意见(hon estop inion)抗辩原则,废除普通法中的公正评论
( faircomment )抗辩原则。咨询意见书认为,普通法公正评论要求具备很多条件:要求评论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是关乎公共利益的诚实意见表达,且表达时没有恶意
( absenceofmalice )。普通法中确立的公正评论原则,运用起来非常复杂,且日趋机械化。而诚实意
见( honestopinion )的提法,则更易为人接受,凡针对公共利益所发表的意见,只须证明所发表内容
是观点而非事实、所议论之问题关乎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形下有一定事实基础且态度诚实即可。
5. 对绝对特权( absoluteprivilege )和受约制特权( qualifiedprivilege )的范围进行扩充。
6. 确立单独发表原则( asinglepublicationrule ),对于过去每次发表都构成一个诉因的多次发表原则( multiplepublicationrule )作出修正,避免因使用在线数据库而导致一个内容可以多次重复起诉的情况。原告针对同一出版商出版的同一内容,在发表之日起一年之内只能起诉一次,不能多次起诉。
7. 限制被告所在地域。按照传统的诽谤言辞传播到哪里官司就打到哪里的做法,近年,很多外国名人或官员,选择到英国起诉那些在调查性报道中批评他们的新闻媒体,所以伦敦有“诽谤之都”之称。有人不惜千里迢迢来到英国起诉一家只在英国有少量发行的海外报刊。草案宣布结束这种“诽谤旅游”( libeltourism )现象,对于那些所指控的被告不在英国或者欧盟成员国的情形,除非能充分说明有在英国法庭审理的必要,否则,英国
法庭将不再受理此类诽
、宀/At,
谤案件。
8. 取消陪审团。目前,英国民事案件中,只有诽谤案保留陪审团做法,这使得诉讼可能旷日持久,诉讼费用昂贵,草案提出取消陪审团,此举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加快审理速度,事实上,英国近年诽谤案审理中极少使用陪审团,通常都由法官来审理。
9•诽谤法修改草案没有涉及互联网服务商( ISF)、博客版主、网络讨论区等对用户发表诽谤
内容的责任问题。根据1996年英国诽谤法,如果ISP能证明对所载之诽谤内容不知情,则可免除责任。但互联网服务日趋多元化,发表内容情形日趋复杂多样,要想厘清“对所载之诽谤内容不知情”也有一定困难,不能要求ISP 接到投诉就删贴,那由谁来判断投诉的内容之真伪呢?如何保护ISP博客、网络讨论区上边的言论自由,需要进一步探讨,草案咨询意见书也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例如由投诉人与发贴人直接交涉,或者由投诉人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等等。咨询意见书称本次修订暂不涉及互联网,待广泛咨询公众意见后,供下次修订诽谤法时考虑。
二、英国诽谤法改革跨度最大的一步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以往对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实行的是剩余权利 ( residualright )原则,诽谤法成为限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主要障碍。在民主和人权潮流下,英国通过判例逐渐强化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法律地位,特别在《1998 年人权法》将《欧洲人权公约》国内化以后,公认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这个历史过程中,诽谤法通过判例和修订成文法也有所发展,放宽了对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特别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言论的限制。出于其文化传统,英国的改革历来是渐进的、缓步的。此次政府
提出修改诽谤法建议,是一直以来跨度最大的一步,值得重视。
这项改革,除了出于国内国际民主潮流的推动外,也与随着现代传播科技的发展,意见和信
息传播日益广泛有关。
英国要修改的是诽谤法,不是媒体法、媒体诽谤法。在诽谤法研究中,大量涉及的是大众媒介特别是新闻媒介引发的纠纷,这是由于大众媒介影响广泛,所谓书面诽谤( libel)大多数
是通过大众媒介传播的,并不等于有关判例、规则仅仅适用于大众媒介。在英国诽谤法中,不存在将媒体和非媒体区别对待的不同法律标准,大众媒体虽然在向公众传递信息的方面具有关键性作用,但却不应当享有任何(包括诽谤法)特权( prerogative )。这是一种共识。
特别是在媒体多样化、融合化的今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和创设媒体,每个人的书面言论轻而易举地就可以传遍世界,诽谤法面对这种局面,必须与时俱进。
比如雷诺兹特权,它被认为是英国诽谤法的一项重大改革,使媒体出于公共利益而传播重要
消息却产生某些差错的情况免除了责任。但是雷诺兹特权的基础,正是新闻专业主义,英文responsiblejournalism 一语,表明它就是针对新闻媒体设立的,主审大法官李启新提出的10 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