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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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重教、支教、兴教社会氛围,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教育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1.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履行教育发展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把教育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事业,从“抓教育就是抓民生、抓发展、抓未来”的高度,切实履行教育发展的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不断完善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要建立和完善定期议教制度和领导联系学校制度,切实为学校、教师排忧解难。

2.大力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积极开展尊师重教活动,让教师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的职业。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全县上下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社会关心教育,各部门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保障教育发展经费投入

3.健全完善教育经费运行机制。优先教学网点布局调整及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确保改善办学条件资金、各项补助资金和事业经费按时足额落到实处。严禁挪用、平调、挤占教育经费。

4.努力拓宽教育经费筹集渠道。用足用活国家、省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大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努力提高全县教育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逐步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教育投入新格局,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投入总量。

三、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5.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教师待遇,确保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除国家规定教师个人缴纳款项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向教师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教师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6.确保教师工作生活安全。依法依规处理学校管理和教师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对学校偶发事件要严格责任划分,及时查处侵害教师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的人和事,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

四、规范学校检查收费行为

7.严格学校收费管理。加强对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代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利益。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依法治教,从严治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校务、财务公开制度,树立教育系统良好的外部形象。

8.严格实行检查准入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学校(幼儿园)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由县委、县政府分管教育领导协调实施,每年或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对群众反映或举报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进行检查的,由检查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未经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学校检查、收费、处罚,否则,学校有权拒绝。

9.严格实行首查不罚制度。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检查发现的问题,第一次对学校予以指导纠正,明确整改期限,实行首查不罚制度;第二次对学校进行警告;第三次对学校校长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属于乱收费的要如数退还给学生,确实退还不了的或确需处罚的,一律上缴国库罚没专户。

五、大力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10.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力度。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文化、交管、卫生等部门配合,按照“常规问题及时整治、集中问题集中整治、突出问题重点整治”的原则积极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活动,从严处理接纳未成年人网吧,从重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及侵害人身安全的人和事,严厉查处、打击黑车接送学生和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棋牌室、游戏室、台球室、网吧(特别是黑网吧)、录像厅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学生远离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在校门口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禁止在学校周边贩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学校上课期间产生噪音影响教学的一切活动。

11.健全和完善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联席(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集中整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挂牌督办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着力解决全县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卫生环境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为广大师生创造健康向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六、积极落实教育优惠政策

12.落实捐资助学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大力支持“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教育基金会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儿童就学工作。政府对捐资助学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重教、兴教、助教的浓厚氛围。

七、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3.建立教育环境情况报告制度、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教育环境的行为,各学校要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县纠风、监察、教育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对破坏教育环境和侵占学校经费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实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责任追究制度。在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中,对因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评先资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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