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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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医院申请增加重症科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院申请增加重症科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018年11月9日天津市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一、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一)首诊负责制的责任主体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

(三)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相应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号与医师、科室不符的情况。

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四)急危重症需抢救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

借用他人信息挂号的患者如病情危重,医师应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五)对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症患者,在尚未明确主管科室之前,首先由首诊科室负责抢救。

重症医学科的规章制度

重症医学科的规章制度

重症医学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重症医学科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院重症医学科的全体医护人员,并具有具体指导和约束性。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是本院的重点学科之一,承担着病情危重、病情复杂的患者救治任务。

各级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医务人员管理第四条重症医学科的医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职称及岗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工作。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持有效执业证书,定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医疗技术水平。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七条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患者或家属的礼物和礼金,不得违规开具医嘱和诊疗费用。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纪律,确保医疗过程合法合规,不得擅自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家属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尊重患者及家属的权利和意见。

第三章患者管理第十条重症医学科应保证患者救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发挥团队合作的优势,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患者入院后应及时进行相关检查和评估,明确病情严重程度,确定治疗方案。

第十二条重症医学科应加强患者的监护和护理工作,定期评估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三条患者家属应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开展治疗工作,不得干扰医疗秩序,不得私自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患者出院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及治疗效果,提供必要的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

第四章紧急救治第十五条重症医学科应建立紧急救治制度,对急危重病人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争取挽救患者生命。

第十六条紧急救治时,医务人员应迅速行动,有序协作,确保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紧急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安全防护,避免传染和交叉感染。

第十八条紧急救治结束后,医务人员应及时报告患者病情及救治效果,制定后续治疗方案。

第五章医疗设备管理第十九条重症医学科应加强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津卫规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津卫规发〔2022〕3号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切实保护入院患者和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一、入院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主要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

医院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

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入院安全检查时发现禁止携带物品,医院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七、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安排安保人员陪诊,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津卫规后〔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

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

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9〕第号文精选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9〕第号文精选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50.16急诊科专业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其他51.民族医学科51.01维吾尔医学51.02藏医学51.03蒙医学51.04彝医学51.05傣医学51.06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各有关医疗助产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急救转诊工作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9日天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落实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

一、目标任务本市现有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6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4家,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12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5家,通过市区两级联动,建立了覆盖全市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网络。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到2020年主要目标任务:——持续推进各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相关标准,加强机构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承担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应同时具备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服务能力,实现母婴一体化救治与管理;——蓟州区、宝坻区、宁河区、武清区、静海区、滨海新区承担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加强产科、新生儿科内涵建设,创建天津市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保障辖区及周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降低远距离跨区转诊的风险;——市内六区和新四区承担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能的助产机构,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创建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多部门协调联动,构建和完善覆盖全市、分级负责、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网络,保障母婴安全。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临床疗效,在系统总结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经验基础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旨在指导中医医院及其重症医学科管理者加强科室中医特色建设与管理,同时可作为中医药管理部门开展评价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应在重症基本诊疗技术基础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应用药物和技术开展重症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特色,充分发挥中医优势,继承、创新和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监督,中医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中医特色优势的保持和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硬件设施和基本技术建设按照卫生部颁布的《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以保证本科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重症医学科应24小时开设综合重症监护室,有条件的可以开设危重病过渡病房。

第八条 重症医学科应按照卫生部颁布的《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相关要求进行布局设置。

二级医院及三级医院有条件的应设置中医综合处置室及相关设备,保证24小时提供中药饮片剂,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紧急煎药室。

第九条 重症医学科应在卫生部颁布的《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基础上,根据当地医疗需要及其工作量,合理配备不同类别与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重症医学科设施设备配置,应在卫生部颁布的《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基础上,达到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要求。

设置煎药室、中医综合处置室的,应配备煎药设备、拔罐、刮痧板、针灸等。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9〕第号文精选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9〕第号文精选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津卫医政[2014]199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津卫医政〔2014〕199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专业。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证明;(三)有效身份证明;(四)医师资格证书;(五)医师执业证书;(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对申请医师的临床重症医学技能进行考核。

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定执业范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记录”进行注明,同时按照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按照变更执业范围进行相关操作。

三、本通知下发后,已经执业注册为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调动到重症医学科工作,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办理执业变更手续。

四、医师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后,第一次申请执业注册时拟聘用科目是重症医学科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要去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其执业范围应确定为重症医学科专业。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

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C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C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发文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 2009.01.19生效日期: 2009.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3•【文号】卫办医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

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

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

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
重症医学科医师是一种专门从事危重病、危重伤患者的临床诊治和管理的专业医师。

他们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危重病人的初步评估和处理:重症医学科医师负责对危重病人进行初步的评估和处理,并制定治疗方案。

2.多器官功能支持:重症医学科医师对危重病人进行多器官功能支持和监测,包括呼吸机支持、血液净化、心血管支持等。

3.休克和复苏:重症医学科医师在危重病人的休克和复苏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能够进行有效的心肺复苏和休克的处理。

4.感染管理:重症医学科医师参与并指导危重病人的感染管理,包括抗生素的选择和使用。

5.危重病人的疾病监测和治疗调整:重症医学科医师会进行危重病人的生命体征监测和各项常规检查,并根据结果对治疗进行调整。

6.围手术期管理:重症医学科医师在大手术后的围手术期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患者康复。

通过综合运用临床、生理学、药理学、重症医学等学科的知识,重症医学科医师能够提供高水平的危重病人抢救和治疗,提高患者的存活率和生活质量。

请详细阅读东方ICU的学术公告获取更多相关信息。

重症医学专业变更执业范围

重症医学专业变更执业范围

重症医学专业变更执业范围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不断增加,重
症医学专业的执业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和扩大。

重症医学专业是以救
治危重病人为主要任务的临床医学专业,其执业范围通常包括重症
监护、危重病人的抢救和治疗、多器官功能支持和维持、危重病人
的康复和转归等方面。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重症医学专业的执业范围也在不断
扩大。

传统上,重症医学专业主要关注危重病人的急救和治疗,但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重症医学专业的执业范围已经逐渐扩展
到了危重病人的术后护理、慢性疾病的管理和治疗、疼痛管理、营
养支持、心理支持等方面。

此外,重症医学专业的执业范围还涉及
到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医疗教育等方面。

重症医学专业的执业范围的变更,不仅为患者提供了更全面、
更综合的医疗服务,也为重症医学专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但同时,也需要相关医护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以
适应执业范围的不断变化和扩大。

总的来说,重症医学专业的执业范围的变更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趋势,它为患者提供了更全面、更综合的医疗服务,也为重症医学
专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希望在未来,重症医学专业的执
业范围能够不断扩大和完善,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提供更好的保障。

天津_医疗机构管理规定(3篇)

天津_医疗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二)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医疗卫生事业;(三)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加强行业自律;(四)坚持医疗质量第一,注重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与执业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有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章程;(三)医疗机构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资质证明;(六)医疗机构设备、设施清单;(七)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需要延续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重症医学科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重症医学科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重症医学科各项规章制度1.重症医学科工作制度2.重症医学科工作常规3.重症医学科收住制度4.重症医学科收住患者病情评估制度5.重症医学科工作人员入室管理制度6.重症医学科患者管理制度7.重症医学科知情同意书制度8.重症医学科患者转出(院)制度9.重症医学科交接班制度10.重症医学科抢救工作制度11.重症医学科医嘱制度12.重症医学科探视、陪伴制度13.重症医学科床位使用汇报制度14.重症医学科科务会议相关规定15.重症医学科科室病历管理制度16.重症医学科医师培训制度17.重症医学科护理文书记录与保管制度18.重症医学科卫生管理制度19.重症医学科感染管理制度20.重症医学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21.重症医学科预防重点部位医院感染的制度22.重症医学科一次性医用消耗品管理制度23.重症医学科消毒隔离制度24.重症医学科参观制度25.重症医学科药品管理制度26.重症医学科毒麻药品管理制度27.重症医学科仪器、设备使用与保养制度28.重症医学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9.重症医学科会诊制度30.重症医学科三级医师查房制度31.重症医学科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2.重症医学科医患沟通制度33.重症医学科医生值班制度34.重症医学科护理工作制度35.重症医学科疑难病例讨论制度36.重症医学科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37.重症医学科输血监护制度38.重症医学科查房制度39.重症医学科医师岗位人员职责重症医学科工作制度1、重症医学科由科主任负责医疗管理和科室之间的协调,护士长具体负责护理工作和病房管理2、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具有较好的医学基础和临床经验,能掌握心电图和电子技术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抢救复苏仪器的操作和抢救药物的使用,懂得仪器结构原理3、重症医学科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守重症医学科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定工作岗位。

排定的班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动。

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及查对制度,严防医疗缺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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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津卫医政[2014]1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5.07
【实施日期】2014.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4〕19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专业。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向负责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执业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医疗机构出具临床重症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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