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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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内通行的通告-

鄂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内通行的通告-

鄂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内通行的通告正文:---------------------------------------------------------------------------------------------------------------------------------------------------- 鄂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内通行的通告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鄂州、文明鄂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城区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决议》,现就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行车型: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俗称“麻木”,以下简称“麻木”)。

二、禁行范围:北抵长江,东至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到大桥连接线与江碧路交汇处(葛山大道)并江碧路至武黄高速公路鄂州收费站(泽林路口)沿线,西至樊口公路收费站、薛家沟马坟。

三、禁行时间:从2007年4月1日零时起,禁行范围内禁止“麻木”通行。

四、在规定时间内,“麻木”车主交车的给予适当补偿。

3月27日至29日为有证健全人“麻木”和无牌无证“麻木”交车时间;3月30日至31日为有证残疾人“麻木”交车时间。

交车地点:有证“麻木”,古楼街道办事处和樊口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集中到五里墩冶金机械厂院内;西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集中到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院内(新火车站大门南侧);凤凰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集中到鄂州礼堂。

所有无牌无证“麻木”,一律集中到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院内。

五、“麻木”禁行后,车主自谋职业的,凭有关证明,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办理低保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公益性岗位聘用时优先录用。

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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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结合海口市道路状况,现就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通告如下:
一、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需超越前车或者遇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车道行驶,不得影响相邻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借道原因消除后,摩托车须驶回原车道,不准在快速车道连续行驶。

驶近交叉路口时,应按导向箭头标示进入导向车道。

二轮摩托车在交通标志指示可以行驶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可以按交通标志行驶。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二轮摩托车只准搭载1人,摩托车驾驶座位前不准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轮摩托车搭载2人以上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摩托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特此通告
2004年8月5日
来源: /fg/detail172426.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对本市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下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为严格查处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本市摩托车禁行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供油。

各加油站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在本市非法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驾驶摩托车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一)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不符合有关注册登记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二)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在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还。

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告

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们:
为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出行的便利性,我市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化管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注册和登记管理,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注册和悬挂牌照,未注册或悬挂无效牌照的车辆将被视为非法车辆。

2. 安全要求:要求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质,并且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车辆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灯光、刹车等。

3. 限制行驶区域:为了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道路安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将被限制行驶在指定区域内,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和主干道。

具体的限制区域将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4. 宣传教育: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遵守能力。

同时,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提醒大家注意与这些特殊车辆的共享道路。

以上措施将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市交通管理部门。

上饶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上饶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上饶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解决摩托车在道路交通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市公安局决定从3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摩托车整治活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告如下:一、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应牌证齐全,摩托车所有人应依法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牌证。

对摩托车所有人来历凭证遗失,但能够提供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购买事实证明,各车管站在3月15日至4月30日将予以受理。

经核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凡属《公告》中现有车型或曾有车型,且购买时间在《公告》撤消此车型之前,同时无盗抢嫌疑的摩托车,予以核发摩托车牌证。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城区、县城出入口、国省道主干线以及城郊结合部等路段,依托公路收费站点和设置临时检查点,严格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禁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对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扣留车辆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并可处200元罚款。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扣留车辆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并可处20元罚款。

四、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扣留车辆至提供相应证件为止、并可处20元罚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
近年来,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确保道路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我们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

一、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加强对摩托车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乱穿马路等违法行为将被严惩。

同时,加大对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交通秩序。

二、加强摩托车司机培训
推行摩托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制度,提高摩托车司机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意识。

对于驾驶技能不过关、交通法规不熟悉的司机,将被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设立摩托车停车场
加大对摩托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力度,设立摩托车专用停车场,引导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减少乱停乱放现象,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广告、宣传栏等渠道,加大对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醒摩托车司机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执法力度
增加交警执法人员数量,加强对摩托车交通秩序的管控,加大巡逻频率,确保交通秩序的稳定。

请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如发现任何交通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交通监督电话XXX举报。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样本(2篇)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样本(2篇)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样本近年来,我市部份两轮、三轮摩托车违反关于禁止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和限制入城的有关规定,在市区、环城路及连接城郊的道路上,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与汽车争道抢行,并随意在一些交通拥挤的地段和交叉路口违章停放,加剧了交通堵塞和不安全因素,交通事故不断增多。

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____立方厘米以下(不含____立方厘米)的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的两/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准在我市五华、盘龙区范围内和官渡、西山区城镇范围内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各级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也不予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已办理的一律无效,由批准部门负责清理和收回。

二、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内,不再办理属个人自用、气缸容积在____立方厘米(不含____立方厘米)以下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落户手续。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照昆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____立方厘米以上的三轮摩托车,经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保险等手续的,可在本市一环路(环城南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西昌路)以外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

四、凡未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得在本市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违者,处予____元以下罚款并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许可,一律不得擅自改装各类摩托车。

已改装或安装金属、帆布车蓬等的,限期于本通告发布之后____天内自行拆除。

违者,处予____元以下罚款并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强制拆除并收缴擅自安装的车蓬等物,同时不予年检签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和驶入禁行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予____元罚款,也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二至六个月以下驾驶证;经吊扣两次以上驾驶证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收缴车辆号牌和行驶证;持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可并处收缴入城准行证,取消入城资格。

关于规范厂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厂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厂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各公司、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厂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整治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头盔、超速行驶、超载驮人等行为,解决摩托车乱停乱放问题,对外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无牌、无证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对鉴定为摩托车的,驾驶人应持有驾驶证,不得无证驾驶。

2、驾驶者及正常搭载的人员应戴头盔,严禁超载驮人。

3、厂区实行限速管理,厂区内部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转弯、掉头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5km/h;田村老厂区、初村厂区、马山厂区、张村厂区、临港厂区、威高地产物业、商住小区等内部主要干道最高时速不能超过30km/h;初村厂区一至九号门外围辅路最高时速不能超过50km/h;驶入公司时要减速,转弯处应亮转向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4、摩托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占道停放,如食堂门口,停放时添加保险锁,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5、经过门岗时应主动下车推行,由小门进、出厂区,并自觉接受治安队员检查验证后方可离开,否则值班人员有权不予放行。

6、电瓶车、助力车、三轮车也应遵守以上规定(以上3种车型时速超过40公里时,必须戴头盔),若违反管理规定而发生交通事故(含酒后驾驶),一并交由交警部门调查处理,经交警处理后,公司另行处罚。

7、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200-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8、望各公司及时传达到位,教育职工按规定驾驶车辆,并通知各相关业务单位(如快递、绿化等)。

9、为防止偷盗摩托车、电瓶车、助力车、三轮车,凡是由大型车辆装载以上车辆出入大门时,应主动到门卫室进行登记说明,车辆启动不了需要推行离开厂区的,也应主动到门卫室进行登记说明,以上情况无法说明原因的,按偷盗论处。

1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规章制度中有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集团后勤服务总公司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范围的通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范围的通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长公交发〔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范围的通告长公交发〔2014〕75号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市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部分区域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14年5月5日零时起,禁止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

下同)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1、湘江以西区域为:潇湘大道、二环线、岳麓大道、麓谷大道、枫林路、麓景路、龙王港路、金星南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

2、湘江以东区域为:湘江路、二环线、芙蓉北路、福元路、锦绣路、汽配路、京珠高速、长沙大道、新花候路、香樟路、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

3、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猴子石大桥、福元路大桥、湘江营盘路隧道和南湖路隧道、湘江路浏阳河隧道、年嘉湖隧道。

二、根据我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将继续扩大,具体执行时间和范围另行通告。

三、摩托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武政规〔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9〕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含三环线)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

二、本市中心城区停止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停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转入。

三、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摩托车销售。

四、禁止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禁止非法改装摩托车;禁止摩托车加装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摩托车不受本通告关于注册登记及通行规定的限制。

七、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汉南区的行政管辖区域)、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新城区是指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

八、本市三环线以外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等管理措施,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九、本通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长期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简易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简易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简易三轮车管理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简易三轮车管理的通告(1993年12月1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发布)为加强对简易三轮摩托车的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简易三轮摩托车的管理(包括车辆检验、核发车号牌、驾驶员考核、核发行驶证以及行车安全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按摩托车类进行管理。

二、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内不予办理简易三轮摩托车入籍挂牌,其他县级市、区内的简易三轮摩托车,准予在本县级市、区内入籍挂牌。

三、申办入籍挂牌手续时,须持下列证明材料:1、单位证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证;2、购车发票;3、车辆合格证;4、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5、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证明。

对经检验合格准予入籍挂牌的车辆,重新核定载质量后,核发相应车号牌。

四、加强简易三轮摩托车者,必须具有三轮摩托车准驾记录。

五、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内已入籍挂牌的简易三轮摩托车和外省、市简易三轮摩托车向市内五区运送蔬菜、水果及其他城市必需品的,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入市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不属前列情况的简易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准在市内五区的道路上行驶。

六、简易三轮摩托车只准载货,不准载客。

载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七、未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将二轮摩托车或其他车辆改装成简易三轮车,违者缴销其车号牌和行驶证。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本市单位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关于“逐步减少摩托车,并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要求,经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单位沪A、沪B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除外)注销(报废)后不再更新,并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一、办理范围和方式除特殊行业外,党政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事业车辆控购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沪A、沪B摩托车取消更新,但其额度(转籍除外)可委托拍卖。

特殊行业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摩托车注销(报废)后,如有需求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

同一系统单位之间的摩托车可转让使用,不同系统的单位摩托车不得过户转让。

二、办理条件1、单位沪A、沪B摩托车已办理注销(报废)手续的、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注销(报废)证明的。

2、单位失窃摩托车已办理失窃登记满1年且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失窃注销证明的。

3、本通告实施前,单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报废)更新证明》和《上海市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的。

三、办理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办理;电信、邮政、快递、自来水、煤气、电力等单位换发摩托车额度证明手续,以及单位摩托车额度委托拍卖手续,由市交通局负责审核办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海口、琼山府城两地摩托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海口、琼山府城两地摩托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海口、琼山府城两地摩托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为加强海口市、琼山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及保护环境,维护海南特区形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海口、琼山两地摩托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琼A牌摩托车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停止办理琼山市府城镇城区住址的单位和个人户籍的琼 C牌摩托车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停止办理琼 E?9.琼O黑牌摩托车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二、从2001年5月1日起,琼山市其他乡镇的摩托车和府城镇辖区乡村(包括非府城镇城区住址的单位和个人户籍)申请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启用新的摩托车号牌号段:琼 C . AA×××至琼 C? AZ×××、琼 C. HA×××至琼 C. HZ ×× x,琼 C. JA×××至琼 C. JZ×××。

三、从2001年5月 1日起,在海口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的琼A牌摩托车,在琼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注册登记的府城镇城区住址的单位和个人户籍的琼 C牌摩托车,在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的琼E.9.琼 O黑牌、琼 O. A牌及警用摩托车允许在海口市区和府城镇道路行驶;在琼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注册登记的新号牌号段的摩托车和所有府城镇辖区乡村(包括非府城镇城区住址的单位和个人户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其他市县(含洋浦)及外省牌号的摩托车,严禁在海口市区道路行驶。

四、禁止在海口市行驶的摩托车需从海口、府城行驶过境的,允许从凤翔路――龙昆南路与工业大道路口的南段工业大道、疏港大道、滨海大道和疏港大道路口至秀英港段―>庆龄大道通行过境。

海口市、琼山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在过境通道路口处设置标志牌。

海南省公安厅2001年3月31日来源: /fg/detail80435.html。

关于禁止摩托车驶入车间的通知

关于禁止摩托车驶入车间的通知

关于加强管理车辆规范停放的通知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员工车辆的停放秩序,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对车辆停放管理做以下规定:
1、所有车辆进入公司不得超过5km/时的速度行驶。

2、公司办公楼前面的停车棚是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唯一停车区,相关车辆都须有序停放。

需要充电时,要保持通风干燥,禁止私自拉线充电。

3、禁止任何车辆驶入生产车间(除装卸货需要,经公司许可外)。

如有违反,按200元/次罚款论处,当班组长负连带责任,按100元/次论处。

4、车间当班组长要直接负责阻止车辆驶入生产车间。

5、小轿车必须按规定车位有序停放。

6、门卫、车间主任、厂长和综合办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请自觉遵守。

XXXX有限公司
2022年X月X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惠府[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惠府〔2009〕124号)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惠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凡由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的两轮或三轮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均属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二、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市区道路行驶。

三、从2009年9月1日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市区自2003年7月起已禁止办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手续,市区未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二)市区是指惠州市惠城区中心区(包括桥东、桥西、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惠环等七个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四、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l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9
•【字号】东府〔2006〕100号
•【施行日期】2006.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东府〔2006〕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开展摩托车综合整治工作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广大异地摩托车主的理解支持,大多数异地摩托车主已将车辆运离东莞,但还有少数异地摩托车仍停放在出租屋、工厂、工棚等场所。

为确保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明显好转,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我市坚持以人为本,坚定不移地把“治摩”工作一抓到底。

现通告如下:
一、尚未离莞的异地摩托车,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自觉运离。

二、在2006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自觉托运离莞的异地摩托车,可参照东府办〔2006〕66号文有关规定,给予托运费补助每辆100元。

三、从2006年11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凡仍停放在出
租屋、工厂、工棚等场所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有被盗抢嫌疑的摩托车,一律依法查扣,从严处理;凡异地摩托车违规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特区内道路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特区内道路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特区内道路行驶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8.12.26
•【字号】深公通[2008]7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特区内道路行驶的通告
(深公通〔2008〕7号)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现就禁止摩托车(含二轮、三轮及轻便摩托车,下同)在特区内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摩托车在特区内所有道路上行驶。

二、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力二轮车禁止上路行驶。

三、上述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四、上述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不适用于执行任务的特种摩托车。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六、持有深圳合法有效牌照,但未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摩托车提前报废及补偿手续的摩托车主,可以在特区外非禁摩区域内行驶,但不得进入特区内或特区外禁摩区域道路行驶,具体规定详见《关于深圳市摩托车提前报废及补偿的通告》(深公通字〔2007〕8
号)。

七、本通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有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渝府发[2013]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渝府发[2013]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主城区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渝府发〔2013〕46号)近年来,我市主城区范围内摩托车非法营运现象突出,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

为规范交通营运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治理时间:2013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治理区域: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

重点是主城区各大商圈,主干道、重要支路及主要路口,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等“窗口”地区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区域。

三、治理重点:健全人驾驶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残疾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摩托车无牌无证、乱停乱放、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改装摩托车等违法行为。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交通、公安、市政、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并向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举报。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锡政通[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锡政通〔2007〕9号)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净化城市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锡政通〔2006〕2号)的规定,决定实施主城区内摩托车通行和停放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一、所有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上路行驶;严禁使用伪造的摩托车号牌、行驶证及市区通行证;严禁挪用、转借、涂改和骗领(套用)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严禁驾驶已达到报废期限或未按期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二、主城区摩托车交通管制限制通行区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调整为:江海路市区段(钱皋路至金城路)-金城路-环湖路-梁湖路-钱荣路-惠钱路-钱皋路构成的环线以内区域(不含环线道路)。

所有进入上述区域行驶的摩托车必须持有市区通行证。

三、上述摩托车交通管制限制通行区域内的道路和道路两侧、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禁止无市区通行证的摩托车通行和停放。

四、主城区以外部分地区符合办理登记上牌条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必须悬挂专段号牌,不准进入主城区摩托车交通管制限制通行区域范围内通行和停放。

五、市区中山路、人民路继续实行摩托车限时通行管理规定。

六、摩托车通行和停放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七、上述限行、限停措施的撤销或变更,由市政府另行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禁止摩托车通
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03
•【字号】荆政发〔2013〕31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

为维护荆州长江公路大桥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荆州长江公路大桥采取禁止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禁止摩托车通行。

二、为方便市民出行,市公交公司对过江公交车实行双向发班制,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增加车辆营运密度,设置摩托车停放点,方便摩托车车主换乘过江。

三、汽渡、轮渡公司在两岸码头设置摩托车停靠点,方便摩托车过江。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引导摩托车安全过江。

四、对不听劝阻违法通行荆州长江公路大桥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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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帕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摩托车管理通告
公司各部门:
为加强对员工摩托车的安全管理,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促进摩托车停放安全及驾驶安全,便于安全部门对出入公司的摩托车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现对员工摩托车的使用作以下规定:
1、为确保员工摩托车的驾驶安全,员工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2、驾驶人应持有驾驶证,不得无证驾驶,所驾摩托车必须依法依规办理行
驶证和车牌,严禁员工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班。

3、驾摩托车上下班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4、摩托车驾驶者必须保证安全驾驶,不超速、不超载,在园区内行驶时速
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经常检查摩托车的安全与制动装置,确保上
下班驾车时的人身安全。

5、禁止摩托车在厂区内停放,必须把摩托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摩托车停放
时必须添加保险锁,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安全保卫科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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