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约定式回购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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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之间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移的行为。

为了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是必不可少的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被广泛应用于保护股东权益,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讨论。

二、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是指公司回购已发行的股票并将其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

股权回购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起到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公司股东结构稳定的作用。

1.回购价格在股权回购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回购,对于非上市公司,可以约定按照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回购。

2.回购条件股权回购条款中还应明确回购的条件,例如回购的时间、回购量等。

回购时间可以是在特定的时间点或者特定的事件发生后进行,回购量可以是全部或部分。

3.回购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还规定了回购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回购的义务由公司承担,但也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承担回购义务。

三、股权赎回条款股权赎回是指公司以一定价格将其发行的股票购回,使持有该股票的股东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股权赎回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被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和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1.赎回价格股权赎回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赎回价格可以是按照特定公式计算,也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2.赎回条件股权赎回条款中应该清晰地写明赎回的条件,包括赎回时间、赎回数量等。

赎回时间可以是事先约定的时间点或者特定事件发生后进行,赎回数量可以是全部或部分。

3.赎回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赎回条款还规定了赎回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赎回的义务由公司承担,但也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承担赎回义务。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应用,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A与B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有权在五年内回购B所持有的股权。

根据协议,回购价格为当时市场价格减去10%的金额,回购时间为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回购量为B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股权回购协议(股东回购)

股权回购协议(股东回购)

股权回购协议(股东回购)
股权回购协议,是指公司回购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协议。

股权回购是公司使用公司资金回购自己发行的股票,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

“股权回购协议(股东回购)”是指公司与持股股东之间就股权回购事宜达成的协议。

1. 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协议中明确股东拟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 回购价格和支付方式:协议中约定回购股份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股份支付或其他支付方式。

3. 回购期限:协议中规定股东回购股份的时间期限,一般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4. 回购方式:协议中约定回购股份的方式,可以是公开市场回购、定向增发回购等方式。

5. 回购目的和意图:协议中说明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和意图,
可以是增加股东权益、稳定股价等。

6. 协议解除条件:协议中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如股东违反约定、协议期满等。

7. 其他条款:协议中可以包括其他约定事项,如补偿、保密等。

股权回购协议是一种有约束力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
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应履行支付回购款项的义务,股东应将回购的股份过户给公司。

若协议中规定解除协议的条件发生,协议解除时应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补偿或其他处理。

回购契约的案例

回购契约的案例

回购契约的案例回购契约是一种股权交易的方式,其意义在于公司向投资者回购已发行股份,从而收回部分或全部的股份。

以下是一例回购契约的案例分析: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筹集资金,于是在A股市场上发行股票。

由于市场环境的波动,股价经历了一些波动,公司认为目前的股价偏高,因此决定回购部分股票。

公司与持股较多的投资者签订了回购契约。

根据回购契约,公司将回购该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

为避免法律纠纷,公司和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应明确约定回购期限、回购价格、回购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在该案例中,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回购契约包含以下内容:1.回购期限:公司与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约定回购期限为一年,即从签订回购契约之日起一年内,公司有权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

2.回购价格:公司与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约定回购价格为每股20元,即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将以20元/股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

3.回购方式:公司与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约定回购方式为公开竞价,即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进行公开竞价,以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

4.违约责任:公司与投资者在签订回购契约时,约定违约责任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如果公司或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内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回购契约的签订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有益处。

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票来控制股权结构,提高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效率;投资者则可以通过回购契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有的股票出售。

在签订回购契约时,双方需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避免日后产生的法律纠纷。

同时,在签订回购契约后,公司需严格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回购,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另一方通常会有两种选择: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回购契约可能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下面是一个回购契约的案例分析。

股份回购规则解读

股份回购规则解读

股份回购规则解读
股份回购规则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以市场价格或约定价格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股份回购规则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 回购的目的:股份回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公司股价,增加市值,改善股东结构,回报投资者和维护股东利益。

此外,还可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

2. 回购的对象:回购对象一般是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回购自己的非流通股份,也不得影响公司的金融稳定。

3. 回购的方式:回购方式可以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回购机构进行回购。

可以选择一次性回购或者分期回购。

4. 股份回购的行为限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份回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例如,回购数量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回购价格不能高于前20个交易日内该股票的最高成交价等。

5. 回购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在回购开始前的3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及时向市场公开回购操作的进展。

总体上来说,股份回购规则的解读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来操作。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和股权质押的比较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和股权质押的比较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和股权质押的比较一、股票和股权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用以证明其在公司投资入股,并据以取得股息收入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权是指投资人根据持股比重原则所拥有的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和分配权。

二、区别和联系相同点:股权和股票的所有者都是企业股东,享受权益差不多。

最大区别:股权在锁定期内是大小非,是非流通股,而股票是流通股。

因此,一般来说股份质押范围更广,而股权质押范围相对较小。

我们这里所说的质押回购均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

三、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四、目标群体1、二级市场买入股票,3-6个月内股票持仓未做调整的客户;2、股份托管在我公司的,解禁日期在9个月内的上市公司小股东;3、由于开户时间不足半年,不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4、当地上市公司股东。

五、特点有哪些1、期限灵活:3个月、6个月、1年2、利率优惠:一般在8%-9%,最低融资成本只有7.9 %3、放款高效:7-9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和约定式购回交易的比较一、什么是约定式购回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种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行为。

交易目的是使投资者得到短期的融资。

二、约定购回和股票质押回购的相同点1、操作模式:均通过客户普通证券账户发起2、申请方式:要求客户本人临柜办理3、业务流程:资质审核、征信、授信4、标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5、所融资金使用范围:不限使用范围三、约定购回和股票质押回购的差异1、参与门槛不同(证券账户资产)约定购回需证券账户资产50万股票质押回购需证券账户资产100万2、融资最长期限不同约定购回小于等于1年股票质押回购小于等于3年3、交易形式不同约定购回的标的证券需要过户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不需要过户4、交易手续费不同约定购回手续费包括过户费、印花税、交易佣金股票质押回购手续费包括质押登记费、融资利息、交易佣金5、放款效率不同约定购回放款为T日初始交易,T+2日可获得资金股票质押回购为T日初始交易,T+1日可获得资金6、标的证券股份性质不同约定购回只能是流通股股票质押回购可以包括限售股7、资金来源不同约定购回资金来源只能是公司自有资金股票质押回购资金来源是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或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协议的分类

回购协议的分类

回购协议的分类回购协议是一种金融合同,用于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发行方(通常是政府或公司)将购回其发行的某种证券或资产。

回购协议通常被用作资金调度或投资管理的工具。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合同条款,回购协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

1. 根据交易方式分类(1) 现金回购:也称为标准回购,是指发行方以现金的形式回购其证券或资产。

这种回购协议是最常见的形式,通常用于短期融资或短期投资管理。

(2) 证券回购:也称为证券借贷回购,是指发行方以其他证券作为抵押品,向卖方借入资金,并在未来约定的日期将抵押品回购。

这种回购协议常用于证券融资或套利交易。

2. 根据回购期限分类(1) 买断式回购:也称为正回购,是指回购协议在未来约定的日期上,发行方以一定利率回购其证券或资产,并支付一定的回购价格。

这种回购协议的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几天至几个月。

(2) 续存式回购:也称为约定存续回购,是指回购协议在约定的日期到期后,自动延长存续。

发行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继续回购,而投资者保留出售证券或资产的权利。

这种回购协议的期限可以较长,一般为数月至数年。

3. 根据回购对象分类(1) 股票回购:是指发行方回购其发行的股票。

股票回购通常用于增加股东价值、调整股本结构或提高每股收益等目的。

(2) 债券回购:是指发行方回购其发行的债券。

债券回购通常用于管理债务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或提前偿还债务等目的。

(3) 商品回购:是指发行方回购其发行的商品,如黄金、原油等。

商品回购通常用于管理库存、调整供应链或控制市场价格等目的。

4. 根据回购方身份分类(1) 央行回购:是指央行作为回购方,通过回购协议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市场流动性或控制利率水平等。

(2) 金融机构回购: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回购方,通过回购协议进行资金调度或投资管理。

(3) 个人投资者回购:是指个人投资者作为回购方,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投资或理财管理。

回购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和高度的定制性。

证券市场的股票回购与股票回购市场

证券市场的股票回购与股票回购市场

证券市场的股票回购与股票回购市场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债等方式,以市场价格回购其自己的股份。

股票回购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也被视为公司良好的财务管理实践之一。

本文将介绍证券市场的股票回购以及股票回购市场的相关内容。

一、股票回购的意义股票回购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股票回购可以提升公司的股东价值。

通过回购一定数量的股份,上市公司可以减少股份的供应量,从而提高每股股票的市场价格。

此举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值,增加股东的财富。

其次,股票回购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回购股份相当于减少了公司的股本,对应的每股盈利和每股净资产将得到提升,从而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实力。

最后,股票回购还可以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可以回购股份后,将其用于员工激励,从而提升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二、股票回购的形式股票回购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最常见的包括市场回购和非市场回购。

市场回购是指公司自主发布公告,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入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或者股权激励。

非市场回购又分为定向回购和竞价回购。

定向回购是指公司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协商,以约定价格回购股票,通常是用于大股东减持或者股权调整等情况。

竞价回购则是指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要约,股东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与回购,并给出自己的回购价格,公司在结果公布后按照一定原则回购股份。

三、股票回购市场的机制股票回购市场是股票回购交易的场所,其主要机制包括交易所和协议回购。

交易所回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专门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回购交易。

在交易所回购市场上,股票回购交易可以依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方式和规则进行。

协议回购是指通过场外交易平台或者证券公司的交易柜台进行的股票回购交易。

协议回购市场通常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双方在协议中确定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并达成交易。

四、股票回购市场的发展与影响近年来,我国的股票回购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股票回购市场的成立不仅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的财务灵活性,还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

协议回购是什么意思

协议回购是什么意思

协议回购是什么意思
协议回购是指一种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方式,也被称为约定回购或买断式回购。

在协议回购中,一方作为出售方出售某种资产(通常是债券)给另一方作为购买方,并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以一定的价格将该资产回购。

协议回购通常是由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交易。


这种交易中,出售方出售资产的同时,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日期将资产回购。

回购的价格和日期都是事先约定好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协议回购的实质是一种短期融资手段。

对于出售方来说,协议回购可以提供短
期资金,满足资金需求;对于购买方来说,协议回购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

因此,协议回购是一种双赢的交易方式。

在协议回购中,通常会规定回购利率、回购期限、抵押物品种、抵押率等具体
交易条款。

这些条款都是双方在交易前就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

一般来说,回购利率会低于市场利率,这也是购买方愿意进行协议回购交易的原因之一。

协议回购的风险相对较低,因为这种交易是由双方签订协议并约定好具体的交
易条件的,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在协议回购中,通常会有抵押物作为担保,一旦出售方无法按约定将资产回购,购买方可以通过抵押物来进行清偿。

总的来说,协议回购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它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短期资金,也为参与交易的双方带来了一定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需要仔细考虑交易条件,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股票约定回购式细则

股票约定回购式细则

客户资格审核:1.客户资金账户内资产250万元以上2.在本证券公司的开户时间不少于6个月(含6个月)3.无重大违约记录4.不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客户评级:公司根据不同的资质评分结果设定不同的资质等级,对不同资质等级的客户设定不同的最大交易额度系数具体等级划分如下:信用评分信用等级信用特征最大交易额度系数95分-100分AAA 非常优秀0.790分-94分AA 优秀0.785分-89分 A 很好0.780分-84分BBB 好0.675分-79分BB 较好0.670分—74分 B 次好0.665分—69分CCC 一般0.564分及以下CC 接受0.5定期评级:个人客户可每两年重新进行资质调查及资质评级。

机构客户可每年7月30日前按当年年检结果重新进行资质调查及资质评级,已按本年度年检结果资质评级的除外。

授予最大交易额度:客户最大交易额度=授信日客户所有标的证券的市值*最大交易额度系数=∑(授信日客户标的证券市值(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最大交易额度系数。

客户最大交易额度不超过净资本的2%。

账户需要:专用证券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应确保购回交易期不低于6个月)融资成本:佣金按0.8‰、印花税按1‰计算;过户费按成交面额的0.75‰支付,封顶500元交易期限资金利息成本交易佣金印花税总成本(不包含过户费)30天0.75% 0.16% 0.10% 1.01%90天 2.25% 0.16% 0.10% 2.51%182天 4.55% 0.16% 0.10% 4.81%客户违约处理:证券公司进行违约处置并全额收回客户应付金额后的剩余证券,由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划回客户证券账户。

处置结算金额=成交净额(扣除交易费用)-应付金额其中,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延期利息+违约金额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优缺点:优点:1.融资资金到账快,T日完成交易,T+2日就可到账2.资金用途不受限制,可投入企业生产经营,也可进行证券投资3.既可以使用股票融资的同时,并不实际出售股票,保存了股票长期持有的价值4.标的证券存放在专用证券账户,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监管,公司不得动用标的证券,高度透明缺点:1.融资期限最长只有1年2.特定投资者(5%以上股东)回购期限必须大于6个月,利率锁死3.股票在待回购期内无法交易,无法通过短期的股票涨幅获利4.无法在股票持续下跌的行情中规避风险,对于市场变化反应变慢回购交易初始金额受到授信额度,股票折算率影响较大,证券公司出借资金与客户目标资金容易产生不匹配的情况5.。

股票回购协议三篇

股票回购协议三篇

股票回购协议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本股票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甲方:(以下简称“出售方”)乙方:(以下简称“回购方”)1.出售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乙方一定数量的股票;2.乙方愿意购买出售方的股票,并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3.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股票的描述1.1 本协议项下的股票是指出售方持有的,且愿意出售给乙方的股票,具体数量、种类和性质如下:(1)股票数量:____股;(2)股票种类:____;(3)股票性质:____。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购买出售方持有的股票。

第二条股票回购价格2.1 乙方同意以如下价格购买出售方持有的股票:(1)每股价格:____元;(2)总金额:____元。

2.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款支付给出售方。

第三条股票交付及过户3.1 出售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股票交付给乙方,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3.2 乙方应自股票过户之日起,享有股票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双方的陈述与保证4.1 出售方保证:(1)其持有并愿意出售的股票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2)其已充分披露与股票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等;(3)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行为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4.2 乙方保证:(1)其具备购买股票的合法资格;(2)其购买股票的行为符合其业务发展和投资战略。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出售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股票或办理过户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总回购金额的____%。

5.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回购款,应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支付回购金额的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质押式回购与约定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与约定式回购

所谓的约定式购回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股票,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的交易行为。

约定式购回融资业务最初由上交所在2011年10月推出,银河、中信、海通证券[2.78% 资金研报]获得首批业务资格试点;深交所于2013年1月14日开展该业务试点,目前共有75家券商获试点资格。

“约定式购回流程与质押式回购类似,区别在于股权所有权是否发生转让;其性质与融资融券账户类似,区别是融资融券所得资金只能在股票账户中用于购买特定的股票,而约定式购回的融资资金则不限定用途。

”中投证券一位融资融券业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一般回购的溢价在卖出就约定了,"假股权真债权",与时点股价关系不大,相当于券商用自营资金发放抵押贷款;券商自营资金不够时,大部分也是通过场外市场跟银行借或向其他券商做转融资。

”。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回购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回购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回购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资源;2.乙方是一家拥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公司,愿意购买甲方持有的股权,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3.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其持有的股权,并同意在特定条件下回购乙方所持有的股权;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本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1.1“股权转让”指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1.1.2“股权回购”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购买乙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1.1.3“股权比例”指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1.4“转让价格”指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乙方的价格;1.1.5“回购价格”指甲方回购乙方所持有的股权的价格;1.1.6“公司”指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所在的公司;1.1.7“股权转让日”指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乙方的日期;1.1.8“股权回购日”指甲方回购乙方所持有的股权的日期;1.1.9“法律法规”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

第二章:股权转让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持有的股权。

2.2股权转让的价格、股权比例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在附件中约定。

2.3股权转让日为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日期。

第三章:股权回购3.1甲方同意在特定条件下回购乙方所持有的股权,具体条件如下:3.1.1乙方持有股权的时间不少于一定期限;3.1.2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的约定;3.1.3甲方同意回购乙方所持有的股权。

3.2股权回购的价格、股权比例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在附件中约定。

3.3股权回购日为甲方回购乙方所持有的股权的日期。

第四章:股权转让和回购的支付方式4.1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为:4.1.1乙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将股权转让款项支付给甲方;4.1.2甲方收到股权转让款项后,将股权转让给乙方。

4.2股权回购的支付方式为:4.2.1甲方在股权回购协议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将股权回购款项支付给乙方;4.2.2乙方收到股权回购款项后,将股权回售给甲方。

股票约定式回购期间股票可以卖出吗?

股票约定式回购期间股票可以卖出吗?

股票约定式回购期间股票可以卖出吗?
股票约定式回购是什么意思?
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股票,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的交易行为,通俗来讲股票约定式回购是一种融资手段,约定式回购业务可以让急需资金的机构从券商手中借到钱,从而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股票约定式回购的借款期限较短,最长借款期限不超过182天。

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的限制条件比较严格,需要对公司进行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的审查,股票约定式回购只对机构客户开放,个人客户不得参与。

股票约定式回购可以让公司在不放弃股票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得短期资金融通,提高股权利用效率,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

约定式回购期间股票可以卖出吗?
一般来讲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约定式回购期间内证券公司是不可以把公司的股票卖出去的,如果约定期限到了,公司没有来回购股票,一般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

投资者如何择机入场
盘口数据中通常在由委托比例、交易买卖五档挂单数据、股票开盘价、股票收盘价、股票涨跌幅、股票最高价、股票最低价、股票最新价、股票的量比等组合而成的综合数据。

上午开盘时某股票的盘口成交量急速放大,而且技术面上K 线形态呈现向上的形态,投资者可以择机入场。

如果盘口保持强势,近几日一直有大资金入盘,股票稳定上涨,该股具有一定可持续性,可以考虑买入。

股票价格持续上涨,但突然有一天盘口显示交易量
急剧缩小,而且有资金开始流出,但股票价格依旧上涨,很可能是因为主力在拉高股价并准备出货,或者正在出货。

回购义务的分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回购义务的分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回购义务的分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回购义务是指公司或个体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回购某些特定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的义务。

回购义务在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也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探讨回购义务的分类问题,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回购义务进行分析和比较,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回购义务这一概念。

在正文部分,将首先对回购义务的定义进行梳理,然后对其分类进行详细讨论,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来展示不同分类下的具体应用情况。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更加全面地了解回购义务的本质和重要性,并能够更好地应用和理解回购义务这一概念。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概述回购义务的概念和重要性,介绍文章的结构以及讨论的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回购义务的定义和分类,并通过不同分类下的案例分析来深入理解。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回购义务的重要性,强调分类对于理解回购义务的必要性,并展望未来回购义务的发展趋势。

通过这一结构,读者可以系统全面地了解回购义务的相关内容,以及其在法律和商业领域中的重要影响和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回购义务的分类,通过对回购义务的定义和不同分类下的案例分析,解析不同类型的回购义务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达到以下目的:1. 更清晰地了解回购义务的概念和涵义,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2. 探讨回购义务的分类,明确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深入理解回购义务在业务活动中的具体运作机制;3. 分析不同分类下的案例,揭示回购义务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参考和启示;4. 总结回购义务的重要性,强调其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支持;5. 展望未来回购义务的发展趋势,探讨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回购义务可能出现的新形式和发展方向,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约定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约定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

约定股权回购协议书范本甲方(回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____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甲方。

2.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回购乙方转让的股权。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回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回购条件1.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回购股权:(1)____公司未能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____。

(2)____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其市值下跌超过____%。

(3)其他双方约定的回购条件。

第二条回购价格1. 回购价格为乙方原转让价格加上按照年利率____%计算的利息,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 = 原转让价格× (1 + 年利率× 持有年数)。

第三条回购程序1. 甲方应在满足回购条件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回购事宜。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项。

3. 甲方应在收到回购款项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项,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应按回购价格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协议

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协议

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协议一、协议背景上市公司股权回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者发行股票购买自己已发行的股份,以减少总股本或稳定股价、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回购行为,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二、回购内容1. 股份回购:甲方(上市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回购乙方(股东)持有的股份。

2. 股份数量:甲方同意回购乙方所有的持有股份,共计XXX股。

3. 回购价格: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以每股XXX元的价格回购乙方的股份。

4. 回购期限: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XX年月日起至XX年月日之间进行。

三、支付方式1. 甲方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具体支付方式为:在回购期限届满后XX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回购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甲方与乙方双方确认,回购价款支付完成后,甲方对乙方回购股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四、回购条件1. 乙方确认其所持有的股份为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并无任何限制。

2. 乙方确认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质权或担保权利。

3. 甲方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回购行为,并确保回购行为的合规性。

4. 甲方同意自愿回购乙方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强迫或非法因素。

五、协议解除1. 协议解除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

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有效性、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起诉讼,提交相关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处理。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盖章后即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市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股东姓名及签字)日期:(签署日期)。

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

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

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公司在上市之后,可能会选择到股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之后交易场所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回收,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回购的方式,对于不少民事主体,由于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故而有时无法区分,所以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公司在上市之后,可能会选择到股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之后交易场所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回收,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回购的方式,对于不少民事主体,由于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故而有时无法区分,所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券”*)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券一般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冻结托管,并在到期时予以解冻。

▲二、规则1、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

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

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上证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代码204XXX)。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简称"R-XXX"),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简称"RC-XXX")。

4、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

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

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公司在上市之后,可能会选择到股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之后交易场所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回收,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回购的方式,对于不少民事主体,由于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故而有时无法区分,所以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和协议式回购?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券”*)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券一般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冻结托管,并在到期时予以解冻。

二、规则1、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

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

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2、自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3、上证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代码204__X)。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简称"R-__X"),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简称"RC-__X")。

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融资融券总部)

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实施方案(融资融券总部)

股票约定式回购交易实施⽅案(融资融券总部)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案(拟)⼀、概述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股票,并约定在未来某⼀⽇期按照另⼀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的交易⾏为。

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的开展,可以使投资者利⽤股权来获得短期融资,⽽不必在当前市况不佳的情况下直接卖出股票,⼀⽅⾯能够暂缓⼩⾮的解禁抛售压⼒,另⼀⽅⾯能够为股市提供新的增量资⾦,同时券商还能⼩幅提升资本收益率。

此项业务对券商业绩的贡献度⽬前任然微不⾜道,但在券商⾃营和经纪两⼤业务江河⽇下的恶劣环境中,显然会备受重视。

2011年初,中信、海通、招商、国信、银河、国泰君安等多家券商就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向监管机构上报了各⾃的⽅案。

10⽉20⽇,上交所公布了中信、海通以及银河3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券商开始此项业务。

约定购回式交易初期仅限出借券商⾃有资⾦(海通证券⽤于该项业务资⾦额度为10亿元)。

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的客户初期将有较多限定,审查条件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状况、风险承受能⼒等。

⽬前该业务投资者仅限于机构客户,个⼈投资者暂时不得参与。

(海通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产1000万以上,开户时间最少在6个⽉及以上的普通机构户,持股数量在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等⾼级管理⼈员不能参与)。

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抵押标的券必须是流通股,且是符合交易所若⼲规定的个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个股约400只,包括上证50、上证180、中证500、沪深300中的沪市股票等,⽽ST类个股以及试点券商的股票被排除在可质押品种之外。

抵押股票的数量也有上限规定,不能超过该个股总股本的⼀定⽐例,此举是为了保持该只个股的市场流动性。

券商在对质押标的被风险评估后,还会对这些流通股折价来确定贷款数额。

当股票市场⾏情变化导致标的证券价格波动时,券商需要借款⽅增加质押物或是补充资本⾦。

如果股票价格继续下跌,证券公司为了安全性考虑将提前强制平仓,以保证本⾦以及回购利息的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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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作者:| 来源:| 日期:2012-12-19 | 字号:【大中小】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深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五)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深交所将为其开通交易权限。

第八条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除外。

第九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因证券公司原因发生购回交易差错;(四)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未到期的购回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二)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因证券公司原因一年内多次发生购回交易差错;(四)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五)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如引起权限暂停的相关情形已经消除,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

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营业场所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深交所。

证券公司未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的,不得接受该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第四章交易第一节交易品种、时间与定价第十六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第十七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九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数量、成交金额、购回期限等要素内容,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二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二十条客户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当与证券公司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列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要素内容。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根据《交易协议书》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在交易时间内进行成交确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二十二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证券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号码、申报类型、证券代码、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等。

第二十三条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所在证券营业部识别码、申报流水号)、客户证券账户号码、客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号码、申报类型、证券代码、数量、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购回方式(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二十四条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第三节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第二十五条《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

第二十六条《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提前购回,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禁止的除外。

证券公司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不得主动要求客户提前购回。

第二十七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结算第一节账户设置、清算及证券与资金划付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两个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分别存放个人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

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时,除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开户申请书;(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果在证券公司已开立的自营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在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划付。

第三十一条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需使用其在托管证券公司已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无关。

第三十二条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清算,计算次一交易日(以下简称为“T+1日”)证券公司每笔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应收应付金额,形成当日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

其中,对于初始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金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金额=成交数量。

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收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应付金额=成交数量;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应付金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客户证券账户证券应收金额=成交数量。

第三十三条T+1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T日清算结果,按照成交顺序逐笔办理相关证券与资金划付。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客户证券账户应付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办理相关的证券和资金划付,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划付处理。

第二节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三十五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持有的标的证券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第三十六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相应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客户。

《客户协议》应当约定因权益分派对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进行调整的方式。

证券公司向个人客户返还红利的,按照税后红利金额调整。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办理以上权益分派时,将代为计算个人客户因待购回标的证券产生现金红利、利息和红股等权益而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其他纳税事宜由证券公司、客户或相关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在权益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交易日(R+1日)向深交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经深交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R+1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第三十八条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

客户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

客户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九条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配股权划转的,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

由此引发的相关权益处理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应当约定证券公司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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