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科研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表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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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效能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类别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外事务劳务费、校内事务劳务费。

第三条发放标准与限额(一)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讲座类(1)聘请校外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3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评审类(1)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6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3、项目论证类校级以上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300元/半天,校级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项目指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4、其他类咨询类、活动评选、人才选聘等评委劳务费参照评审类标准执行。

组织讲座、评审、项目论证、咨询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以上劳务费标准。

5、加班类(1)节假日加班。

对于常规性、职责内工作的一般性加班原则上不得发放劳务费。

确因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需要,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可给予一定的加班劳务,不超过100元/天。

(2)夜班值班。

专家费劳务费发放单

专家费劳务费发放单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明细表
年月日
部门:
项目代码:
姓名(工号) 应发金额 扣税
实发金额
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
本人签 字
2
3
4
5
6
7
8
合计
应发金额(大写):
说明:1.税法规定:每人/次领取劳务费 800 元以上计税(单位:元)。
2.发放现金,请务必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通过银行卡支付,本人不需签字。科研劳务费必须通过银行卡支付。
3.报销劳务费需要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审核:
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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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表

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表

内蒙古农业大学
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表
咨询(评审)内容:
咨询(评审)时间:
制表人:
备注:
专家咨询费: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
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2、
3、不得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4、以上标准来自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务费发放制度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科研项目劳务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

有工资性收入的本校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领取劳务费。

访问学者须通过人事处认定。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在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预算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周期相符。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须遵循市场规律,参照厦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

对于数额明显高于厦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必须提供辅助证明材料,比如高级职称证或特殊行业资格证等。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劳务费根据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量据实发放;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属于退休人员返聘的,其聘用工资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人员当前工资与其退休工资差额。

第五条项目(课题)组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

第六条科研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超过厦门市同类同级平均工资的,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批。

第七条科研劳务费发放原则上由财务处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

第八条科研劳务费计税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九条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参照《XX院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五条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有关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咨询性活动应尽量从部系统已建立的或其他开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本单位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参加本单位科研项目咨询活动领取咨询费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无关。

第七条专家参与本单位非其本职工作的其他咨询活动,可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报酬,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中涉及咨询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托单位领取相关业务专家咨询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的管理,切实发挥科研对生态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环保科〔2017〕3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月1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验收与绩效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的管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增强创新策源能力,切实发挥科研对生态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获得其他渠道经费资助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科研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要求,加强与市科技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关领域专项研究计划、市决策咨询相关项目计划的协调协同,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研究工作:(一)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战略、政策和规划的研究;(二)本市生态环境管理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的研究;(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前期预研、控制对策、行动方案和实施评估的研究;(四)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五)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设备研发、示范工程研究、探索性研究;(六)其他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开展的科研内容。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教[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部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9日附件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的稳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5-专家咨询费-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

5-专家咨询费-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为规范学校评审(劳务)费的发放标准,预防事业经费开支的随意性,制定了评审费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评审费发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

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各类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

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

第五条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具体备案部门如下:(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为规范专家咨询费与劳务费发放,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北京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发放流程一、登记信息经费使用人(申请人)在财经登录平台中查询校外人员信息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填写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银行具体名称、银行账号、单位名称、电话。

注意事项:国内人员信息采集,要按照其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规范录入,除少数民族姓名的特殊性之外,姓名中间不能加空格。

外籍人员信息采集要按照护照上的标准信息进行采集,并严格遵照证件中的字母大小写、空格、姓和名的顺序。

按所持护照区分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进行采集。

外籍人员无中国国内银行卡的情况,在采集时其他信息为本人信息,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填写校内经办人信息,打卡至经办人。

身份证最后一位X,必须大写。

银行账号校验不支持存折号,和信用卡号。

务必采集银行借记卡卡号。

校外人员在北京师范大学只能关联一个银行卡号。

二、提交单据向学部财务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学部财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学校财经处办理。

如遇紧急事项,在学部财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教师可自行报送学校财经处办理。

针对公共经费、个人经费、以及外籍人士发放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如下:(一)公共经费1. 填写《地理科学学部经费使用申请单》2. 劳务/专家咨询签收单(1)姓名(2)发放人员证件信息(校外人员提供身份证号、在职(退休)人员提供工作证号、长期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工作证号、学生提供学生证号)(3)发放金额(二)个人经费1. 财务系统网报劳务单(三)外籍人士1. 根据经费来源填写相应申请单2. 护照(首页)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复印页3. 签收表4. 工作量表5. 邀请信(四)专家咨询费还需提交《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表》(五)相关表格可到学部主页中下载三、未发放成功处理方式(一)发放不成功信息获取渠道1. 月初向被发放人了解是否收到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款项;2. 学部将财经处反馈的发放不成功清单转发至工作群中供老师和学生核查。

科研项目经费报账规范有关说明

科研项目经费报账规范有关说明

科研项目经费报账规范有关说明一、基本要求: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并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研等部门在内的科研项目经费财政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审计与财务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要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及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见学校网络发文“关于进一步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之附件文件)的有关规定。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签订合同或协议后,根据项目资助单位批准的资助金额,结合学校配套资金,按相应的项目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填写项目经费预算表及项目计划书。

项目经费预算表及项目计划书除上交项目立项单位外,同时分别上交计财处、科研处及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各一份,并严格按获批准的预算项目执行开支。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科研项目工作及经费开支要坚持研究目标的相关性、科研政策的符合性、经费开支的合理性。

承担有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必须前往计财处申请办理公务卡,尽量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及时索取发票、刷卡小票等有关票据。

课题经费单笔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累计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办理转账。

二、关于简化报账程序:计财处和科研处各指定一专职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报账票据审核和送审签字等服务工作。

工作流程:项目主持人或其他报账员送交报账单和票据到计财处——计财处专职会计当场初审报账材料并及时反馈初审结果,以便项目主持人或报账员按要求更正——计财处专职会计在初审合格材料相应处签字后送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审核签字后,科研处专职报账员按《凯里学院财务预算》文件规定送呈校领导审核签字转交计财处专职报账员——计财处报账员再将报账单送计财处处长签字——办理付款。

有关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定本措施按照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的金融规则,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则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规范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条专项经费由省级培训机构补贴。

省补助资金的30%用于教材和农材费;60%用于教师授课、交通费、伙食费、绩效考核等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评费用。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再抽回行政费用和工作费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使用专供核定用途,支出由专项项目和专项人员审批,按照统筹安排、收支平衡的原则,由本单位财务核算。

(2)设立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实行日常管理,定期对专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项目前,县财政局预提的项目资金的30%用于培训前项目的编制和开发。

培训任务完成后,培训机构形成书面报告,包括:培训过程、培训人数、经费支出明细等。

报告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在县财政局统一核算。

报告材料须提供教师授课费用(包括交通费、误餐费)。

清单、采购信息、打印信息明细表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预算结余和帐户结余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开支。

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专项工作支出一般包括专项业务费支出、专项会议费支出、专项设备购置费支出、专项修缮费支出等。

专项业务费开支范围:管理人员补贴、办公、水电、邮电、燃料、办案误餐费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关于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关于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院发〔2017〕140号关于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处、部(室)、临床医技科室、科研机构、教研室及直属部门:《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经2017年8月30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7年9月15日兰大二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附件: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部门向院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部门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兰州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院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浙江省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关于深化科研经费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建立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lt;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gt;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和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最新实施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管理的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人文社科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按照是否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分为预算制项目经费与包干制项目经费。

预算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后实施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其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

包干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资助的、无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资助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民间团体和个人委托学校进行各类人文社科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提供的科研合作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应当来源于市场竞争、市场委托等方式。

各类创新载体的创新券收入,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中心)的到款,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基本原则,规范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科研经费管理运行模式。

关于规范人员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员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员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人员经费发放程序,现规定如下:
1.人员经费发放取消现金发放形式,一律通过银校互联系统将款项直接发入工资卡或农行银行卡账户。

各类人员经费需按款项发放表明细发入个人账户,不允许他人代签代领。

2.在职人员各类加班费、课时费、劳务费等,需并入当月工资计提个人所得税。

3.校外人员劳务费(含专家咨询费)需填写校外人员经费发放表,注明姓名、农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

按照税法规定,超过800元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4.发给学生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实习费等全部发放至学生农行银行卡中。

5.各位老师和学生在提交款项发放表电子数据时,务必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号和人员姓名,避免因个人信息错误而造成款项无法到账。

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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